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内蒙古***大学校区建设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项目名称:内蒙古***大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
招 标 人:内蒙古***大学
招标代理: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日 期:二○○八年三月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条款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 设计工作内容、范围及深度
第四章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民用或专业)
第二卷 设计基础资料
第三卷 投标文件
第四卷 评标办法
第五卷 附件
第一卷 商务条款
第一章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内 容 规 定
1
项目综合说明:
项目名称:内蒙古***大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
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区
建筑规模:建筑面积约201000m2,总投资估算40000万元
结构类型及层数:详见第三章
招标范围:内蒙古***大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和校区整体建设项目综合地下管网设计本次校区建设项目设计包括生命科学实验楼58500m2、综合教学楼39500m2、工科实验楼36000m2、水利力学实验楼8000m2设计、学生宿舍楼(四栋,两栋复用设计)44000m2、学生食堂15000m2(以上面积均为估算,各类校舍具体面积以实际设计面积为准)。
设计周期:2008年4月25日至2008年6月10日完成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2008年6月25日前完成基础图设计,2008年8月10日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
合同名称:内蒙古***大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合同
3
资金来源:自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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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为:90天(日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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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保证金:投标人提供5万元的投标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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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时间:技术答疑会时间另行通知;技术答疑会后递交的质疑文件将拒绝答复。
答疑地点:内蒙古***大学后勤处会议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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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现场:请与招标人联系自行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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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光盘1套(用Microsoft Word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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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递交至:内蒙古
地 点: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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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截止时间:2008年4月21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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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标时间:2008年4月21日下午15:00(北京时间)
地 点: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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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办法:按照百分制评标办法综合评定
13
有关本项目招标变更通知的详细内容,详见公司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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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户 名: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开 户 行:
帐 号: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项目说明
1.1.1 项目名称:内蒙古***大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
1.1.2 建设地点:呼和浩特市***区;
1.1.3 建设规模:项目批复总投资7.2亿元,总建设规模303700平米;一期建筑面积约201000m2,总投资估算4.0亿元;框架结构、建筑工程及配套基础设施。
1.1.4 工程性质:公用;
1.1.5 资金来源:自筹;
1.1.6 批准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内发改社字[2008]119号》。
第二条 项目法人
2.1法人名称:内蒙古***大学;
2.2建设单位:内蒙古***大学;
2.3地 址:
2.4联 系 人:
2.5联系电话:
第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
3.1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内蒙古***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3.2 住所或地址:呼和浩特市***区大学东街亚辰大厦三楼;
3.3 联系人:
3.4 联系电话:
3.5 邮政编码:
第四条 投标人资质要求
4.1 资格预审的标准:
参加本次资格预审的设计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足够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对本项目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1) 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必须经年检合格;
(2) 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3) 参加项目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专业负责人,应具有丰富的建筑设计经验;
(4) 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 提供近三年内完成同结构、同规模类似工程5个及以上;
(6) 驻呼和浩特市以外的设计单位,若中标后必须在呼和浩特市设有联络处;
(8) 投标人的主要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完成本项目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应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未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专业应当具有本专业或者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技术职称从事本专业工作10年以上);
(9) 投标人信誉良好,以往与本项目业主无纠纷。
4.2外国企业承担初步设计(基础设计)、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必须选择至少一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合作设计,且在所选择的中方设计企业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接设计业务。外国企业应当提供以下能满足建设工程项目需要的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均要求有外国企业所在国官方文字与中文译本两种文本。
(1)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
(2) 所在国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和企业保险证明;
(3)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公证机构出具的企业工程设计业绩证明;
(4) 所在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业组织核发的设计许可证明;
(5) 国际机构颁发的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认证证书;
(6) 参与中国项目设计的全部技术人员的简历、身份证明、最高学历证明和执业注册证明;
(7) 与中方设计企业合作设计的意向书;
(8) 其他有关材料。
4.3 招标人按资格预审标准对申请人的业绩、信誉和人员能力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均可参加投标,不受名额限制。
4.4 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投标人代表应该递交一份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第五条 招标范围
5.1 投标人提供的工作内容包括: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工程概预算
文件、提供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清单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阶段的指导和监督,进行施工前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
第六条 投标费用
6.1 投标费用自理,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不再给予投标人经济补偿。
6.2 投标人应承担其现场考察、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第七条 招标文件
7.1 招标文件包括下述文件
7.1.1 投标人须知
7.1.2 设计基础资料
7.1.3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7.1.4 投标书的格式
7.1.5 评标办法
7.2 招标文件的澄清
投标人如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内容进行澄清,应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址以书面(传真)的方式通知招标人。凡在投标截止日前5日以前提出要求澄清的问题,招标人均将予以答复。招标人的答复的副本将交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部分答复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3 场地勘察与技术答疑会
7.3.1 场地勘察时间:与内蒙古***大学联系随时进行场地勘察。
7.3.2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和有关资料,尽力澄清一切疑点,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投标人需要澄清的一切问题可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考察现场由招标人负责组织,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3.3 招标人准许投标人及其代表为了考察现场而进入现场和有关场地。但投标人及其代表应对由于现场考察而引起的人身伤亡、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以及任何其他额外损失、损坏费用负责,招标人不负责任何责任。
7.3.4 技术答疑会时间:另行通知。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及招标人的解答,将统一整理为按时序编号的书面补充材料,发给所
有投标人。补充材料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补充材料如与原招标文件不符,以最新的修改为准。
投标人应该在收到的书面补充材料首页上签字盖章,并立即传真给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说明收到有关资料。
7.4 招标文件的修改
7.4.1 招标人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将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若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15日内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招标人有权通知所有投标人顺延投标截止日期。
7.4.2 该修改文件将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以书面方式尽快确认收到的修改文件。
第八条 投标书的编制
8.1 投标书的语言
8.1.1 投标书及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以中文(汉语)为主导语言。
8.2 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8.2.1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书应包含下列文件:正确填写的投标书及本文件第三卷所列的所有文件,但可以按同样格式加以扩展。
第九条 投标报价
9.1 投标人的投标价应是设计单位按本次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容所提供的全部图纸、计算书、报告及现场服务等各项内容所需的费用、税金及利润。
9.2 投标人可参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委和建设部颁布的2002年修订本《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结合本次招标要求、设计项目内容和本企业的实力、设计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计费标准。该投标报价包括投标人完成本次招标项目涉及的所有内容、工作量和提供全套设计文件及后续服务的全部费用。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为完成本项目的合同价,除发包人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设计由发包人和中标人双方参照合同额和投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另行协商增减设计费用外,其它费用未经发包人认可一律不予调整。
投标一览表的投标价应是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工程概预算文件、提
供有关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清单并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对所承担设计任务的建设项目应配合施工阶段的指导和监督,进行施工前设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的总费用。
9.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设计费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整。
9.4 有效投标的确定:
9.4.1 本次招标不设标底;
9.4.2 设定拦标价上限、下限值,凡进入该范围(不含上下限)的投标均为有效投标,超出此范围为无效投标;
9.4.3 本工程不保证有效投标文件中的最低价中标。
9.5 评标标底的确定:
9.5.1 评标标底根据各有效投标的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拦标价上限值和下限值各占一定权重比例综合确定。
第十条 投标书的有效期
10.1 投标书的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后90天,在此期限内,所有的投标书均保持有效。
第十一条 投标书的签署
11.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栏的规定份数向招标人提供投标书,当正本与副本有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2 投标书应用不褪色的墨水书写或打印,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将授权委托书附在其内。
11.3 投标书的任何一页一般不得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均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在改动处盖章。
第十二条 投标书的送达
12.1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2.1.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先分别密封在一个内层包封中,再一起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层包封上正确标明“正本”和“副本”。(在内外层包封有缝处必须加盖公章或密封章)。
12.1.2 内层和外层包封都应写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合同名称、工程名称、招标编号,并注明开标以前不得开封。在内层包封上还应写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邮政编码,并在封
口处加盖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印章,以便投标出现逾期送达时能原封退回。
12.1.3 如果内外层包封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项目法人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误或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提前开封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12.2 投标文件递交至前附表第9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12.3 投标截止日期:
12.3.1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9栏所述地点,在第10栏规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12.3.2 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标文件,将原封退还给投标人。
12.4 投标书的更改与撤回
12.4.1 在递交投标书截止时间以前,允许投标人更改或撤回投标书,此种要求必须书面提出,并经投标书签字人签署。此种要求的书面文件必须按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要求进行封记,否则无效。
12.4.2 在投标书有效期内,投标书不得进行实质性更改或撤回。
第十三条 开标与评标
13、开标
13.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于前附表11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
13.2 开标会议
开标会议在所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投标单位代表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能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
13.3 开标监督和开标会议主持
开标会议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并主持开标,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和按要求编制,但按规定提交合格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
14、陈述
14.1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确定是否要求投标人对各自的投标设计方案进行陈述。
14.2 陈述过程中,投标人不得泄露投标人名称和陈述人的姓名,陈述所需的演示图像和
资料上也不得出现投标人的标识,否则该投标方案将会被视为不合格而被废标。
14.3 投标人不得在陈述的现场拍照和摄像。
14.4 陈述的语言为中文,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配中文翻译。
投标人的陈述形式可采用Microsoft Power Point幻灯片方式。
15、评标过程的保密
15.1 在公布评标结果之前,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将不会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15.2 投标人在此过程中对招标人施加任何影响的行为,将会导致取消对其投标文件评定的资格。
15.3 在拆封投标文件时,监察人员将对投标人递交的建筑设计方案文件进行编号,编号是随机进行的,在结束评标之前,编号和投标人的对应关系将对评标委员会保密。
16、评标委员会
16.1 招标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第82号令《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国家7部委第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评标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6.2 评标委员会负责投标建筑设计文件和商务文件的评审。
16.3 所有评标委员均应与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17、投标文件的初步审查
17.1 在详细评审前,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上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17.2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内容,招标人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对其它投标人造成损害或影响。
17.3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
17.4 如果投标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其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经评标委员会初审将被视为废标:
17.4.1 投标文件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
17.4.2 投标人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17.4.3 无投标有效期或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7.4.4 投标文件未密封的;
17.4.5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字迹模糊、难以辨认,或未按照规定填写的;
17.4.6 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17.4.7 对招标文件未进行实质性响应的;
17.4.8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加盖公章的;
17.4.9 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17.4.10 在投标人的陈述过程中,透露投标人标识或个人姓名的;
17.4.11 在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比较和推选的过程中,有不正当地对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或行为,或不正当地企图影响评标委员会正常工作的;
17.4.12 投标文件中有故意虚假陈述的;
17.4.13 投标过程中有欺诈行为的;
17.4.14 不符合本须知第12.1条规定的。
18、评标货币
评标货币为人民币。
19、评标办法和程序
19.1 评标委员会在技术文件有效性的基础上,在符合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图纸,从技术、造型、功能、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19.2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递交的商务文件,从设计力量的组成、能力、技术投入、投标报价水平、服务保证、承诺、业绩和信誉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审。
19.3 评标委员会根据方案评选和商务评审的综合评标情况,形成书面评标报告,并将排序前2名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由招标人确定。
20、评选原则
20.l 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设计规范、规程和规定及此次建筑设计招标文件的各项规定,必须符合规划、消防部门规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视为不合格作品。
20.2 设计成果严重违反投标文件要求或技术经济指标严重超标或失实,或被2/3以上专家评委成员认为严重不符合本次招标要求的视为不合格。
20.3 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准确、合理,可作为工程投资及总体决策的参考。
20.4 除了以上对方案的评价之外,评选还将综合考虑该设计单位的综合实力以及对设计报价和设计周期的承诺。
21、商务评审
21.1 商务评审主要审查商务文件对招标文件各项条件和要求的响应性和符合性。
21.2 商务文件的评审采用综合评审的办法,主要包括:
21.2.1 投标人的资格和资质情况;
21.2.2 投标人的业绩;
21.2.3 本项目总设计师情况(包括技术水平、主要业绩和荣誉);
21.2.4 本项目设计人员的投入情况(包括人员数量和技术水平);
21.2.5 项目质量保证体系的具体措施;
21.2.6 投标人的信誉、财务状况;
21.2.7 中标后的承诺,特别是设计费报价水平和设计工作周期;
21.2.8 对设计合同条款的响应性,投标人应对设计合同条款的接受程度,按完全接受、部分接受和不接受等三类划分,按条款顺序填写。设计合同条款响应表其中对部分接受的条款需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承诺最终以招标人裁定为准;对于不接受条款将通过澄清和设计合同商谈解决。如不接受条款过多或有实质性条款不接受将影响评标结果。
21.3 商务评审采用如下程序进行:
21.3.1 评标委员会根据26.2条确定的评审原则制定评审细则(办法另外制订,在评标之前公布并由评标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21.3.2 按照确定的评审细则对各投标人的商务文件进行评审。
21.3.3 就商务文件提出质疑,并由招标人按照第27条规定要求投标人做出书面答复。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22.1 为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可以要求任何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澄清其投标文件,澄清内容涉及建筑设计方案文件和商务文件的任何问题,但不寻求、不提供、不允许实质性内容的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信函形式或传真进行。
22.2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27.1条规定做出的答复应递交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正本应由投标人签署,副本不能出现任何工程详细规划及设计方案招标文件签署和投标人名称的文字。监察人员按照上述建筑设计方案文件的编号对答复文件副本进行编号,并递交评标委员会。正本由监察人员保存备查。投标人的澄清回复构成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3、评标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23.2 评标报告经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并应当如实记载以下内容:
23.2.1 投标文件一览表;
23.2.2 废标情况的说明(如果有);
23.2.3 评标办法或标准一览表;
23.2.4 评标报告。
24.10 中标通知书
招标人将评标结果报经有关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4.11 合同订立
24.11.1 在发出中标通知书30日内,中标人应和招标人订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24.11.2 合同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四条 投标保证金及服务费
25.1 投标人应提供不少于前附表第5项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
25.2 投标保证金方式:呼和浩特市地区可采取现金或合格的支票;外埠可采用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
25.3 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拒绝,如提供的支票、汇票是虚假的、将导致废标。
25.4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尽快退还(无息),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后的3天。
25.5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后,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中标服务费,并提交履约保函后无息退还。
25.6 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
25.6.1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5.6.2 中标单位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书。
25.7 招标服务收费:执行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改委《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规
定,招标代理服务费经招标人同意由中标人支付。
第十五条 其他
26.1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所有。招标人不受将合同授予任何投标人的约束,招标人有权接受任何一份投标文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26.2 本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发出的要约寻求,投标人参加投标均视为承认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及附件的所有条款,并承诺一旦中标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要求的质量和进度完成全部委托任务。
26.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26.4 投标人应承担其现场考察、编制和提交投标文件有关的一切费用、损害和人身伤亡事故责任,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26.5 投标人应指定一名投标事务负责人,负责阅读和理解招标文件及随后收到的有关资料,协助有关人员尽力克服各种投标失误。
第三章 设计工作内容、范围及深度
一、设计要求
1、完成建筑部分全部施工图设计;结构基础(地基基础和地下工程)以上部分的施工图设计;结构基础(地基基础和地下工程)以下部分、电气、给水排水、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热能动力等的全部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2、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有关规定及其它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业主和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若业主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设计修改,应无条件执行。
3、按进度计划保证质量完成设计总承包,严格控制工程规模及标准。
4、负责编制完整的初步设计概算工作(包括外方完成的初步设计部分)。
5、配合业主完成工程招标工作,编制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文件,参与业主评标及选材等工作。
6、在设计和施工各阶段,按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必要时进行驻场设计,协助业主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做好现场服务。
7、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负责编制、提交工程竣工图以及与此有关的后续服务等工作。
8、设计监理任务:对工程设计的目标进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全面维护业主委托的项目合法权益,为业主提供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意见,按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做好工程设计文件的检审工作,协助业主做好对设计单位的工作质量、进度的考核工作。
9、主要工作的内容:
9.1协助业主编制设计任务书;
9.2审查设计总承包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点、初步设计,是否满足业主所提出的功能使用要求,是否满足国家规定的具体要求和设计规范;
9.3检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图纸;
9.4督促设计单位限额设计,优化设计;
9.5对工程设计深度和质量做出评价。
10、本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部分,商务谈判时再行协商。
二、设计内容、范围及要求
1、基本内容:内蒙古***大学校区建设项目设计和校区整体建设项目综合地下管网设计。
本次校区建设项目设计包括生命科学实验楼58500m2、综合教学楼39500m2、工科实验楼36000m2、水利力学实验楼8000m2设计、学生宿舍楼(四栋,两栋复用设计)44000m2、学生食堂15000m2(以上面积均为估算,各类校舍具体面积以实际设计面积为准)。
2、设计周期:2008年4月25日至2008年6月10日完成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2008年6月25日前完成基础图设计,2008年8月10日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
3、结构类型:框架结构。
第四章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设计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设计,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依据下列文件签订: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 3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本合同设计项目的内容:
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费等见下表。
序号
分项目名称
建设规模
设计阶段及内容
估算总投资(万元)
费率
估算设计费(元)
层数
建筑面积(m2)
初步设计
施工图
第三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四条 设计人应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
序号
资料及文件名称
份数
提交日期
有关事宜
第五条 本合同设计收费估算为______元人民币。设计费支付进度详见下表。
付费次序
占总设计费 %
付费额(元)
付费时间
(由交付设计文件所决定)
第一次付费
20%定金
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
第二次付费
第三次付费
第四次付费
第五次付费
说明:
1.提交各阶段设计文件的同时支付各阶段设计费。
2.在提交最后一部分施工图的同时结清全部设计费,不留尾款。
3.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概算)核定,多退少补。实际设计费与估算设计费出现差额时,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本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设计费。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问内向设计人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讨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四条规定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员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问。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
在未签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应按收费标准,相应支付设计费。
6.1.3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设计人能够做到,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赶工费。
6.1.4发包人应为派赴现场处理有关设计问题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便条件。
6.1.5发包人应保护设计人的投标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计算软件和专利技术。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对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6.2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发包人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规定的进度要求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并对其负责。
6.2.2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6.2.3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年。
6.2.4设计人按本合同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资料及文件。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本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但应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设计人应保护发包人的知识产权,不得向第三人泄露、转让发包人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有权向设计人索赔。
第七条 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7.2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按7.1条规定支付设计费。
7.3设计人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员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损
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设计人责任大小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____________%。
7.4由于设计人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设计资料及设计文件的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八条 其他
8.1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派专人留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8.2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自费向有关出版部门购买。本合同第四条规定设计人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份数超过《工程设计收费标准》规定的份数,设计人另收工本费。
8.3本工程设计资料及文件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设计人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的设计人员配合加工定货时,所需要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4发包人委托设计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它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8.5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
8.6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8.7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8.8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发包人________份,设计人________份。
8.9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并在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订金后生效。
8.10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到项目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8.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可的来往电报、传真、
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12其它约定事项:
发包人名称:(盖章) 设计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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