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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选单位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节能环保要求
58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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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采选单位
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节能环保)要求
(试行)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二月
目次
前言 II
引言 I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管理要素及要求 3
3.1 总体要求 3
3.2 节能环保方针 3
3.3 节能环保策划 3
3.3.1 目标设立 3
3.3.2 目标执行 4
3.4 节能环保实施 4
3.4.1 风险预控管理 4
3.4.2 组织保障 7
3.4.3 制度保障 7
3.4.4 专项管理 8
3.4.5 统计对标 9
3.4.6 宣传培训 10
3.4.7 运营管理 10
3.4.8 应急管理 14
3.4.9 事件管理 17
3.5 考核与评价 17
3.6 纠正与改进 17
3.7 体系文件 17
4 考评标准 18
附录A(资料性附录) 环境风险隐患评价方法 34
参考文献 37
前言
<神华集团公司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节能环保) 要求>按产业板块分为四部分:
——第1部分 煤炭采选
——第2部分 火力发电
——第3部分 运输
——第4部分 煤化工
本体系由神华集团公司环境保护部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本部分主要审定人:
本部分为首次制定。
引言
一、编制目的
当前,中国能源消费快速增长,污染问题愈发严重,生态系统逐渐退化,对社会稳定、人民健康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中国将无法复制发达国家传统的能源生产与消费模式。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五位一体的战略高度,标志着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规律、自然资源永续利用规律和生态环保规律的认识进入了新境界,彰显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
神华集团公司作为特大型综合能源企业,既是能源生产大户,也是能源消费大户;从产业形态来看,煤电路港航油化各板块生态影响面广,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力军,也是社会各界在生态环保方面关注和监督的重点对象。当前,神华集团公司存在节能环保目标任务完成困难、环评与”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污染物违规排放处理等重大风险,环境事件呈易发多发的苗头。
为全面提升节能环保管理水平,实现节能环保本质安全,神华集团公司以<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GB/T23331)、<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4001)及本质安全管控模式为指引,建立了<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节能环保) 要求>(以下简称”本体系”),以实现对节能环保管理全过程的控制和持续改进,并作为强化节能环保监管工作的流程指南和工作标准,促使各项节能环保活动符合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
二、体系构成
本体系为开展节能环保管理工作提供了基本框架和工作思路,同时给出了一系列科学的工作方法。本体系的每部分由13个管理单元构成,每个管理单元由若干管理内容组成。
13个管理单元包括1个方针单元、1个目标单元和11个保障单元,并以目标单元为导向,以保障单元为支撑,将目标管理、风险管理和闭环管理方法综合应用,实现生产单位的全方位、全过程的节能环保管理。
(一)方针单元。1个方针单元——”节能环保方针”,确定节能环保工作的宗旨。
(二)目标单元。1个目标单元——”节能环保目标”,经过具体、分层次的目标明确节能环保本质安全管理工作的方向。
(三)保障单元。11个保障单元——”风险预控管理”、”组织保障”、”制度保障”、”专项管理”、”统计对标”、”宣传培训”、”运营管理”、”应急管理”、”事件管理”、”考核与评价”和”纠正与改进”,构建起实现节能环保本质安全目标的保障措施架构。
三、体系应用
本体系包含针对其它管理体系的要求,如能源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等,各单位能够将本体系所规定的要素与其它管理体系的要素进行协调,或加以整合,但对各种管理体系要素的应用,可能因不同的用途和不同相关方而异。
本体系能够改进各单位的节能环保管理绩效,但本体系的成功实施还需要相关技术和方法的支持。各单位应在适宜且经济条件许可时,考虑采用最佳可行的技术和方法,同时充分考虑采用这些技术和方法的成本效益,有效地保障和落实节能环保投入,积极地探索和应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技术,这是科学应用本体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实现节能环保工作水平持续提升的重要保障。
本体系是考评各单位节能环保工作的准则,神华集团公司每年依据体系中的管理要求对各单位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纳入”五型企业”年度经营绩效。
本体系的建设和应用是一个持续改进的过程,神华集团公司每年按照体系文件确定的要求开展管理工作,并针对体系运行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修订完善。
四、管理方法
本体系所规范的节能环保管理是基于”策划-实施-检查-改进(Plan-Do-Check-Act,PDCA)”方法(见图1),有助于实现节能环保本质安全管理目标。
图1 节能环保管理模式和方法
——策划:识别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建立所需的节能环保目标,制定规划、计划等。
——实施:实施节能环保相关活动。
——检查:根据节能环保方针、目标及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对节能环保相关活动过程进行监视、测量和评价。
——改进:根据检查结果及其它相关信息,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以持续改进节能环保工作。
煤炭采选单位风险预控管理体系(节能环保) 要求
1 范围
本体系规定了煤炭采选单位节能环保风险预控管理体系的管理要素及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炭采选生产单位(即试生产开始,以下统称各单位),建设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2.1 节能节水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4789 用水单位水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 29444 煤炭井工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9445 煤炭露天开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9446 选煤电力消耗限额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469 工业用离心泵、混流泵、轴流泵与旋涡泵系统经济运行
GB/T 12497 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
GB/T 13234 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
GB/T 13462 工矿企业电力变压器经济运行导则
GB/T 13466 交流电器传动风机(泵类、空气压缩机)系统经济运行通则
GB/T 13470 通风机系统经济运行
GB/T 15587 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
GB/T 17166 企业能源审计技术通则
GB/T 18613 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18916.11 取水定额 第11部分:选煤
GB/T 19153 容积式空气压缩机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19762 清水离心泵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
GB/T 2 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
GB/T 21518 交流接触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
GB/T 23331 能源管理体系 要求
GB/T 28398 煤炭企业能源消费统计规范
GB/T 29453 煤炭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GB/T 29456 能源管理体系 实施指南
MT/T 1000 煤矿在用工业锅炉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MT/T 1001 煤矿在用提升机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MT/T 1002 煤矿在用主排水系统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MT/T 1070 煤矿在用主提升带式输送机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MT/T 1071 煤矿在用主通风机装置节能监测方法和判定规则
2.2 环境保护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理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20426 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24001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
HJ 446 清洁生产标准 煤炭采选业
HJ 606 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 67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煤炭采选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国办发〔 〕4号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国发〔 〕42号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
国发〔 〕37号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环办〔 〕138 号 尾矿库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 〕8 号 国控污染源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
环办〔 〕14号 矿山环境监察指南
环发〔 〕6 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环发〔 〕88 号 国家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
环发〔 〕88 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监督考核规程
环发〔 〕113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 〕148号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环发〔 〕14号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
环发〔 〕81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环发〔 〕98号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考核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年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务院令第34号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
法释〔 〕15号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3 综合
GB 50359 煤炭洗选工程设计规范
GB 50215 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
国发〔 〕26号 ”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国发〔 〕40号 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
3 管理要素及要求
3.1 总体要求
各单位应依据本体系的要求开展节能环保工作,并持续改进。
3.2 节能环保方针
各单位应以”绿色矿山”为理念制定本单位节能环保方针,并将方针传达到全体员工,同时经过解释和说明使全体员工深入理解。
3.3 节能环保策划
节能环保策划即节能环保目标管理,包括目标设立和目标执行。
图2 节能环保目标管理程序
3.3.1 目标设立
3.3.1.1 管理目标
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的管理目标要求,制定或细化本单位中长期(一般为3年及以上)和年度节能环保管理目标,并正式发布。制定或细化管理目标应考虑因素:
a) 上级下达的目标。
b) 自身发展战略及自身持续改进的要求。
c) 其它相关方对目标的要求和满意度。
3.3.1.2 指标目标
各单位应根据集团公司及子分公司的指标目标要求,制定或细化本单位中长期(一般为3年及以上)和年度节能环保指标目标,并正式发布。制定或细化指标目标应考虑因素:
a) 上级下达的目标。
b) 能耗限额及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
c) 同类企业平均水平或先进水平。
d) 自身发展战略及自身持续改进的要求。
e) 其它相关方对目标的要求和满意度。
3.3.2 目标执行
3.3.2.1 目标分解
a) 各单位应将节能环保目标逐级向下分解至科队等车间级单位(至少)。
b) 相邻管理层级之间应经过签订目标责任书(状)的形式对节能环保目标予以确认。
c) 节能环保目标应按照进度随年度和月度生产经营计划下发到各车间级单位。
3.3.2.2 实施计划
a) 各单位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实现节能环保目标的实施计划(如节能环保规划、行动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等),并以文件形式正式印发。
b) 每项任务都应有明确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并组织落实。
3.4 节能环保实施
3.4.1 风险预控管理
3.4.1.1 一般要求
a) 各单位应明确环境风险预控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成员包括本单位负责人、主管领导、环保管理和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员工代表。
b) 开展全员环境风险预控管理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c) 应从制度、资金、技术、人员、管理等方面,确保风险预控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d) 环境风险隐患辨识、评估和控制等环节符合PDCA闭环管理的运行模式。
图3 环境风险预控管理程序
3.4.1.2 风险隐患辨识
各单位应持续开展节能环保风险隐患辨识,建立风险隐患数据库(风险因素清单),并将辨识结果及时纳入。
a) 风险隐患因素辨识应完整,包括:
1) 节能环保目标完成的不确定性。
2) 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
3) 环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环境污染事件。
· 改、扩建项目可能引发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危害发生改变。
· 生产的产品、工艺、原料发生变化可能引发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危害发生改变。
· 污染防治设施不按规定使用、拆除或闲置,可能引发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危害发生变化。
· 排放污染物的去向发生改变可能引起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危害发生变化。
· 规避监管偷排、偷放、转移污染物或危险废物。
· 危固废的产生、存储、运输、转移、处理等环节可能引发环境污染的情况。
· 尾矿库渗漏液成分与防渗情况、处理情况。
· 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长期排污在环境中的长期积累效应情况。
· 超总量排污在环境中的长期积累效应情况。
· 规划、布局结构不合理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 其它节能环保管理缺陷可能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4) 其它风险隐患因素
· 群众对环境问题的诉求情况、敏感程度及影响范围等情况。
b) 风险隐患因素辨识应考虑”三种时态”、”三种状态”和”六个方面”。
1) 三种时态
· 过去:以前发生的节能环保问题的持续影响。
· 现在:来自当前风险隐患所造成的影响。
· 将来:计划实施的法规标准、生产活动将要造成的影响。
2) 三种状态
· 正常:符合正常运行或者控制标准的条件。
· 异常:偏离正常运行或者控制标准,还没有达到违法违规的条件。
· 紧急:超过控制标准临界值,或者在事故状态下和未解除事故状态。
3) 六个方面
· 大气排放
· 水体排放
· 废物管理
· 土壤污染
· 能源资源的使用
· 当地其它环境问题和社区问题(如噪声、绿化等)
3.4.1.3 风险隐患评估
a) 评估要求
各单位应按照风险隐患分级管理的原则,对辨识出的风险隐患按照确定的分级方法进行科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及时纳入风险隐患数据库。
b) 分级方法
按<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突发环境事件分级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环境风险隐患级别可分为(其它常见的环境风险隐患评价方法见附录):
1) 可能引发或造成以下环境安全事件的,为特别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水域严重污染,或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 跨国界环境事件。
2) 可能引发或造成以下环境安全事件的,为重大环境风险隐患:
——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 跨省(区、市)界环境事件。
—— 未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环保考核任务。
—— 发生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节能环保责任事件。
—— 其它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程度大,且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治理方能排除的,或者因特殊原因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
3) 可能引发或造成以下环境安全事件的,为较大环境风险隐患:
—— 因环境污染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 跨地市界环境事件。
—— 发生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节能环保责任事件。
4) 可能引发或造成以下环境安全事件的,为一般环境风险隐患。
—— 因环境污染导致10人以下中毒的。
——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下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 因环境污染造成一般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 跨县级行政区域环境事件。
—— 其它可能产生的环境危害程度较小,或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排除的。
3.4.1.4 风险隐患控制
a) 各单位应根据风险隐患辨识和评估的结果,按照”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标准、定完成时间、定整改资金)”原则制定可行的整改方案。
b) 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降到可承受的范围,确保完成整改任务。
c) 对于不能按期完成整改的,应分析原因,提出调整建议,并及时报上级单位,必要时制定临时措施。
3.4.2 组织保障
3.4.2.1 组织机构
a)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环保领导小组,且满足:
1) 由各单位矿(厂)长担任组长,其它成员由不同层级(班组及以上)代表组成。
2) 明确领导小组成员职责。
3) 单位规模、组织机构和不同层级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
4) 将节能环保工作纳入月度生产经营例会重要议程。
b) 明确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责任部门、业务归口部门)及职责,并归口负责对外协调工作;明确其它相关部门的节能环保职责。
c) 在履行节能环保职责过程中,不同层级间及存在协作关系的部门、单位、岗位之间应定期沟通节能环保职责履行情况,确保相互之间节能环保责任的有效传递和衔接,并形成有效的配合和协作关系。
3.4.2.2 人员配置
a) 各单位应配备节能环保专职管理人员,节能、环保各不少于1名,职责明确。
b) 依据<关于深化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 ]89号)要求,建立环境督察员制度,且满足:
1) 书面任命本单位环境督察员,任命要明确其职责和任务,并区分与环保管理人员的分工。
2) 环境督察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定期(至少每月)向本单位节能环保领导小组及上级环境督察员提交监察报告并留档。
3) 各单位应对环境督察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闭环管理。
3.4.3 制度保障
3.4.3.1 制度标准配备
各单位应至少获取和保留本体系中”规范性引用文件”中的制度标准以及全国人大、国务院、国家发改委、国家环保部及其它上级单位印发的适用本单位的有关节能环保的制度标准(书面或电子媒体),建立和及时更新”适用制度标准清单”。
3.4.3.2 制度标准编制
各单位应根据上级单位的制度标准,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环保相关的制度标准体系,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制度标准名称不限,部分制度标准可合并):
—— 节约能源(用水)管理制度
—— 环境保护(绿化)管理制度
—— 节能环保目标责任制及考评管理制度
—— 节能环保奖惩管理制度
—— 节能环保专项管理制度
—— 节能环保统计报表及台账管理制度
—— 节能环保对标管理制度
—— 节能环保计量器具配备及监测管理制度
—— 主要耗能设备定额管理制度
—— 主要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及污染物处理排放管理制度(应包括采矿废水、选煤废水、生活污水、锅炉脱硫除尘、固体废物、废旧油品及噪声等)
—— 沉陷区治理及土地复垦管理制度
—— 煤田火区治理管理制度(若有)
3.4.3.3 制度标准管理
a) 编制的制度标准应经过各单位相关机构或相关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实施。
b) 本单位发布实施的制度标准,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或宣贯。
c) 发生以下情况时,应根据需要及时对编制的有关制度标准进行更新:
1) 当国家、行业或上级单位的节能环保制度标准新颁布、修订或废止时。
2) 当本单位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
3) 当节能环保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时。
4) 当节能环保工艺发生变更时。
5) 当节能环保风险管控过程中发现涉及到制度标准层面问题时。
6) 当出现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况时。
d) 应及时将有关制度标准的更新信息传达给员工和其它相关方。
3.4.4 专项管理
3.4.4.1 计划管理
a) 各单位应编制节能环保专项计划,并按集团公司要求报送。
b) 以下情况所需改造项目,必须纳入节能环保专项计划:
1) 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下达的节能环保重点工程。
2) 省级及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集团公司通报的节能环保风险隐患。
3.4.4.2 过程管理
a) 按上级单位项目管理规定,履行并完备立项手续。
b) 加强对专项实施的过程管理,确保工程进度可控。
c) 若调整纳入考核范畴的节能环保改造工程计划,应及时与上级单位及政府主管部门沟通,履行必要的调整手续。
3.4.4.3 竣工管理
a) 专项竣工后,应对实施效果进行后评估。
b) 专项实施效果应达到立项预期。
3.4.4.4 资金管理
a) 建立并保持节能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程序,并为专项实施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b) 积极申请国家及地方的节能环保补助或奖励资金,确保项目的施工进度、建设范围等符合申请承诺,及时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c) 已获得国家及地方的节能环保补助或奖励资金,不能重复申报。
3.4.5 统计对标
3.4.5.1 统计报告
d) 应设置明确的节能环保统计负责人。
e) 应按相关方要求按时报送节能环保统计报表(集团公司要求为每月5日前),确保报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反映本单位能耗和排污等情况。在统计口径、统计方法及其它统计要求一致的情况下,报送给集团公司与其它相关方的统计数据应保持一致。
f) 应至少确保单位产品能耗报表及污染物排放报表在报送前经本单位主管领导确认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并留存。
3.4.5.2 对标管理
各单位应按照集团公司安排统一开展节能环保对标工作,对标管理程序见图4。
图4 节能环保对标管理程序
a) 应按集团公司要求每半年完成对标数据的采集、填报及实践案例的编报工作(对标指标表见表1)。
b) 应确保对标数据的准确性,实践案例真实。
c) 应根据对标结果,对指标落后原因深入分析,制定提升计划并组织实施。
表1 煤矿及洗煤厂生产单位对标技术指标表
生产单位
对标指标
单位
井工煤矿
通风机工序能耗
kWh/Mm3.Pa
主排水工序能耗
kWh/t.hm
空压机工序能耗
kWh/m3.Mpa
主提升工序能耗
kWh/t.hm
锅炉房工序能耗
kgce/t标汽
抽采瓦斯利用率
%
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
矿井水综合利用率
%
塌陷土地治理率
%
燃煤锅炉SO2去除率
%
燃煤锅炉烟尘去除率
%
露天煤矿
电铲工序能耗
kWh/t
煤炭卡车运输油耗
kg/t.km
剥离物卡车运输油耗
kg/m3.km
主排水工序能耗
kWh/t.hm
锅炉房工序能耗
kgce/t标汽
疏干水综合利用率
%
排土场复垦率
%
燃煤锅炉SO2去除率
%
燃煤锅炉烟尘去除率
%
洗煤厂
选煤电耗
kWh/t
选煤水耗(新鲜水)
m3/t
煤矸石综合利用率
%
3.4.6 宣传培训
3.4.6.1 宣传
各单位应结合节能环保宣传主题,积极开展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及节能宣传周等宣传活动,至少开展如下两类:
a) 经过网络、电子屏幕、报刊、宣传栏等绿色低碳方式宣传有关节能环保的方针政策、节能环保理念和知识等。
b) 开展我为节能环保做贡献专题活动(如节能环保意见征集等)。
3.4.6.2 培训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节能环保培训机制,保证培训所需人员、资金和设施,以提高员工的节能环保工作水平。
a) 应依据岗位及工作需要,制定适宜的年度节能环保培训计划。
b) 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培训,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16学时,并做好培训记录。
3.4.7 运营管理
3.4.7.1 总体要求
各单位应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履行节能环保法律职责:
a) 环境许可制度
1) 已报批并取得节能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及水土保持等审批文件,试生产项目已取得试生产批复文件。
2) 生产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应在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对确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提出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经批准后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4) 按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主动申报登记与排污有关的各种事项,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b) 排污收费制度
应按环保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及数额要求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
c) 限期治理制度
应按限期治理与区域限批制度主动履行节能环保责任,包括限制生产、限制排放、停产整治和责令关闭。
d) 强制淘汰制度
不使用并及时淘汰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及产品。
e) 环境标准制度
应严格执行有关节能环保的监测、排放、控制及其它基础性标准。
3.4.7.2 节能节水管理
a) 能源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GB17167及GB/T29453规定要求;水计量器具配备率应符合GB24789规定要求。
b) 能耗及水耗应至少符合GB29444、GB29445、GB29446、HJ446及地方标准规定要求。
表2 煤矿及洗煤厂生产单位能耗水耗限额要求
序号
指标
单位
限额
备注
1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
(井工矿)
千克标准煤/吨
11.8
及以前投产
7.0
后投产
2
吨原煤生产综合能耗
(露天矿)
8.2
及以前投产
6.5
后投产
3
原煤生产电耗
千瓦时/吨
20
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4
原煤生产水耗
立方米/吨
0.3
适用井工矿
0.4
适用露天矿
5
选煤电力单耗
千瓦时/吨
9.5
及以前投产-炼焦煤
7.5
后投产-炼焦煤
6.3
及以前投产-动力煤
4.6
后投产-动力煤
注:考核时应按相应标准要求进行修正。
c) 应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经济运行管理,使其处于高效率低能耗运行状态。
d) 应对主要耗能设备进行定期监测或能耗诊断。
e) 应每5年至少开展1次能源审计,单位产品能耗超过限额标准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能源审计,并落实能源审计整改措施。
f) 纳入国家发改委”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节能量考核范围内的单位应按照国家及地方节能主管部门的要求有序推进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及认证工作。
3.4.7.3 大气污染防治
a) 锅炉烟气
1) 工业(供暖)锅炉应建设脱硫除尘设施,并与锅炉同时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关闭,确保脱硫除尘设施运行率达到100%。
2) 工业(供暖)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 13271、地方标准及环评批复规定的要求。
3) 工业(供暖)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应满足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其它总量考核要求。
b) 煤尘粉尘
1) 堆煤场应建设防煤尘扬散的设施,并满足防风抑尘需要;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浓度应符合GB 20426规定要求:颗粒物浓度(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Nm3。
2) 原煤筛分、破碎、转载点等粉尘较大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除尘、收尘设施,并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且运行完好;除尘设备颗粒物浓度应符合GB 20426规定要求:颗粒物浓度≤80mg/Nm3或设备去除效率>98%。
3) 应定期对露天矿采场、排土场进行洒水降尘,抑制粉尘产生,无组织排放符合GB 16297规定要求:颗粒物浓度(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Nm3。
4) 应定期对煤矸石堆置场及排矸道路进行洒水降尘,抑制粉尘产生,无组织排放符合GB 16297规定要求:颗粒物浓度(周界外浓度最高点)≤1.0mg/Nm3。
3.4.7.4 废水污染防治
主要包括采煤废水(包括矿井水及矿坑水)、选煤废水和生活污水。
a) 各类废水处理设施应与生产、生活过程同时运行,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关闭,确保废水处理设施运行率达到100%。
b) 各类废水应全部经过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才可排放(或经过政府许可排入市政管网),无直排、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污现象(新鲜耗水量、废水产生量、处理量、回用量及排放量之间应符合逻辑关系);排污管网应无跑冒滴漏现象。
c) 各类废水与清净下水、雨水实现分流。
d) 各类废水排放口的数量和位置、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与排污申报登记、环评批复文件保持一致。
1) 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受纳水体设置排污口。
2) 在江河、湖泊等受纳水体设置排污口应得到水利或环保部门许可。
3) 生产经营场所集中在同一地点的,原则上废水和清净下水排污口各设置1个;生产经营场所不在同一地点的,每个地点原则上只允许设1个排放口;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排污口,须报审环保部门同意。
e) 各类废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及工艺满足废水处理要求,排放浓度应满足:
1) 采煤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 20426规定要求。
2) 选煤废水必须实现闭路循环;偶发排放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 20426的要求。
表3 采煤废水及选煤废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采煤废水
选煤废水
备注
单位:mg/L,PH值除外
1
pH值
6~9
6~9
若环评批复或地方政府要求严于此标准,从严执行。
2
总悬浮物
50
70
3
化学需氧量
50
70
4
石油类
5
5
5
总铁
6
6
6
总锰
4
4
3) 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应符合GB 8978规定要求。
f) 各类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符合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及其它总量考核要求。
g) 强化各类废水的综合利用,采煤废水利用率(含储存量)应满足:
1) 水资源短缺地区,矿井水利用率≥90%。
2) 一般水资源矿区,矿井水利用率≥70%。
3) 水质复杂矿区,矿井水利用率≥70%。
4) 疏干水利用率≥70%。
h) 煤(污)泥产生量与废水处理量应匹配,煤(污)泥堆放规范,处理及时有效,不产生二次污染。
3.4.7.5 危固废污染防治
a) 煤矸石堆置和利用应符合环评批复及GB 18599、GB 20426规定要求:
1) 不应使用基建期的临时堆置场,堆置场周边500米范围内不应有集中居民点。
2)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煤矸石自燃,已自燃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控制。
3) 煤矸石要分层排放,并及时平整、碾压和覆土。
4) 堆置场应构筑堤、坝、挡土墙等设施,堆置场周边应设置排洪沟、导流渠等。
5) 堆置场应采取防渗透的技术措施(环评要求需采取防渗透措施的)。
b) 危险废物处理应符合环评批复及GB 18597规定要求,必须委托有处理危险废物资质的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五联单制度。
3.4.7.6 噪声污染防治
各单位厂界噪声排放应符合GB 12348规定要求,厂界噪声达标率应达到100%。
表4 厂界噪声标准限值
时段
声环境功能区类型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60
3.4.7.7 生态保护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矿区生态保护,大力实施井工矿土地塌陷区治理、露天矿排土场复垦及绿化工作、应满足:
a) 塌陷土地治理率≥60%。(塌陷土地治理含充填裂缝等工作)
b) 露天矿排土场复垦率≥60%。(含露天矿排土场治理面积)
c) 排矸场覆土绿化率≥80%。
3.4.7.8 监测管理
各单位应根据<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及<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要求,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指标体系,制定监测方案,组织开展自行监测活动,确保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自行监测包括:自动监测、手工监测和委托监测。
a) 自动监测
1) 国控单位必须采用自动监测方式;各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应与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联网,加强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定期比对分析,并经过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验收。
2) 各类废水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应至少1次/日;各类废气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应至少1次/周。
3)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不小于75%。
b) 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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