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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项目(西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文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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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小城镇建设项目(西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技 术 规 范 二 〇 〇 六 年 一 月 目录 第100章 总则 第101节 通则……………………………………………………………………1 第102节 工程管理………………………………………………………………9 第103节 临时工程与设施………………………………………………………20 第104节 承包人驻地建设………………………………………………………23 第105节 监理工程师驻地建设…………………………………………………26 第200章 路基土石方 第201节 通则……………………………………………………………………28 第202节 场地清理………………………………………………………………30 第203节 路基挖方………………………………………………………………32 第204节 路基填方………………………………………………………………38 第205节 特殊地区路基处理……………………………………………………45 第206节 路基整修………………………………………………………………47 第300章 路面 第301节 通则……………………………………………………………………49 第302节 垫层……………………………………………………………………53 第304节 石灰粉煤灰稳定土底基层……………………………………………55 第305节 石灰粉煤灰稳定碎石基层……………………………………………59 第307节 透层、粘层和封层……………………………………………………63 第308节 热拌沥青混合料面层…………………………………………………65 第311节 侧石与缘石……………………………………………………………77 第312节 人行道与广场…………………………………………………………80 第600章 排水管道 第601节 通则……………………………………………………………………88 第602节 沟槽开挖土方…………………………………………………………90 第603节 管道基础………………………………………………………………94 第604节 管道铺设………………………………………………………………97 第605节 回填土方(沟槽还土)………………………………………………108 第606节 排水管道构筑物………………………………………………………111 第700章 排水沟渠 第701节 通则……………………………………………………………………115 第703节 管渠……………………………………………………………………116 第1000章 中水工程 第1001节 通则……………………………………………………………………119 第1002节 沟槽开挖土方…………………………………………………………121 第1003节 管道基础………………………………………………………………125 第1004节 管道铺设………………………………………………………………126 第1005节 回填土方(沟槽还土)………………………………………………133 第1006节 中水管道构筑物………………………………………………………135 第100章 总 则 101 通 则 101.01 范围 1、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或改建市政工程项目的施工及管理。 2、工程在施工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隐蔽工程以及施工原始资料和记录,均应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一系列的控制与检查,使工程质量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每一章节的施工要求中均对质量标准、质量等级、检验内容和方法等提出了要求。如有未写明之处,应按照国家和建设部以及天津市有关规定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本规范仅为方便起见划分为若干章节,阅读时应将本规范视为一个整体。 4、凡本规范或与本规范有关的其他规范及图纸中未规定的细节,或在涉及到任何条款的细节没有明确的规定时,都应认为指的是需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本市市政工程的常规做法。 101.02 定义 1、本规范中使用的工程名词术语均采用《道路工程术语标准》(GBJ124-88)及《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公路工程名词术语》(JTJ002-87) 等标准文件中所列的词语及其定义。 2、凡在本规范中使用的下列名词,其含义为: 日历日:日历上所示的每一天。 工作日:除了双休日与法定假日以外的每个日历日。 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文件及监理服务合同的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人员。 工程或工作、作业:指根据合同规定,或根据合同合理地推及的,为本工程(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施工与维护所需要的劳务(包括管理)、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提供或作业。 图纸:由业主在合同文件列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包括变更的),满足设计要求的总体图、标准图、构造图以及表格、资料、说明。 施工工艺图:要求承包人提供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表,应力图表,装配图、安装图、结构骨架图,其他补充图纸或此类资料。 变更令: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变动,增加和取消的规定所发出的指令。 3、本规范的编写,分别按章、节、小节、条、款、项、目序次排列,在规范中相互引用条文时,其表示方式示例如下: 300章,400章…… 301节,302节…… 301.01小节,301.02小节…… 301.01-1条,301.01-2条…… 301.01-1(1)款,301.01-1(1)款…… 301.01-1(1)a项,301.01-1(1)b项…… 301.01-1(1)a(a)目,301.01-1(1)a(b)目…… 101.03 缩写词 1、国家有关部门、协会所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本规范中采用以下各缩写词来表示国家各部门、协会所发布的文件、标准与规范。 GB/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推荐性。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 GBJ/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基本建设方面,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推荐性。国家计委或建设部颁布) JTJ/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本建设方面,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推荐性。交通部颁布) JGJ/T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基本建设方面,前者为强制性,后者为推荐性。建设部颁布) CECS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基本建设方面。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 2、计量支付单位 计量支付单位应采用如下缩写符号: 米 m 千牛(顿) kN 毫米 mm 千帕(斯卡) kPa 平方米 m2 兆帕(斯卡) MPa 平方毫米 mm2 摄氏度 ℃ 立方米 m3 小时 h 千克 kg 分 min 吨 t 秒 s 101.04 标准与规范 1、在工程实施中所采用的材料、设备与工艺,应符合本规范及本规范引用的其它标准与规范的相应要求。 2、在工程实施中,所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如果有局部修订或新颁,在报业主及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承包人应执行新的标准或规范。 3、对于过程所采用的标准或规范的任何部分,当承包人认为改用其他标准或规范,能够保证工程达到更高质量要求时,承包人应在42天前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采用,否则,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本规范。但这种批准,应不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任何责任。 4、当适用于工程的几种标准与规范出现意义不明或不一致时,应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就此向承包人发出指令。除非本规范另有规定,在引用的标准或规范发生分歧时,应按下列顺序优先考虑: a.本规范 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c.有关部门及本市的标准与规范。 101.05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1、一般要求 (1)用于工程施工的一切施工机械,必须类型齐全,配套完整,并能满足施工质量和进度的要求,其机械状况应能满足工程及施工安全的要求,并能完成保证质量的作业。 (2)施工机械的使用与操作,应不使路基、路面、结构物、邻近的公共设施、财产或其他道路收到损伤、损坏或造成污染。 (3)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机械设备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若监理工程师发出了变更令,承包人就应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令执行。 2、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 (1)如规范要求某项作业需由某施工机械来完成,则必须使用该种施工机械,除非监理工程师批准使用其他机械。 (2)如果承包人要求使用非规范规定的施工机械,则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申请,对替换使用的施工机械应充分说明和解释做出这一变动的原因。 (3)上述书面申请必须获得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替换施工机械方可投入使用,同时,丝毫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所规定的责任或义务。 (4)如果替换的机械经试用后,监理工程师判定其作业成果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承包人应中止使用该替换机械,并按照监理工程师指示仍使用规范要求的施工机械进场,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根据工程的实施,承包人在提交进度计划时应附上一份详细的进场施工计划表。表中应包括各种机械的形式、能量大小、功率、产地、出厂日期、数量以及进入工地的日期,并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时间内将表列所有施工机械装备运至工地,没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施工机械运出工地。 101.06工程量分计量 1、一般要求 (1)本规范所有工程项目,除个别注明者外,均采用中国法定的计量单位,即国际单位及国际单位制导出的辅助单位进行计算。 (2)本规范的计量与支付,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以及图纸同时阅读。工程量清单中的支付项目号和本规范章节编号是一直的。 (3)任何工程项目的计量,均应按本规范规定或监理工程师书面的指示进行。 (4)按合同提供的材料数量和完成的工程数量所采用的测量与计算方法,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所有这些方法,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或认可。承包人应提供一些计量设备和条件,并保证其设备精度符合要求。 (5)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一切计量工作都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测量、记录。有承包人签名的测量记录本,应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和保存。 (6)工程量应由承包人计算,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工程量计算的副本应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师保存。 (7)全部必需的模板、脚手架、装备、机具、螺栓、垫圈和钢制件等其他材料,应包括在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有关支付项目中,不得单独计量。 (8)除监理工程师另有批准外,凡超过图纸所示的面积或体积,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9)承包人应严格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采购检验工作、沥青混凝土、沥青碎石、水泥混凝土、高标号水泥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电子计量设备称重,因不符合计量规范引发质量问题,所发生的费用有承包人承担。 (10)如本规范规定的任何分项工程或其细目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则应被认为是其他相关工程的附属工作,不再另行计量。 2、重量 (1)凡以重量计量或以重量作为配合比设计的材料,都应在精确与经批准认可的磅秤上,由称职合格的人员在监理工程师指定或批准的地点进行称量。 (2)称重计量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监理工程师在场;称量记录;载有包装材料、支撑装置、垫块、捆束物等重量的说明书在称重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作为依据。 (3)钢筋、钢板或型钢计量时,应按图纸或其他资料标示的尺寸和净长计算。搭接、街头套筒、焊接材料、下脚料和定位架立钢筋等,应不予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应以吨计量。钢筋、钢板或型钢由于理论单位重量与实际单位重量差异而引起材料重量与数量不相匹配的情况,计量时不予考虑。 (4)金属材料的重量不得包括施工需加放或使用的灰浆、楔块、填缝料、垫衬物、油料、接缝料、焊条、涂敷料等的重量。 (5)承运按重量计量的材料的货车,应每天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称出空车重量,每辆货车还应标示清晰易辨的标记。 (6)对有规定标准的项目,例如钢筋、金属线、钢板、型钢、管材等,均有规定的规格、重量、尺寸等指标,这类指标应视为通常的重量或尺寸。除非引用规范中的允许偏差值加以控制,否则可用制造商的允许偏差值。 3、面积 除非另有规定,计算面积时,其长、宽应按图纸所示尺寸或监理工程师指示计量。对于面积在1m2以下的固定物(如检查井等)不予扣除。 4、结构物 (1)结构物应按图纸所示净尺寸线,或根据监理工程师指示修改的尺寸线计量。 (2)水泥混凝土的计量应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并已完工工程的净尺寸计算,钢筋的体积不扣除,倒角不超过0.15m×0.15m时不扣除,体积不超过0.03m2的开孔及开口不扣除,面积不超过0.15m×0.15m的填角部分也不增加。 (3)所有以延长米计量的结构物(如管涵等),除非图纸另有标示,应按平行于该结构物位置的基面或基础的中心方向计量。 5、土方 (1)土方体积可采用平均断面法计算,但与似棱体公式(Prismoidal formula)计算结果比较,如果误差超过±5%时,监理工程师可指示采用似棱体公式。 (2)各种不同类别的挖方与填方计量,应图纸所示界线为限,而且应在批准的横断面图上标明。 (3)对于填方的土方量,应按压实后的纵断面高程和路床面为准来计量。承包人报价时,应考虑在挖方或运输过程中引起的体积差。 (4)在现场钉桩后56天内,承包人应将设计和进场复测的土方横断面图连同土方的面积与体积计算表,一并提交监理工程师批准。所有横断面图,都应标有图题框,其大小由监理工程师指定。一旦横断面图得到最后批准,承包人应交给监理工程师原版图及三份复制图。 6、运输车辆体积 (1)用体积计量的材料,应以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车辆装运,并在运到地点进行计量。 (2)用于运输以体积计量的车辆,其车箱的形状和尺寸应使其容量能够容易而准确地测定并应保证精确度。每辆车都应有明显标记。每年所运材料的体积应于事前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相互达成书面协议。 (3)所有车辆都应装载成水平容积高度,车辆到达送货点时,监理工程师可以要求将其装载物重新整平,对超过定量运送的材料将不予支付。运量达不到定量的车辆,应被拒绝或按监理工程师确定的体积接收。根据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应在货物交付点,随机将一车材料刮平,在刮平后如发现货车运送的材料少于定量时,从前一车起所有运到的材料的计量都按同样比率减为目前的车载量。 7、重量与体积换算 (1)如承包人提出要求并得到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批准,已规定要用立方米计量的材料可以称重,并将此重量换算为立方米计量。 (2)以重量计量换算为体积计量的换算系数应由监理工程师确定,并应在此种计量方法使用之前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8、沥青和水泥 (1)沥青和水泥应以千克(kg)计量。 (2)如用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装运沥青材料,可以按经过检定的重量或体积计算沥青材料的数量,但要对漏失量和泡沫进行校正。 (3)水泥可以以袋作为计量的依据,但一袋的标准应为50kg,散装水泥应称重计量。 9、成套的结构单元 如规定的计量单位是一成套的结构物或结构单元(实际上就是按“总额”或称“一次支付”计的工程细目),该单元应包括了所有必需的设备、配件和附属物以及相关的作业。 10、标准制品项目 (1)如规定采用标准制品(如护栏、钢丝、钢板、轧制型材、管子等),而这类项目又是以标准规格(单位重、截面尺寸等)标识的,则这种表示可以作为计量的标准。 (2)除非采用标准制品的允许误差比规范的允许误差要求更严格,否则生产厂确立的制造允许误差不予认可。 101.07 图纸 1、业主提供图纸的工程数量表内数值,仅供施工作业时参考,并不代表支付项目,因此不能作为计量与支付的依据。 2、承包人施工时应该核对图纸中标注的构造物尺寸和标高。发现错误时,应立即和监理工程师联系,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尺寸与标高实施。 3、合同授予后,监理工程师(业主)可提供进一步的详细图纸或补充图纸,供完成施工工艺图参考。但这并不免除承包人完成施工工艺图和对施工质量负责的任何义务。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图纸使用计划,以保证施工进度不被延误。 101.08 税金和保险 1.承包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缴纳工商统一税。 2.在施工期及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保险,包括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 3.承包人应按照合同条款要求办理其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和雇用职工的安全事故保险,其费用由承包人负担。 101.09 各支付项的范围 1、承包人应得到并接受按合同规定的报酬,作为实施各工程项目(不论是临时的或永久性的)与缺陷修复中需提供的一切劳务(包括劳务的管理)、材料、施工机械及其他事务的充分支付。 2、除非另有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各支付细目所报的单价或总额,都应认为是该支付细目全部作业的全部报酬,包括所有劳务、材料和设备的提供、运输、安装和维修、临时工程的修建、维护与拆除、责任和义务等费用,均应认为已计入工程量清单标价的各工程细目中。 3、工程量清单未列入的细目,其费用应认为已包括在相关的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中,不再另行支付。 101.10 计量与支付 属履行101节中各项要求的,除101.08小节按下述规定办理外,其他不另单独计量与支付。 1、计量 (1)承包人按合同条款办理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保险,按总额计量。(或合同总价) (2)承包人应交纳的所有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附加税)和他雇用的所有人员的安全事故保险费,由承包人摊入各相关工程细目的单价和费率之中,不单独计量。 2、支付 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的保险费,将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支付。如果由业主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上述两项保险,则由业主扣回。 3、支付细目 细目号 细 目 名 称 单位 101-1 保险费 101-1-1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建筑工程一切险 总 额 101-1-2 按合同条款规定,提供第三方责任险 总 额 第102节 工程管理 102.01 一般要求 1、开工报告 (1)总工期开工报告:承包人开工前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机构的建立、质检体系、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劳动力安排,材料、机械及检测仪器设备进场情况,水电供应,临时设施的修建,施工方案的准备情况等。虽有以上的规定,并不妨碍监理工程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开工令。 (2)分部工程开工报告:承包人在分部工程开工前14天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单,其内容包括:施工地段与工程名称;现场负责任名单;施工组织和劳动安排;材料供应、机械进场等情况;材料试验及质量检查手段;水电供应;临时工程的修建;施工方案进度计划以及其他需说明的事项等。分部工程开工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 (3)中间开工报告:长时间因故停工或休假(7天以上)重新施工前,或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理完后,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中间开工报告。 2、工程报告单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有关不同项目和内容的工程报告单供审批,报告单的主要项目为:各种测量、试验、材料检验、各类工程(分工序)检验、工程计量、工程进度、工程事故等报告单;或监理工程师指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报告单。 3、制定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计划 (1)按合同条款规定,承包人在签定合同协议后的28天内,应根据投标书确定的施工组织规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编报实施性的施工组织计划。其内容应包括详细的施工组织、现场布置、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资源(劳动力、机械设备、原材料)供应计划、资金流量计划、质检体系与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体系与安全保证措施等等。施工组织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不符合要求,应退回承包人修改完善,至符合要求为止。 (2)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应采用关键线路法(CPM)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其他方法。所提交的逻辑网络图、时标网络图、进度计划横道线图中的一切主要活动应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一致。关键线路和与里程桩的相关联系必须清楚地标明。年度、月度地任务(工程量和价值)、资源需求及累计进度必须标注清楚。提交计划时,应将制定依据、逻辑说明、资金流量、资源提供柱状图表以及使用的输入数据的副本等一并提交。 (3)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根据总体计划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与要求,及时提交年度、月度施工计划,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如果这些计划引起总体计划的必要调整和变动时,承包人应连同修订的总体计划一并提交。修订的总体计划应保证合同规定的总工期不变。 (4)施工方案包括形象进度图(柱状图表)和资金流量表,入出现一下几种情况时,应予以修改。即: a.承包人改变了方案的逻辑线路或改变了其建议的施工顺序。 b.施工期无任何理由产生延误。 c.实际工程进度与计划进度严重不符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修改时。 (5)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施工计划 承包人应根据总体施工计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各分部工程的施工计划和某些分项工程的施工计划,并在该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开工前14天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计划,若发现需要调整或修改时,应再次报请监理工程师批准。如承包人未按批准的施工计划施工,监理工程师有权责令其立即纠正,或令其暂时停工。 (6)编制总体施工方案使用的全套软件应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备份,以供执行合同时使用。编制施工方案柱状图表、资金流转表以及提供软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有承包人负担,即应被认为是包括在合同单价之内,部另行计量与支付。 (7)承包人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确保投入及时到位,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条款督促其实施。 102.02 分包、转包、劳务、人员培训 1、严禁承包人转包和违规分包的工程行为。 2、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分包工程的管理。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相应工程的资质,并持有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共同签发的分包许可证。 3、承包人应加强合同允许的劳动合作的管理。劳务人员应持有承包人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上岗证并加入承包人施工队伍班组从事施工,由项目经理部的财务直接发放工资。 4、承包人应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劳务人员)的岗位和工序教育,加强质量、安全知识的岗位培训,做到人人重视质量、人人重视安全,做到科学管理、文明施工。 102.03 施工测量、设计及放样 1、承包人应检查工程原测设的所有永久性标桩,并将遗失的标桩在接管工地14天之内通知监理工程师,然后根据监理工程师提供的工程测设资料和测量标志,承包人应在28天之内将复测结果提交监理工程师。上述测量标志经检查批准后,承包人应自费进行施工测量设计和补充测量,并在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在工地正确放样。 2、经过复测,对持有异议的原地面标高,承包人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列出有误的标高和相应的修正标高表。在监理工程师确定正确标高之前,对有争议的标高的原地面不得扰动。 3、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应将施工中所有的标桩包括转角桩、中桩、桥涵结构物、其它结构物和隧道的起讫点、控制点以及监理工程师认为对放样和检验有用的标桩等,进行加固保护,并对水准点、三角网点等树立易于识别的标志。承包人应对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保护,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后,完整地交监理工程师。 4、承包人应根据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供全部的测量标记资料,所有测量标记应涂上油漆,其颜色要取得监理工程师同意,易于辨别。所有标桩保护或迁移的费用均有承包人承担,因施工引起的标桩变动所发生的费用业主将不予支付。 5、承包人应按照上述测量标志资料自费完成全部恢复定线、施工测量设计和施工放样。承包人应对施工测量、实际和施工放样工作的质量负责到底。 6、承包人要求得到由监理工程师提供的测量资料时,应在3天前通知监理工程师。 7、合同执行期间,当监理工程师需要时,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提高所需要的辅助测量员、司仪员和助手,费用由承包人支付。 8、各合同段衔接处的测量应在监理工程师的统一协调下由相邻两合同段的承包人共同进行,将测量结果协调统一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102.04 施工工艺图 1、承包人应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进行定线测量和编绘施工工艺图,以适应工程管理需要,并将施工工艺图的一般要求,作为合同图纸部分的补充,送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 2、所有施工工艺图都应与规范的规定、业主提供的图纸所标明的路线、纵坡、断面、尺寸和材料要求保持一致。 3、永久性工程的施工工艺图应包括:由于施工需由承包人提供的补充设计,如细部布置图、装配详图、安装图、设备表和规范中专门规定必须在某一工程项目施工前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的其他资料。 4、承包人应提供模板设计并为水泥混凝土和各种结构的特殊要求而使用的木笼、围堰、脚手架、临时支承系统,拱架模板以及施工用的临建工程的施工工艺图。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木笼、围堰、脚手架、施工装配图、便桥结构施工工艺图,应由专业工程师设计,并有其签字和盖章。 5、承包人应在相关工程开工前不少于28天,将此工程的施工工艺图报监理工程师审批,以保证按时施工。 6、施工工艺图应符合A3图纸的标准尺寸。每张图和计算表都应有项目编号、名称及其他注解。承包人至少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3套图纸,监理工程师应将其中一套用于修改或加必要的注解后,退还承包人。同样程序也适用于此后的提交手续。 7、提供施工工艺图所需费用,应在图纸所属具体项目的合同价格之中,不再另行支付。 102.05 施工方法与质量控制 1、承包人开工前,必须按《天津市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BJ-91),《天津市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规范》(JJG-93)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J071-98)的规定,并结合工程特点进行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划分,经业主和批准执行。现场质量检查、质量验收资料按划分的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归纳收集,现场质检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不得复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 2、承包人应通过组织试验路、试验工程,总结施工工艺,指导规模生产。分项工程施工实行现场标示牌管理,标示牌上注明分项工程作业内容、简要工艺和质量要求、施工及质量负责人姓名等。 3、承包人应按规定随时将对材料及工程质量的检验与试验报告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查,还应采用质量动态管理方法,随时将检测结果、取样地点、试验项目、试验方法、试验员姓名、试验结果,及合格与否的评定意见输入计算机,建立工程质量数据库,并将各项试验结果逐日绘制工程质量指标管理图,同时随施工的进展分阶段绘制施工质量直方图和正态分布曲线,送监理工程师审查。 4、当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后,承包人应在7天内提供工程各部分的书面施工方法和说明及有关特殊工程施工工艺图。若7天内没有提供,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条款可以责令承包人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直到承包人圆满提供上述文件为止。 5、本条款内提供施工方法和说明的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永久性工程项目之内,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02.06 材料 1、质量要求 (1) 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含半成品、成品),都必须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合格材料,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包人在材料的订购或自采加工之前,应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必要时应附有材料的样品及其材质和使用的有关说明。 (2) 用于永久性工程的材料,均应按规定进行抽检、试验,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3) 凡本规范未涉及而工程又需要的某些材料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4) 采用任何替代材料,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 (5) 监理工程师对料源送检材料质量的认可并不意味着这一料源的所有材料都合格,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使用此料源不合格的材料。 (6) 任何工程凡使用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论该工程正在进行或已完成,均应由承包人自费拆除并重建。 2、搬运与贮存 (1) 各类材料的搬运方式,均应保证其质量不受损坏、环境不受污染。用车辆运输集料时,应防止运送途中集料漏失和离析。 (2) 材料堆存以前,承包人应清理、整平、硬化、围砌全部堆存场地。 (3) 材料采用分类堆放的贮存方式,石灰、粉煤灰等粉质材料应有遮盖。应保证其质量的完好并适应工程进度的要求,同时应不污染环境,又便于检查。 (4) 除非监理工程师准许,材料不应贮存于施工作业用地范围内。 3、取样与试验 (1) 材料的取样与试验频率应符合本规范中各章节的规定。所有取样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准许。 (2) 试验应在监理工程师在场的情况下由承包人在现场的试验室进行,监理工程师另有规定者除外。 (3) 试样取用的材料,其费用应已包括在有关工程项目的单价内。 (4) 承包人应为监理工程师的试验与取样提供方便,试验费用的支付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 102.07 进度照片与录像 1、承包人应(间隔不多于1个月)向监理工程师提供表明时间和工程进度记录的彩色照片副本两份,并附有详细文字说明和足够的数据和记录,以表明工程的确切位置和进度。彩色照片的尺寸应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关键性的施工程序承包人应用摄像机拍制录像。 2、承包人应提供经监理工程师确认的相册,以供贴片之用,这些彩照及承包人拍摄的录像带应是业主的财产。 3、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彩照和相册以及录像带的费用应包含在相应的工程项目之内,由承包人支付,业主不再另行支付。 102.08 工程记录与竣工文件 1、承包人应自费保管工程进度、隐蔽工程、试验报告、障碍物拆除以及所有影响工程的记录(包括资料、设备的来源),以备需要评定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时查阅。 2、当分部工程完成时,承包人须按竣工文件编制要求,将上述原始记录、施工记录、进度照片、录像等资料编订成册,并复印2份,提交监理工程师。其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各保存一份,原始资料由承包人保存。 3、当工程接近完成时,承包人须按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编制交工验收所需的竣工文件6套,包括竣工图表和设计、施工文件两部分。该文件应在交工验收前56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 102.09 关于工程附近建筑物和财产的保护 1、业主负责对工程用地范围内地面以上的建筑物及其它的设施的拆迁工作。但工程开工之前,承包人仍应向有关部门调查现有地上和地下公共设施的现状,并进行适当的测量。 2、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附近不需拆迁的建筑物、地上或地下管线设施、水利设施、道路、铁路、河道、树木、光缆及通讯等及其他财产免遭损坏。 3、若在施工期间新发现需拆迁的结构物或地下管线,承包人应及时探明具体位置和现状并查明该设施的所有者或产权管理部门,同时书面报告监理工程师并按监理工程师的指示办理。 4、承包人在靠近上述某个公用设施处进行开挖、拆除作业时,应事先通知当地的有关产权管理部门,并应在产权部门的代表在场时进行作业。 5、在挖方及拆除作业时,承包人应采取支撑和防护等措施,避免损坏附近建筑物和影响财产的安全。 6、如果由于承包人采取的措施不力,施工造成上述建筑物或设施受到影响或损坏,承包人应自费负责修复或赔偿。 102.10 线外工程 由于工程施工,破坏了沿线的原有道路、公共设施、排灌系统及其它设施。对受干扰或被破坏工程和设施的重建、改建或移位,以及未包含在本合同或负责范围内的工程,均被列为线外工程。在合同执行期间,业主如委托当地政府部门或其它人员进行线外工程施工,这些当地部门或人员应被认为是合同条款所述的“其他承包人”,除按合同条款规定执行外,承包人应通过监理工程师的联络与线外人工程施工的其他承包人在工程计划、施工程序、施工现场的占用等方面进行协调,以确保尽量减少各方面的互相干扰。承包人上述合作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1 环境保护 1、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及本规范的有关规定。承包人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以预防和消除因施工造成的环境污染,对工程范围以外的土地及植被应注意保护,并应保证业主避免由于污染而承担的索赔或罚款。 2、承包人生产、生活设施应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3、承包人应在施工期间加强环境保护意识、保持工地清洁、控制扬尘、杜绝漏洒材料。为此,承包人应使施工场地砂石化或保持经常洒水,使得施工场地旁的农田作物绿叶无扬尘污染。 4、承包人应通过有效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将施工噪声控制到最低程序。当施工工地距居民住宅区距离小于150m,承包人不得在夜间安排噪声很大(55dB以上)的机械施工。 5、承包人应及时处理施工及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运至监理工程师及当地环保部门同意的指定地点弃置,应注意避免阻塞河流和污染水源。如无法及时处理或运走,则必须设法防止散失。 6、承包人应将施工和生活中产生的污水或废水集中处理,经检验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才能排放到河流或沟溪中。承包人不得将含有污染物质或可见悬浮物质的水,排入河流、水域、或灌溉系统中。承包人的排水不得增加河流或水域中的悬浮物、或造成河道冲刷、水质污染。 7、保护农田排灌系统。当路线经过农田灌溉区域时,承包人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以保证不影响中断农田的排灌作业,修建的临时设施应保证施工不影响当地农田的高峰排灌作业。在软土地区施工时,应注意路堤沉降时对水源和排灌系统的影响。 8、承包人应根据路线经过水田地区的情况,拟定需采取的措施,确定设计方案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但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9、承包人应对他所采取的临时措施承担全部责任,由于措施不力,给当地人民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负责予以赔偿。 10、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扬尘、排污、噪声、材料漏失等对周围居民和环境造成的损失应自负。 102.12 交通流计划和控制 1、承包人在安排和组织施工时,应注意尽量减少各种车辆之间与施工现场的干扰。为此,承包人应适当的考虑便道的位置和通行能力。 2、已有的各种道路应该向施工车辆开放。按照计划或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承包人可以设置支线。在需要调节交通流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向公共交通开放本工程的一部分,并且应该设置适当的照明、警告信号和标志牌等交通安全设施,还应该采取预防措施以保护本工程和公众的安全。 3、当工程施工可能会对道路交通产生干扰时,承包人应设置必要的路障、警告信号等。 4、承包人在收到开工令之后的7周内应制定一份详细的交通流计划报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这个计划应该说明:对现有道路、河流和临时道路、码头构成的交通网的通行能力和流量分析;施工材料的运输量和运输计划以及防止交通堵塞的措施。交通流计划应避免在运输高峰期间进行本项目的高峰运输。 5、交通流计划应考虑充分利用当地河道的特点,尽可能多的安排水路运输。在通航水域中施工,承包人应设置导航和通航标志。 6、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照交通流计划安排本项目运输,并在必要时请求监理工程师召集有当地交通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讨论和修改本计划。承包人使用当地的交通设施时,应按规定缴纳过路、过桥费。 7、承包人编制交通流计划及采取相应措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之内,不再另行计量与支付。 102.13 安全保护措施 1、一般要求 承包人除应遵守《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及《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指导安全、健康与环境卫生方面的法规和规范,并应提供相应的安全装置、设备与保护器材及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保护现场施工和监理人员的生命、健康及安全。 2、安全员 在本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在现场常设一名专职安全员,该专职安全员应经过培训具有担任安全工作的资格,且熟悉所施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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