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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35631 上传时间:2024-10-11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0.50K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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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山西省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与运作,促进风险投资事业发展,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系指主要向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和准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办法所称风险投资企业,系指依据本办法设立,以风险投资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并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发展风险投资事业,应当坚持市场经济原则,充分发挥政府作用,不断完善风险投资机制。   鼓励国内外、省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开展风险投资业务。   第五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主管全省风险投资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定和组织实施本省风险投资业发展计划;   (二)编制本省风险投资项目指南;   (三)综合管理本省风险投资活动;   (四)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二章 风险投资企业的设立及运作   第六条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申请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有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主要从事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管理及咨询业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风险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是货币出资,首期注册资本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并承诺企业在设立后两年内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第九条 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应当有3名以上符合下列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投资运作事宜: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备2年以上风险投资或企业管理、科研开发等相关业务经验;   (三)资信良好,最近3年内未受过有关主管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处罚。   第十条 设立风险投资企业,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并报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备案。   风险投资企业办理增资扩股的,直接向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册资本金重新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其实收资本和其它法定条件进行核准登记。   法律、法规规定登记注册前应当审批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设立的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字样;其他企业,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字样。   第十二条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风险投资业务;   (二)受托管理其他机构或个人的风险投资业务;   (三)风险投资咨询和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四)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其他科技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五)参与发起风险投资企业或风险投资顾问企业。   第十三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项目筛选、评价、决策、实施及监督体系,并采取组合投资的方式进行项目投资。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对单一项目的投资额实行比例控制,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风险投资企业总资产的30%。   第十四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主要投资于本省境内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第十五条 风险投资企业可以以其全额资本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 风险投资企业接受委托管理风险投资业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委托数额、期限、方式、受托人管理权限、管理报酬、清算办法以及其他权利义务关系,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章 资金支持与政策优惠   第十七条 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每年筹集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资金,用于支持风险投资事业发展。   省支持资金,以资本金入股的方式向风险投资企业投资,但不得控股。   第十八条 省支持资金,自投资起三年内不参与风险投资企业的分红。三年后,风险投资企业的收益率超过同期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时,省支持资金按该利率取得收益。   第十九条 对省支持资金在风险投资企业中形成的股权,风险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在五年内可以按原价购买。   风险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购买的,鼓励其他投资者购买。   第二十条 风险投资企业将其总投资额的70%以上投向本省经依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比照该项目享受《山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并可以按照当年总收益的3%至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的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以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年末净资产的10%。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及时向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增加或减少资本;   (三)清算与结业;   (四)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投资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年度报告。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风险投资企业进行年度检查。   第二十三条 对风险投资企业实行等级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鼓励风险投资企业面向省内外公开招聘总经理。   第二十五条 对省支持资金参股的风险投资企业,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派出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向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财务总监负责监督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运作。风险投资企业的财务支出实行财务总监与董事长或总经理的联签制。   财务总监由省支持资金的受托持股机构从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员中择优聘用。   财务总监不得在其任职的风险投资企业支取报酬或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企业的业务超出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或机构终止其享受优惠政策,并撤销其“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的冠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风险投资顾问企业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计划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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