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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的规定.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53910 上传时间:2024-10-1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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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原始记录及数据处理的规定 1、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是工程检测结果的如实记载,不能用铅笔填写,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完整、清洁、工整,不得涂改,一般不允许外单位查阅原始记录。 原始记录应有检验人员、记录员和校核人员的签名。发现原始数据错误应退回检测人员处理,如系计算错误,作废数据应划两条水平线,将正确数据填在其上方,更改人予以盖章。 原始记录在检验报告发出的同时,送资料室存档,保存期不能少于5年。 2、数据处理 数据修约应严格执行GB8170-87的规定。 在进行数据处理时,必须注意数据的可靠性,即:在一组条件完全相同的重复试验中,当发现有某个过大或过小的异常值时应按数理统计方法进行鉴别并决定取舍。一般是将计量值同鉴别值相比较,若超出则舍去,具体有莱特准则、格拉布斯准则、肖维涅准则。 整理后的数据应填适应的原始记录表的相应部位。 3、检验报告的有关规定 检验报告采用国家标准规范推荐的各种统一检验报告表格形式,表格内容应填写完整,签名齐全,文字简洁、字迹清晰、数据准确、结论正确。 检验报告一律由检测人员填写,经校核人员核算后由中心技术负责人签发,并经中心办公室登记编号,盖印后方可发送。 填写检验报告中,有关检测人员或用户(委托方人员)发现报告有误时,应按质量控制体系有关流程进行复检,复检后确认检测有误后,可更改原检测报告,第二份检测报告由复检人员填写、签发,并应在报告中注明第一份报告作废。 检验报告任何人不得更改,若对报告内容、检测结论有异议时,应按检测质量申诉的处理规定程序执行。 委托检验项目复写一式四份,分别送存委托单位、试验专业室、资料室、存根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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