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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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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 FIDIC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 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第一版 目 录 前言 引言 招标程序 1 合同 2 雇主 3 雇主代表 4 承包商 5 设计 6 职员与劳工 7 工程设备、材料和工艺 8 开工、延误和暂停 9 竣工检验 10 雇主的接收 11 竣工后的检验 12 缺陷责任 13 合同价格与支付 14 变更 15 承包商的违约 16 雇主的违约 17 风险与责任 18 保险 19 不可抗力 20 索赔、争端与仲裁 FIDIC争端裁决委员会委任范例条款 前言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已出版了三种模式的国际合同条件,分别简称为红皮书、黄皮书和桔皮书。红皮书为“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出版了第四版,分别于1988年和1992年作了修订。黄皮书为“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年出版了第三版,并于1988年作了修订。 红皮书用于由雇主方(或雇主托付他方)所设计的工程施工,估价是基于测定的工作量和合同单价。黄皮书用于设备的提供和安装,一样适用于大型项目中的部分工程。 考虑到某些雇主期望以承包商作设计的包干方式为基础进行项目工程施工的采购,于是FIDIC开始着手编制相应的合同模式:即后来称之为桔皮书的文件。 1995年,FIDIC出版了桔皮书,即“设计——建造和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它由一个起草委员会编制。该委员会简称为“桔皮书工作小组”。成员有Axel-Volkmar Jaeger(组长),来自德国的Schmidt Reuter Partner公司;Peter L Booen,来自英国的Sir Alexander Gibb & Partners有限公司;Philip Jenkinson,来自英国的W S Atkins公司;Bob Kavanagh,来自加拿大的Stanley工业咨询有限公司;Charles B Molineaux,来自美国的Wickwire Gavin PC公司。整个编制工作是在FIDIC合同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的,该委员会是由下列成员组成:K B (Tony) Norris,咨询工程师,来自英国(主席);Michael Mortimer-Hawkins,来自瑞典的瑞典电力AB公司;John B Bowcock,来自英国的Sir Alexander Gibb & Partners有限公司。 桔皮书的初稿最早得到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批阅:Peter Batty,来自美国的TAMS咨询公司;Geoffrey F Hawker,来自英国的咨询工程师;Joseph A Huse,来自法国的Freshfields公司;Gordon L Jaynes,来自英国的Whitman Breed Abbott & Morgan公司;A E J (Tony) Sanders,来自英国的Mouchel治理有限公司;R J (Rob) Falconi,来自加拿大的Delcan公司;Harold Fairfull,来自英国的欧洲资本公司;Martyn J Nixon,来自英国的Willis Corroon公司;Per Fagerholt,来自丹麦的COWI咨询A/S公司;Christopher Wade,来自瑞典的VBB VIAK AB公司;GroBekatthofer博士,来自德国;Christopher R Seppala,来自法国的White & Case公司;R Mark H Griffiths,来自英国的Griffiths & Armour公司;A J M (Tony) Blackler,来自英国的Rowe & Maw公司;世界银行;国际律师协会。许多批阅者在法律上,财务或保险方面提供了有价值的意见。即将出版之际,David·R·Wightman和Andrew Inkester(来自英国的Nabarro Nathanson公司)作了最终的批阅,以确保整个文件在法律上的一致性。 随后,FIDIC出版了它的“指定一个争议裁决委员会的条款样本”,该条款是由A J M (Tony) Blackler编制,由Peter L Booen和上述的FIDIC合同委员会批阅。这些条款样本影印在本指南的结尾,即在第20条的说明之后。 本指南是由Peter L Booen编写,并由K B (Tony) Norris,Charles B Molineaux,R Mark H Griffiths和FIDIC合同委员会批阅。该委员会目前由John B Bowcock(主席),Michael Mortimer—Hawkins和Axel—Volkmar Jaeger组成。在出版之前,David R Wightman和Andrew Inkester对此作了最终的批阅。 FIDIC对上述人员和机构为此所耗费的时间和所作的努力表示感谢。 FIDIC秘书处不断地收到对基于FIDIC出版的合同条件的各个合同帮助进行说明的要求。明显,作为一个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不可能提供有关的法律建议。在任何情形下,对一个合同作出法律上的说明将取决于其精确的措辞和该合同适用的法律等方面。 因此本指南并没有妄图对桔皮书提供法律的说明,尽管它说明了某些有关的法律问题。本指南还说明了起草委员会(桔皮书工作小组和合同委员会)在起草特别条款方面的意图。对一个具体合同的个别条款作说明取决于适用于该合同的法律,同时还受该合同中其他内容的制约。 本指南的最后一部分为FIDIC桔皮书的影印本,即“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5年第1版”。本指南的正文中以斜体字的形式印出桔皮书中的各种子条款。这些斜体字形式的文字应当与最后一节中影印的桔皮书中相应的文字一致*均指英文原版。在中文译本中,条款文字部分用宋体,条款后的“指南”内容为楷体。 。如果显现这两部分在相应的文字内有出入,读者应当以影印的最后一部分的措辞为准。 引言 文件为何要标准化? 无论在技术上还是治理上,标准化都是一种保证圆满实施许多商业项目的理想方法。无论是占大多数的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化学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或任何联合工程,主体工程常常是复杂的。随之显现的合同条件越来越复杂,因此,合同条件基于一个标准化合同格式就显得越来越重要,因为该标准化格式对合同的双方和金融机构来说都是熟悉的,同时它还在各方的不同目标之间保持一个公平和合理的平稳,从而可以公平地分配风险和责任。 在大部分情形下,合同各方都会赞同这样一个标准格式的合同,因为它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履约不完善、费用增加及产生争议的可能性。投标人对他不熟悉的合同条件的后果评估起来可能有些困难,因而有了按可接受的标准格式编制的合同后,投标人就会减少对不熟悉的合同条件作资金方面的准备。广泛采用标准的条款对合同治理人员的培训提供了一个稳固的基础,从而使他们不需要与一直在变化的合同条款打交道。 桔皮书 本指南的目的是对“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1版中第一部分的条款进行说明。该合同条件简称为“桔皮书”,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于1995年出版。1994年出版过一个试用版,在本第1版完成之前审议了对其试用版的许多意见。本指南(简称为“桔皮书指南”)意欲帮助桔皮书的用户,即帮助那些根据本合同条件编写合同和治理合同的人员。这种帮助集中在桔皮书的特点上;本指南不是为了准备招标文件所需的专业知识而提供的完整的培训材料。还有,指南中的说明也不是对每个问题的每个方面都提供了权威性的法律说明,因为这种说明必须取决于适用于具体合同的法律。 我们认为桔皮书可以成为提供由承包商设计的设施的所有合同的基础,这里的设施包含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化学工程,电气工程,机械工程或任何联合工程。在整个起草过程中,目的是编入适用于诸如房屋建筑,道路,炼油设施,发电机,水轮机,污水处理工程等的各项规定。然而,桔皮书不适用于由雇主和其咨询工程师设计的项目,也不适用于承包商不对设计负责的情形。 项目采购――设计-建造方案 根据桔皮书的设计-建造合同的模式,设计乃是施工单位的责任。这样安排可以减少由于设计方与施工方之间责任分担而带来的问题。设计-建造这种形式还有利于节省,不仅反映在价格上,而且还反映在达到特定的质量所需的代价上。因此,重要的是雇主要拥有专家的技术服务,以保证他的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得到考虑,并在实施过程中得以实现。如果没有专门知识,就可能显现问题,特别是在需要做出变更的时候。 理想的是,设计-建造合同下的变更,应按要求给予指示(而不是由雇主重新设计);为了减少争议,变更的费用及其结果应当事先达成协议。在实施过程中,这样做可能使设计-建造的程序显得不那么灵活。相对于设计方是雇主另外雇佣的并与承包商无关的做法而言,这样的设计-建造程序对于雇主提出的变更来说就不大容易修改。 设计一建造这种方法避免了雇主过多介入设计过程。然而,由于设计与施工有一定程度的搭接,因而雇主能够从包干报价、承包商对工程(包括设计与施工)的整体责任以及潜在的节省(费用和时间)等方面获得益处。这种搭接可能缩短总的周期(指从编制招标文件至工程竣工)。由这种搭接而带来的时间上的节省可能被合同签订之前阶段设计过程的不连续抵消掉。 项目采购方案 在一个项目开始阶段,采购方法应当加以评估,从而确定最为合适的方法:FIDIC出版桔皮书并不意味着它对此方法的偏爱。雇主应当第一分析项目的资金安排,它们带来的结果,某种类型的工程中含有风险的程度及影响采购过程的其他因素。进行了这种分析后,就可以作出哪种采购方法合适的决定,并确定最接近雇主要求的合同标准格式。这样的话,与采用另外一种格式的情形相比,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的内容就较少。 FIDIC出版了三种格式的国际合同条件,简称为红皮书、黄皮书和桔皮书。 红皮书是“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四版已经在1987年出版了,并在1988年和1992年分别作了修订。它是用于工程的大部分是由雇主方(或代表雇主)所设计的工程施工。工程的期中和最终支付是由一个雇主指定的公平的工程师来估价的,这种估价是根据测得的工作量和合同单价作出的。红皮书中的第一部分不包括对竣工检验的具体安排,也没有提及竣工后的任何检验。缺陷责任期是确定的期限。 黄皮书是“电气与机械工程合同条件”,第三版在1987年已出版,并于1988年修订。黄皮书用于设备的供应和安装,通常是指一个大项目中的一部分。期中支付,包括设备运输费用是由一个雇主指定的公平的工程师来估价的,对工程的最终支付也是由该工程师来估价的,但是估价的方法没有规定(如果不是总价包干,就需要第二部分内容)。黄皮书第一部分明确地包括了雇主提供设施、变更要预先商定以及竣工检验等规定,但没有提到任何竣工后的检验。缺陷责任期可以根据具体情形延长。 桔皮书是用于由承包商(或代表承包商)设计的工程的设备供应、安装及施工。除非在支付表中另有规定,对项目的期中和最终支付是由雇主代表估价,但是估价的方法没有规定(如果不是总价包干,就需要第二部分内容)。桔皮书的第一部分包括了对版权、进度报告,由雇主提供的设施,变更的事先商定,竣工检验和竣工后的检验的具体安排。缺陷责任期可以根据实际情形延长。 如果上述的分析结果是决定采用设计——建造或交钥匙工程的方案,那么桔皮书就为该合同提供了一个国际通用的基础。桔皮书可以用于按单一合同施工的项目,也可以用于作为多合同项目中的一个合同(用于设备提供或施工)(尽管后一种情形会带来较多的和谐问题)桔皮书可用于各项设备,单项构筑物和整套设施,包括交钥匙工程合同中的设施的提供。 交钥匙合同包括了提供整套设施所需的大部分或全部装置、配件与设备(f.f.e),使该设施随时可以启动运营(在转动“钥匙”时)。桔皮书对所有设计——建造合同同样适合,但是实际项目的特性可能对起草合同条件第二部分和其他招标文件产生很大影响。 招标文件的起草必须仔细,特别要注意质量、性能标准和试验等方面。如果招标文件有缺陷,可能招致不合格的工程,雇主将为此付出很大的代价。因此雇主必须确保充足的人员、费用和时间用于招标文件的技术和商务部分的起草上,以及对投标人建议书的分析上。 用于澄清的注释(除非上下文有要求)。 (a) 在桔皮书的第一部分以及投标书和附录中: (i) 提到“第二部分”时,指的是为某具体合同所编写的合同条件第二部分。 (ii) 提到条款时指的是用于某一具体合同的合同条件中的条和款,由出版的第一部分和合同条件第二部分组成。 (b) 在本桔皮书指南中的说明: (i) 提到“第一部分”时指的是出版的桔皮书中的第一部分。 (ii) 提到“出版的第二部分”时,指的是出版的桔皮书上的“特别应用条件编制指南”。 (iii) 提到“合同第二部分”时指的是为特定合同编写的第二部分。 (iv) 提到条和款,指的是在出版的桔皮书第一部分中的条和款。 (v) 针对第一部分内容的说明用斜体字印出。 招标程序 FIDIC出版了“招标程序”文件,说明了挑选投标人,获得和评判投标的系统方法;1994年出版了第二版。该文件是用来帮助雇主得到严格符合要求的完整的且有竞争力的投标。 前言的结论是它可适用于任何可接受的合同格式。因此它的意见在此不再重复,下列的说明只是就适用于桔皮书的程序再作详细的说明。 体会表明:对包括设计的合同来说,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是特别有用的。它有助于雇主了解一定数量的公司的能力,以便以后邀请他们参加投标,并鼓励有较好资格的公司在得知自己有一定的成功机会的情形下参加投标。不加限制的投标不能促进合理的竞争。尽管雇主能规定一个符合要求的投标将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但是如果投标人认为其他投标人的人数使他们即使获得合同也很少有机会收回他们的投入的话(特别是如果他们感到有理由怀疑其他投标人可能从他们的设计中获益),他们将不愿意做有一定详细程度的初步设计。 除非招标程序受某一家金融机构规则的限制,理想的资格预审邀请应当说明有多少个预期的投标人将被邀请提交投标书。考虑到编制一个响应性投标文件所需的工作量,这个数量应当谨慎确定,对“简单的”项目来说,六家投标人也许是合适的;对复杂的或大型的项目,三家投标人也许是合理的。 发给通过资格预审的公司的招标文件一样包括下列内容,(按顺序列出): (a) 投标邀请函; (b) 投标人须知,包括投标程序和建议书的要求,这些均不应构成合同的一部分。这些建议书的要求应当规定包含在每个投标人的建议书中的各种文件。而建议书中适用于承包商以及工程的要求(在合同生效之后)必须包含在雇主的要求(f)内,这些建议书的要求是针对投标人的,并在下列要求方面对他们作出了指示: (i) 建议书中初步设计的详细程度 (ii) 填写资料表 (c) 投标书格式和投标书附录:这些文件将按桔皮书的第三部分的格式样本制作,见本指南后面的影印的内容,同时要考虑对投标书附录中对各款的说明(在本指南和出版的桔皮书第二部分中)。 (d) 资料表可能包括问答栏和/或表格:见本指南1.1.1.6款的说明。 (e) 合同条件 (f) 雇主的要求,其中说明了工程情形,而不应当向投标人作指示详见出版的桔皮书第二部分中和本指南全文中对这个重要文件的说明。 (g) 现场水文和地表以下情形的资料,环境影响的研究及其他由雇主做的勘察报告,一样它们都不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一份技术要求既可以是客观的,也可以是主观的。客观的要求是明确的要求,可定义为不需要投标人提出意见或作出判定的要求,例如:它规定一种设备应当在某个规定的温度限度内保养。主观的要求是不精确的要求,可定义为必须由投标人提出意见或作出判定的要求,例如:它规定一种设备将使用“最新的技术”,这是一个非常模糊的用语。 雇主的要求不应当含有主观性要求,因为这样的话,在投标人设计和报价时难以对所需要的确切程度作出说明。如果雇主的要求里含有一种主观性要求,投标人就很可能期望避免由于对该要求有不同的说明而引起的问题。投标人可能要求保证建议书和/或资料表中的细节足够清楚,并保证这些细节是对该要求的约束性说明。 然而,最好是通过保证合同中不含有主观的要求来避免这类潜在的分歧,同时也通过保证建议书含有足够的资料,使雇主检验该投标人是否按雇主主观的要求实施项目。如果雇主期望采用主观的要求,那么应包含在投标人须知中。雇主的要求应当包含他的客观的要求,包括现场的位置,工程的定义和目的,质量和性能标准以及在出版的桔皮书第二部分中的第3页* 指原版页数。在“桔皮书”中译本P.64 中 上所列出的详细内容。 按(b)项内要求的那样,每个投标人编写一份建议书,说明他将如何满足雇主的要求(f)。然后,建议书与完成填写的(c)和(d)项,根据(b)项内所指定的程序,一并提交。如果该投标人还提交一封说明信,那么该信函不应当含有任何与最终的合同有关的材料,除非在投标书有声明:该信为建议书的一部分。 对投标书的评判和比较可能是一项主要的任务,具体情形取决于建议书的详尽程度,及招标文件内(b)和(f)所提及的要求的确切程度和客观程度。雇主要研究,评估和比较建议书的所有方面,特别当它们被编制得非常详尽时。 未中标的投标人将保留他的建议书的版权,除非或直到他们处置了版权。雇主必需退还其设计,并不保留影印件,也不向中标投标人——承包商透露细节。 合同条件 在招标文件里,合同条件分为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编进了已出版的桔皮书。有两种方案可供挑选:用实际出版的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或采用下列的文件: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通用条件——应当是构成“设计——建造与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第一部分的内容,即由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写的,1995年第1版,并在随后的第二部分,标题为“特别应用条件”中对通用条件作了修改和增补。 特别应用条件(合同第二部分)必须针对特定的合同编写,要参考桔皮书(包括它的第二部分),本指南上任何有关的说明,以及项目贷款机构/银行的任何特别要求,该机构可能有特别侧重的以及/或强制性的要求。任何对第一部分的修改和增补应当包含在合同的第二部分中,而不应当对第一部分作直接修改和/或重新打印,这样的话,投标人就可以迅速地识别修改的内容,并对修改带来的影响作出评判。 在编写桔皮书时认识到,尽管有许多款可以通用,但考虑到具体合同的实际情形,某些条款仍需作出修改。因此在编写第一部分时,采取以下原则,即: (i) 期中支付应在施工过程中作出,但用于承包商携资承包合同的范例措词编入了刊印的第二部分。 (ii) 如果第一部分的措词要求必需有进一步的资料来说明,那么该条款就要提及包含在投标书附录里的资料:它不明确规定此资料已由雇主规定或已由投标人填入。因为这部分的内容可能会受到招标要求的影响。 (iii) 如果第一部分中的一款涉及到一件事,对此不同的合同可用不同的条款,则编写条款的原则是: (a) 用户觉得删除(或不引用)对他们不适用的规定,要比在第一部分中没有包括他们的要求的情形下,在合同的第二部分中另行编写增补的文字方便:因此,第一部分尽量多包括一些有关内容。 (b) 在(a)项被认为不合适的情形下,条款包含适用于最常使用的方案的规定;这样的做法常常是主观性的,部分原因是因为编写第一部的意图是要将其用于许多类型的项目。 对(a)种情形进一步来说,认为第一部分中的每一项规定都适用于大多数合同的看法是不正确的。为了使合同条款能用于上述各类工程,桔皮书可能需要针对每一个具体项目做一些改动,这一点已被人们认可。但这种做法不应当被用来破坏已出版的桔皮书第一部分中责任的公平分担,而只是用来解决那些明显涉及合同的某种法律,工程类型和位置有关事项的问题。 如果尽可能多采用第一部分的文字内容,那么合同第二部分必要的内容就可以减少。第二部分内容较少会有利于投标人和其他用户:即需要编写的少了,并且投标人需要分析的新内容也少了。 1 合同 1.1 定义 第1.1款中包括若干用于整个合同文件的定义,根据主题分为六组。定义的术语的首位字母用大写以便于辩认。所有招标文件在这些定义的措词和用词方面应当保持一致。 1.1.1 文件 1.1.1.1 合同 第一个定义规定了哪些文件将构成合同(除非在合同协议书中另有规定),文件的优先次序在第1.6款中有说明。这样,也就定义了合同文件,定义的方法是指明了预期包括在其中的文件名称。而提及这些预期的内容可能不会起多大的作用。当合同生效时,合同由实际的文件构成,关键是实际文件的内容,而不是在这些定义中简述的内容。例如:这些定义不能对建议书中所要求的细节范畴作出规定,因为建议书在本条款生效之前就已存在。 1.1.1.2 雇主的要求 雇主的要求就是雇主为要完成的工程规定出确切的要求,包括了合同条件没有覆盖的全部内容的那份文件。雇主的要求是基础文件,除了任何在合同条件中规定的内容之外,它包括了:现场位置的定义,工程的定义和目的,质量和性能标准,还有出版的桔皮书的第二部分第3页* 指原版页数,在“桔皮书”中译本P.64中。 中列出的细节,以及在合同条件中附加说明的任何承包商的特别义务(例如对工程运行人员的培训),如果这些内容在其它地方予以规定(例如在投标人须知中),因而不具有合同约束力,那么它们会被建议书所取代。 在雇主的要求中应当定义现场和工程,这可能要求包括图纸。如果拟建的工程有轮廓图显示,无论是有尺寸还是没有,雇主的要求应当规定例如承包商执行的工程必须与轮廓图相符的范畴。将设计归入本文件时应当谨慎,要充分考虑产生的后果,包括任何雇主为自己的设计所负的最终责任。 雇主的要求应当包括所有有关的标准,包括质量,性能和试验,但不需明文规定由适用的法律对工程的强制要求。质量应当以条款加以明文规定,如果这些条款不详细,就会减少承包商的设计责任;如果不准确,就会难以实施;而且不依靠于雇主代表将来的意见,因为投标人可能认为难以猜测此类意见。例如:规定“最好的质量”或其他不确切的质量标准会造成争议,因为各方可以对这些标准有不同的说明,详见上述投标程序(第12页**指原版页数,在 “桔皮书指南”中译本 中。 *)的有关说明。有关编写雇主的要求的进一步指导在出版的桔皮书第二部分中,并贯穿于本指南中。 如果雇主确实要求承包商遵守具体的进度要求的话,那么雇主的要求还可以(但不一定)包括该“工作进度”。例如:如果工程实施中包括涉及某一现有设施的工作,那么承包商就可能被要求以一种特别的方法分阶段做这项工作,以减少对该设施(该设施可能是一项加工设备)运行的干扰;见第2.20款。对在过去未占用的工地(如绿色的原野)上的大部分工作来说,可以不需要这种要求,时间限制是指第8条中涉及的问题。 在接受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当考虑招标文件之间是否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如果有的话,应当设法解决。特别是,如果投标人的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与雇主的要求的具体方面不一致,那么就应当通过一个一致同意的修正方案来解决。考虑到这种可能性,1.1.1.2,1.1.1.5和1.1.1.6中的每个定义的说明中都提到了“包含在合同中”这一措词。 1.1.1.3 投标书 指承包商为了工程向雇主提出并为中标函接受的报价书。 1.1.1.4 投标书附录 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应当按已出版的桔皮书第三部分的范例格式编写,在本指南后面也附有范例格式。投标书构成了投标人要签订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的要约。它本身并不长,但是很重要,因为如中标函所同意的那样,它是使一个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生效的方法,除非或直到雇主与承包商签订了合同协议。 投标书的主页一开始就说明了招标文件(包括任何补遗)和固定总价,这里所谓的固定总价即为资料表中所分析的价格之和。在许多国家,报价中如果有文字表示的价格与阿拉伯数字的价格,则以前者为准。 第二段指的是争端裁决委员会的指定,见第20.3款。 第三段说明了接受投标书的有效日期。雇主应对这一有效日期进行权衡,他要考虑到自己的工作程序和审定投标书所必需的时间,包括研究投标人的设计建议书。在有些国家除了采取没收投标保函的方法外,有效期的承诺可能是无法强制实施的。 投标书附录在许多条款中提及,这些条款需要具体的资料才能生效,此资料要有各方的名称,各种数额和百分比。没有说明此资料将在颁发招标文件之前该由雇主还是投标人提供。在编写投标书附录时,雇主必须决定填写哪些项。一样情形下,他会至少填入第1.1.2.1,1.1.2.3,1.4,1.8,2.2,4.2,8.6,11.4,18.1和18.3各款所需的数据,还可能在投标人须知中包含与填写其他项目有关的任何标准。无论如何,他可能要完成除了1.1.2.2和表格之外的所有项目。 1.1.1.5 承包商的建议书 承包商的建议书是包含投标人初步设计的文件,该文件由他编制,并与他的投标书一起递交。没有说明初步设计只是一张小比例的轮廓图还是详细的施工图。雇主不能坚持要求其中的某一种类型的图,因为合同尚未生效,但是他可以 (在投标人须知中) 规定构成一个响应性投标应具备什么条件。一方面,任何一方可能期望是一张轮廓图,为的是降低投标费用和/或降低评标的费用;另一方面,任何一方又可能期望是详图,以便能在细节上达成一致。尽管雇主可以规定构成一个响应性投标的条件,但如果投标人认为即使授于合同他们也没有多少机会回收他们的投资,那么他们也将不愿作费用昂贵的和详细的初步设计。 投标人应当明确他的建议与雇主的要求中任何具体方面有哪些不相符的地方,以便这些差异可以在投标书被接受之前解决。如果差异没得到明确,并且没有在合同中澄清,那么雇主的要求具有优先权。详见第1.6款。然而,如果承包商的建议书包括了任何事项的澄清(例如:质量保证细节),而这被编入了合同并与其他合同文件一致,那么该事项即成为一种义务,任何一方都可以强制实施此义务。 在接受投标书之前,雇主应当考虑招标文件之间是否有任何不一致的地方,如果有的话,应当设法解决。特别是:如果投标人的建议书或资料表中的细节与雇主要求的具体方面不一致,那么就应当通过一个双方商定的修正方案来解决。考虑到这种可能性,这个(和下一个)定义的说明中均提及了“包含在合同中”这一措词。 1.1.1.7 支付计划表 计划表可能包括雇主编制的一个问答栏,表格和/或清单,与招标文件一起发出并由投标人填写。计划表的格式根据工程的类型和雇主所要求的资料和数据而定,这样不但便于评标而且易于编入合同。一样情形下,计划表可以包括下列内容:技术资料表/设计人情形表/分包商情形表/材料/设备/备件/工具等一览表/支付计划表/暂定金额表保险一览表(一样条款)/争议裁定委员会成员情形表/如果编入合同的计划表规定了任何与其他合同文件一致的事项,那么该事项即成为一种义务,任何一方都可以强制实施此义务。 1.1.1.8 中标函 “中标函”指雇主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 1.1.1.9 合同协议书 中标函是雇主用以接受投标书的文件。在某些国家,如果只是说“兹代表……我们接受你方编号为……的投标书”,那么该合同就可以立刻生效,除非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包含了一种以上的方案,这样用引号括起来的文字就不能清楚地说明到底什么被接受了。 合同价格定义为中标函中所述的金额(见1.1.5.1)。因而中标函必须明确规定合同价格,说明将采取哪种方案,并开列构成合同的各种文件。这样的做法实际可以构成一个“还盘”,因为它编入了只是暂时商定的变动:它接受的不是原先提交的投标书。在“还盘”中标函之后,只有当它完全被投标人接受时,合同才能生效。 在漫长的谈判中,可能有必要双方共同商定一个谅解备忘录,并包含在中标函中。备忘录要记录投标后双方讨论和信函往来达成的结果,包括对招标文件之间显现的内容不一致的澄清。 当合同生效时,投标人就成了“承包商”,而他的建议书就成了“承包商的建议书”,但某些部分须以编入中标函中的任何已接受的修改内容为准。 即使可适用的法律不要求必须有一个合同协议书,但后者仍常常被认为是需要的,目的是为了记录构成合同的内容。仓促授标会引起(在今后显现争议的情形下)对投标后至授标前这个期间内,在来往函件的含义及其相互关系上产生问题。尽管没有一方能坚持要对合同作修改,但是他们可以商定如何将这些来往函件合并为条理清楚的正式文件。 1.1.2 人员 合同的双方是雇主和承包商,而不是没得到另一方预先同意的任何受让人。按第1.8款,此处所说的同意应当是书面的,并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在进行一项转让或同意转让之前,寻求法律咨询是明智的。 每一方都有自己的代表,可以在招标文件(从而在合同中)中指明。雇主应当在投标书附录里指定他的代表;而投标人可以在他的建议书或资料表中提出他的代表。每一方可以指定一个代表替换人选,但是根据第4.3款,承包商代表的指定要预先征得雇主代表的同意。 按照第1.3款,每一方可以是一个公司或其它“法人”。同样,雇主代表可以是一个个人或一家公司:例如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公司。 1.1.2.5 分包商 合同不必确认所有的分包商、制造商和供应商,但是在双方签定合同这个阶段,其中有些可能需要记录在案。第一部分不包含雇主指定分包商的程序的规定,原因是这与设计责任有关,而这种指定程序与承包商设计工程之间明显的不和谐。 1.1.2.6 争端裁决委员会 见第20条的说明和后面印制的指定标准条款。 1.1.3 日期、时间以及期限 1.1.3.3 开工日期 三个日期都定义了,所有与时间有关的事务将以它们为基准。在合同协议书中,将这些日期重新规定为具体的日历日期有助于合同治理。第一部分通常将基准日期作为招标时可得到的资料的参照日期。 在许多国家里,中标函发出之日即为合同生效日期。然而第一部分没有包含这样的定义,以免这种做法与其他国家的法律不一致,无论何种法律,都要求生效日期必须准确规定。FIDIC认识到在不同的司法体系下,第一部分中的某些规定会有不同的结果。 1.1.3.4 竣工时间 1.1.3.5 合同期限 在某些过去的合同格式里,对竣工后的那段时间有一个命名,那个命名对承包商的责任给出了不正确的暗含的意思,“合同期限”的定义避免了任何暗含的意思。合同期限是指整个工程竣工的实际时间(不是指竣工时间),再加上缺陷责任期365天。如果后者的时间不是365天,那么合同的第二部分就要相应修改这个定义。 这个定义的后果是已完工区段的缺陷责任期将超过365天,因为承包商修补有缺陷的区段的责任将延至工程其他有缺陷部分相同的责任日期。这额外的责任期好像是使承包商承担了过重的义务,但是它排除了某些潜在的不正规做法。如果雇主发觉一个投标人极力要修订这个规定,那么他就会怀疑投标人想提供有缺陷的工程,而这种缺陷在竣工验收后的365天内是不明显的。 如果雇主要求分阶段接收工程,他就应当在投标书附录中对每一个部分作出说明。通常,定义区段时,最好不要定义为由各区段一起构成整个工程,投标书附录要规定:(i)每一个区段的竣工时间,以及(ii)整个工程的竣工时间。如果全部工程分成若干个区段,而工程的每个部分则是一个或另一个区段的一部分,这样就可能显现整个工程没有移交证书的情形(但是这是一种不好的做法)。在这种情形下(是可以避免的),如果对每一区段已经颁发了移交证书,“根据第10条雇主代表证明的全部工程将被完成的日期”可以由所有区段移交证书已颁发的事实中推论出,由此来确定合同期限。但我们建议用颁发整个工程的移交证书的方法来避免上述的推论做法。 1.1.3.6 日 因为“日”可以指从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任何日(工作日或非工作日),用日规定的时间期限是从构成起算点(starting-point)行为日期之后的那天开始时算起。然而“年”是任何365天,而不是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日历年,用年规定的时间期限是从(构成起算点)行为日期之后的那天开始时算起,而不是从下一个日历年开始作为起点。 1.1.4 检验与竣工 1.1.4.4 履约证书 雇主的要求应当描述雇主认为必要的竣工检验和竣工后的检验,以证明设备和其他工程符合规定的标准:详见第9条和第11条。竣工检验是用来证明该设备和其他工程是否能被雇主接收,两种类型的检验才能共同证明它们的运行是否符合规定的性能标准,因而它们都可被称作“性能检验”。后一个词组在第一部分中没有采用过,只是显示了下列顺序: (i) 承包商完成了某区段或工程; (ii) 承包商进行了“竣工检验”; (iii) 雇主接收了某区段或工程; (iv) 雇主进行了“竣工后检验”。 换句话说,即在决定进行竣工检验还是竣工后的检验之前,有必要决定每一次检验的细节和时间。例如,如果雇主要求在他接受之前,所有性能检验要通过,那么这些检验可全被称作是竣工检验;那么,随后或是不做竣工后的检验,或是重复(一些或所有的)竣工检验。对某些类型的工程,适用的做法是在雇主的要求中规定雇主参与竣工检验的程度,和/或承包商参与竣工后检验的程度。 在规定这些检验时,可能有必要考虑在检验时任何有关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例如,当工程邻近的部分尚未竣工而该区段可能需要被检验,或者在某时刻当条件(如河水流量)低于设计标准时,可能要求做检验。 1.1.5 款项与支付 1.1.5.1 货币与支付 因为“合同价格”被定义为中标函确定的金额,它可能不是按合同支付的最终金额(例如,由于变更)。因此,要对合同价格作增加或减少的调整。 对这种合同型式,合同价格通常是一个总价,而不需重新测定,见第13.1款。有时考虑将总金额分成两笔或更多笔的独立金额,每笔金额用其支付货币表示。在这种情形下,合同价格实际可以被表达成这些金额的总和,而不用规定的兑换率将其转换成一种货币表示的金额,例如六百万法郎加二百万美元。 1.1.5.2 当地币 1.1.5.3 外币 支付的货币(包括一种或若干种外币),可以由雇主或(按投标人须知)由每一个投标人在投标书附录中作出规定。 1.1.5.5 暂定金额 暂定金额是第14.5款涉及的内容,它只在合同中(即在雇主的要求中,承包商的建议书中或资料表中)规定时才能使用。 1.1.5.6 费用 “费用”规定要包括治理费,但是利润不包括在内。治理费可以包括合理的融资费用,理由是支付发生在花费之后。在某些国家,即使承包商自己备有充分的资金而无须借款时,融资费也是应收取的。 1.1.5.9 最终报表 注意,“最终报表”定义为商定的报表,而不是承包商草拟的最终报表。 1.1.6 其他定义 1.1.6.1 施工文件 施工文件定义为所有的图纸等,它们“由承包商提交”,它们可以包括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雇主对这些文件的使用受第1.10款的限制。如果第5.2,5.5,5.6和5.7各款中的提交要求完全有效,则所要提交文件的更为详细的定义必须包括在合同内,或在雇主的要求中,或在承包商的建议书中。 雇主的要求应当说明要求提交给雇主代表的材料的详细程度,雇主代表可能不要求审查每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例如,雇主代表可能只要总布置图;也可能要审查混凝土布筋图;甚至可能要详细说明钢筋混凝土的配筋表,尽管那时他必须保证有足够的人员来审查它们。详见第5.2款。 1.1.6.2 变更 变更定义为对雇主的要求的任何更换,而这类更换是按第14条指示或批准的。因此,第一部分不需要包含授权雇主代表去更换具体要求(如试验)的规定,因为具体的要求都在雇主的要求中得到规定。第14条给出了对雇主的要求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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