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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FDA食字第1031300789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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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1 食品品名標示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規範彙整 一、法源:一、法源: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2 條規定,食品之容器或外包裝,應明顯標示品名;另依據同法第 25 條規定,經公告食品販賣業者已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陳列販售之散裝食品,亦須標示品名,惟現場烘焙(烤)食品及現場調理食品除外。復依據同法施行細則規定,其名稱應與食品本質相符。二、彙整二、彙整市售各類食品之品名標示規範市售各類食品之品名標示規範:(一)市售食品有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之名稱,使用該標準所定之名稱為品名。(二)市售生鮮農畜禽水產品,以其食品分類名稱或通用名稱為品名。(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品名標示規定(以下經公告之規定僅節錄各該規定中有關品名標示內容,全文詳見各該規定):規定 品名標示規定 1.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標示相關規定(99 年 9 月 20 日署授食字第0991302553 號及 102年9 月10日 部 授 食 字 第1021350359 號修正法律授權依據)1.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僅可以二種以下(含二種)油脂名稱為品名。2.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只宣稱一種油脂名稱者,該項油脂須佔食品內容物含量 50%以上。3.市售包裝調合油外包裝品名中宣稱二種油脂名稱者,該二種油脂須各佔食品內容物含量 30%以上,且油脂名稱於品名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排列。4.市售包裝調合油如非以油脂名稱為品名者,不得於外包裝上宣稱和油脂名稱類似詞句,如風味或配方等字樣。5.花生油為我國特有之調合油,且與其他植物油調合後,仍可保有獨特風味。為符合國人飲食習慣,其命名方式得不依本規定辦理,但仍應於品名中加標花生風味調合油字樣。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2 2.包裝速食麵標示相關規定(99 年 5 月 28 日署授食字第0991301488 號及 102年9 月10日 部 授 食 字 第1021350360 號修正法律授權依據)1.內容物附調味粉包,並無食材包者,應以與該調味粉包本質相符之味麵、風味麵或湯麵為品名。2.內容物含有調味粉包及食材包者,其品名直接宣稱為與該食材包本質相符之麵。3.市售包裝減鈉鹽應標示事項(100 年 11 月 7 日署授食字第 1001303012號及102 年 9月10日 部 授 食 字 第1021350352 號修正法律授權依據)氯化鈉含量低於 65%之市售包裝食鹽產品,應以鉀鈉鹽或減鈉鹽為產品品名。4.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標示相關規定(101 年 2 月 9 日署授食字第1001303885 號及 102 年 9 月2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319號修正法律授權依據)1.冬蟲夏草菌絲體食品(以下簡稱本食品)應依下列規定標示:(1)於產品外包裝明顯易見處,加註本產品非中藥材冬蟲夏草之製品之醒語;其每一個字字體之長寬,不得小於 4 公厘。(2)於產品外包裝上明確標示菌株之中文名稱及拉丁學名。(3)本食品於標示或廣告時,應完整標示冬蟲夏草菌絲體七個字,不得僅標示冬蟲夏草四個字,且該七個字之字體,應大小一致。2.食品品名標示為冬蟲夏草菌絲體時,其使用之菌株須為中華被毛孢(Hirsutella sinensis),或分離自冬蟲夏草之蟲草相關菌株。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3 3.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 103 年 2 月 9 日生效。5.宣稱含果蔬汁之市售包裝飲料標示規定(102 年 10 月 2 日部授食字第 1021350410 號及 103 年 3月 3 日部授食字第1031300643 號公告修正)1.本規定適用於產品外包裝標示果蔬名稱(含品名)或標明果蔬圖示(樣),且直接供飲用之包裝飲料。2.果蔬汁總含量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由二種以上果蔬汁混合而成,且品名標示為果蔬汁者,須符合下列規定:(1)品名揭露全部果蔬名稱,其名稱應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依序標示。(2)品名未揭露全部果蔬名稱,應於品名或外包裝正面處顯著標示綜合果(蔬)汁、混合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3.果蔬汁總含量未達百分之十者,除內容物名稱外,不得標示果蔬汁或等同意義字樣。4.未含果蔬汁者,其產品品名含果蔬名稱,並應於品名中標示口味、風味或等同意義字樣。5.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6.鮮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103 年 2 月 19 日部授食字第 1031300193 號)1.鮮乳產品,品名為鮮乳、鮮奶、牛/羊乳、或牛/羊奶。2.保久乳產品,品名為保久乳、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保久乳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保久乳字樣,且其標示之字體長寬須大於四毫米。3.調味乳產品,品名為調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調味乳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調味乳字樣,且其標示之字體長寬須大於四毫米。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4 4.保久調味乳產品,品名為 保久調味乳、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保久調味乳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保久調味乳字樣,且其標示之字體長寬須大於四毫米。5.乳飲品產品,品名為乳飲品、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乳飲品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乳飲品字樣,且其標示之字體長寬須大於四毫米。6.保久乳飲品產品,品名為 保久乳飲品、牛/羊乳、或等同意義字樣。未以保久乳飲品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保久乳飲品字樣,且其標示之字體長寬須大於四毫米。7.乳粉產品,品名為乳粉或奶粉。8.調製乳粉產品,品名為調製乳粉。未以調製乳粉為品名者,應於產品外包裝顯著處以中文標示調製乳粉字樣,且其標示之字體長寬須大於四毫米。9.實施日期:自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1 日生效。(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布之品名標示原則:原則 品名標示原則 全穀產品宣稱及標示原則(102 年 4 月 30 日 FDA 食字第 1021301154 號函修正)1.固體產品所含全穀成分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註151%註2(含)以上,始可以全穀產品宣稱,若產品中單一穀類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 51%以上,可以該穀類名稱進行產品命名(如:全麥、全蕎麥等)。2.如產品所含全穀成分未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51%(含)以上,不得宣稱為全穀產品,僅能以本產品部分原料使用全穀粉(如:全麥)原料製作,或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5 本產品含部分全穀粉(如:全麥麵粉)等方式宣稱。3.如產品欲宣稱為全穀原料粉,則內容物(原料)須100%為全穀,始可宣稱為全穀原料粉註3。註 1:固體全穀製品佔配方總重量百分比計算方式如下:(全穀成分乾基重量配方乾基總重量)x 100%乾基重即扣除原料中水分後之重量,如:100 公克牛奶中平均有 90 公克為水分,則乾基重為 100-90=10(公克)。註 2:百分比計算方式至小數點下 1 位,並依 CNS 2925規定極限值之有效位數指示法所規定修整至整數。因此,如全穀含量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 50.4%,則視為50%;如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 50.5%,則視為 50%;占配方總重量百分比為 50.6%,則視為 51%。註 3:所謂全穀原料粉,係指內容物皆由全穀原料組成,且未含有其他食品原料或添加物。如:全麥麵粉、全大麥粉、全蕎麥粉、全玉米粉、糙米粉、紫米粉、紅糯米粉、糙薏苡仁粉等。(五)一般食品之品名標示原則:類別 說明 舉例 1.以所含原料作 為 食 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以該食品所含原料成分命名,且可被民眾接受,不致造成誤解。(1)牛肉乾食品原料含有牛肉,並以牛肉乾為品名。(2)鮑魚食品原料含有真正鮑魚,非僅含鮑魚之調味汁或抽出物(檢驗無法檢出鮑魚之 DNA),並以 鮑魚為品名(100 年 1 月 17 日FDA 食字第 1001300123 號)。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6(3)地瓜粉食品以地瓜(蕃薯)磨粉製得,並以地瓜粉為品名(99 年 7 月 26日 FDA 食字第 0991302303號)。(4)無花果食品以無花果製得,並以無花果為品名(98 年 3 月 11 日衛署食字第0980006247 號)。2.以原料之品種 作 為 食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以該食品原料之品種命名,且可被民眾接受,不致造成誤解。和牛 由於其血統及飼養方式與其他國家品種的牛隻有別,形成和牛獨特的味道與質感;業者應提供品種與產地來源證明備查。3.以可食部位通 用 名 稱作 為 食 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以該食品原料之可食部位的通用名稱命名,且可被民眾接受,不致造成誤解。松阪豬為豬頸肉之通稱,其油花分布與松阪牛相似而得名。4.以產地名稱作 為 食 品品名者 食品品名因該產地之原料或製程等獨特性,以產地來源命名,且可被民眾接受,不致造成誤解。(1)新竹米粉為新竹當地產製之米粉或以該產地之特殊製程而命名為新竹米粉。(2)萬巒豬腳為參考屏東縣萬巒鄉豬腳之特殊製程而命名為萬巒豬腳。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7 5.品名約定俗成 或 國 際通 用 直 譯名稱 品名為約定俗成,且民眾瞭解該食品不可能含有品名所提及之原料;或為國際間通用而直接翻譯成中文之品名,且可被民眾接受,不致造成誤解。(1)太陽餅不含有太陽,因外觀約定俗成命名為太陽餅。(2)牛舌餅不含有牛舌,因外觀約定俗成命名為牛舌餅。(3)松露巧克力不含有松露,因外觀約定俗成命名為松露巧克力。(4)溫泉蛋不含有溫泉,因形容蛋黃、蛋白凝固狀態,約定俗成命名為溫泉蛋。(5)鳳梨酥雖其內容物為冬瓜餡,因約定俗成命名為鳳梨酥。(6)巧克力為國際通用直接翻譯成中文巧克力。(7)熱狗為國際通用直接翻譯成中文熱狗。(六)特定食品之品名標示原則:類別 說明 舉例 1.以 微 生物 及 其來 源 製取 之 原1.微 生 物 及 其 來 源 製 取 之 原料,得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例如:酵母菌及乳酸菌等。酵母菌食品,原料含有酵母菌(啤酒酵母Saccharomyces cerevisiae)、乳化劑(脂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8 料 為 食品品名者 2.乳酸菌係泛指能利用醣類發酵後產出乳酸之細菌,包括比菲德氏菌、乳酸桿菌、鏈球菌等。肪酸甘油脂)、抗氧化劑(維生素 C),品名得標示為 啤酒酵母粉、酵母粉 或等同意義字樣。2.以 可 供食 品 使用 之 菇蕈 類 原料 為 食品 品 名者 1.可 供 食 品 使 用 之 菇 蕈 類 子 實體原料,得以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例如:靈芝、樟芝。2.靈 芝 係 泛 指 為 靈 芝(Granoderma)屬之菇蕈類,包括樹舌靈芝、紫芝、鹿角靈芝、靈芝(赤芝)及松杉靈芝等。3.如 係 添 加 菇 蕈 類 菌 絲 體 原料,則應完整標示菌絲體字樣,且字體大小應一致,不得僅標示其通用名稱或群族名稱為品名。(1)靈芝食品,原料含有鹿角靈芝子實體,品名得標示為鹿角靈芝、靈芝或等同意義字樣。(2)靈芝菌絲體 食品,原料含有靈芝(赤芝)菌絲體,品名得標示為 靈芝菌絲體、赤芝菌絲體或等同意義字樣。3.以 可 供食 品 使用 之 中藥 材 為食 品 品名者 1.食 品 中 添 加 可 供 食 品 使 用 之中藥材,並以其所含原料中藥材名稱標示於品名時,該中藥材 名 稱 應 符 合 行 政 院 衛 生 署中醫藥委員會規定。2.如 其 食 品 品 名 涉 及 中 藥 固 有成方及其加、減方名稱,其食品 內 容 物 須 確 實 含 有 該 成 方之中藥材,且併含有其他可供食品內容物含有熟地黃、白芍、當歸、川芎、草莓、鐵(營養添加劑)等其他食品原 料 或 食 品 添 加 物 調 製成,其中使用之中藥材與中藥固有成方四物湯比例不同,則該食品品名得標示為草莓四物飲、含鐵四物飲 或 四物飲 等。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9 食 品 使 用 之 原 料 或 食 品 添 加物(如:營養添加劑),且食品 中 成 方 比 例 不 得 與 中 藥 成方相同,始得以中藥固有成方及其加、減方名稱作為食品品名;惟其品名不得單以近似我國中藥固有成方及其加、減方直接宣稱,且整體表現不得易使消費者誤解為中藥品。(七)其他之食品品名標示原則:類別 說明 舉例 1.食品內容物(原料)及其成分併同列示為食品品名者 食 品 得 以 內 容 物 中 原 料 之 純 化成分名稱為品名,惟其純化成分須符合行政院衛生署公告之食品 添 加 物 使 用 範 圍 及 限 量 暨 規格標準之規定或核屬為可供食品使用之原料;如食品內容物非直接添加原料之純化成分者,或未 達 公 告 之 食 品 添 加 物 規 格 標準,應 屬 食 品 原 料 萃 取 物 中 成分,不得直接宣稱該純化成分名稱為品名,僅得以其原料名稱及純 化 成 分 名 稱 併 同 列 示 之 方 式為品名。(1)DHA 非 屬 食 品 原 料或食品添加物,而係原 料 魚 油 中 一 種 成分,則品名不得直接宣 稱DHA,惟 可 以魚油 DHA或等同意義字樣等併列方式標示之。(2)食品中添加符合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第 8類營養添加劑相關規定之葉黃素,則品名 得 以 宣 稱 葉 黃素;惟如僅添加金盞花萃取物原料,並非102.03.12 發布 102.10.28 第一次修正發布 103.03.18 第二次修正發布 10 含純化葉黃素者,品名得以金盞花萃取物(含葉黃素)或等 同 意 義 字 樣 標 示之。食 品 之 英文 品 名 標示方式 輸入食品之英文品名,如使用原廠提供者,不致造成消費者誤解或未涉及醫療效能者,仍得以沿用其英文品名;且中文品名亦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1)產品使用原文品名SOY BEAN EXTRACT TABLET翻譯成中文品名大豆萃取錠,不致造成誤解,且未涉及醫療效能者,仍得以沿用其英文品名。(2)產品使用原文品名SLIM TABLET,涉及改變身體外觀意象,自不得沿用其英文品名,且中文品名亦不得直接翻譯為瘦體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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