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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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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文件 苏市监规20193 号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 监督抽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级产品质量监督任务承检机构库各单位: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经省市场监管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12 月 5 日(此件主动公开)2 江苏省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整体提升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效能,更好地服务江苏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第二条条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生产销售的产品实施抽样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进行处理的活动。第三条第三条 监督抽查产品主要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以及质量监管中发现问题比较集中的产品。第第四四条条 监督抽查对象包括生产企业、市场实体店、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电商)等(统称为受检企业),实行生产流通领域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督抽查。第五条第五条 监督抽查依据包括:(一)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二)监督抽查产品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3 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其它执行标准、技术文件和产品质量承诺。产品质量承诺包括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实物样品表明的质量状况等。涉及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的,可以依据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三)列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目录内的产品监督抽查从其规定。第六条第六条 监督抽查根据不同产品类型,分为消费品抽查和工业品抽查。消费品抽查以优化市场消费环境为目标,重在发现和解决具体产品质量问题,抽样范围和数量、检验项目确定等应当具有针对性。工业品抽查以促进江苏企业质量提升为目标,重在发现和促进解决产业、行业质量问题,抽样范围和数量、检验项目确定等应当满足覆盖面、代表性等基本要求。第七条第七条 监督抽查根据不同任务类型,分为定期监督抽查、专项监督抽查和联动监督抽查。(一)定期监督抽查。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按照生产消费时令特点,分季度组织开展监督抽查。(二)专项监督抽查。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上级部门部署、应对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等需要,组织开展临时性监督抽查。(三)联动监督抽查。上下级或者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统一时间内对共同产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第第八八条条 监督抽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程序科学、结果公 4 正、处理有效”原则,实行统一产品代码、统一抽查规范、统一工作程序、统一归集信息、统一结果处理的“五统一”管理。第第九九条条 监督抽查实行分级实施制度。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管理、指导协调全省监督抽查工作,组织开展省级监督抽查,汇总分析全省监督抽查信息。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监督抽查,承担本行政区域内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后处理、配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样等相关工作。第第十十条条 监督抽查所需抽样、购样、检验、邮寄、样品运输、样品处置等工作费用列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经费预算,切实保障监督抽查工作顺利开展。第十第十一一条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江苏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推行监督抽查工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提高监督抽查工作效率。第二章 计划实施 第十第十二二条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省级监督抽查计划,分季度组织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制修订、上级部门部署、应对产品质量突发事件等情况,可临时调整监督抽查计划或者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5 第十第十三三条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建立省级产品质量监督任务承检机构库,有效期为2年。通过监督抽查、调查统计、数据共享等多种方式,汇集生产销售企业信息数据,建立健全省级监督抽查企业库。实施监督抽查计划时,在监督抽查企业库随机抽取抽查对象,随机匹配确定的承检机构后开展监督抽查。第十第十四四条条 监督抽查承检机构和实施方案的确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监督抽查具体计划,入库检验检测机构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编写要求(附件1)编制申报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二)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技术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专家,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评审,竞争性遴选承检机构和确定实施方案。(评审程序与评审表见附件2)(三)每类产品的承检机构原则上不少于2家。特殊情况下仅有1家检验检测机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的,须邀请具备能力的其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质量验证。(四)承检机构有2家及以上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技术专家评审得分、以往承检机构监督管理情况等方面因素,确定1家承检机构牵头负责监督抽查任务的组织实施、协调督促、汇总上报等工作。具体包括:6 1、整合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合理分配监督抽查任务;2、组织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实验室间比对;3、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数据评估;4、汇总检验结果,撰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5、监督其他承检机构工作质量和效率,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五)在监督抽查计划实施过程中遇到法律法规调整、标准变更等情况,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进行论证修改。未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第十第十五五条条 监督抽查依据的的确定,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产品涉及强制性标准的,按照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抽查。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进行监督抽查。(二)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的,按照以下依据进行监督抽查:1、优先采用企业明示的产品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技术文件,以产品标识、产品说明、广告宣传或者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2、企业拒不提供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供企业产品标准、团体标准或者技术文件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 7 方标准的次序,选择采用现行有效标准;3、无法识别产品标准版本的,按现行有效标准实施,企业提供有效证据的除外;4、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少于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推荐性标准检验项目时,缺少的项目不列入判定,但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备注中说明。(三)根据监督抽查目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对检验项目进行合理确定。消费品抽查应当覆盖以往发现问题较多的主要检验项目,工业品抽查应当覆盖产品的主要性能和安全指标。第第十六条十六条 监督抽查的抽样设计,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实施消费品监督抽查,抽样以市场实体店和电商为主、生产企业为辅,抽样批次数原则上按照生产企业占30、市场实体店占50、电商占20的比例分配。1、生产企业。江苏企业数超过抽样批次数30的随机抽取;江苏企业数不足抽样批次数30的全部抽取,剩余批次数在市场销售产品和电商产品中按照2:1的比例分配。2、市场实体店。根据抽样批次数,随机抽取抽样地区(每10批次抽1个设区市,零头数按10批次计算;130批次及以上抽满13个设区市)。每个抽样地区原则上应当覆盖商场、超市、批发(集贸)市场、专卖店或便利店(杂货店)4类实体店,随机确 8 定每类的受检实体店。3、电商。应当覆盖省内省外知名电商平台,选择电商销售的江苏企业产品和江苏电商销售的产品,随机确定受检电商。(二)实施工业品监督抽查,抽样以生产企业为主、市场实体店和电商为辅,抽样批次数原则上按照生产企业80、市场实体店和电商各10的比例分配。1、生产企业。江苏企业数超过抽样批次数80的随机抽取,合理确定大中小型生产企业比例;江苏企业数不足抽样批次数80的全部抽取,剩余批次数在市场实体店和电商中平均分配。2、市场实体店和电商。抽样范围包括本省和外省生产企业产品,抽样设计按照上述消费品监督抽查的有关要求实施。在电商无法抽样的,调整生产企业和市场实体店抽样比例。在电商和市场实体店均无法抽样的,调整生产企业抽样比例。(三)同一生产企业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产品(以下简称同一产品)在同一抽样领域(指生产企业、市场实体店、电商3类抽样领域之一)不得重复抽样。(四)对特殊产品和有特殊监督抽查要求的,根据情况确定抽样领域。第十第十七七条条 确定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其中的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整理形成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9 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查任务布置会或者信息化系统等方式下达监督抽查计划,下发监督抽查文书,并与承检机构签订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委托合同书(附件3),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等内容。监督抽查文书包括:(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附件4);(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附件5);(三)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6.1)或者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附件6.2);(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书(附件7);(五)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附件8)。第十第十九九条条 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编号为基础,按照抽查批次数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书、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进行统一编号、配套使用。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监督抽查任务的调整,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因受检企业名称变化、转产、停产、停业、搬迁等因素需要调整监督抽查企业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调整申请,同时协助修改监督抽查企业库信息。(二)因承检机构资质变化、可能影响监督抽查公正性等因素需要调整承检机构的,由原承检机构提出回避申请,省级市场 10 监管部门核准后重新下达监督抽查任务。(三)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期间发现承检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削减或者取消其承检任务;1、超出监督抽查计划产品范围抽样;2、与受检企业签有同类产品技术服务协议未主动回避;3、检验检测资质、试验设备、人员、环境条件等因素发生变化,不能满足承担监督抽查任务需要;4、被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通报存在问题的;5、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或其上级部门组织的涉及同类产品或者相关参数的比对试验结果为“不满意”的;6、发现承检机构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第第二十二十一一条条 承检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要求,建立相对独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领取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学习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相关标准、法律法规和纪律要求,制定监督抽查任务作业指导书,进一步细化工作分工、过程安排、质量控制、特殊情况处理预案、行风纪律要求等内容,做好抽样前人员安排、培训学习、文书准备、工具配备、后勤保障等工作。第三章 抽样 第一节 抽样要求 11 第第二十二十二二条条 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开展抽样工作,并随机选派抽样人员。抽样人员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检验员证,熟悉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了解掌握产品专业知识和抽样要求。现场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第第二十三二十三条条 监督抽查样品来源应当具有代表性,能够反映生产流通领域该类产品质量真实状况。对有保质期的产品,抽取样品应当满足检验及异议处理时间的要求。对涉及标准变更的产品,应当抽取执行新标准的样品。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一)受检企业未被列入监督抽查计划;(二)受检企业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三)待销产品数量不符合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要求;(四)产品自身信息与外包装或者合格证明不一致;(五)受检企业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样产品属于非销售、只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约定、未经出厂检验合格等情形;(六)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有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加工且未执行其他产品标准;(七)产品或者标签、包装、说明书标有“试制”、“处理”、“样品”字样;(八)同一产品经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督抽查合格且自抽样 12 之日起未超过6个月,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第(五)、(六)、(七)条款适用于生产企业,其余条款通用。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 发现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抽样,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终止抽样)情况说明表(附件9),经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确认(电商抽样除外)后,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一)无中文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厂名或者厂址;(二)属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未标注有效期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编号;(三)生产销售企业无营业执照及相关经营许可证书;(四)其他违反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情形。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承检机构在抽样时不得有以下行为:(一)通过任何方式事先通知受检企业;(二)超出计划范围抽样;(三)抽取样品数量超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要求。第第二十二十七七条条 监督抽查实行抽检分离制度,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所抽产品的检验工作。需在现场检验的样品除外。第第二十二十八八条条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通讯和打印设备,将抽样过 13 程产生的纸质、照片、视频、截屏等所有信息资料实时上传“江苏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并作为原始记录保存在承检机构。第二十第二十九九条条 监督抽查生产企业和市场实体店产品,抽样人员应当提前告知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但不得提前泄漏具体抽查对象信息,并根据工作需要请其安排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予以协助。参与抽样工作的监管人员应当对受检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产品质量有关情况一并进行监督检查。第二节 生产企业和市场实体店抽样 第第三十三十条条 抽样人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出示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和检验员证,送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告知监督抽查相关信息。第三十第三十一一条条 监督抽查样品应当由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人员在受检企业成品仓库或者其确认场所,确定产品批次基数或者进货及库存数后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随机抽样,并现场查验样品状态和数量。不得由受检企业抽样和送样。第三十第三十二二条条 抽样后应当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开封样。封样时在封条上加盖承检机构公章或者抽样专用章,由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人员共同签字,并注明抽样日期。对不易加贴封条的 14 产品,可以采用铅封、漆封、蜡封、钢印、拍照、录像或者其他特殊材料等防拆封、调换措施,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封样方式。第第三十三三十三条条 监督抽查所需检验样品以承检机构名义付费购买;备用样品由受检企业先行无偿提供,启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时由原承检机构另行付费购买。购买检验样品的价格原则上按照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没有标价或者虚标价格的,参照同类产品的出厂价格或者市场交易价格。不以破坏性试验方式进行检验、并且不会对样品质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样品。备用样品可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备用样品完好,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样品获取方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十第三十四四条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规范(附件6.3)现场填写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由抽样人员、受检企业人员、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人员(如有)签字,加盖受检企业有效印章(包括企业公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含有企业名称全称的印章)。对受检企业可能影响检验、判定的产品信息、技术要求、环境状态、运输要求等信息,抽样人员应当主动询问企业并在抽样单中注明。抽样人员还可以根据产品特点和抽样实际情况增加信息。15 第三十第三十五五条条 受检生产企业产品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抽样人员应当向生产企业索取标准文本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生产企业未能现场提供标准文本的,应在抽样单备注栏告知受检企业提供标准文本的时限和方式。第三十第三十六六条条 抽样人员应当以妥善方式将检验样品或者全部样品运输回承检机构,并确保样品状态不发生变化。对有特殊运输和贮存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规范有效措施。对可能影响样品状态的,不得寄送,由抽样人员按要求带回。需要受检企业协助运输样品的,须征得受检企业同意后实施,承检机构负责保障样品完好并承担样品运输费用。第三十第三十七七条条 抽样人员应当用照片或者视频实时记录现场抽样情况。抽样记录应当清晰、可追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受检企业外观,包括生产企业的企业厂门、厂牌、厂房等,或者市场实体店的企业门牌、销售柜台等;(二)受检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三)购买样品发票、收据或者经营者名片;(四)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证书;(五)抽样人员取样信息,包含抽样人员和生产企业样品基数等,或者包含抽样人员和市场实体店样品进货及库存数等;(六)样品包装、标识、铭牌,必要时打开包装后的样品状态、数量、配件、使用说明等;16 (七)抽样环境,有特殊保管要求的应当记录样品存放环境条件及控制措施;(八)封样后的样品和封条;(九)包含所抽样品、抽样人员和受检企业人员的照片或者视频;(十)受检企业人员签字确认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十一)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堆放状态;(十二)有特殊运输要求的样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存放条件。第三十第三十八八条条 因受检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搬迁、倒闭或者其他情形未能完成产品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终止抽样)情况说明表,加盖受检企业有效印章或者经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第第三十九三十九条条 受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样品价格等方式阻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认定表(附件10),列明受检企业拒绝监督抽查情况,经属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第第四十四十条条 在现场检验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样品、备用样品规范地封存于受检企业。受检企业应当保障样品完好,17 不得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第四十第四十一一条条 在市场实体店抽样后,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进行样品确认:(一)购买样品后3日内,承检机构应当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书送达样品标注生产企业进行确认。(二)生产企业自收到样品确认文书之日起7日内,应当通过传真、挂号信、特快专递等方式向承检机构反馈样品确认结果的书面材料;产品标注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应当一并寄送标准文本原件或者加盖公章的复印件、电子扫描件。(三)生产企业否认生产样品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举报投诉认定文书、公安机关立案文书、法院诉讼证明、产品包装或者实物比对材料等)。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逾期未书面反馈或者拒绝签收样品确认文书的,视为确认样品。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承检机构应当将情况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四)生产企业要求到承检机构确认样品的,生产企业确认人员应当提供企业授权书、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五)生产企业拒绝提供或者逾期未提供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文本的,按照本规范第十五条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电商抽样 18 第四十第四十二二条条 承检机构可以邀请、聘请消费者协助抽样,事先应当进行培训、备案。根据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情况,可以安排2名抽样人员买样,或者安排2名抽样人员和消费者共同买样。第第四十四十三三条条 抽样人员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要求确定购买样品数量,以承检机构或者消费者名义购买样品,索取并保留有效的购物发票或者凭证。第第四十四十四四条条 收到样品后,承检机构应当检查样品状态及数量,将符合要求的分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加贴封条。第第四十五四十五条条 抽样人员应当用照片、视频或者截屏记录抽样情况。抽样记录应当清晰、可追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电商首页截屏;(二)电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三)订单或者交易记录等销售信息;(四)电商的产品宣传信息;(五)与电商销售或者客服人员聊天记录等交易过程信息(必要时);(六)快递单和快递包裹拆封前后样品信息;(七)查验样品状态、数量、配件等信息;(八)样品封样信息。第第四十六四十六条条 抽样人员应当按照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填写规范填写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记录电 19 商、样品标注生产企业和抽取样品的相关信息。第第四十七四十七条条 收到并甄别有效样品后3日内,承检机构应当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复印件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书送达电商,并告知电商平台。同时向样品标注生产企业进行确认,确认要求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第四章 检验 第第四十八四十八条条 样品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承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样品接收、检验流转、保存、处置等管理制度,以文字、照片、视频等方式做好相关记录。(二)承检机构应当对到达样品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入样品库管理,样品库设施和环境须满足样品贮存要求。检查内容包括:1、样品封样状态是否完好;2、样品信息、数量与抽样记录是否相符;3、样品状态是否符合检验要求。(三)样品检验的每一个环节,检验人员应当对样品状态进行再次确认,并保留确认记录。(四)监督抽查期间,承检机构应当采取规范有效方式保存样品。有特殊保存要求的,从其要求。20 第第四十九四十九条条 样品检验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承检机构应当做好实验室间和实验室内数据比对等质量控制、检验要素保障等工作,推广使用检验检测数据自动化采集、盲样检测等方式方法。(二)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确定的检验项目,承检机构应当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标准方法进行检验。若标准中具有不同的检验方法,优先采用仲裁法。(三)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应当遵循原始性、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原则,具体要求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规范(附件11)。承检机构应当按规定保管原始记录,保存期限为6年。(四)在检验过程中,禁止受检企业人员进入检验现场。在复检过程中,受检企业申请并得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受检企业人员可以进入承检机构现场见证本企业样品检验过程。(五)承检机构应当对样品检验全过程进行监控并妥善保存记录,对随时间变化会影响检验结果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监控。(六)对在受检企业进行现场检验的,承检机构应当制定专门作业指导书,按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原始记录确认、封样等工作。现场检验记录应当由受检企业人员签字确认。受检企业拒绝签字确认的,应当在现场检验记录中予以说明,并保留相应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21 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遇到样品损毁、状态发生变化不符合检验要求及人员、仪器设备、试验材料异常等特殊原因影响检验任务正常进行的,承检机构应当及时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根据要求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第五十第五十一一条条 对不合格检验结果,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确认,在前款措施无效的情况下采取下一条措施:(一)承检机构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进行不合格检验结果确认,需要时进行复验检验;(二)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或者由牵头承检机构约请其他检验检测机构对不合格项目进行验证检验;(三)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判。第五十第五十二二条条 检验检测报告管理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要求(附件12)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在异议期满未收到异议申请或者异议申请处理结束后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二)检验检测报告出具和送达要求为:1、抽查生产企业产品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式2份,送达受检企业1份,承检机构留存1份。2、抽查市场实体店产品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式3份,送达市场实体店、产品生产企业各1份,承检机构留存1份。22 3、抽查电商产品的,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式4份,送达电商、产品生产企业、电商平台各1份,承检机构留存1份。(三)承检机构留存检验检测报告保存期限为6年。第第五十五十三三条条 对最终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承检机构应当组织技术专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进行分析研究,结合该类产品设计、制造和质量管理要求,形成 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建议书(附件13),提出具有针对性的问题分析和改进建议,为生产企业整改提供参考。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建议书作为检验检测报告附件送达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第第五十五十四四条条 完成监督抽查任务后,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以下清单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一)监督抽查检验数据。承检机构应当将检验数据与抽样、检验检测报告等信息对应一致后上传“江苏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二)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牵头承检机构应当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编写要求(附件14)要求撰写监督抽查分析报告,进行内部评审后上传“江苏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三)检验检测报告。合格结果检验检测报告上传“江苏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产品,将检验检测报告上传“江苏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同时 23 报送2至4套书面材料(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报送2套,在市场实体店和电商抽样的报送4套)。每套材料包括:1、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质量分析建议书;2、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回执或者快递妥投证明;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书及回执或者快递妥投证明(适用于市场实体店和电商抽样)。(四)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核算表及购样清单表(附件15)。第第五十五五十五条条 承检机构承担监督抽查任务产生的抽样费、购样费、检验费、样品运输费、邮寄费等,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核算后拨付。其中,检验费参照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费标准进行核算。承检机构应当加强内部财务管理,依据监督抽查任务委托书、样品购置清单、样品入库证明、样品购置有效发票或者凭证等办理购样费内部报销手续。无法取得有效发票或者凭证的,承检机构应当履行内部备案批准程序。第第五十六五十六条条 样品处置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由受检企业无偿提供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告知受检 24 企业在规定期限内领取检验剩余样品,履行退样手续,做好退样记录。其中,对检验结果为合格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后退还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的样品,在检验结果异议期满3个月后退还受检企业;对留样再测样品,在留样再测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退还受检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不予退还:1、检验发现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严重质量问题;2、受检企业收到退样通知后30日内不反馈意见;3、企业书面提出不需要退还样品。(二)对封存在受检企业的检验样品、备用样品,承检机构应当在样品检验合格或者异议期满后通知受检企业解封样品。(三)已确定不退还样品和购买样品保存期满后,由承检机构采取出售(包括拍卖和变价销售)、对外捐赠、销毁等方式处理。样品出售和样品销毁残料变价出售取得的价款,扣除拍卖手续、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费后上缴省级国库。第第五十七五十七条条 样品处置实行审批制度,承检机构提交样品处置请示及具体方案,经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承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样品处置制度,加强处置审批、过程监督、台账记录、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工作,规范实施样品处置。第五章 异议处理 25 第第五十八五十八条条 承检机构应当于检验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检验结果报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送达受检企业及电商平台(如有)。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限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公告送达等。第第五十九五十九条条 受检企业应当在收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书面反馈检验结果确认情况。受检企业对检验结果及样品标称生产企业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有效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或者拒绝签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的,视为无异议。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后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制作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附件16.1)送达受检企业。受理的异议申请,按照以下要求处理:(一)对监督抽查程序有异议的,核查相关证据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二)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核查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维持原检验结果;不能证明原检验结果准确需要进行复检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本次监督抽查最终结论。26 (三)对样品信息有异议的,核查样品确认情况和生产企业提交证明材料后维持或者撤销原检验结果。处理完异议申请后,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结果通知书(附件16.2)送达受检企业。第六十第六十一一条条 复检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一)复检原则上不得由原承检机构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仅有1个检验检测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二)原承检机构负责将复检样品送达复检机构,复检机构、原承检机构和受检企业应当共同确认复检样品,做好样品确认、交接等相关记录(附件16.3);受检企业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的,在其提供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可直接进行复检。由原承检机构承担复检任务的,受检企业应当事先到原承检机构现场确认复检样品,填写复检样品现场确认单(附件16.4);受检企业不到现场确认样品的,应当书面委托原承检机构直接进行复检。(三)受检企业在收到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未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或者未向复检机构出具委托书,视为放弃复检申请,维持原检验结果。封存于受检企业的样品被更换、隐匿、转移、变卖和损毁的,终止复检,维持原检验结果。(四)对能够复现检验结果的检验样品,应当选用检验样品 27 进行复检,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对异议及关联项目进行检验;对检验样品不能复现检验结果而选用备用样品的,应当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确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五)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维持原检验结果,由原承检机构根据原检验结果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变更原检验结果,选用检验样品进行复检的由复检机构综合两次检验数据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选用备用样品进行复检的由复检机构按照复检数据出具完整的检验检测报告。第六章 结果处理 第第六十六十二二条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组织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后处理工作。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承办后处理工作,或者交办给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后处理有关工作(以下统称“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第第六十六十三三条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汇总分析监督抽查信息,依法向社会发布监督抽查结果,向设区市人民政府、同级有关部门通报监督抽查情况,向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报告监督抽查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第第六十六十四四条条 对本省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按 28 照以下要求处理:(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通过“江苏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将后处理任务下达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同时相应下达以下附件:1、不合格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及质量分析建议书;2、生产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或者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及回执或者快递妥投证明;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书及回执或者快递妥投证明(适用于市场实体店和电商抽样);5、监督抽查实施方案。(二)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向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下达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附件17.1),督促企业限期整改。(三)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应当自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责令整改通知书下达之日起60日内完成整改工作,向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提交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整改表(附件17.2)并申请复查。(四)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提交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整改表后15日内,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 29 应当完成现场核查并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进行复查检验(委托文书见附件17.5)。1、复查检验的抽样、检验、异议处理等全过程按照本规范要求开展。2、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将复查不合格生产销售企业信息报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向社会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后、90日前,由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再次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处理。3、复查检验所需样品由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无偿提供。除为复查检验提供所需样品外,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未经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复查合格,不得恢复生产、销售同一产品。(五)对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及其在后处理工作中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查处情形的,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查处期间不停止整改复查工作。第第六十五六十五条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监督抽查和执法稽查协作机制,强化监督抽查中发现产品质量违法问题的查处工作,提升产品质量监管综合效能。(一)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和执法稽查机构定期分析研判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信息,研究不合格生产销售企 30 业质量违法问题查处工作,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办:1、省委省政府、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局领导关注、批示或者指示的;2、生产销售企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问题且相关问题可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3、监督抽查连续不合格的生产销售企业;4、销售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分公司、子公司等)有多家被监督抽查不合格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查办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质量违法问题的,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仍然负责该企业的整改复查工作。(三)对移交本级组织查办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质量违法问题的,后处理工作承办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要求立案查处,在规定的合理时限内报送查处结果。(四)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定期对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在后处理工作中组织查办质量违法案件情况进行指导督查,发现有案不办、办案不力、推诿扯皮等问题的予以通报并追究相关责任。第第六十六六十六条条 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和销售企业 31 (电商)登记注册地在省外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抽查结果及相关附件材料移送省外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第第六十七六十七条条 对监督抽查合格率较低、不合格企业较多的产品,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约谈不合格企业或者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指导推进后处理工作。第第六十八六十八条条 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江苏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系统”向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报送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后处理工作信息。报送材料包括:(一)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整改和复查检验情况。上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整改表、复查检验检测报告。(二)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不再继续生产、销售同一产品而未能整改复查的情况(如有)。上传企业有效证明材料。(三)不合格产品生产销售企业违法情形被立案查处情况。第第六十九六十九条条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布监督抽查信息。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布监督抽查信息。第七章 附则 第第七十七十条条 设区市、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本级监督抽查,参照本规范实施。32 第第七十七十一一条条 本规范中所称“日”为公历日。期间届满的最后1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1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第第七十七十二二条条 本规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编写要求 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方案评审程序与评审表 3、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任务委托合同书 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委托书 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通知书 6、生产销售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单及填写规范 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样品确认书 8、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单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未抽到样(终止抽样)情况说明表 10、无正当理由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认定表 11、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原始记录规范 12、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检测报告编制要求 13、不合格产品质量分析建议书 1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分析报告编写要求 15、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费核算表及购样清单表 16、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异议处理文书 33 17、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文书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 2019 年 12 月 6 日印发 34 附件1:产品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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