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省*******土地整理项目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号
招 标 人:********
招标代理:***********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目 录
第一卷 商务卷 3
1 投标须知前附表 3
2 投标须知 3
2.1 总则 3
2.2 招标文件 3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3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3
2.5 开标和评标 3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3
3 合同条款 3
3.1 通用合同条款 3
一、词语涵义 3
二、合同文件 3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3
四、履约担保 3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3
六、联络 3
七、图纸 3
八、转让和分包 3
九、承包人的人员及其管理 3
十、材料和设备 3
十一、交通运输 3
十二、工程进度 3
十三、工程质量 3
十四、文明施工 3
十五、计量与支付 3
十六、价格调整 3
十七、变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十八、违约和索赔 3
十九、争议的解决 3
二十、风险和保险 3
二十一、完工与保修 3
二十二、其他 3
3.2 专用合同条款 3
4 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 3
4.1 协议书 3
4.2 履约保函 3
4.3 履约担保书 3
5 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和质量承诺书 3
5.1投标报价书 3
5.2 授权委托书 3
5.3质量承诺书 3
6 工程量清单 3
6.1 说明 3
6.2工程量清单 3
7 投标辅助资料 3
7.1 单价分析表 3
7.2计日工表 3
7.3 拟投入本项目工作的施工队伍简要情况表 3
7.4拟投入本项目工作的主要人员表 3
7.5 拟投入本项目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3
7.6劳动力计划表 3
7.7 主要材料和水、电需用量计划表 3
7.8 分包情况表 3
7.9 施工技术文件及其它投标资料表 3
8 资格审查资料 3
8.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3
8.2 近三年完成的类似工程情况表 3
8.3 正在施工的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表 3
8.4 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3
8.5 专业资质证书 3
8.6 项目经理证书 3
8.7 获奖情况 3
8.8 其它证明文件或证件 3
8.9 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3
8.10 投标人近三年的同类业绩 3
9 评标定标办法 3
第二卷 技术条款 3
1 项目说明 3
2 一般规定 3
3 技术要求 3
第三卷 图纸 3
工程设计图册 3
第一卷 商务卷
1 投标须知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规 定
l
项目名称:河南省******土地整理项目
建设地点:*************
资金来源:中央财政专项资金
建设规模:项目区土地总面积 1973.49 公顷,其中耕地 1854.96 公顷,占项目区的 94.00%,项目实施后,可净增耕地 67.85 公顷,新增耕地比例为 3.44%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要求工期:300日历天
承包方式:总承包(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2
工程质量:合格
3
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截止日起60日历天
4
投标人资格要求:(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项目经理(建造师)具有相应专业二级及以上资质,中级职称,2年及以上施工经验;(2)具有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之一)施工总承包贰级或贰级以上资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投标:①被法院、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列入“黑名单”的;②以往承担的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安全和信誉等问题的,竣工验收不合格的;③有转包项目工程行为的。
5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贰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以银行汇款方式提交给招标代理机构;
投标保证金汇至:********************
开户行:********************
银行帐号:************************
6
投标文件:正本壹份,副本肆份
7
勘察现场:自行勘察现场,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行承担。
投标答疑:各单位将需要澄清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发至招标代理机构(按2.2.2条款执行)
8
投标文件接受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
9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10
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费由中标单位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支付。
11
标代理机构:
联 系 人:***********
电 话:**********
地 址:******************* 邮 编:************
2 投标须知
2.1 总则
2.1.1 招标范围
河南省******土地整理项目,共 1 个片区,地理坐标位于东经 114°02′21
″—114°06′39″,北纬 34°10′11″—34°13′09″之间,共涉及**********的马台、张子
店、侯张、大王庄、高庙、何庄、尹庄、李庄、刘彦庄、水牛陈、北辛庄、胡街、毛庄、
山郭共 14 个行政村。本次招标范围为项目区域内的土地平整和农田水利工程。
2.1.2 资金来源:国家财政专项资金。
2.1.3 投标人的资格
2.1.3.1投标人必须符合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4项规定的资格要求。
2.1.3.2 若投标人在报名时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中的重要事项有变化,则应随其投标文件一起,提交已变化的相关资料(包括新完成的类似本招标工程的工程情况、新承接的工程情况、财务状况的变化以及新发生的诉讼案件等);
2.1.3.3 在签订合同前,招标人有权要求投标人补充提交证明其资格的必要材料;
2.1.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4 本次招标不允许任一投标人对同一标段提交或参与提交两份及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
2.1.5 投标费用
投标人为准备和进行投标所发生的费用一概自理。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一律不予退还。
2.1.6 保密
招投标双方应分别为对方在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中涉及的商业和技术等信息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2.2 招标文件
2.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所列文件和按第2.2.3条规定发出的补充通知。
商务卷
1
投标须知前附表
2
投标须知
3
合同条款
4
协议书、履约担保证件
5
投标报价书、授权委托书和质量承诺书
6
工程量清单
7
投标辅助资料
8
资格审查资料
9
评标定标办法
技术条款
1
项目说明
2
一般规定
3
技术要求
图纸
1
工程设计图
2.2.2 招标文件的答疑
2.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若有疑问应以书面形式(包括手写、打印、印刷、传真)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只对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7天(指日历天,下同)前收到的、要求答疑的问题予以答复。
2.2.2.2 招标人的答疑将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答疑问题的来源。
2.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2.3.1 在距投标截止时间的15天前的任何时间,招标人可发书面补充通知修改招标文件内容。若招标人投标截止时间前15天内发补充通知,则将按第2.4.2.2款的规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以保证投标人有合理的时间修编投标文件。
2.2.3.2 上述补充通知将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在每一次收到补充通知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补充通知。
2.3 投标文件的编制
2.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商务标、技术标和信誉标三部分。
2.3.1.1商务标
(1)投标报价书;
(2)投标保证金;
(3)授权委托书;
(4)质量承诺书;
(5)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6)投标辅助资料;
2.3.1.2技术标
(1)工程质量;
(2)工程工期;
(3)服务承诺;
(4)施工组织设计。
2.3.1.3信誉标
资格审查资料、 财务状况,类似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
商务标、技术标和信誉标应装订成一册。
2.3.2 投标报价
投标文件预算书编制应依据:
1)《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政部、国土部)(2005)
4)其他相关文件
5)许昌市建材现行价格信息
2.3.2.1 投标人应按第6章《工程量清单》中的说明,填报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单价和合价。
2.3.2.2 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人中标后为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需支付的一切费用和拟获得的利润,并考虑了应承担的风险,但不包括合同规定的价格调整。
2.3.2.3 除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规定外,投标人的报价在合同实施期间可按 第3章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38条的规定调价。投标人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37条和第7章《投标辅助资料》的规定提供有关的证明资料。
2.3.2.4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总报价时,应同时修改各项目的报价或说明对《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报价的修改办法。
2.3.2.5 投标人应按第7章中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提交投标辅助资料,中标人提交的上述资料中的任何部分经招标人确认后将列入合同文件。
2.3.3 投标文件有效期
2.3.3.1 投标文件自第2.4.2.1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起生效,其有效期为60天。在此期间,投标人不得要求撤回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3.3.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文件的有效期,但最长不超过56天。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答复招标人的上述要求。若投标人拒绝招标人的要求,可在原定有效期期满后收回投标保证金;若接受招标人延期要求则投标文件继续有效,且仍不允许修改,但需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第2.3.4条的规定仍适用。
2.3.4 投标保证金
2.3.4.1 投标人必须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5项规定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视为无效投标文件。
2.3.4.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超出投标有效期60天。
2.3.4.3投标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第5项规定的要求将投标保证金交到河南金泰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并由招标代理机构开具收据,投标人应将其收据复印件附于投标文件中。
2.3.4.4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但招标人有权留下中标候选人的保证金,待中标人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无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提交了履约担保证件并签订了合同并经招标代理机构验证后,无息退还。
2.3.4.5 若发生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第2.3.3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拒签合同或拒交第2.6.4条规定的履约担保证件,最终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签订合同。
(3)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中标服务费。
2.3.5 现场勘察和标前会
2.3.5.1 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现场勘察,以便编制投标文件。投标人可根据投标工作的需要进场勘察,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3.5.2 投标人的任何人员为了勘察现场而需进入招标人所管辖的场地时,需事先经招标人同意。除由于招标人的原因外,在现场勘察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2.3.5.3 招标人在现场勘察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作为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使用,招标人不对投标人使用上述资料和数据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2.3.5.4 勘察现场及招标答疑(见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
2.3.5.5 投标人提出的问题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7天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代理机构,以便招标代理机构答复。
2.3.5.6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书面答复意见发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所有投标人,属于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将按第2.2.3条规定,以补充通知的形式发送。
2.3.6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要求
2.3.6.1 投标文件份数要求应按第9部分《评标定标办法》中规定执行。
2.3.6.2 投标文件应使用打印、复印或不能擦去的墨水书写,文字要清晰,语意要明确,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工程量清单的第一页均应盖投标人单位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名。
2.3.6.3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和插字,若为了修正错误必须这样做时,除了按招标人书面指示进行修正的以外,均应由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代理人)在修改处盖章或签名确认。
2.4 投标文件的提交
2.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应按照第9部分“评标定标办法”中规定执行。
2.4.2 投标截止时间
2.4.2.1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4.2.2 招标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发出补充通知并适当延长投标截止时间。若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则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与投标截止时间有关的义务和权利也将适用至延长后的投标截止时间。
2.4.3 迟到的投标文件
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2.4.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4.4.1 若投标人需要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必须在第2.4.2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送达招标人。上述书面通知应按第2.3.6条和2.4.1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和标记,并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2.4.4.2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修改投标文件。
2.5 开标和评标
2.5.1 开标
2.5.1.1 开标(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所有投标人均应派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参加,并在招标人指定的登记表上签到。若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出席开标会议,则招标人可宣布其已放弃投标。
2.5.1.2 开标会上将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和投标文件中其它需要宣布的内容。
2.5.2 开标和评标过程保密
开标后至招标人公布中标结果前,有关投标文件的检查、澄清、评比和决标等信息对与本过程无关的投标人及其他人员保密。投标人不应对招标人或有关人员施加影响和试图获取评标信息,违者可能导致被取消中标资格。
2.5.3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对投标文件的检查和评审,招标人可以单独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投标文件。招标人的澄清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除了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外,投标人不得修改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的其它实质性内容。经澄清的问题需由投标人签字确认后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5.4 投标文件的检查和响应性评定
2.5.4.1 在开始评标前,招标人应首先检查每份投标文件的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2.5.4.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是指符合招标文件提出的商务卷、技术条款和其它要求,无重大偏离或保留。重大偏离或保留系指下列情况之一:
(1)对投标的招标人、工程范围和工作内容有实质性的偏离;
(2)对工程质量或使用性能产生不利影响;
(3)对合同中规定的双方的权力和义务作实质性修改;
(4)纠正这种偏离或保留将会对投标竞争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4.3 招标人将拒绝实质上未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开标后,不允许投标人对其不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修改。
2.5.5 算术错误的改正
2.5.5.1 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检验其报价是否有算术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为:
(1)《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但经招标人与投标人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修正单价。
(2)若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金额与相应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不吻合时,应以修正算术错误后的各分组工程量清单中的合计金额为准,改正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相应部分的金额和投标报价。
2.5.5.2 招标人将按上述第2.5.5.1款规定原则,要求投标人改正报价中的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需经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确认。
2.5.6 投标文件的评比
2.5.6.1 招标人仅对按第2.5.4条规定评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
2.5.6.2 在评比时,招标人将考虑以下因素计算评标价。评标价仅供评标用,不能作为中标签约的合同价。
(1)按第2.5.5条规定改正算术错误;
(2)招标人认为可接受的替代方案所引起的增减金额;
(3)招标人认为可接受的非重大偏离和保留。
2.5.6.3 招标人在选择中标人时,除了考虑按第2.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的高低和合理性外,还将综合评比:
(1)施工方法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施工布置的合理性;
(2)配备的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质量能否保证顺利施工;
(3)配备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施工经验和素质;
(4)保证进度、质量和安全等措施的可靠性;
(5)投标人的资质和信誉。
2.5.6.4 招标人有权接受或拒绝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偏离、保留和替代方案。招标人不接受投标人在开标后提出的优惠。
2.5.6.5 具体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详见“评标定标办法”中的规定。
2.6 决标、中标通知和签订合同
2.6.1 决标
2.6.1.1 招标人在按第2.5.6条规定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比后,将选择其有下列条件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1)按第2.1.3条规定的资格审查合格;
(2)按第2.5.4条规定,投标文件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
(3)按第2.5.6.2款规定计算的评标价较低且报价合理和按第2.5.6.3款的规定进行综合评比后的最优投标人。
2.6.1.2 招标人不保证投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中标,也没有义务对未中标的投标人作任何解释和说明。
2.6.1.3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2.6.2 重新招标和招标中止
2.6.2.1 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报价明显不合理或均未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时,招标人可以否决所有投标,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权利的,招标人可以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2.6.2.2 由于招标人原因中止招标或未能在第2.3.3条规定的延长后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招标人除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还将向每个投标人支付投标文件编制成本费等补偿金人民币壹仟元,投标人报多个标段时仅支付一个标段补偿费用。
2.6.3 中标通知
2.6.3.1在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招标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2.6.3.2 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按国家规定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
2.6.3.3中标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2.6.4 履约担保证件
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及履约保证金,担保金额规定在第3章第二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5.1款中,担保证件应采用第4章内规定的格式。
2.6.5 签订合同
2.6.5.1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的30天内,派代表前来履行签订合同手续。
2.6.5.2 若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发生第2.3.4.5款(2)项所述的情况,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3 合同条款
3.1 通用合同条款
一、词语涵义
1 词语涵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合同中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1 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招标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人:指与招标人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人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招标人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1.2 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招标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条件第3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做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招标人按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招标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招标人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1.3 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招标人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1.4 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招标人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监理人按第18.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1.5 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6 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招标人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二、合同文件
2 语言文字和法律
2.1 语言文字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2.2 法律、法规和规章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3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由监理人做出解释。除合同另有规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内。
三、双方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 招标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4.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招标人应在其实施本合同的全部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由于其自身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责任。
4.2 发布开工通知
招标人应委托监理人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
4.3 安排监理人及时进行实施监理
招标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及时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
4.4 提供施工用地
招标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承包人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和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
4.5 提供部分施工准备工程
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招标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
4.6 提供测量基准
招标人应按第27.1款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有关资料。
4.7 办理保险
招标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招标人投保的保险。
4.8 提供已有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
招标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列入合同文件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4.9 及时提供图纸
招标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招标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4.10 支付合同价款
招标人应按第33条、第35条和第36条的规定支付合同价款。
4.11 统一管理工程的文明施工
招标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为承包人实现文明施工目标创造必要的条件。
4.12 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
招标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履行其治安保卫和施工安全职责。
4.13 环境保护
招标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按第30条规定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4.14 组织工程验收
招标人应按第52条的规定主持和组织工程的完工验收。
4.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招标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5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和责任
5.1 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承包人应在其负责的各项工作中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保证招标人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任何责任。
5.2 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第6条的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
5.3 及时进点施工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5.4 执行监理人的指示,按时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全部承包工作。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
5.5 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部分施工图纸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5.6 办理保险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7 文明施工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并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施工全过程的文明施工措施计划。
5.8 保证工程质量
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中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9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29条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5.10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按第30条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5.11 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时,应保障招标人和其他人的财产和利益以及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和公共设施的权利免受损害。
5.12 为其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有关提供条件的内容和费用应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另行签订协议。若达不成协议,则由监理人做出决定,有关各方遵照执行。
5.13 工程维护和保修
工程未移交招标人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移交后承包人应承担保修期内的缺陷修复工作。若工程移交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需在保修期内继续完成,则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招标人为止。
5.14 完工清场和撤离
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按期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15 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一般义务和责任。
四、履约担保
6 履约担保
6.1 履约担保证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在正式签订协议书前向招标人提交经招标人同意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或经招标人同意的具有担保资格的企业出具的履约担保书。
6.2 履约担保证件的有效期
承包人应保证履约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在招标人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前一直有效。招标人应在保修责任终止证书颁发后14天内把上述证件退还给承包人。
五、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 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
7.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1)监理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职责。
(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但若招标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之前必须得到招标人批准,则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招标人的事先批准。
(3)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或招标人的义务、责任和权利。
7.2 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人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招标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布前把总监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易人应由招标人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短期离开工地时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7.3 监理人员
总监可以指派监理人员负责实施监理中的某项工作,总监应将这些监理人员的姓名、职责和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他们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指示均视为已得到总监的同意。
7.4 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按上述第7.3款规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名。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指示后应立即遵照执行。若承包人对监理人的指示持异议时,仍应遵照执行,但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监理人研究后可做出修改指示或继续执行原指示的决定,并通知承包人。若监理人决定继续执行原指示,承包人仍应遵照执行,但承包人有权按第44.1款的规定提出按合同争议处理的要求。
(3)在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但监理人应在发出临时书面指示后48小时内补发正式书面指示,如监理人未在48小时内及时补发,则承包人可提出书面确认函,声明已视临时书面指示为正式指示。
(4)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或上述第7.3款规定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7.5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公正地履行职责,在按合同要求由监理人发出指示、表示意见、审批文件、确定价格以及采取可能涉及招标人或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的行动时,应认真查清事实,并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公正的决定。
六、联络
8 联络
8.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络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8.2 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
上述第8.1款中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七、图纸
9 图纸
9.1 招标图纸和投标图纸
(1)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仅作为承包人投标报价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衡量变更的依据,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2)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仅作为招标人选择中标人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内容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9.2 施工图纸
(1)按合同规定由招标人委托监理人提供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包括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合同规定由招标人负责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交给承包人。由于招标人未能按时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应按第42条的有关规定办理;施工图纸中涉及变更的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2)按合同规定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的施工图纸,包括部分工程建筑物的结构图、体形图和配筋图,以及承包人按招标人施工图纸绘制的细部设计图、浇筑图和车间加工图等,均应按《技术条款》中规定的期限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承包人应对其未能按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图纸而造成的工期延误负责;若监理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则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按上述图纸进行施工。监理人的批复不免除承包人对其提交的施工图纸应负的责任。
9.3 施工图纸的修改
招标人委托监理人提交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时,应由监理人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期限应视修改内容由双方商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施工图纸的修改涉及变更时应按第39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9.4 图纸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按第1.2款(3)项所包含的内容,在工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
9.5 图纸的保密
未经对方许可,按合同规定由招标人和承包人相互提供的图纸不得泄露给与本合同无关的第三方,违者应对泄密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八、转让和分包
10 转让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转移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也不得转让合同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下述情况除外:
(1)承包人的开户银行代替承包人收取合同规定的款额。
(2)在保险人已清偿了承包人的损失或免除了承包人的责任的情况下,承包人将其从任何其他责任方处获得补偿的权利转让给承包人的保险人。
11 分包
11.1 工程分包应经批准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分包出去。主体工程不允许分包。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把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经监理人同意的分包工程不允许分包人再分包出去。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即使是监理人同意的部分分包工作,亦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分包人应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事项不要求承包人征得监理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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