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2004.1—2016.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11月
3
目 录
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
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4
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5
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6
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6
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7
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7
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8
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8
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9
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11
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11
13.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11
14 《餐饮娱乐住宿趸船防火规范》 12
15.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13
16.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16
17.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16
1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18
19.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9
20.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设计标准》 19
21. 《地表水水源热泵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程》 21
22. 《建筑护栏技术规程》 22
23. 《重庆市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施工规范》 22
24. 《重庆市住宅建筑群电信用户驻地网建设规范》 22
25.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4
26. 《非承重节能型烧结页岩空心砌块墙体工程技术规程》 24
27. 《重庆市建设工程档案编制验收标准》 24
28. 《重庆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预应力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25
29. 《塔式起重机安装与拆卸技术规范》 26
30. 《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 26
31. 《民用建筑电线电缆防火设计规范》 29
32. 《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模板支撑体系安全技术规范》 29
33. 《建筑边坡工程安全性鉴定规范》 29
34. 《市政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29
35. 《装配式混凝土住宅建筑结构设计规程》 30
36. 《焊接箍筋应用技术规程》 31
37. 《重庆市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 31
38.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 32
39.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32
40.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35
41. 《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5
42.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应用技术规程》 36
43. 《居住建筑节能65%(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37
44. 《现浇混凝土桥梁梁柱式模板支撑架安全技术规范》 38
45. 《重庆市地铁设计规范》 38
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
1. 《重庆市坡地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标准编号:DBJ50/5031-2004
实施时间:2004/3/5
主编单位:重庆市设计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第3.0.1条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或住宅层数不超过9层,并符合下列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计算,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第3.0.2条 坡地建筑为居住建筑或为不含住宅的公共建筑,其吊层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住宅层数超过9层,当底层室外地面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地要求;并同时符合本规范3.0.1.1-3.0.1.10条规定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按上层高度(层数)计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第3.0.3条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24米,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条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屋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
第3.0.4条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一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公共建筑高度超过24米,其底层室外地面应满足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8-3.0.1.9和3.0.3.1-3.0.3.3条以及下列规定时,住宅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按居住建筑对待,并以此确定住宅部分建筑类别;其公共建筑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层数)及建筑类别参照本规范3.0.7条吊层部分执行。
第3.0.5条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当吊层高度不超过24米,且符合本规范3.0.1.1-3.0.1.9、3.0.3.3条规定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起算,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第3.0.6条 坡地建筑吊层、平顶层及其上数层为公共建筑,以上各层为住宅,其吊层高度超过24米,底层室外地面应能满足消防车通行和消防扑救场地要求;当同时满足本规范3.0.1.1-3.0.1.2、3.0.1.4-3.0.1.9、3.0.3.3条规定,且上层与吊层的疏散楼梯、消防电梯及其通向室外出口完全独立时,其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从平顶层室外地面算起,并以此确定上层部分的建筑类别;其吊层部分的防火设计高度及建筑类别按本规范3.0.7条执行。
第3.0.7条 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低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后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高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时,按前者进行防火设计;吊层部分以吊层高度(层数)确定的建筑类别与上层部分建筑类别相同时,按各自类别进行防火设计。
第4.0.1条 消防扑救场地或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满足消防车通道和回车的要求,并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
第4.0.2条 建筑面临消防扑救场地方向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长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的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米、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并不应有任何架空线缆和其他影响消费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第4.0.3条 消防扑救场地的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按防火设计高度划分的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米;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
第4.0.4条 消防扑救场地的坡度不应大于5℅.当邻近建筑扑救面的道路、场地坡度较大确有困难时,应设置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
第4.0.5条 若平顶层周围有大型吊层屋面,符合4.0.1-4.0.4条规定时,该屋面可作为消防扑救场地。
第4.0.6条 消防扑救场地及作为消防扑救场地的平台应设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及消防水池取水设施。
第5.0.1条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含歌舞厅、卡拉OK厅(包括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除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可设在底层及其上二层,也可设在平顶层及其上二层,并符合以下规定。
第5.0.2条 坡地建筑内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在其他楼层且满足本规范5.0.1.1-5.0.1.3条及下列规定时,可考虑同层有多个场所。
2. 《白蚁防治施工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34-2004
实施时间:2004/10/1
主编单位:重庆市城市害虫防治研究所
第3.2.6条 房屋建筑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表3.2.6的要求。
表3.2.6 房屋建筑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
工程类型
蚁种
使用方法
药剂名称
施用浓度
剂 量
建
筑
物
白
蚁
灭
治
乳
白
蚁
喷粉法
灭蚁粉剂
直接使用
每点2~4g
诱杀法
(箱、堆)
诱杀膏
直接使用
每箱、堆5~10g
每点1~2管
散
白
蚁
喷洒法
40%毒死蜱
0.1~0.5%
局部施用
喷粉法
灭蚁粉剂
直接使用
每点2~4g
诱杀法
(箱、堆)
诱杀膏
直接使用
每箱、堆5~10g
每点1~2管
第4.1.8条 基础及室内地坪处理的药剂及质量应符合表4.1.8的要求。
表4.1.8 基础及室内地坪处理的药剂*及质量要求
处理项目名称
使用药剂
使用浓度
处理方法、药液用量
质量要求
基础外侧毒土带
毒死蜱乳油
氰戊菊酯乳油
0.5~1.0%
0.25%
凿孔灌注或直接喷洒,
2~4kg/m
凿孔深30cm,饱和浸
渍二次;直接喷洒覆盖,
不留空白。
卫生间、厨房
同上
0.5~1.0%
直接喷洒2~4kg/m2
喷洒覆盖,不留空白。
其它地坪
同上
0.5~1.0%
直接喷洒2~4kg/m2
喷洒覆盖,不留空白。
* 为暂时选定的药剂。使用的药剂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新。
第4.1.9条 木构件的预防处理,必须在涂刷防腐剂或油漆之前进行,应用浓度为0.5~1%毒死蜱或0.25%氰戊菊酯药液,通过不同方法处理使木材表面吸收药液量达到0.5~1.0kg/㎡。具体处理方法应符合表4.1.9的要求。
表4.1.9 木构件的处理方法及质量要求
构件名称
处理部位
处理方法
质量要求
门框、窗框
贴墙周边、入墙贴地端
涂刷法或喷涂法
2次*
木砖
整体
浸渍法
浸渍12 h
木过梁
整体
浸渍法
浸渍12 h
搁棚(楼幅)
入墙端约0.5m
涂刷法
2次*
檩、椽(桷)、檐
整体
喷涂法
2次*
楼板
贴墙端约0.5m
涂刷法
2次*
地板
贴地面
涂刷法或喷涂法
2次*
木屋架
上、下弦两端各约1.0m
涂刷法或喷涂法
2次*
木柱脚
贴地端约1.0m
涂刷法
2次*
* 在第一次涂刷或喷涂阴干后,再进行第二次作业。
第6.2.5条 堤坝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表6.2.5的要求。
表6.2.5 堤坝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
工程类型
蚁 种
使用方法
药剂名称
施用浓度
剂 量
水
库
堤
坝
白
蚁
防
治
黑
翅
土
白
蚁
毒土法
毒死蜱乳油
0.5~1.0%
4kg/m2
薰蒸法
磷化铝片剂
敌敌畏油剂
——
5~15片/巢
0.5kg/巢
诱杀法
毒浆灌注法
诱杀包(条)
敌敌畏乳油
——
0.01%
50~100包(条)/亩
饱和灌注
* 为暂时选定的药剂。使用的药剂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更新。
第7.2.7条 林木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应符合表7.2.7的要求。
表7.2.7 林木白蚁灭治药剂*和使用方法
工程类型
蚁 种
使用方法
药剂名称
施用浓度
剂 量
林
木
白
蚁
防
治
乳 散
白 白
蚁 蚁
喷粉法
灭蚁粉剂
--
每点2~4g
喷洒法
毒死蜱乳油
氯菊酯
0.1%
0.1%
视白蚁危害
程度而定
黑
翅
土
白
蚁
诱杀法
白蚁诱杀包(膏)
——
50~100包(管)/亩
* 为暂时选定的药剂。使用的药剂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在使用过程中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更新。
3. 《轻型住宅钢结构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41-2005
实施时间:2005/7/1
主编单位:重庆大学/重庆钢铁设计研究院
第8.1.4条 轻型住宅钢结构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8.1.4的规定。
4. 《工程地质勘察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43-2005
实施时间:2005/9/1
主编单位:重庆都安工程勘察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第4.4.1条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工程地质评价,对基础设计、地基处理、基坑支护、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具体方案作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取得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布置图,各拟建物及场区的地面整平高程,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可能的基础类型、尺寸和埋置深度,及对地基基础有特殊要求的有关文件;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成因、类型、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并提出评价与整治工程所需的岩土参数和整治方案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的类别、结构构造、厚度、分布、工程特性等,分析、计算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要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岩土参数;
5 查明地下水埋藏条件及岩土层的渗透性,提供地下水位计其变化幅度;
6 判定环境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7 评价地基土与地下水在建筑物施工和使用中可能产生的变化及其对工程、环境和相邻建筑物的影响,提出防治措施和建议,必要时提供加固参数;
8 对深基坑开挖尚应提供稳定性计算和支护设计所需的岩土参数,论证和评价土质基坑开挖降水对邻近工程的影响;
9 在抗震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划分场地类别和划分对抗震有利、不利或危险地段。
5. 《重庆市小城镇消防规划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51-2006
实施时间:2007/1/1
主编单位: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重庆市规划局、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第4.0.1条(1)、(2)、(3) 消防站布局应根据小城镇总体规划范围,结合用地布局结构综合确定;中心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小型消防站;规划人口在2万人以上(含)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微型消防站。规划人口在2万人以下的一般镇,应至少设置一个消防室。
第4.0.3条(1) 小型消防站应单独建造,其建设用地净用地面积不应小于5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应小于400平方米。
第6.0.2条(1) 在规划城镇、居住区室外消防用水量时,应根据人口数量多少确定同一时间的火灾次数和同一次火灾灭火所需要的水量,并不应小于表6.0.2.1要求。
第6.0.3条(1) 市政或室外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120米,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米。
第7.0.2条 消防车通道的车型宽度不应小于3.5米,转弯半径不应小于8米,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其净高不应小于4米。
6. 《建筑防雷施工质量控制与验收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60-2006
实施时间:2007/3/1
主编单位:重庆市防雷中心
第4.2.2条 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4.3.3条 防直击雷的人工接地体距建筑物出入口或人行道不应小于3m。当小于3m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1 水平接地体局部深埋不应小于1m;
2 水平接地体局部应包绝缘物,可采用50-80mm厚的沥青层;
3 采用沥青碎石地面或在接地体上面敷设50-80mm厚的沥青层,其宽度应超过接地体2m。
第9.2.1条 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避雷带等必须与顶部外露的其他金属物体连成一个整体的电气通路,且与避雷引下线连接可靠。
第13.0.2条 施工现场内的起重机、井字架、龙门架等机械设备,以及钢脚手架和正在施工的在建工程等的金属结构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的防雷装置接闪器的保护范围以外且机械设备高度大于等于20m时,应安装防雷装置。当最高机械设备上避雷针(接闪器)的保护范围能覆盖其他设备且又最后退出现场时,则其他设备可不设防直击雷装置。
7. 《建筑外墙饰面涂饰翻新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63-2007
实施时间:2007/10/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3.0.2条 涂料及其配套材料,均应有产品名称、执行标准、种类、颜色、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地址、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生产厂的质量保证书,并应经施工和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5.0.2条 旧基层处理设计方案应以旧基层评估报告为依据,应包含处理方法、施工工艺和设备,材料种类和要求等内容。
第6.1.1条 涂饰翻新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8.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及路线设计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64-2007
实施时间:2007/10/1
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局/林同棪国际(重庆)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第2.0.10条 道路最小净高应符合表2.0.10规定。
第5.2.1条 道路平面、纵断面上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5.2.1规定值。
第6.4.6条 平面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应清除。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详见图6.4.6。
第7.9.1条 城市道路与铁路、轨道交通交叉时,原则上应选立体交叉。
第8.2.9(3)条 人行过街设施:3 安全岛:当道路宽度超过四条机动车道时,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道与非机动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9. 《清水住宅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标准编号:DBJ50-068-2007
实施时间:2008/2/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第三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第4.3.1条 (1) 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净高低于0.9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或防护栏杆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不低于0.9m。
第5.4.1条 (2) 厨卫等有防水要求的房间,防水材料铺设后,必须全部作蓄水检验,蓄水深度应为20-30mm,24h内无渗漏为合格,并做好记录;工程竣工交验前,应再作一次蓄水检验,若发现渗漏应立即整改,并作好相关记录。
第6.3.1条 2(1) 金属导管必须接地(PE)或接零(PEN)可靠;严禁对口熔焊连接,镀锌和壁厚小于等于2mm的钢导管不得用套管熔焊连接。
3(1)三相和单相的交流单芯电缆,相、零线不得单独穿于金属导管内。
(2)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交流或直流的电线,不应穿于同一导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导管内,且管内电线不得有接头。
10.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标准编号:DBJ50-069-2007
实施时间:2008/1/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1.0.6条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进行。
第3.1.2条 设计变更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效果。当设计变更涉及建筑节能效果时,应经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在实施前应办理设计变更手续,并获得监理或建设单位的确认。
第3.3.1条 居住建筑节能工程应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经审查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第4.1.6条 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保温性能、中空玻璃露点、玻璃遮阳系数和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2.7条 墙体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2.11条 墙体节能工程施工应符合的下列规定:
1 保温隔热材料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板材与基层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或连接必须牢固。粘结强度和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保温板材与基层的粘结强度应做现场拉拔试验。
3 保温浆料应分层施工。当采用浆料做外保温时,保温层与基层之间及各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4 当墙体节能工程的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拉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第4.3.9条 屋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4.4.6条 地面节能工程使用的保温隔热材料,其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燃烧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5.2.4条 集中采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的下列规定:
1 采暖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水力平衡装置以及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安装后,采暖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控、分栋热计量和分户或分室(区)热量分摊的功能。
第5.2.6条 通风系统、空调风系统和空调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系统的制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各种设备、自控阀门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和更换;
3 水系统各分支管路水力平衡装置、温控装置与仪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应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4 空调系统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区)温度调试功能。对设计要求分栋、分区或分户(室)冷、热计量的建筑物,空调系统应能实现相应的计量功能。
第5.2.16条 采暖与空调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采暖期内,制冷期内进行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行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采暖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低于2℃,且不应高于1℃。制冷房间温度相对于设计计算温度不得高于2℃,且不应低于1℃。
第6.2.2条 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截面不得低于设计值,进场时应对其截面和每芯导体电阻值进行见证取样送检。每芯导体电阻值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第7.2.4条 通风与空调的检测控制系统应正常、可靠运行、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第8.0.4条 居住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工程内容已完成;
2 单位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3 各分项工程验收记录表内容完整,填写正确,收集齐全;
4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5 门窗、幕墙、墙体、屋面、地面、采暖、通风与空调、空调与采暖系统冷热源及管网、配电与照明、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现场复验或抽检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重庆市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外墙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外窗气密性现场实体检测、建筑设备工程系统节能性能检测结果应合格。
11. 《公共建筑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节能运行管理标准》
标准编号:DBJ50-081-2008
实施时间:2008/11/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4.3.1条 采暖、空调的冷热源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规定,达不到节能能效等级要求的冷热源设备,应对运行数据进行技术经济的综合分析,以明确进行设备的更换或改造。
第4.5. 1条 采暖、通风与空调风系统配置的设备,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和《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 19761的规定,不能满足节能规定的设备,应进行设备、系统的更换或改造。
12. 《住宅信报箱建设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85-2008
实施时间:2009/2/1
主编单位:重庆邮政规划设计院
第1.0.3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建设工程,应将邮政信报箱纳入建设总体规划设计,在建筑物设计时应统一安排住宅信报箱等邮政设施,并纳入建筑工程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范围。
第6.2.7条 信报箱验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选装的信报箱应有产品合格证、并经重庆市邮政监管机构监制;
13. 《建筑施工现场管理标准》
标准编号:DBJ50-077-2009
实施时间:2009/3/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3.1.7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工程受辖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第3.1.13条 建筑工程设计荷载增加、重大结构改动、主要使用功能改变、节能设计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应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第3.1.15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建筑能效测评。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的或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3.3.7条 现浇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强度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拆除模板及支撑。承重构件的底模和支撑拆除前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第3.3.9条 在主体工程施工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检测机构对结构进行实体检测,未经结构实体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组织主体分部验收。
第5.4.2条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及沉砂井、排水沟等;场内无积水,污水不得外溢;出场车辆必须冲洗,禁止带泥上路。
第9.4.3条 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4 《餐饮娱乐住宿趸船防火规范》
标准编号:DBJ50-097-2009
实施时间:2009/7/1
主编单位:中煤国际工程集团重庆设计研究院/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
第3.3.5条 歌舞厅、卡拉OK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在上层建筑的一层、二层或三层靠外舷部位,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且不应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下。
第3.3.8条 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上的厨房应有通向开敞甲板的门、窗,且应向外开启;
2 当厨房确需布置在干舷甲板以下时,至少应有两个直接通往干舷甲板开敞处的疏散楼梯及出入口,且严禁在厨房内使用和存放液化石油气;
3 厨房不应用作其它区域疏散人员穿越的通道。
第3.4.2条 一级趸船舱壁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应符合表3.4.2的规定。
第3.4.3条 一级趸船甲板的最低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应符合表3.4.3的规定。
第4.1.9条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12m。当趸船上相应场所设置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疏散距离可增加5m。
第5.1.5条 消防水泵房、排烟机房、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通风空调机房、消防控制室等,其内部所有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
第5.1.6条 封闭楼梯间及室外疏散楼梯的顶棚、舱壁及甲板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
第5.1.7条 水平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门厅、开敞楼梯以及中庭、回廊等,其顶棚、舱壁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A1级,其它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B级。
第5.1.9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卤钨灯和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0W的白炽灯泡的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其引入线应采用瓷管、矿棉等不燃材料作隔热保护。
大于50W的白炽灯、卤钨灯、高压钠灯、金属卤灯光源、荧光高压汞灯(包括电感镇流器)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级的装修材料或构件上。
灯饰所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级。
第5.1.10条 内部装修不应破坏耐火分隔的完整性,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第5.1.11条 内部装修不应减少规范所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的数量和净宽度,不应改变疏散门的开启方向。
第6.1.1条 趸船应设置消火栓给水系统。
第6.1.2条 趸船消火栓给水系统的用水量应按消火栓的用水量和火灾延续时间经计算确定。消火栓的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1.2的规定,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2 h。
第7.1.4条 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当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时,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第8.1.5条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趸船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有明显标志。
第8.3.5条 趸船的消防水泵、排烟风机的启停以及着火相关部位非消防电源的切除,除一级趸船应自动控制外,还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手动直接控制,并应显示其工作状态。
15. 《居住建筑节能50%设计标准》
标准编号:DBJ50-102-2010
实施时间:2010/6/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节能中心
第4.1.5条 外窗可开启面积(含阳台门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板轴线面积的7%。每套住宅的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地板轴线面积的5%。
第4.2.8条 建筑物1~6层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 7106规定的4级;7层及7层以上的外窗及阳台门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6级。建筑物1~6层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GB/T 21086规定的2级;7层及7层以上的幕墙的气密性等级不应低于该标准规定的3级。
第5.0.1条 当设计建筑不符合本标准第4.1.3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4条中各项规定时,应按本章的规定对设计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进行综合判断。综合判断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行:
1 外墙平均传热系数≤1.5W/(㎡•K);
2 屋面平均传热系数≤1.0W/(㎡•K);
3 底面接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平均传热系数≤1.5W/(㎡•K),分户墙平均传热系数≤2.0W/(㎡•K),户门传热系数≤2.5W/(㎡•K);
4 外窗传热系数≤4.0W/(㎡•K);
5 当任一朝向窗墙面积比≥0.4时,该朝向外窗传热系数≤3.2W/(㎡•K);
6 当任一采暖空调开间窗墙面积比≥0.55时,该开间外窗传热系数≤2.7W/(㎡•K)。
第6.0.1条 居住建筑采用集中采暖、集中空气调节系统和户式中央空调系统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第6.0.4条 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直接采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 整套住房夏季不用空调,冬季只需要局部位置进行短期采暖的居住建筑。
2 临时性采暖、短暂性采暖、各户采暖同时性小的居住建筑。
3 电力充足、供电政策支持地区的居住建筑。
第6.0.6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蒸汽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额定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6.0.6的规定。
第6.0.7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名义制冷量大于7100W、采用电机驱动压缩机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制冷工况的规定条件下,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6.0.7的规定。
第6.0.8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作为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其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6.0.8的规定。
第6.0.9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房间空调器(热泵型)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能效比(EER)不应低于表6.0.9的规定。
第6.0.10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其制冷季节能源消耗效率(SEER)不应低于表6.0.10的规定。
第6.0.11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房间空气调节系统的冷热源设备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其制冷综合性能系数(IPLV(C)),不应低于表6.0.11的规定。
第6.0.12条 居住建筑当采用燃气取暖器进行采暖、空调时,燃气取暖器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6.0.12的规定。
16.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应用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DBJ50-103-2010
实施时间:2010/9/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
第6.2.6条 无机保温砂浆建筑保温系统墙体节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的厚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不得有负偏差。
2 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的厚度大于15mm时,应分层施工。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与基层之间以及各构造层之间的粘结必须牢固,不应脱层、空鼓和开裂。
3 当无机保温砂浆保温层采用预埋或后置锚固件固定时,锚固件数量、位置、锚固深度和抗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后置锚固件应进行锚固力现场拉拔试验。
17. 《重庆市保障性住房装修设计标准》
标准编号:DBJ50-111-2010
实施时间:2011/2/1
主编单位:重庆大学
第1.0.4条 保障性住房中,廉租房和公租房的室内装修工程必须实行成品住宅交房。
第3.0.3条 保障性住房的所有装修材料和配套设备设施应选用绿色环保、低污染、低能耗、高性能、高耐久性产品所选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本市和行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符合设计、施工的相应标准。
第3.0.11 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改变建筑设计中各空间的使用功能;不得破坏建筑外立面;装修所形成的使用荷载应在结构设计所允许的范围内;严禁破坏房屋承重结构,装修中不得在承重墙上开洞;不得改变公用给水排水管道、地漏、便器的位置;不得破坏厨房、卫生间的防水功能。住宅装修不得降低建筑设计的节能标准。
第4.4.3条 厨房内安装或预留燃气热水器位置时,必须满足自然通风要求。
第4.4.9条 厨房装修设计和施工中严禁移动燃气立管及燃气表具。
第4.5.8条 保障性住房的卫生间若没有自然通风,应设置集中排风道并安装与之连通的换气扇。
第5.0.1新建廉租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至少应达到表5.0.1中I级标准的要求。
第5.0.2新建公租房的室内装饰装修配置及选用材料至少应达到表5.0.1中II级标准的要求。
第7.0.2条保障性住房的装修设计不得减少或改变建筑设计中消防、疏散口的数量及位置,不得改变疏散通道宽度。
18.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技术规程》
标准编号:DBJ50-113-2010
实施时间:2011/2/1
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重庆市建筑装饰协会
第3.3.9条 成品住宅装修工程施工中,严禁破坏房屋保温、隔热构造和建筑主体结构。
第3.5.4条 样板房和材料、部品、设备样品应真实反映成品住宅装修标准和装修质量,应作为成品住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时材料、部品、设备及观感质量的参照物之一。不属于交房标准的部品样板应予以标示。样板房和材料、部品、设备样品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后30日内不应拆除。
第4.6.2条 装修设计不应破坏原有墙地面保温节能构造层。
第6.1.1条(1) 对进入现场具有防火设计要求的装修材料应核查,并按消防管理要求复检。核查、检验时,应按本规程附录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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