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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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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
前 言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 ”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充分体现了人民权力本位和以人为本的执政观念, 是构建和谐社会, 实现社会公开、 公正的根本保证, 是便民高效, 规范行政权力, 建设效能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有效途径, 是加强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防止腐败、 建设廉洁政府的必由之路。
只有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才能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为人民谋利益。 以来,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 实行阳光计生,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对计划生育的知情权、 参与权、 表示权、 监督权。经过探索与实践, 阳光计生内容不断规范, 运行机制日趋完善, 逐步建立起阳光行政、 便民服务、 群众参与、 社会监督的工作新机制。使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得到了有效保障, 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明显增强, 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
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就要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 保证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履行职责。为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全省阳光计生行动, 促进”阳光管理”、 ”阳光服务”、 ”阳光维权”, 不断提高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水平, 增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行业, 促进社会和谐, 河南省人口计生委按照《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 中办发〔 〕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阳光计生行动方案》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 研究制定了《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 以下简称《工作规范》) , 《工作规范》包含了《河南省阳光计生行动指南》、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厅工作规范》、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全程代理服务工作规范》, 对具体内容、 形式、 程序、 制度、 评估等方面提出了规范性要求。希望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结合本地实际, 加强组织领导, 认真抓好落实, 使全省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做到在阳光下运行, 让阳光普照到每一个计划生育家庭, 努力为稳定全省低生育水平, 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提供保障。
目 录
第一部分 阳光计生行动指南
一、 阳光计生之政策规定……………………………… 3
二、 阳光计生之办事程序……………………………… 7
三、 阳光计生之优质服务……………………………… 10
四、 阳光计生之维权措施……………………………… 12
第二部分 人口计生政务公开规范
一、 政务公开规范之内容规范……………………………17
( 一) 向本单位职工公开的内容………………………17
1、 决策方面………………………………………… 17
2、 财务方面………………………………………… 17
3、 人事方面………………………………………… 18
4、 行政方面………………………………………… 18
5、 党群方面………………………………………… 19
6、 其它方面………………………………………… 19
( 二) 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 19
1、 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对应目录………………… 20
2、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 21
3、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21
4、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24
5、 乡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32
6、 村级人口计生公开的内容…………………………41
7、 技术服务机构公开的内容…………………………50
二、 政务公开规范之形式规范…………………………… 53
( 一) 政务公开栏…………………………………… 53
( 二) 电子显示屏…………………………………… 53
( 三) 计生网站……………………………………… 53
( 四) 新闻媒体……………………………………… 54
( 五) 会议通报……………………………………… 54
( 六) 简报信息……………………………………… 54
( 七) 办事指南……………………………………… 54
( 八) 其它形式……………………………………… 54
三、 政务公开规范之程序规范…………………………… 55
( 一) 上报公开资料………………………………… 55
( 二) 审核公开资料………………………………… 55
( 三) 制作公开资料………………………………… 55
( 四) 记录公开过程………………………………… 55
( 五) 建立公开档案………………………………… 55
四、 政务公开规范之制度规范…………………………… 57
( 一) 公开审核制度………………………………… 57
( 二) 及时公开制度………………………………… 57
( 三) 议事决策制度………………………………… 57
( 四) 服务承诺制度………………………………… 58
( 五) 评议监督制度………………………………… 58
( 六) 整改反馈制度………………………………… 58
( 七) 档案管理制度………………………………… 59
( 八) 定期报告制度………………………………… 59
( 九) 指导评估制度………………………………… 59
( 十) 举报投诉制度………………………………… 59
( 十一) 责任追究制度……………………………… 60
五、 政务公开规范之评估规范…………………………… 61
( 一) 评估范围……………………………………… 61
( 二) 评估内容……………………………………… 61
( 三) 评估标准……………………………………… 61
( 四) 评估方法……………………………………… 62
( 五) 评估组织……………………………………… 63
( 六) 结果运用……………………………………… 63
第三部分 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大厅( 窗口) 规范
一、 便民大厅建设标准…………………………………… 69
二、 便民大厅工作人员准则……………………………… 70
三、 便民大厅公开内容和形式…………………………… 71
( 一) 公开内容………………………………………… 71
( 二) 公开形式………………………………………… 74
四、 便民大厅工作制度…………………………………… 75
( 一) 首问首接责任制………………………………… 75
( 二) AB顶岗制………………………………………… 75
( 三) 办事预约制……………………………………… 75
( 四) 文明服务制……………………………………… 76
( 五) 过错责任追究制………………………………… 76
( 六) 综合考评制……………………………………… 76
五、 便民大厅考核评估…………………………………… 77
( 一) 评估范围………………………………………… 77
( 二) 评估内容………………………………………… 77
( 三) 评估标准………………………………………… 77
( 四) 评估方法………………………………………… 77
1、 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工作流程图…………………79
2、 群众意见建议评议卡…………………………………80
3、 群众意见建议汇总表…………………………………81
4、 群众意见建议反馈表…………………………………82
5、 便民大厅工作人员用语规范…………………………83
6、 便民服务大厅温馨标语………………………………85
7、 人口计划生育便民大厅( 窗口) 评估细则…………86
第四部分 人口计生便民服务全程代理规范
一、 便民服务全程代理项目……………………………… 89
二、 便民服务全程代理程序……………………………… 89
( 一) 一孩生育证代理程序…………………………… 89
( 二) 二孩生育证代理程序…………………………… 90
( 三) 上环证明代理程序……………………………… 91
( 四) 绝育手术证明代理程序………………………… 91
( 五) 引产证明代理程序……………………………… 92
( 六) 流产证明代理程序……………………………… 92
( 七)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代理程序………………… 93
( 八)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代理程序…………………… 93
( 九) 奖励扶助手续代理程序………………………… 94
( 十) 特别扶助手续代理程序………………………… 94
三、 便民服务全程代理人员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95
( 一) 乡级代办员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95
( 二) 村级代办员工作职责和行为规范……………… 96
四、 便民服务全程代理工作制度………………………… 96
( 一) 一次性告知制度………………………………… 96
( 二) 登记制度………………………………………… 97
( 三) 评议制度………………………………………… 97
( 四)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98
( 五) 绩效考评奖惩制度……………………………… 98
第一部分
阳光计生行动指南
第一部分 阳光计生行动指南
( 宣传折页内容)
阳光计生之政策规定
1、 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
( 1) 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2) 经鉴定患不育症,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怀孕的; ( 3) 夫妇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 澳、 台同胞, 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 4)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 5)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 只有一个女孩, 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 6) 再婚夫妻, 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 另一方未生育的; ( 7)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除适用上述规定条件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 经批准能够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 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②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 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若姊妹数人, 只照顾一人) ; ③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 并继续定居的; 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但28周岁以上者除外。
2、 ”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夫妇年满60周岁, 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不低于840元。
3、 ”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 子女伤、 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
4、 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
职工实行晚婚的, 增加婚假18天; 实行晚育的, 增加产假三个月, 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 产假、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
( 1)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每人每月奖励不低于2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2)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 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2人( 份) 分给; ( 3) 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 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 4)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 其子女报考本县( 市、 区) 高中时照顾10分; ( 5) 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除享受上述待遇外, 应给予表彰, 并奖励 元以上奖金;
6、 接受手术的奖励优待
( 1) 放置内节育器, 休息2天, 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 2)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 休息1天; ( 3) 结扎输精管, 休息15天; ( 4) 结扎输卵管, 休息21天; ( 5) 人工流产休息15天; ( 6) 中期终止妊娠, 休息30天。
7、 社会抚养费征收与处罚
( 1) 征收: 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 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三个子女的,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 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2) 处罚: 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上罚款; 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妊娠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上罚款;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给予批评教育, 由县级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 元罚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不予批准; 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 注销其生育证。
阳光计生之办事程序
1、 《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登记表》——提供男女双方户口本、 结婚证、 身份证、 健康检查证明——村( 居) 委会登记——乡级计生便民服务厅进行登记——符合条件发证。
2、 《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双方户口本、 身份证、 结婚证、 康检证明、 技术鉴定证明及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村( 居) 委会审查盖章——乡级计生办审核盖章——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备案——非农二孩由县报人口计生委审核备案( 副县级及以上的报省人口计生委备案) ——符合条件发证——张榜公示。
3、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填写《申请表》——提供户口本、 身份证( 已婚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避孕节育措施证明) ——双方单位( 村、 居委会) 审核——乡级计生便民服务厅审核——符合条件发证。
4、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双方户口本、 身份证、 结婚证——单位( 村、 居委会) 审查——乡级计生便民服务厅审核——符合条件发证。
5、 成人伤残鉴定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户口本、 身份证、 结婚证、 近期三人合影照——填写《审批表》——村委会审查盖章——乡级计生办审核盖章——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巡回鉴定——张榜公示——报人口计生委批复备案——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行文。
6、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 结婚证、 身份证、 病残儿病历资料——填写《审批表》——村( 居) 委会审查盖章——乡级计生办审核盖章——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初审——张榜公示——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后组织市级医学鉴定——张榜公示——省人口计生委抽查、 批复——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符合条件病残儿鉴定标准人员名单。
7、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等相关证明——村委会初审、 张榜公布——乡级计生办审议、 张榜公示——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查确认——张榜公示。
8、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个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供身份证、 户口本、 结婚证、 死亡证明或残疾证——村( 居) 委会初审、 张榜公示——乡级计生办审议、 张榜公示——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查确认——张榜公示。
9、 中招加分对象确认程序
提供《独生子父母光荣证》或双女户家庭证明——市( 县) 教育部门统计——市人口计生部门对统计情况进行审核——新闻部门公示——确认加分对象。
阳光计生之优质服务
1、 便民大厅服务内容
办理生育证、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四术免费证明、 新生婴儿落户证明、 计生优惠证明; 奖励扶助手续、 特别扶助手续以及政策咨询、 投诉受理等事项。
2、 全程代理服务内容
全程代理服务是指县、 乡、 村三级计划生育机构按照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 经过内部运作, 免费为群众全程代办所需的计划生育事项。主要包括办理:
一孩生育证
二孩生育证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④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⑤计划生育四项手术免费证明
⑥奖励扶助手续
⑦特别扶助手续
⑧其它需代办的事项
3、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内容
避孕节育服务: 在医生指导下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免费生殖健康检查服务。
出生缺陷干预服务: 孕前在村里领取出生缺陷干预免费证明( 包括孕前培训免费证明·优生筛查免费证明·叶酸发放免费证明 3联) , 持证明到县计划生育指导站接受孕前培训和优生筛查。
④生殖道感染干预服务: 村级组织育龄群众参加妇科病筛查, 乡级利用康健日对育龄妇女进行妇女病筛查, 县级定期组织下乡进行妇科病普查。
⑤ 计划生意手术随访服务: 已婚育龄夫妇落实计划生育手术( 放置宫内节育器及施人工流产、 输卵管结扎、 输精管结扎、 引产、 皮下埋植等) 后一周内, 计生工作人员对受术者进行回访。
4、 12356阳光计生热线服务
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全部开通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经过免费热线电话12356, 向人口计生机构进行问题咨询, 举报投诉等。
阳光计生之维权措施
1、 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 1) 不非法关押群众。( 2) 不打骂侮辱群众。( 3) 不损坏群众财产。( 4) 不违规收费罚款。( 5) 不强迫群众受术。( 6) 不违背服务承诺。( 7) 不刁难群众办事。( 8) 不借机以权谋私。
2、 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 1) 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2) 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 内容和标准。( 3) 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4) 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5) 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光彩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6) 不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 7) 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3、 流动人口、 农民工计划生育十项便民维权措施
( 1) 及时提供计划生育相关动态信息, 保证知情权。( 2) 公布服务机构及电话, 提供方便、 可及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 3) 提供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 4) 主动送宣传、 送知识、 送服务、 送药具上门。( 5) 畅通药具发放和服务渠道, 及时通报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情况等信息。( 6) 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7) 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沟通与联系, 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8) 依法落实奖励优惠政策, 尽力帮助解决家庭困难。( 9) 严厉查处、 公开曝光各种强令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返乡康检、 跨省设立管理站开展康检和乱收费等侵权违法行为。( 10) 公布人口计生部门维权电话, 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4、 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十不准”
( 1)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 降低征( 收) 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收押金。( 2) 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 信用卡、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 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上级部门及工作人员赠送礼品、 现金、 信用卡、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 不准到下属单位、 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 健身等费用。( 5) 不准搞强迫命令, 以任何形式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6) 不准打着领导的旗号或借工作之便向基层摊派各种报刊和商品。( 7) 不准以经济处罚代替落实节育措施, 以罚代管。( 8) 不准刁难群众, 利用生育证审批发放权谋取私利, 乱发生育证, 出具假证明。( 9) 不准弄虚作假, 瞒报、 漏报、 虚报、 篡改统计数据, 骗取荣誉。( 10) 不准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自行其是。
5、 有奖举报制度
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举报, 凡实名举报政策外生育、 乱收费乱罚款、 违反群众工作纪律、 非医学需要鉴定性别和选择人工终止妊娠等问题, 经查证属实的, 为举报人保密, 并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第二部分
人口计生政务公开规范
第二部分 人口计生政务公开规范
政务公开规范之内容规范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政务公开, 要遵循”公开是原则、 不公开是例外”的要求, 除涉及个人隐私、 国家秘密、 正在审议过程中的政务信息( 需要预公开的事项除外) 以及法律、 法规禁止公开的其它内容外, 凡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 均应依法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或社会公众和服务对象予以公开。
一、 向本单位职工公开的内容( 六类二十九项)
全省人口计生系统的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服务机构都要向本单位或本系统职工公开以下内容。
( 一) 决策方面
1、 事关本单位、 本系统全局性的发展规划、 重要决策及实施情况等;
2、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3、 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处理情况等。
( 二) 财务方面
1、 本单位财务管理制度;
2、 财务收支情况( 包括差旅费、 接待费、 电话费、 水电费、 汽车燃油及修理费用等) ;
3、 财物管理、 使用情况。
( 1) 大宗物品采购、 处理情况;
( 2) 固定资产情况( 包括办公用房、 车辆、 办公设备等使用变动情况) 。
( 三) 人事方面
1、 人员录用情况;
2、 竞争上岗情况;
3、 干部交流任用情况;
4、 单位及职工评先评优情况;
5、 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等次、 奖励情况;
6、 职工调整、 晋升工资情况( 包括相关条件及有关政策) ;
7、 职称考试、 评聘情况;
8、 领导干部离任审计情况。
( 四) 行政方面
1、 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
2、 单位工作制度或工作纪律;
3、 年度工作思路及重点工作台账;
4、 工程建设及招投标情况;
5、 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结果;
6、 领导班子职务及分工;
7、 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及廉洁自律情况;
8、 党风廉政建设及政风行风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
9、 评先评奖情况。
( 五) 党群工作方面
1、 发展党团员情况;
2、 党团费缴纳、 使用情况;
3、 赈灾、 捐款、 捐物情况。
( 六) 其它方面
1、 AB岗人员一览表;
2、 办公楼示意图;
3、 除上述内容外需要公开的其它事项。
上述应公开内容属于哪个业务处( 科、 股) 室负责的, 由哪个业务处( 科、 股) 室按照公开审核制度规定主动公开。
二、 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内容( 七类四十八项)
( 一) 公开主体和公开内容对应目录
公开类别
公开内容
公开主体
职能类
1、 机构设置
2、 职责范围
3、 联系方式。
4、 信访、 投诉举报方法
市、 县级
市、 县级
市、 县级
市、 县级
政策类
1、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2、 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3、 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4、 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
5、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
6、 接受手术的奖励优待
7、 其它奖励优惠优待政策
8、 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9、 其它处罚规定
10、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市、 县、 乡、 村级
程序类
1、 一孩生育证登记发放程序
2、 二孩生育证审批发放程序
3、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4、 成人伤病残鉴定程序
5、 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6、 特别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7、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程序
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程序
9、 婴儿落户证明办理程序
10、 中招加分办理程序
11、 绝育手术复通手术办理程序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乡、 村级
乡、 村级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市、 县、 乡、 村级
结果类
1、 病残儿鉴定结果
2、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的公务员招聘录用情况
3、 非农二孩生育证审核名单
县、 乡级
县、 乡级
县、 乡级
维权类
1、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2、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纪律
3、 河南省流动人口、 农民工计划生育十条便民维权措施
4、 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十不准》
5、 有奖举报制度
6、 监督举报途径
7、 村级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费用
市、 县、 乡、 村级
市、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市、 县、 乡、 村级
市、 县、 乡、 村级
市、 县级
乡、 村级
服务类
1、 服务承诺
2、 全程代理服务
3、 免费技术服务
4、 免费办证服务
5、 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市、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县、 乡、 村级
动态类
1、 监督服务台
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名单
3、 年度持二孩生育证人员名单
4、 奖励扶助救助人员名单
5、 特别奖励扶助人员名单
6、 村干部生育节育情况
7、 其它公示
乡、 村级
村级
村级
村级
村级
村级
乡、 村级
其它类
市、 县、 乡、 村需要公开的内容事项
( 二) 省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 五项)
1、 省人口计生委机构设置、 职责范围、 联系方式和信访、 投诉举报方式;
2、 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奖励、 处罚政策;
3、 全省人口计生中长期发展规划、 年度执行情况及年度考核结果;
4、 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的公务员招聘、 录用事项;
5、 重大事项, 以及委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其它应当向社会公众以及管理、 服务对象公开的信息。
( 三)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 五类十二项)
1、 职能类
( 1) 市人口计生委机构设置、 职责范围、 联系方式和信访、 投诉举报方式。
( 2) 服务承诺(自行制定)
2、 政策类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公民认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能够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能够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议决定的, 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程序类
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
个人申请--提供夫妻双方户口本、 结婚证、 身份证、 病残儿病历资料——填写《审批表》——村( 居) 委会审查盖章——乡级计生办审核盖章——县级人口计生委组织鉴定初审——张榜公示——市人口计生委审核后组织市级医学鉴定——张榜公示——省人口计生委抽查、 批复——市人口计生委下发符合条件病残儿鉴定标准人员名单。
4、 结果类
对经人口计生部门审查审核后作出决定的事项, 均应在相对人所在单位进行公开。
( 1) 病残儿鉴定结果;
( 2) 依照法律、 法规进行的公务员招聘、 录用情况;
( 3) 人口计划执行情况及考核结果。
5、 维权类
{1}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
( 1) 不非法关押群众。( 2) 不打骂侮辱群众。( 3) 不损坏群众财产。( 4) 不违规收费罚款。( 5) 不强迫群众受术。( 6) 不违背服务承诺。( 7) 不刁难群众办事。( 8) 不借机以权谋私。
{2}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检查考评工作纪律
( 1) 不制定脱离实际的考评指标。( 2) 不在执行中擅自改变检查考评程序、 内容和标准。( 3) 不在执行检查考评公务期间饮酒。( 4) 不接受被检查考评单位的宴请和钱物。( 5) 不在被检查考评单位报销应当由检查考评工作组织者和个人支付的费用。( 6) 不弄虚作假、 欺上瞒下。( 7) 不作出失真或显失公平的检查考评结论。
{3}河南省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十不准”
( 1) 不准违反规定擅自提高、 降低征( 收) 费标准和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乱收押金。( 2) 不准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 信用卡、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3) 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上级部门及工作人员赠送礼品、 现金、 信用卡、 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4) 不准到下属单位、 部门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不准用公款支付娱乐、 健身等费用。( 5) 不准搞强迫命令, 以任何形式侵犯群众合法权益。( 6) 不准打着领导的旗号或借工作之便向基层摊派各种报刊和商品。( 7) 不准以经济处罚代替落实节育措施, 以罚代管。( 8) 不准刁难群众, 利用生育证审批发放权谋取私利, 乱发生育证, 出具假证明。( 9) 不准弄虚作假, 瞒报、 漏报、 虚报、 篡改统计数据, 骗取荣誉。( 10) 不准有令不行, 有禁不止, 自行其是。
{4}有奖举报制度
凡实名举报政策外生育、 乱收费乱罚款、 违反群众工作纪律等行为, 经查证属实的, 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并为举报人保密。举报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给予举报人XXX元的奖励( 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 。
{5}监督举报电话及网址
( 1) 维权监督电话:
( 2) 人口计生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 四)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公开的内容( 六类三十一项)
1、 职能类
县级人口计生委机构设置、 职责范围、 联系方式和监督举报方法
2、 政策类
{1}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
( 1) 经鉴定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 2) 经鉴定患不育症, 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 3) 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 澳、 台同胞, 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 4) 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 5) 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 只有一个女孩, 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 6) 再婚夫妻, 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 另一方未生育的;
( 7)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 除适用上述规定条件外,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 经批准能够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 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②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 并赡养女方父母的( 若姊妹数人, 只照顾一人) ;
③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 并继续定居的;
④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 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2}”奖励扶助”条件和标准
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夫妇年满60周岁, 每人每年奖励扶助金不低于840元。
{3}”特别扶助”条件和标准
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 子女伤、 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扶助金。
{4}晚婚晚育的奖励优待
职工实行晚婚的, 增加婚假十八天; 实行晚育的, 增加产假三个月, 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 婚假、 产假、 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5}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的优惠政策
( 1)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 从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每人每月奖励不低于二十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 2) 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 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按二人( 份) 分给;
( 3) 农村按人分配集体经济收入、 集体福利和征地补偿时, 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多分1人份的优待;
( 4) 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双女家庭, 其子女报考本县( 市、 区) 高中时照顾10分;
( 5) 对符合条件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 而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除享受上述待遇外, 应给予表彰, 并奖励二千元以上奖金;
{6}接受手术的奖励优待
( 1) 放置宫内节育器, 休息2天, 7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
( 2) 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取出宫内节育器, 休息1天;
( 3) 结扎输精管, 休息15天;
( 4) 结扎输卵管, 休息21天;
( 5) 人工流产休息15天;
( 6) 中期终止妊娠, 休息30天;
{7}其它奖励优惠优待政策。( 市、 县级制定)
{8}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不符合《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生育第二个子女( 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 每多生育一个子女) 的, 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 六倍) 征收社会抚养费, 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 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 六倍) 计征社会抚养费。
{9}其它处罚规定
( 1) 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 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 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 终止妊娠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 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 生育第一个子女的,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4)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十四周以上的妇女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给予批评教育, 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二千元罚款。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不予批准; 已领取二孩生育证的, 注销其生育证; 违法生育的, 按《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10}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规定
公民认为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能够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或市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能够自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县级人民政府或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复议决定的, 能够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 服务类
{1}服务承诺( 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2}免费代理服务
凡是群众需要办理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事项, 均可由乡、 村两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免费代为办理。代理项目: ( 1) 一孩生育证、 二孩生育证。( 2)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 四项手术免费证明( 四项手术证明) 。( 4) 新生婴儿申报入户证明。( 5)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6) 奖励扶助手续。( 7) 特别扶助手续。( 8) 政策内十四周以上终止妊娠审批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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