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卷 投标资格与商务部分
招标单位(盖章):
1 投标资格审查
1.1 投标资格审查办法
1.1.1 本办法依据国家和省、部及地方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次招标项目的规模、工程特性等制定。
1.1.2 本项目投标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即截标后对进行投标资格审查。
1.1.3 资格后审采用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负责制。
1.1.4 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担任。
1.1.5 资格后审评审办法
1.1.5.1 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成员按本办法对投标人递交已验证的资格后审材料进行资格后审。
1.1.5.2 根据本次招标规模、工程特性和对投标人投标资格要求等因素,决定本项目施工招标凡符合以下强制标准所有条款的投标人通过投标资格后审,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之一者,则该投标人不能通过本次招标投标资格后审。
1.1.6 本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强制标准如下:
1.1.6.1 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
1.1.6.2 具有有效营业执照证书;
1.1.6.3 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
1.1.6.4 拟派项目经理具有水利水电二级以上(含二级)项目经理(或注册建造师)资质证书及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并附本人身份证;
1.1.6.5 具有有效法定代表人证书或委托代理人授权书(委托代理人须是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出具劳动主管部门已备案的劳动聘用合同),并附本人身份证;
1.1.6.6 赣州市外投标单位应出具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二十天内出具的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证明;
1.1.6.7 江西省外水利施工企业及江西省内外的非水利施工企业需持有江西省水利厅颁发的《信用档案》,并到赣州市水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核备;
1.1.6.8 具有有效拟派企业施工员、质检员、造价师或造价员(预算员)、专职安全员等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上岗证书);
1.1.6.9 未被取消江西省水利工程投标资格;
1.1.6.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投标资格必备条件。
1.1.7 资格后审全过程有有关行政监督和纪检督察部门进行监督。
1.1.8 本办法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1.2 所有投标人必须与投标文件同时同地递交资格审查材料(即资格后审材料的递交截止时间同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资格后审材料的递交地点和接收人与投标文件相同),所有投标人在通过资格后审前均为潜在投标人,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为本项目投标人,为便于表述,在本招标文件中,所有潜在投标人暂均称为投标人。
1.3 资格后审材料的组成包括1.1.6条本项目施工招标资格后审强制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有效材料缺一不可。资格后审材料必须装订成册,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当副本与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4 资格后审材料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资格后审材料的每一页均必须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1.5 招标文件中要求在商务部分提交的材料中与资格审查材料要求相同的材料,其格式必须与招标文件中的要求相同。
1.6 投标人必须携带资格后审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并按招标人要求现场提交,以便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审查,否则,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1.7 经资格后审评审委员会判定为不合格的投标人,应按开标会主持人要求离开开标会现场,投标人不得在开标会现场要求对资格后审结果进行解释,否则,招标人将认为该投标人扰乱开标会秩序。
1.8 资格后审材料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袋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不密封和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资格后审材料”字样,并写明:
(1)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3)在 年 月 日 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资格后审材料必须单独装袋,不得与投标文件装于同一密封袋中,否则,招标人将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和资格后审材料,并由投标人承担其后果和责任。
若投标人未将资格后审材料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2 投标须知
2.1 总则
2.1.1 招标范围
赣州市某县城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赣州市某县城城市防洪一期工程B标段的施工进行招标,现请贵单位按本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文件。工程概况及本次招标发包的合同工作范围在此仅作简要说明,详见《技术条款》第1章第1.1节和第1.2节。合同编号为SCX/CSFH-B。
一、工程概况
赣州市某县城城市防洪一期工程B标段从自来水厂至琴江大桥,长545.5m,桩号从K1+244.5至桩号K1+790.0。堤高约8.8m,分为二级,在220高程设一宽为4m的清水平台,平台表面采用条石衬护。平台以下为浆砌石重力式挡墙,高约4m,顶宽1.1m,底宽约3m,迎水面边坡为1:0.3,背水面铅垂。平台以上为仿古城墙,桩号K1+244.5至桩号K1+604.5段,采用浆砌石堤,堤高约5.8m。墙基坐落在坚硬岩基上,浆砌石挡墙为重力式,底宽3.1m,顶宽0.6m,迎水坡采用1:0.25,背水坡1:0.2,迎水面贴仿古城墙砖。桩号K1+504.5至桩号K1+604.5,为仰斜式浆砌石堤,墙基坐落在密实原状土上,墙厚2m,前后边坡1:0.25,迎水面贴仿古城墙砖;桩号K1+604.5至琴江大桥(桩号K1+790.0)段,为仰斜式钢筋砼堤,墙基坐落在密实原状土上,前后边坡1:0.25,墙厚0.6m,迎水面贴仿古城墙砖。B标段堤顶总宽22m,中间为机动车道,路宽10m,为砼路面,城市次干道,临水侧人行道宽4.5m,城墙顶宽3.5m,临街侧人行道及绿化带宽4m。
二、本合同承包人承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
本次招标(合同编号:SCX/CSFH-B)将请中标单位承包赣州市某县城城市防洪一期工程B标段堤防工程、交通工程和其他工程等除险加固工程施工业务。
一、承包人应完成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
1、堤防工程;
2、交通工程;
3、其它工程。
二、承包人应完成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包括:
1、施工道路:新建扩建施工临时公路;
2、现场施工临时设施:施工作业及仓库临时用房、场地供水供电系统、施工机械和汽车停放场等。
2.1.2 资金来源
本工程资金来源主要为招商引资和地方自筹资金相配套。
2.1.3 投标人的资格
2.1.3.1 投标人的资格应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所有外省施工企业和本省非水利系统施工企业须到江西省水利厅办理《信用卡档案》,并到赣州市水工程招投标办公室核备;拟派项目经理需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
2.1.3.2 投标人除了应提交第7章中规定的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人员表和主要施工设备表外,还应按本款和第8章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下列证明其资格的材料:
(1)投标人的基本情况,并附投标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
资质证件的复印件及其证明。
(2)近期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
(3)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工程情况。
(4)最近三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表中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的复印件(附审计报告或其它证明材料),并说明为实施本合同拟投入的流动资金金额及其来源(附证明材料)。
(5)履约信誉的证明材料和近三年内涉及的诉讼案件资料。
2.1.3.3 在签订合同前,发包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合格的必要材料。
2.1.3.4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4 不允许任一单位对同一标段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1 除按第2.3.5条规定的替代方案的投标外,不允许一个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两份或两份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4.2 任一投标人均不准以任何方式参加其他投标人的责任方对同一标段投标。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对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下表所列文件和按第2.2.3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卷 号
章 号
名 称
—
招标资格与商务文件
1
投标资格审查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条款
4
协议书、履约保函和工程预付款保函
5
投标报价书、投标保函、授权委托书和承诺书
6
工程量清单
7
投标辅助资料
8
资格审查资料
二
技术条款
1
一般规定
2
施工导流和水流控制
3
土方明挖
4
土方填筑
5
钢筋砼工程
6
砌体工程
7
公路路面
三
附件
附件一
评标办法
附件二
招标图纸
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电传、传真和电子邮件,下同)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4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 发包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7天前在赣州市某县城行政服务中心网(网址:www.********.cn下同)上公布,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请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自行到上述网站查询,否则,后果自负。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7天前的任何时候,发包人可在赣州市某县城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发布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发包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7天内发布补充通知,则按第2.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2.2.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在赣州市某县城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发布,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自行到上述网站查询,否则,后果自负。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保函;
(3)授权委托书;
(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辅助资料;
(6)资格审查资料;
(7)施工组织设计;
(8)投标人按本投标须知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注: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包含“赣州市某县城城市防洪一期工程B标段评标办法”各项对应的内容。
2.3.2 投标报价
2.3.2.1 投标人应按第6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
2.3.2.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3.2.3 除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按第3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调价。投标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的规定提供价格指数和权重以及有关的证明材料。
2.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否则按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处理。
2.3.2.5 投标人应按第7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发包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2.3.3 投标文件有效期
2.3.3.1 投标文件自第2.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3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3.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在赣州市某县城行政服务中心网上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60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发包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发包人的
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发包人的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3.4条的规定仍适用。
2.3.4 投标保证金
2.3.4.1 投标人必须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递交投标人所在地银行系统出具的投标保函,其投标保函的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万元。未按规定面交投标保函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3.4.2 投标保证金只采用发包人认可的国家商业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投标保函应采用第5章中规定的格式,其有效期应比投标文件有效期延长期30天。
2.3.4.3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内退还,但发包人有权留下其中1~2个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待与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同时退还;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后退还。
2.3.4.4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包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2.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
(3)被招标人视为扰乱开标会秩序的投标人。
2.3.5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2.3.5.1 除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基本方案外,若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邀请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时,则投标人除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
方案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外,还可附加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说明其对基本方案的改进意见和带来的效益以及对发包人的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设计计算、技术要求、价格分析和施工工艺及其它有关资料,在封面上应标明“替代方案”字样。
2.3.5.2 投标人还可主动提出不属于发包人邀请提交的替代方案,但必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交基本方案的投标文件,并再提交承包人自己建议的替代方案,建议的替代方案也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规定。
2.3.5.3 发包人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投标人提交的替代方案。不管替代方案是否被采用,其投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2.3.6 现场勘察和标前会
2.3.6.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察勘,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除必须无记名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现场察勘外,还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行察勘,察勘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凡是未到现场察勘的投标人后果自负。
2.3.6.2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察勘现场而需进入发包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发包人同意。除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察勘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6.3 发包人在现场察勘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的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发包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6.4 发包人将于2007年4月28日下午15时在赣州市某县城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投标人察勘现场。
2.3.6.5 本次招标不组织标前会。
2.3.6.6 发包人将在投标截止日期7日前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答复意见在赣州市某县城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公布,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2.2.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在赣州市某县城行政服务中心网公布。
2.3.7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3.7.1 投标人应按2.3.1条规定的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商务和技术两部分,一式陆份,其中一份为正本,其余为副本,封面上应分别标明“正本”和“副本”字样。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2.3.7.2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2.3.7.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改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发包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改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2.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分开装袋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不密封和未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面上应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写明:
(1)发包人的名称和地址;
(2)投标的合同名称及其编号;
(3)在 年 月 日 时(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前不准启封;
(4)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加盖投标人及法定代表人签章)
2.4.1.2 若投标人未将投标文件按上述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发包人将不承担与此有关的责任。
2.4.2 投标截止时间
2.4.2.1 投标人应在2007年5月16日下午15:00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赣州市某县城行政服务中心五楼产权交易厅。投标文件应面交。
2.4.2.2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发补充通知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发包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亦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拒收。
2.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发包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2.3.7条和第2.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4.4.2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
标文件。
2.5 开标和评标
2.5.1 开标
2.5.1.1 发包人将于2007年5月16日下午15:00整在赣州市某县城行政服务中心五楼产权交易厅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参加,并在发包人指定的登记册上签名报到。若投标人未派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议,则发包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其投标文件将被退回。
2.5.1.2 开标会上将公布各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
2.5.2 评标和决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发包人公布中标结果之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发包人或有关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施加影响,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2.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发包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发包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2 .5.4.1 在开始评比前,发包人将授权评标委员会检查每份投标
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5.4.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基本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合同条件》、《技术条款》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和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重大偏离情况之一:
(1)对投标的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4.3 发包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2.5.5 算术错误的改正
2.5.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发包人将检查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改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发包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总报价。
2.5.5.2 发包人将按上述第2.5.5.1款规定的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发包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5.6 投标文件的评比
2.5.6.1 发包人仅对按第2.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
2.5.6.2 在评比时,发包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1)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扣除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备用金,但若有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竞争性计日工报价的备用金应予保留;
(3)发包人按第2.3.4.1款规定,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
(4)发包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
2.5.6.3 发包人在选择中标人时,除了考虑按第2.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的高低和合理性外,还将综合评比:
(1)施工方法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
(2)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
(3)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施工经验和素质;
(4)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
(5)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
2.5.6.4 发包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发包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2.5.6.5 评标中不考虑《合同条件》中有关价格调整规定对合同价格的影响。
2.5.6.7 评标办法见附件。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 决标
2.6.1.1 发包人在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具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按第2.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按第2.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按第2.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较低且报价合理和按第2.5.6.3款的规定进行综合评比后的最优投标人。
2.6.1.2 发包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6.2.1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不满足响应性要求时,发包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
2.6.2.2 由于发包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2.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发包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外,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的补偿金人民币(大写) 无 元。
2.6.3 中标通知
2.6.3.1 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或在延长后的投标
文件有效期内,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确认接受其投标。中标通知书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2.6.3.2 发包人向中标人发中标通知时,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6.3.3 发中标通知书前,发包人可在投标有效期内先发中标意向书,邀请拟予中标的投标人前来商谈合同事宜,谈定后再发中标通知书。
2.6.4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担保金额规定在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6.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4章内规定的格式。
2.6.5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6.6 签订合同
2.6.6.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后的7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6.6.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2.3.4.4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发包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2.6.6.3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若发包人拒签合同,发包人除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赔偿给中标人相同于投标保证金额度的赔偿金。
2.7 其他
2.7.1 根据江西省水利厅“赣水建管字[2004]73号文”的规定,对中标人按投标书所确定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实行压证上岗制,工程实施期间由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站压证管理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负责人的资格及职称证书原件。
2.7.2 投标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应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现场施工人员及设备按时进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及设备在发包人同意变更前不得变更;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原件及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原件签订合同时交由江西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心站保管,主体工程直至完成70%时为止。如若违约,发包人有权处罚直至终止合同。
2.7.3 中标人需缴纳的招标费用
(1)招标服务费按国家计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定按中标金额计算,发包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招标服务费,否则不签订合同。
(2)需缴纳的招标服务费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需考虑分摊到单价中,不单独列项。2.7.4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属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
3 合同条款
3.1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按照水利部、国家电力公司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2月联合颁布的《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2版(2000年版)中“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它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规定向承
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它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它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它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它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它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它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作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发包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点实施监理
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
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发包人应按第27.1款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
4.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发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
责。
4.13 环境保护
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发包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发包人应承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
设备和其它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发包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作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发包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它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发包人提交经发包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
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发包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发包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发包人要求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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