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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间变革学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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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间变革学术   提要:宋元变革论、明中期变革论、宋元明过渡论等关于宋代以来中国历史分期的认识,均认为元明两朝之间主要表现为连续而非变革。本文从政治变革及其对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塑造两个角度,探讨元明之间在国家地缘格局、制度来源与演变趋势、经济政策、社会组织、意识形态等方面的变革现象。结论是:元明之间发生了比两宋、宋元、明清之间更加全面、深刻的变革,元明之际与明中期变革之间的“明前期”可以被视为一个有独立价值的历史单元。这项认识,或可丰富对宋代以来中国历史的整体认识。   关键词:历史分期王朝变更元明变革明前期   一、历史分期视野中的元明关系   历史分期与王朝变更   自“唐宋变革论”提出以来,对宋代以后中国历史的整体认识是一个历久而弥新的话题,表达这一整体认识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历史分期。中国历史在民族、地域、语言、观念诸方面具有无与伦比的长期连续性,政权则更替频繁并对各领域有相对明显的影响,所以王朝更替似乎是天然的历史分期标志。但是,现代史学视野的拓展,使得20世纪上半期出现了超越王朝视角的各种分期学说。   以“冲击-反应”、“传统现代”、“帝国主义侵略”等认识模式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变革说”,认为中国历史演变缓慢乃至停滞,直到19世纪西方势力打破旧局面,把“中国古代”视为“古代中国”,消解了王朝更替乃至历史分期的意义。以“唐宋变革论”和“资本主义萌芽论”为代表的“社会形态变革说”,认为中国遵循人类普遍的历史变迁模式,在西方势力到来之前已经或一直发生深刻的历史变革,对历史分期有所重视,但同样淡化王朝更替的意义。   这些认识模式与16世纪后欧洲文明主导全球历史的事实相呼应,却没有足够的理由阐释此前的中国历史。即使是“唐宋变革论”那样从自身文化发展脉络方面强调中国历史独特性、认为中国比欧洲更早进入近世的解释,也不免使人有削足适履之感。20世纪60、70年代以来,以“中国中心论”为号召的“内部视角”,对上述学说进行了革新与深化,对宋代以来中国历史分期的新认识可以归纳为3类。   第_类可称“明中期变革说”,认为明代中期以后出现了经济、社会的巨大变革,是中国历史上的划时代转变。郝若贝把唐宋变革改造为两宋转型,根据南宋以来中国社会组织的相对固定模式,以两宋之际为变革界线,而以1550年即明中期为终点,即认为明中期是又一轮大规模变革的起点。魏斐德认为,中国社会从明代中期以来发生了深刻变革,尽管一度被世界性经济危机、气候变迁和满洲入侵打断,此后仍得到一定程度的重建与延续。与此异同兼备的是,张显清、毛佩琦等把资本主义萌芽论改造为社会转型论,把考察重点聚焦到晚明,认为明代中期开始了全面近代化变革趋势,但又认为满清入侵中断了近代化,针对“清承明制”的说法提出了明清断裂说。陈支平折衷两家之长,确认晚明近代化趋势的夭折和清朝经济结构的局限性,又指出晚明多元经济思想观念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另外,李治安提出了“元及明前期”的概念,在其“南北制度分合”体系中,北制的优势在元朝达到顶峰,直到明中期出现南制复苏与南北整合,明中期遂成为前后分期的标志。综合可知,“明中期变革说”均以并未发生王朝更替的明代中期为历史界线,又以此为基准分别强调两宋、宋元、明清等王朝更替事件的历史变革意义。   第二类可称“宋元变革说”,认为与宋代的巨大进展相比,宋以后的中国演变缓慢乃至陷于停滞。伊懋可认为,蒙元入侵破坏了中国社会在宋代积累起来的文明成果,导致了当时和其后的长时期停滞,虽然明代后期开始的新一轮经济发展恢复继承了唐宋的成果,但清代经济落入了“高水平发展陷阱”,宋元之际的变革笼罩了整个明清时代。基于北方征服民族造成严重破坏的不争事实,萧启庆指出,金元的介入的确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负面影响,“为全国社会,尤其是北方带回了几许中古风貌,中国近世社会的进展因而受到甚大的延宕。”这强化了对宋元界线的认识。黄宗智从蒙元入侵导致的明清停滞出发,指出明清以来高度商业化与糊口农业并存、城市工业化与农村停滞并存,清代经济有增长无发展,商品经济繁荣并不意味着或导致经济发展乃至社会变革,强化了对明清停滞的一体化认识。这类学说强调金元北方征服王朝的长远影响,相对忽略甚至否认明中期变革,也不甚关注那些同为王朝更替的元、明与明、清之间的变革可能性。   第三类可称“宋元明过渡说”,认为应首先从连续而非变革分期的角度去认识宋代以来的历史。与加州学派对前近代中国经济的高度评价和“清代封建经济高峰”论相映照,史乐民、万志英完善了“盛清”在政治等方面的涵义,提出在两宋之间的第一次变革期和明代中期开始的第二次变革期之间,存在着一个从宋到清的连续发展过程,而非“宋元变革说”认为的转折和由此引发的停滞。这种观点虽然形式上承认变革、过渡、变革的三阶段说,但蒙元征服与明中期不再是表示突变的分界线,而是仅仅稍具转变色彩的变革期与过渡期的接合点。与此相呼应,李伯重从经济史角度,根据江南发展连续性和对农业生产率等指标的分析,认为宋到清中国经济具有一贯发展的趋势,宋代以后的波谷、明清时期的停滞并不存在,赵世瑜从社会史角度,以基层体制和族群关系的连续性为范例,认为宋元和明清可以整合进统一的研究框架,而宋元以来的趋势对明中期之后的影响不容忽视。这类学说认为,变革现象应置于连续的长时段经济社会史视野,去认识接续而非断裂作用。   上述学说分别对两宋、宋元、明清之间的变革意义进行了深刻的阐发,唯独对元明之间,有的论证其连续性,有的提到变革但置于较次要的位置,更多的默认连续性并以此为基础展开论述。元明的连续与两宋、宋元、明清的变革形成了颇为突兀的对照。然而“明中期”这个唯一非王朝变更的综合变革标志,就发生在元明更替之后,这不能不令人对元明的连续性产生质疑:有无可能是“明中期”这个变革标志掩盖了元明之间的变革呢?在综合层面,元明之间到底是一种渐变的、继承性的关系,还是一种尚未明辨的、突变的、革命性的关系?元明之际处于宋元明清的中间位置,元明继承抑或断裂,对回答蒙元对中国社会的影响程度、汉族王朝对社会的恢复改造程度、宋元与明清之间的历史走向区别、深层变革的迟滞到来等重大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参照基础,尚需更加深入的探讨。关于元明关系的学术史   上述诸学说涵盖了论及元明连续的主要观点,其中宫崎市定的“帝国连续”与李治安的“综合连续”是直接讨论元明连续的代表;约翰·达德斯、李伯重、赵世瑜、葛兆光则分别论述了元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连续性,对此问题有间接但明确的理论与史实阐发。   内藤湖南把近世分为宋元和明清两个各具特色的阶段,但并未像在古代和中世、中世与近世之间那样划出过渡期,即不认为宋元与明清之间存在鸿沟。宫崎市定认为,宋代以后的士大夫阶级制度并未因王朝交替而改变,明初新统治集团与知识阶层的对立只是暂时现象,而重武轻文、分封、重吏正是对元朝风气的继承,元明更替的政权交替色彩重于社会革命;即使明太祖一反元朝世界性帝国的   规模,建立以民族主义为本、拒四夷于国境之外的保守国家,但不久明太宗迁都北京,四出征讨招揽,重建了控制四夷的大帝国,终明一代继承了元朝格局,元明之间以回归的方式实现了继承而非革命关系。明朝继承元朝的东亚大帝国性质,无疑是宫崎强调元明连续的首要证据。   达德斯从国家的制度理念层面出发,认为元朝终结了此前东亚存在数世纪之久的多国体系,明朝则延续了这份大一统局面;元朝的权相、宽纵现象为明朝提供了反面教材,使明朝采用强化君主专制、改行中央集权和以文制武等儒家政治理念,来解决与元朝相同的问题;另外,元朝依靠考试制度将道学转化为国家正统思想,延续到明清。这样,在最有可能体现元明断裂的国家制度层面,也存在着或直接或间接的继承关系。   李伯重认为,宋末至明初江南农业的变化与此前此后方向一致、性质相同,这是一个中间阶段而非转折时期,其间的变化更多地体现周期性而非总体的停滞、倒退。具体到元明之间,李氏估计江南在王朝更替之际的人口损失幅度比以往的估计更小,把明初的震荡视为大经济上升周期内部的一个短暂下降期,而在耕地、技术、经营方面,元明之间的变化与长期变迁潮流相符。由于农业是中国社会经济的基础,由于江南在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具有特殊地位,江南农业的上述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社会的整体演变特点。由此,元明之间被视为宋元明过渡期之内的一个基本连续的环节。   赵世瑜认为,为强化本朝统治的合法性,明人鼓吹元明之间的断裂性,清人则宣传明清之间的继承性,促使形成了区分元明、明清一体的史学观念,这需要从文化史、社会史的视角加以辨析和超越。具体到社会变迁,赵氏提出从明中叶向宋元进行回溯性的思考,族群关系和制度连续性遂进入了观察视野。从两宋之际开始,中国北方与南方遵循各自的连续发展脉络,不但南方有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连续性,北方也有以北方民族的作用为核心的,由宋辽对峙、女真入主、蒙元统一到由明继承遗产、清发扬光大的连续性。进入中原的北方族群、北方本地的地方精英和相应的地方体制,通过与王朝的相互适应和利用关系,在不同的朝代之间保持了相对的连续性。前者可以体现在大一统王朝长期定都北京的现象上,后者如元代的驻防回回军演变为明代的归附卫所军,奠定了大分散小聚居的基础。由此,无论宋元还是元明、明清之间,并不存在孰变孰连的对比,而是连续的社会史中的一个环节。   葛兆光梳理了宋代新思想新文化被世俗化、制度化和常识化的连续过程,认为外来的元朝无力干预甚至间接推动了新思想在基层、地方的普及,在此基础上,明初的皇权与士绅依靠政权合法性,在礼与法两方面强力推进了新思想的实施,使得从洪武到宣德的中国社会遵奉了从行为到观念、从生活到政治的严整秩序。葛氏强调妥协性思想从南宋经由元朝一直到明前期的衍生过程,勾勒出社会主流文化观念的连续演进道路,从元到明的进展被视为多种外力推动正常演进趋势的连续过程。   李治安对元明之间的继承关系进行了系统的论证,认为在蒙汉二元体制下,元代中国社会在地缘、经济、政治、疆域、文化五方面出现了巨大的、实质性的变动,“多数直接遗留到明前期甚至以后”。‘李氏随即综合吸收上述明中期变革、蒙元破坏论与宋元明过渡等观点,把“元及明前期”概念纳入“第二个南北朝”认识框架,认为元朝的北朝制度因素塑造乃至主导了明中期以前的中国社会。具体而言,朱元璋父子对北制的个性化继承、明朝迁都北京导致的北方本位政策,“造成明前期国家体制中继承元朝或北方的因素较多。前述元朝与中唐两宋略有不同的职业户籍制、全民服役、分封制、官营手工业、儒士边缘化倾向、君臣主奴化等,对明前期的影响既深且重,明朝的军户制,‘配户当差’的户役法,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纸钞制,政治经济的南北反差,行省三司制,宗室分封,诛杀功臣士大夫等,都可以看到元制或北制的影子,都是被明朝统治者略加变通后沿袭下来的。”李氏涉及的具体问题很多,与李伯重、赵世瑜相比,主要关注点是王朝的国家体制及其对社会各层面的影响,可以视为对宫崎市定观点的全面扩充。   在宏观层面默认甚至支持元明连续观点的学者,在微观层面不乏元明断裂的表述。万志英认为,宋元明过渡说的作者们存在共识:蒙元统治对中国历史潮流造成的灾害并不很大,倒是明初的种种更张造成了相对更大的断裂,承认宋元明过渡期内相对最剧烈的变革就在元明之间。萧启庆认为,“近世史上的第二次变革没有及早来临,也许我们应该注意元明之间战争的巨大破坏及明太祖的经济社会政策”,把明前期与金元区分开来。达德斯也指出,与元朝的多民族大一统结构相比,明朝强化了汉民族的唯一主导地位,儒家知识分子对制度建设的空前作用也与元朝截然相反。注重宋明文化连续的葛兆光更是着重指出,明初官方对创造性思想“作了很大修正,使其成为一种维护专制皇权和重建社会伦理的理论依据,对理学原则在社会生活的指导上做了相当大的妥协。”。由此,元明对思想领域的影响方式与后果截然不同,如果从明代回溯,明初国家的影响可能体现为思想走向社会过程中的自然终结篇章,但从宋元时代推演,明初国家强力干预甚至主导着思想的历史命运,则是与元朝迥异的突兀现象。   综上所述,与宏观分期论中显示的元明连续性相比,学界对元明关系的认识并非完全倾向连续,只是对连续的强调比较明朗、系统,对变革的论证则间接、专门一些。从各自具体语境看,上述多方对立的结论绝大多数在逻辑与证据方面都具备高度的合理性,结论的差异有的来自视角不同;有的却是与同一讨论对象的结论相反,甚至同一作者会兼顾相对立的结论。对于这种略显混沌的局面,本文尝试进行综合分析,即立足于明初政治制度、分析所有作为连续对立面的各类变革现象,以比较元明异同。   二、明初国家对元朝政体的全面革新   明代的政治体制自始至终处于变化之中,其中洪武时期制度处于反复修订实施确立的过程,永乐以后则是对洪武制度的名义上推崇继承、实际上深刻改变的时期。更加重视永乐时期的观点,甚至认为洪武时期是元明时期的一段插曲,永乐时期的演变趋势与元朝衔接,其制度更张与洪武时期同等重要,此后的时代是被笼罩在两大遗产的阴影下的。综合两者的合理性,“洪武及其变迁”这个连续过程,就需要时时区别洪武、永乐和永乐以后等3个阶段。对此,明朝的政体特点,可以从明代地缘格局、明初制度来源、明前期变化趋势3个角度来认识。   地缘格局   关于明朝驱逐元朝,和田清认为:“这不只是汉族以反抗北方民族压迫的势力恢复了南宋时代所丧失的中原地方,而是扭转唐末以来汉族的被动地位,完全夺回汉唐最盛时代直到北疆的一次巨大运动。”其实尚不止如此,明朝逆转了自安史之乱以来北方民族对汉族优势步步加强的趋势,洪武后期的捕鱼儿海之战是在农牧对抗历史上超迈汉唐的军事事件,永乐时期农业王朝的军队更是反复出现在漠北深处,汉民族对周边民族的政治军事优势突然恢复并达到了顶峰。元明之间发生了东亚民族关系格局的彻底变革。   但是,汉民族的优势在洪武、永乐之后迅速减退,收缩边境并以重兵屯边之后,仍不免发生土木   之变和庚戌之变,并招致汉族再次被来自北方的满清征服。明初的汉族占优,更象是宋以降北方民族持续占优的一段插曲,而这种北族优势的连续性意味着大一统国家形态的连续性,所以赵世瑜认为:“元缔造了一个新的中国,一个具有草原帝国意义的中国。更为重要的是,元把这份遗产留给了明,只是这份家业在明的手中有所萎缩,而到清才得以发扬光大。”的确,不同的统治民族可以发挥类似的职能,使国家顺应同一历史趋势,汉族与蒙古族可能对应着前后名异实同的大一统帝国,对民族差异的简单对照必须让位于对国家整体形势的观察。问题在于,明朝有能力和意愿继承或真的继承了这份遗产吗?   元朝是蒙古人以漠北为核心建立的涵盖周边被征服民族的国家,既包括大漠南北的蒙古人分布区,也包括同属统治者的色目人居住区如西藏、西域,以及被统治的汉人、南人居住区,其中汉人居住区既包括说汉语者居住的中原周围,也包括本非说汉语的农业民族居住的东北、高丽、云南。明朝建国之初,除了占据蒙古人居住的漠南地区,疆域限于说汉语的那部分汉人与南人居住区,后来逐渐吞并云南,羁縻东北,压服高丽,但从未对西藏、西域和漠北行使过主权。对明朝建立之后的元朝而言,明朝是被征服者的叛乱分离政权,尽管这分离者占据了元朝的首都和最广大的土地与人口,但元朝仍然在漠北立国,并未被征服或继承。对明朝而言,元朝的大一统名义、正朔地位需要继承,但朱元璋认为大元是被“赶的迤北去了”,并非被推翻和取代。明朝声称“我中国之民,天必命中国之人以安之”,认为自己建立的是声教所及范围内的汉族国家,虽也用不平等的态度对待周边其他民族,但不求纳入版图。由此可见,洪武时期的明朝既没有能力也没有意愿去全盘继承元朝的多民族大一统帝国,而是在元朝的一部分疆域内建立了以汉族为限的名义上的大一统王朝。明初之所以采取宫崎市定视为时代断裂现象的“锁国政策”,正因其态势、格局、民族结构不是继承元朝的,而是与北宋王朝相似。   诚然,明朝疆土中也包含了大量其他民族居住区,特别是在占领元朝的云南行省后,云贵高原被纳入明朝版图,唐宋以来接受羁縻管理的西南少数民族面临明朝的统治。在元朝,这些少数民族与汉族都是被征服者,在统治者心目中并无二致,所以政府采取了比较强硬的直接管理措施。李治安认为,元朝这种突破羁縻传统、直接管理边疆的政策,被明朝大体沿袭,“对于13世纪以后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诚如李氏所言,元朝的征服王朝性质,决定了其统治者不会从羁縻、边疆的角度去对待西南少数民族。但这不意味着汉族会就此改变对边疆少数民族的态度,在明朝心目中,这些少数民族当然属于另类,这些地区当然属于边疆。明朝虽然承认了元朝给予西南土司的各种官职名目,但这些名目所代表的土司体制,恰恰是一种有别于正常管理方式的羁縻方式。正是在羁縻观念支配下,明朝从一开始就不要求西南民族居住区编制里甲黄册,没有采取强硬的类似阅户征税的直接管理措施。至于明代后期开始出现的改土归流,则是汉族向西南地区长期大规模移民的社会后果,绝非弘扬所谓的直接管理边疆少数民族模式的政治行为。总之,对于元朝这个“多民族统一国家”而言,新兴的明朝不是继承者,而是一个不同的汉族王朝。   明朝在永乐时期迁都北京,经略四方,走向立足金元故都、突破汉族居住区界限的帝国格局,宫崎市定以此作为元明继承关系的主要内容。但是,这些现象与其说是对元朝格局的继承,不如说是极端突兀的插曲。燕王靖难的成功,是中国历史上地方藩王起兵造反唯一成功的例子,无论从战前的实力对比、人心向背,还是从战争的实际进程看,这结局都具有绝大的偶然性。永乐皇帝迁都北京,主要目的是迁都到自己的大本营,为此把大量的国力消耗在漕运上,不见得出于征略四方的雄图远略。这时明朝的确在北方边境聚集了强大的武力,大大提高了防御能力,并向北方发动了多次军事进攻。但是,军事扩张却没有为明朝带来边界的扩展,草原游牧民族区、东北渔猎民族区仍然处于直接控制的版图之外。首都偏在汉地农业区国家的一隅,与元大都坐落在疆域内中原农业民族区、东北渔猎民族区、西北游牧民族区的接合枢纽位置相比,在地点上偶然重合,在形势上则截然有别。而且随着永乐时代的结束,安南得而复失,下西洋、入东北的船队停派,漠南草原前线逐步退缩,帝国格局就更无从谈起了。   迁都北京后,明朝形成了政治军事重心在北、经济文化重心在南的局面,李治安认为这是对元朝形成的格局的继承。自南宋经济文化重心南移以来,无论元朝以前的金与南宋对峙时期,还是明朝以后的清朝,始终存在着这种南北二元重心格局。元朝和明朝都没有改变这种大趋势或日结构性特点,纵然永乐时期正视这种深层格局的必要性,消除了洪武时期所有重心偏在南方的隐患,也只能视为对大趋势的回顾,而不能视为对元朝的继承。   总之,从地缘政治的内外态势看,无论洪武时期还是永乐以后,明朝都是一个崭新的、统治原元朝版图中汉族居住区的王朝,虽然疆域辽阔,且曾武力强盛,但只在名义上强调对境外周边各族的优越地位,比北宋与周边国家的平等关系格局略胜一筹,却并未继承元朝那种一统各族、君临天下的格局和理念。无论对亚洲还是对中国而言,这都是一个地缘政治格局发生变革、断裂的时代。   制度来源   明初政治制度的来源相当复杂。明朝起自元朝内部,对元朝制度的模仿、继承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李治安明承元制说的主要关注点。建立明朝的这股势力出自元末红军,长期归属龙凤政权,其制度必然带有红军特有体制的痕迹,对于这一点,以往关注者却不多。至于明朝官方,则否认与元朝异民族和红军的继承关系,朱元璋自称“远稽汉、唐,略有损益,亦参以宋朝之典”,明朝后来大体遵循这个宣传口径,即明朝恢复汉族政治传统。其实3种来源都存在,需要辨明的是孰轻孰重。   明初君权极端膨胀,是宋金元政治传统与明初国家特征的综合产物。宋代士大夫鼓吹绝对忠君,对君权至高无上进行了理论强化。女真人最初遵循贵族同宗合作的传统开创政权,在入主中原后,君权至上理念与家族公有传统剧烈冲突,结果确立了君主奴视臣僚的野蛮专制形式。蒙古人征服中国后,英雄君主绝对专制的草原政治传统又叠加在宋金传统之上。李治安认为:“在君臣关系主奴化方面,明朝沿袭元制较多。”按,明初的君主专制,当然可以视为以上趋势的延续,但明初有特殊的一面。宋代的君权在名义上受尊崇,现实中却需要与士大夫治天下,受到官僚士大夫阶层的严格制衡;金代的君权至上对整个女真统治阶层而言是不合“古法”的;元代的君主专制则表现为重用家奴、委托臣僚,以致权相跋扈。而明初,则与此三者皆有不同。朱元璋有“恢复中华”之功,同时来自无所依傍的底层,从未凭借某个强势社会阶层或其他政治民族集团的帮助,这使得明初国家特别是君主具有空前的合法性,君权得以肆无忌惮地伸张,在阶层合作、合法性、现实运作方面各与宋金元有别。综合而言,明初的君主专制既有独特性,又有对各代大趋势的继承,对元朝的继承性则并不突出。   明初以中书省、大都督府、御史台为最高政府机构,中书省位高权重,这无疑是元朝设中书省、   枢密院、御史台,中书省大权独揽的直接遗产。但是,元朝宰相按惯例节制、干预枢密院事务,并兼领卫军,使枢密院对中书省的独立分权作用一般不能实现。明初中书省则无此等大权,当时三大机构先由勋贵高层掌管,勋贵旋让位于普通高官,这两类人均得以章、录、理、知、参、议“军国事”的名义,参与最高决策,使得三大机构隐然并列。其中,大都督府在现实运作中“兵枢交壅”,掌管“天下兵马”之“迁选、调遣”,是真正“总内外诸军事”的独立机构。这一独揽与分权的重要差别,除宫崎市定指出的重武轻文因素,实在还有其他制度来源。唐代以来,三省分权而宰相会议,最高机构的设置有集中化趋势,到金元实达顶点。而明初体制中以军事、监察分权的设计,则颇得分权之实。如果有取法前代的考虑,明朝的机构设置显然不是模仿以防止专擅为务的宋制,而是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的汉制。   更加值得注意的是,明初中央体制并非建国以后在元朝的基础上重起炉灶,而是在元末一步步由地方体制演变而来,它不一定有机会或有必要去模仿、继承元朝的中央体制。从至正十六年开始,朱元璋部红军设置江南行中书省与江南行枢密院。这无疑是元朝行省体制的翻版,其明显特点是元朝行省独揽军政事务的程度甚于中书省,而朱元璋的“江南行枢密院”也确实只是容纳武将任职的虚体。但到至正二十一年,朱元璋部开始稍具独立色彩时,便改“行枢密院”为“大都督府”,作为容纳武将任职和名义上处理军务的机构。至少在理论上,省、府对峙的模式不但比元朝的行省而且比中书省更具分权特色。至正二十四年朱元璋称王建国,江南行省升格为中书省,继续管理全境事务,同时大都督府逐渐成为统领所有军队、容纳几乎所有武将的机构,对中书省的独立分权作用有增无减。总之,明初中央体制从来没有去刻意模仿元朝中央与地方的独揽体制,而是继承了建国前即己定型的分权特征。   李治安认为,明朝继承元制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元朝创立的行省分寄式中央集权,明清“名义上废除了行省制,但省的区划并没有大的改变……只是省的数目略有增多,省级官署又裂为   二、三,分掌行政、财政、司法及军事,以收相制于外和强化中央集权之效。”然而,元朝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管理相当松散,中书省与行省在理论上是平级的,行省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全权处理地方事务,不能视为典型的中央集权。明朝建国以前,当朱元璋部的势力超出江南行省后,新设的行省、分省虽然级别与江南行省乃至后来的中书省相当,事实上却仍然受中央的直接管理。建国初期,各地分设行省、行都督府、按察司,后来行都督府改为都卫、都司,行省改为布政使司,最终形成了三司并立、分权制衡的局面,与宋代的“帅、漕、宪、仓”分领诸州事务的体制相当接近。在此期间,行省的地位一降再降,最高文职长官只是参政,低于中央的丞相、平章、左右丞,布政使级别甚至低于都指挥使,承宣布政使司的职责如朱元璋言,只是“承者,朕命也。宣者,代言之也。布者,张陈之。”总之,元朝地方级别较高、权力重且统一,明初强调中央集权,地方权力遭到中央的削弱和多个机构的瓜分,一反元朝旧制而回归到宋制。   明朝把全国疆域划分为中书省直隶区与各行省,把一府辖境划分为府直属各县与各州,无疑是继承了元朝区划制度中附近直隶、周边分管的原则。但除此之外,明初区划体制与元朝的共性就很少了。元朝在行省与路之间,在省的周边地带设有宣慰使司一级政区,中书省与行省、省与司、路与州之间呈现同样的分管模式。明初则从未设置过宣慰使司这一层级。明朝的行省虽然在名目上继承元朝,但绝大部分行省的辖境比元朝大为缩小,要么对应一两个宣慰使司,要么对应一个行省除去各宣慰使司的直隶部分,如江西行省即元朝江西行省的直隶部分,广东行省即广东道、海北海南道两个宣慰使司,山东、山西、浙江、福建、广西,即元朝的一个宣慰使司,等等。可见明初行省的规模和后来的布政司之名都是对元朝宣慰使司的改头换面,而非对行省的继承。元朝中书省、省、司以下的直接管属单位,有路、府、州三级,三者从高到低可有统属之实,即一个县可称“某路某府某州某县”。不过元朝的散府数量很少,路府州体制基本可以视为路州体制。明朝把路府州三级革新为府州两级,其府相当于元朝的路,貌似完全继承,其实有所不同。首先,朱元璋部每克元朝一路,必迅速改路为府,早期且必更张地名、官制以合宋俗。可见此府既非“路总管府”的简称,也非改为“散府”,而是恢复宋代府州军监直接统县的体制,取消了府州上一级的“路”。其次,元朝在东南地区的“路”多由南宋的府州改设,明朝建国前主要盘踞于此,省、府、县分级清晰明了。但元朝北方和西南地区的“路”辖境很大,往往统属唐宋时期的几个州,路直接管理数县,周边诸县交由各州分管。明朝没有拆分为各府州,而是仍然改路为府、管领唐宋旧州,并把北方从唐宋元以来一直作为县上一级政区的州,降格为介于府县之间的过渡型政区,取缔州所在地的县而由州直辖,但州仍统周边诸县。由此可见,明初以府统县、州为过渡的体制,是元代的直隶因素与县以上多重管领方式混及与宋代州县体制的折衷,过渡型的州则是明初的创新。可知明初地方机构的设置和管领方式,是对元朝的继承、摈弃与改造兼而有之。   对于北方征服王朝而言,地方权重、臣僚专擅、武将跋扈这些被宋朝严密防范的隐患不那么值得重视,虽然行省权重与宰相专权是元代政治的突出特征,武将跋扈与拥兵自重却显然无从谈起,君主对建国初期形成的世袭贵族集团从整体上一直优容重用、信赖有加,绝不可能去有意削弱、打击甚至消灭作为元朝统治基础的军功集团。与此相反,明初君主对勋贵武将的防范猜忌和残忍斗争,则是历史上罕见的。明初勋贵集团作为建国的主要力量,自然拥有比官僚士大夫大得多的政治发言权,这就像元代蒙古色目对汉族官僚士大夫拥有政治特权一样。但是,汉族王朝的君主不仅仅是征服统治集团的代表,还是全国百姓的代表,无法容忍特权贵族集团的优越地位。早在洪武前期,高级勋贵已经从三大机构退出,享有良田美宅,而无实际操控参预政务的机会,这与两宋之初的剥夺勋贵兵权极为相似。从洪武七年开始,朱元璋更张扬明初君主的极端威权,不惜残害国家的军事力量,持续发动了对勋贵阶层的全面清洗,最终消除了勋贵集团对政权的潜在威胁与对正常国家管理体制的干扰。这项重大政治举措与元朝君主奴视臣僚、滥杀大臣的习性表露,绝不可同日而语。   明初君主对兵将之间的关系十分忌惮,朱元璋深刻意识到兵将相熟是战斗力的基本保障,但又畏惧这种私属关系对国家秩序的破坏,所以严厉限制平时兵将之间、上下之间的结交,“非奉旨,敢有公侯门下往来及侍从出入者,斩,家产籍没。”洪武七年,明朝复位军事体制时强调:“遇有事征调,则分统于诸将。无事则散还各卫,管军官员不许擅自调用。操练抚绥,务在得宜。违者俱论如律。”这就意味着明朝在理论上取缔了兵将一体、随时备战的常备军,身在行伍的将领只有指挥临时派发给他的士兵的职责,而负责管理的武官只有管领军人而非士兵的权力。与   唐代的府兵制相比,军府与卫所均只负平时管理之责,战时均重新编组派将,后人评卫所制“得唐府兵遗意”,确非虚言。   总之,明初的君权、中央政府权力分配、中央与地方的关系、行政区划原则、兵权分配,有与元朝截然不同的特点。明初君权极端膨胀,源于宋金元传统,中央政府权力由三大机构分割,形式与汉制相似,地方权力遭中央剥夺和彻底分割,形式与宋制相似,地方区划是元制与宋制的结合,勋贵兵权遭剥夺、武将统兵受限制,则得唐宋遗意。同时,所有这些有源可循的现象,无不与明朝建国前即已形成或肇源的制度现象有关,其中有对元制的彻底摈弃、一反其道,也有对元制的改造,也有对各种模仿对象的杂揉。所以,明初政治制度既是明朝特殊建国历程的产物,也是试图全面恢复回归汉族政治传统的结果,也是对元朝制度虽不情愿却无法避免的继承的结果。明初建国特殊性与汉族传统两大因素,不仅仅体现在字面口号上,而且深刻塑造了明初政治制度的原则与理念,相较之下,对元制的继承反而更多地体现在名目、架构等表面现象上。所以,从制度的前代来源看,元明之间呈现为“变革”斯非“继承”。   变化趋势   洪武十三年,朱元璋废除宰相制度,使君权和中央政府的形态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局面。秦汉以来,宰相作为臣僚的领袖和代表与君主合作,废相意味着君臣之间的上下关系完全取代了合作关系,臣僚彻底沦为君主意愿的接受者和执行者。这是明初君权极端高涨的结果,也是明朝针对以宰相专权为标志的元朝政治的一大反动。   明朝废相的两大后果,一是出身官僚士大夫的秘书机构内阁和身为君主家奴的宦官,逐渐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君权的代理人和分割者,一是官僚士大夫变相地行使相当于宰相的部分权力。明朝的内阁在初期只是秘书机构,到中期已能与六部从容抗衡,此后更成为掌控政府事务的权力中枢,内阁首辅“赫然真相”。明朝的六部、都察院是政府最高机构,在不设宰相的情况下,其长官在朝政中的发言权相对增强,既可与内阁争锋,又可通过廷议等渠道参预决策。内阁部院大臣对决策、施政的广泛参预,与君权相应的退缩合作,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唐宋时期宰相会议的执政模式。   作为秘书,内阁在官僚士大夫阶层面前是从属于君主的代理人,而更重要的代理人是与君主私人关系更密切的宦官。明朝宦官靠窃取皇权得势,可以对臣僚形成压倒性优势,权倾一时,但对君权本身则无法构成任何威胁,与汉唐的宦官专权有根本区别。元朝的宫廷用亲信怯薛取代宦官,而外朝官僚高层莫不出身怯薛,不用宗室、重用家奴实为元朝政治的一大特色。明朝宦官的权力来自君主亲信家奴的身份,在明朝政治中的显赫地位确与元朝的怯薛有相似之处,但这首先是废除宰相制度的直接后果,与元朝模式并无内在的联系。   内阁宦官之外,明朝中央政府主要有六部、都察院、科道三股实力发挥作用。与部院大臣相比,科道官一般是品级低、资历浅的新锐官员,得以监督、谏诤之权与大臣抗衡。在明初相当长的时期里,科道官很少有独立发言的机会,只是到官僚士大夫的地位彻底稳固后,科道才在官僚阶层的内部争斗特别是阁部之争中崭露头角,到嘉靖、万历时期则甚至与整个高层乃至君主发生剧烈冲突。六科地位之尊,被时人从唐宋门下省的制度孑遗角度来认识,科道以小制大、言路无罪的独立地位及其时代背景,显然也与宋代台谏“异论相搅”和“与士大夫治天下”的传统有一脉相承之处,当然这仍然是废相之后官僚高层威权不再的结果。   洪武后期,朱元璋推动亲王之国,不但待遇优厚,而且赋予兵权和镇守边地的重任。永乐以后,亲王兵权被剥夺无余,但宗室待遇依然优厚,以致给国家带来了财政危机。宫崎市定指出,明初的同姓封建政策,继承了蒙元分封的精神,与汉族政治传统差别较大。李治安进而认为,“草原封国、中原食邑和投下私属”等分封制度在元朝死灰复燃,波及明朝,明初诸王权力很大,“能号令镇兵,且有‘清君侧’特权,无论是明前期的宗王出镇总兵,还是明后期的宗室优厚廪养,都有元朝分封制的遗留和‘阴影’。”其实,朱元璋分封亲王,只是指定亲王在某个城市的王宫居住,并不拥有草原封国那样的辖区,只是领取厚禄,并不拥有食邑,只是对所属官员、侍从、军队享有一定的人身支配权,并不拥有投下私属。元朝的分封基本上是基于裂土相赠的分家产理念,而朱元璋尽管赋予亲王比唐宋优厚得多的待遇和大得多的权力,却严格限制在亲王不损害、分割国家权益的范围内,亲王不拥有土地和人民,其私属官员军卫接受中央政府的管理和调遣,两者性质截然有别。另外,明初亲王虽然曾统兵出征,节制边地文武军队,但那都是战时被授权的临时现象。亲王平时除能对自己的护卫发号施令外,并无号令镇兵之权,更不可能有明太宗为靖难张目而编派出来的清君侧特权。朱元璋最初设计分封,不可能不考虑到西汉、西晋分封的历史教训,但到晚年仍然变本加厉、重用亲王,这既有自信心无限膨胀的背景,也有杀戮功臣后一厢情愿地信任宗亲的背景,与其说是对元朝制度的模仿或继承,不如说是无可奈何与狂妄自大的个人行为。至于明代宗室廪禄之优厚,纯属明太宗剥夺亲王兵权的配套安抚政策,这种政策又被以“祖制”即太祖之制的名义固定下来。从此,宗室一方面享受优厚待遇,一方面被极其苛刻地限制人身自由,彻底退出了政治舞台,与元代分封制度更是渐行渐远了。   朱元璋去世后,建文帝实行了短暂的改制,抛弃重典治国的理念,与民休息,并重用官僚士大夫,抑制宗室、武将、宦官等势力。明太宗夺位后,大肆攻击建文改制,以恢复祖制来标榜夺位合法性,从而使得此后明朝的政治制度呈现出新旧交织的演变脉络。一方面,祖制的威权否决了一切公然的重大制度调整,像废相、分封、兵将分离等等必须至少在形式上加以维持,另一方面,祖制的不合理成分、制度本身的演变逻辑、新的政治社会形势,又使制度在运作层面出现了大规模的变通乃至实质性改变。   李治安认为,朱元璋及其旧部“基本属北方人”,始终严厉打击江南士人,朱棣靖难更加依赖北方军人,残酷镇压建文帝重用的江南士人,两者都奉行北方本位政策,突破了明初“南人政权”的狭隘性质,洪武、永乐制度及其深远影响应该视为带有朱元璋父子个性色彩的金元北方体制的沿续。然而,濠州地处淮河以南的故宋版图,对长江以南固然可称北方,但在整个汉地范围乃至整个东亚大陆,朱元璋集团无疑是汉族中的南人、民族分布格局中的南方人,尊崇汉族制度理念的程度即使不如江南士人,也绝不应被归入继承北方体制、奉行北方本位的范畴。朱元璋虽然在苏松重赋、迁富民、南北榜案等问题上严厉打击东南士人,但其早期政权中的官僚士大夫主要仍是来自南方的浙东文士等,明朝体制的构建主要依赖杨宪、汪广洋、刘基、陈宁等南方士人,来自北方而参预制度建设的只有一位元朝使臣张昶,且建国前即遭清除,不足以导致明朝对北方体制的继承。永乐时期,出身北方军人的新官勋贵一概出身低微,也无独当一面的经验,并无足够的能力参预高级政治军事活动,遑论设范立制。遭到残酷镇压的忠于建文帝的江南士人阶层,主要来自直隶、浙江地区,而永乐政权从一开始就吸纳了大量马前迎降的江南士人,这些来自江西等地的中低级官僚,终永乐一世被宠用不移。由此   可见,对朱元璋父子系奉行北方本位、继承北制的认识是不能成立的,洪武永乐制度首先是时代的特殊产物,在此基础上的演变则可能反映对大趋势的回归。   明初一反行省总揽事权之制,模仿宋制设置三司,分理地方事务,虽然消除了割据之患,却也降低了行政效率。永乐以后,明朝派出大量部院高级文官轮驻地方,节制三司,并逐渐统一为遍设各地的差遣名目:巡抚。巡抚身份是中央临时派出的官员,无衙署与属官,所以没有坐大一方的隐患。同时,布政使司、按察使司也逐渐派官员分守、分巡各道,后又主持各道兵备,一道分领数府某项事务,府独立处理事务的权力也被削弱了。在司、府以下,明朝又逐步完善了派出巡按御史、直接干预州县事务的机制,巡按御史级别虽低却在一定意义上代表君主,对巡抚和道员又形成了制衡。巡抚、道员、巡按是在三司府州县之外另建的框架,虽非正式行政单位长官,却是司府州县的首要应付对象,这就大大强化了中央对地方、上级对下级的直接控制,与元代体制的差距越拉越大了。   明初厉行兵将分离,却忽略了一个简单事实:与元朝无外患、军驻内地的情况相反,明朝的边境线需要大量驻军,而且时刻处于战时、战备状态,将领、士兵常在行伍,不可能实现那种战时出征、平时散归的理想状态。从永乐中期开始,将领以总兵之名统兵长守一方的边镇体制,逐渐在北方边境推广开来。与边镇相应,明朝以训练为名,在京师组建了庞大的常备军:京营。京、边常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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