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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35238 上传时间:2024-10-11 格式:DOC 页数:11 大小:4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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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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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大连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大金办发200869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缓解涉农区市县小企业和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规范小额贷款公司市场准入和经营活动,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要求,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大连市涉农区市县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

2、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 市政府金融办为小额贷款公司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市工商局、大连银监局和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成立联合监管机构,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第五条 涉农区市县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配合

3、市政府金融办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明确县级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部门),配合市联合监管机构,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严密防范和依法查处小额贷款公司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等金融违法活动。第二章公司的设立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二)小额贷款公司组织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3000万元;组织形式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

4、注册资本上限不超过2亿元,在服务小企业和“三农”方面成效显著、合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成立1年后可增资扩股。(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市级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三) 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知识,从事相关经

5、济工作3年以上,其中董事长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四)小额贷款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金融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工作2年以上)。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小企业财务、管理顾问、咨询等。第十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由主发起人向市政府金融办提出申请,同时抄报所属区市县政府。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按照大连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准备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书。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及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的经营发展情

6、况,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介。(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不以任何形式向公司贷款。(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四)小额贷款公司筹建方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并附经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

7、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五)主发起人经审计的前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机构出资人经审计的前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经营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体现在章程中)。(七)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八)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证明。(九)住所证明和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十)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十一)其他相关材料第十一条 市政府金融办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与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市县政府会商,征求意见。由所在区市县政府出具同意函,内容包括: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8、政策支持、监督管理及风险防范处置等。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和区市县政府同意函之日起2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筹建工作应在市政府金融办批复意见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达到开业条件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开业申请、验资报告。未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应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筹建延期最长为60日。筹建人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向市政府金融办递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则筹建批复失效,由市政府金融办撤销批文。第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市政府金融办自收到公司筹备组开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书面决定。

9、公司筹备组应自批复开业之日起30日内,凭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并在90日内完成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在开业期限届满前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延期申请,市政府金融办自接到延期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延期的决定,开业延长期限不超过90日。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由市政府金融办撤销批准文件,通知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小额贷款公司开业后5日内,应向市政府金融办、本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备案。第三章 股东资格和股权设置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

10、社会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入股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有1名主发起人,主发起人除须具备上述条件之外,还应当是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并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盈利且利润总额在1500万元以上。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企业法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三)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两个年度连续盈利。(五)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六)市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六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

11、件:(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五)市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其他社会组织为出资人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大连市相关规定。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的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他企业法人、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不得超过5,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00万元,自然人出资合计不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关联关系标准参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一次足额缴纳。小额贷款公司可以

12、增资扩股,新引进股东资格应符合本办法规定,增资扩股方案应报市级主管部门核准。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主发起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2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管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东转让股份或外部投资者购入小额贷款公司股份,要报经市政府金融办核准。第四章 经营管理第二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坚持为“三农”和县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

13、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单户贷款余额不得高于500万元。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制定稳健科学的发展战略、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和所在县级区域以外的客户发放贷款。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

14、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市级主管部门有权要求公司以适当方式,适时向社会披露其中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 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管理部门和市级主管部门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供融资情况、高管人员、

15、股权变动与质押等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季向市级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资料。第五章 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金融办做好准入把关,牵头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及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化解风险,指导和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防范和处置风险。工商部门依法加强日常监管和年度检验。各区市县政府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第三十条 银监部门负责指导、协助、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进行现场及非现场检查,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以银行或银行业务名义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工作。中国

16、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帐户管理和资金监测,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及时发现和报告异常资金往来或交易行为,强化对贷款利率的监督检查,及时认定和查处高利贷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风险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第三十二条 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级政府主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第三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有非法集

17、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主管部门会同所属区市县政府严厉查处,由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小额贷款试点资格,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并追究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市工商局、大连银监局、

18、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可向银监部门推荐按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第三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市级主管部门有权采取警告、风险提示、约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取消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措施,督促其整改。各有关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能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管理,确保合规经营。第三十七条 对存在风险隐患和违规经营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督促整改后拒不改正的,可由市级主管部门委托指定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独立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取消试点资格的依据。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大连银监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创新、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等方面的培训工作。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政府金融办负责解释。第四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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