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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引入虚拟运行商 电信业向民营资本开放
05月17日 18:12
凤凰科技讯 5月17日下午消息,工信部今日正式公布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意味着内地将正式引入虚拟运行商,民营企业能够经过租用基础电信运行商网络向消费者提供基础电信服务。
《试点方案》指出,拥有移动网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企业网站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接洽部门,并明确和转售企业合作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和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和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不过,《试点方案》对民营资本外资百分比做出了严格要求,这意味着拥有10%以上外资股权民营企业,将不能申请虚拟运行商牌照。《试点方案》指出,试点方案中民营企业申请者为依法设置企业,其民间资本占企业资本百分比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企业(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其外资股权百分比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试点方案》称,试点申请受理时间为发文之日起至7月1日,试点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试点方案对申请单位资质、申请单位人员资质等方面内容进行了细化。
以下为试点方案全文: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方案
为落实落实《国务院相关激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国发[]13号)精神,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激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深入进入电信业实施意见》(工信部通[]293号),决定开展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工作,结合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特点,制订本试点方案。
一、试点目标
激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深入进入电信业,充足发挥民间资本灵活、创新优势,激励业务和服务创新,满足移动用户个性化、差异化应用需求,探索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以下简称转售企业)之间合作竞争模式和监管政策,提升移动通信市场竞争层次和服务水平,保护用户正当权益,为正式商用奠定基础。
二、业务定义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置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最终用户移动通信服务。移动通信转售企业不自建无线网、关键网、传输网等移动通信网络基础设施,必需建立客服系统,可依据需要建立业务管理平台和计费、营账等业务支撑系统。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不包含卫星移动通信业务转售。
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为第二类基础电信业务,比照增值电信业务管理。
三、试点业务审批条件和程序
(一)审批条件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企业,应该符合《中国电信条例》第十三条、《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第六条要求。并满足下列要求:
1.申请者为依法设置民营企业
本试点中民营企业是指,申请者为依法设置企业,其民间资本占企业资本百分比不低于50%,且单一最大股东是民间资本企业(不含外商及台港澳商投资。境内民营企业境外上市,其外资股权百分比应低于10%且单一最大股东为中方投资者)。
2.有和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专业人员
企业技术责任人应该有8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并含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同专业水平;企业财务责任人应该含有中级以上(含中级)会计职称或相同专业水平;企业管理人员中最少有5人应含有5年以上信息技术和通信行业工作经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企业应含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相同专业水平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企业应含有信息技术和通信及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含初级)职称或相同专业水平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并应依据业务发展情况增加相适应人员。
3.有为用户提供长久服务能力
申请者必需设有专门客服部门和客服人员,建立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公布监督电话,受理用户投诉,有服务确保方法和市场退出善后处理方案。
4.有必需场地及设施
申请者应有固定办公地点,有和转售业务相适应营业场所或营销渠道。必需建立用户服务系统,可依需建立计费管理系统和业务管理系统,能够保障系统运行安全。
5.含有网络和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申请者应成立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责任人和联络人,建立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机制,按摄影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保障方法。
6.含有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协议
申请者应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署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商业协议。协议中应包含用于转售移动通信用户号码资源、双方服务质量保障责任划分、用户权益和用户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二)申请材料及审批程序
申请经营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企业,应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电信管理机构)提交《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第八条要求申请材料和符合本试点方案审批条件其它证实材料。
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和本方案相关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正当定形式,由电信管理机构向申请者出具受理申请通知书。经审查,符合要求,颁发移动通信转售业务试点批文。不符合要求,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试点批文转售企业,在开展业务前,应凭试点批文和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签署商业协议到相关试点地域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立案手续。
四、试点保障
(一)拥有移动网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发文之日起15日内,在其企业网站显著位置向社会公开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接洽部门,并明确和转售企业合作相关事项。在有转售企业提出合作意向之日起4个月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和2家以上转售企业签署合作协议,并在试点受理期间和2家以上转售企业开展合作。
(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向转售企业提供业务接入质量不得低于自营业务接入质量。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计划统一号段用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并分配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做好对应数据开通工作,并依据转售企业需求,分配连续号码资源或整个号段供其使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为转售企业开展用户服务计划对应短号码资源。转售企业能够依据需求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用户服务号码。
(四)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给转售企业批发价格水平应低于其当地公众市场上同类业务最优惠零售价格水平。
(五)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和转售企业签署含有排她性条款协议。
(六)转售企业应该遵守《中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加强网络信息保护决定》、《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通信网络安全防护管理措施》、《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
(七)转售企业应实施电信网码号资源、业务资费、服务质量、设施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及网络和信息安全等行业管理要求,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做好经营服务工作,接收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验。
(八)转售企业在出具长久服务保障方法证实前提下,可采取预付费方法开展业务,最多只能向用户预收2年服务费用。
(九)转售企业如提前终止试点经营,应根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措施》、《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要求和用户协议内容向电信主管部门汇报并提前通知用户,妥善处理预付费返还、费用结算、争议处理等善后工作。为其提供基础网络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用户自愿前提下,依据和转售企业签署商业协议,帮助做好用户承接工作。
(十)转售企业和用户之间发生服务质量问题,由试点地域电信管理机构所属申诉受理中心处理。
(十一)试点期间,转售企业和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在业务合作方面如有争议,由电信管理机构进行协调裁决。
(十二)试点期间,电信管理机构将切实做好试点审查同意工作,紧密跟踪试点进展情况,加强市场监管,保障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五、试点总结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据试点开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研究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正式商用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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