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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福建省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审核要求
(初稿)
互联网医疗服务主要包括互联网诊疗、互联网医院和远 程医疗服务,其中互联网诊疗和互联网医院实行准入制。各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等相关 事项申请,根据情形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
已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 网诊疗”服务方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 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 意,提出申请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原因和理由,见附件2, 下同);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2.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 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名 单目录;
3. 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息 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二、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 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提交材料
1. 申请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同 意,提出申请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2. 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的 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各
项佐证材料。
(二)受理部门: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三)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变更)事项。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式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诊疗”服务方
式,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审批阶段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 注明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写明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 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1. 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 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2. 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 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 19号)文件精神,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 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增加“互联网医疗”服务 方式,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 提交材料
(1)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诊疗科目和医师 名单目录;
(2)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相关管理制度(信 息安全、医疗数据、医疗质量安全等);
(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 加“互联网医疗"服务方式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 缺项);(4)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2. 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 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增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 名称的,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提交材料
(1)与医疗机构设置申请同步进行,在设置申请书中 注明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 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
(2)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诊疗服务信息系统 的需提交合作协议书,医疗机构自建系统的可缺项。
1. 受理部门:按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审批权限,由权 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2. 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
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 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 19号)文件精神, 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的要 求,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 称的,直接在执业登记阶段提出申请。
1. 提交材料(1)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 各项佐证材料;(3)申请书(新设置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增 加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原因和理由,其他医疗机构可
缺项);(4)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对接情况说明。
2. 受理部门: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由权限卫 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3. 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五、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
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申请独立设置互联网医院,按照以下 要求办理。
(一)设置申请阶段提交材料
(1)设置申请书;(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4)协议书(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 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
(5)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 各项佐证材料。
1. 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提出设置申请。
2. 办理流程:参照设置医疗机构许可事项。
(二)执业登记阶段提交材料
(1)与福建省互联网医疗监管平台接情况说明;
(2)提供符合《互联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要求的 各项佐证材料。
1. 受理部门: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 提出设置申请。
2. 办理流程:参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事项。
六、互联网医院的命名
互联网医院名称按照医疗机构名称核定办理,其命名 规则如下:
(一)实体医疗机构独立申请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互联网医院";
(二)实体医疗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申请互联网医院作 为第二名称,应当包括“本机构名称+合作方识别名称+互联网 医院";
(三)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应当包括“申请设置方识别 名称+互联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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