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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手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721546 上传时间:2024-10-11 格式:DOC 页数:355 大小:2.5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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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电投工程项目部质量管理手册 354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中电投工程建设黔东项目部质量管理手册 目 录 质量管理规划……………………………………………………………………1-14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规定……………………………………………………15-17 承包商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监控规定…………………………………………18-21 承包商测量和监视装置监控规定………………………………………………22-25 工程材料质量监控规定…………………………………………………………26-28 材料和器材的质量证件管理规定………………………………………………29-30 单位(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规定…………………………………………31-34 特殊过程控制规定………………………………………………………………35-37 施工测量和沉降观测管理规定…………………………………………………38-45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规定………………………………………………46-48 工程和产品防护监控规定………………………………………………………49-51 质量奖惩细则……………………………………………………………………52-54 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规定……………………………………………………55-57 施工进度绩效监视和测量规定…………………………………………………58-61 施工质量绩效监视和测量规定…………………………………………………62-65 施工安全绩效监视和测量规定…………………………………………………66-69 施工环境绩效监视和测量规定…………………………………………………70-72 文明施工绩效监视和测量规定…………………………………………………73-76 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绩效监测实施计划……………………………………77-78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视检查自检实施细则……………………………………79-85 工程调试质量控制规定…………………………………………………………86-90 不合格品和纠正预防措施控制程序……………………………………………91-95 火电机组启动验收性能试验管理规定…………………………………………96-98 机组达标创优实施细则………………………………………………………99-107 附表……………………………………………………………………………108-239 A. B. 质量管理规划 CPIECB-QD 30601000- 根据中电投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对贵州黔东火电厂一期2×600MW亚临界机组工程的总体规划,并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本规划。 1.质量目标 中电投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黔东项目部(以下简称为项目部)根据工程建设管理合同质量目标(机组达标投产,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及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工程质量目标如下: 1.1 工程建设确保机组达标投产,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1.2 工程建设质量总评分≥90分,所有单位工程全部合格,主体单位工程优良;建筑单位工程优良率≥90%,安装单位工程优良率≥95%;机组调试的质量检验分项合格率100%;机组试运的质量检验整体优良率>95%; 1.3 主要”阶段质量”一次成功,受监焊口一次合格率≥95%; 1.4 实现十个一次成功:即厂用电受电、DCS受电、锅炉本体水压、锅炉酸洗、汽机扣盖、给水泵组试运、锅炉点火吹管、汽机冲转、电除尘及FGD投入、并网发电和满负荷试运十个一次成功。 1.5 以商业运行标准进入168h满负荷试运,期间主要仪表投入率100%,保护投入率100%,自动投入率100%;汽水品质分阶段100%合格,机组真空严密性试验值<0.3kPa/min, 发电机漏氢量<8m3/d(按制造厂技术保证值),机组最大轴振<76μm,瓦振≤30μm;机组平均负荷率≥95%,机组满负荷时间>140h,连续满负荷运行时间>100h,满负荷试运启动次数不大于3次; 1.6 主要辅机试运指标达到验评标准优良级; 1.7全部辅机试运指标优良率100%; 1.8168h期间断油、全烧煤,高加投入率100%; 1.9机组满负荷运行时,当环境温度≤25℃,保温外表层温度 ≤50℃;当环境温度>25℃,保温外表层温度≤25℃+环境温度; 1.10油系统清洁度,润滑油达到MOOG 4级,抗燃油达到MOOG 2级; 1.11电除尘及FGD设备投入正常,效率符合设计值; 1.12空气预热器漏风系数≤厂家保证值; 1.13建设过程中杜绝重大质量事故; 1.14试运结束后,未完工程、基建痕迹、投产缺陷为零; 1.15机组移交试生产后,不因施工原因停机; 1.16机组移交后一周内移交竣工资料,文件资料齐全、完整、准确、系统,达到工程档案管理要求; 1.17 建设过程中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1.18 工程主要技经指标、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主要指标和施工工艺达到国内同类型机组先进水平和<火力发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版>的标准; 1.19机组移交后第一年平均等效可用系数≥90%; 1.20高水平经过中电投集团公司达标投产考核; 2.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质量管理网络图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网络 公司本部工程管理部 项目计划财务部 项目综合事务部 项目工程管理部 项目设备物资部 质量奖罚、支付控制。 制造厂 生产单位 调试单位 项目监理单位 图例: 质量监督 业务领导 管理关系 质量监测小组 由专业技术小组人员组成,负责专业质量管理策划、控制、保证和改进;施工、调试、交付全过程质量管理控制。 顾客财产验证和接收;顾客财产保护(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发放);设备监造、物资采购控制。 项目管理体系维护、管理和改进;现场治安保卫,施工环境控制。 质量监督中心站 质量管理体系主管 负责项目质量体系建立、实施,质量体系整合。 项目质量监督站 项目总工程师 项目副总经理 项目总经理 作业班组 施工工地 质量管理部门 施工承包商 设计单位 3.各单位质量管理职责 3.1 项目部质量管理职责: 3.1.1 项目部工程管理部是质量管理的归口部门。发布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并监督、检查整个工程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转。 3.1.2 成立工程质量监督领导小组,建立工程质量管理网络。 3.1.3 成立工程项目质量监测小组,编制年度质量监测总计划及实施总计划。 3.1.4 项目部工程质量监控: 3.1.4.1 织织工程关键项目、施工阶段性的质量监督检查。 3.1.4.2 组织对承包商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的监控和管理。 3.1.4.3 组织对承包商施工、调试设备配备能力的监控和管理。 3.1.4.4 组织对承包商、监理用计量设备、检定和使用情况的监控和管理。 3.1.4.5 组织材料质量的监控和管理(建筑材料、预制构件、装置性材料)。 3.1.4.6 组织特殊过程和工序的监控 (焊接、酸洗、防腐等隐蔽工程)。 3.1.4.7 组织特种设备的质量监控(压力容器、管道、电梯和起重设备)。 3.1.4.8 工程(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监控。 3.1.4.9 工程和产品防护的监控。 3.1.4.10 组织机组启动前质量验收。 3.1.4.11 工程调试质量的监控。 3.1.4.12 重大不合格品和纠正预防措施的监控。 3.1.4.13 组织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3.2 监理单位 全面贯彻项目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确保机组达标投产,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的质量总体目标。 3.2.1 全面管理工程全过程的质量工作,协调各施工承包商间的有关质量问题。 3.2.2 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转,使工程建设的施工质量处于全过程受控状态。 3.2.3 督促和检查各施工承包商认真执行国家、原电力部、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颁发的各项质量法规、施工规范、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和项目部发布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3.2.4 以全心全意为项目服务为宗旨,深入施工现场,及时发现问题,努力把各种质量缺陷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3.2.5 定期召开和主持施工质量工作例会。 3.2.6 编制质量监测一级计划及实施计划,完成质量监测报告及实施报告。 3.2.7 确保工程各项质量管理目标实现。 3.2.8 根据施工承包商的报验,及时参加四级验收项目的检验工作和抽查重要的三级验收项目,并根据施工质量验评标准及施工图纸和制造厂要求,严格把好施工质量关,并对有关施工质量问题实行质量跟踪和复验。 3.2.9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中工序控制、工艺控制、工序质量控制与各项技术措施的执行,对关键工序、工艺要实行旁站。 3.2.10 监督、检查施工过程的技术监督与技术检测工作;审查有关试验报告(包括质量抽样检验报告)和技术记录。 3.2.11 参加施工承包商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前的质量预检查工作。 3.2.12 参加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组织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3.2.13 审查、核实施工承包商上报的设备缺陷报告,并上报项目部。参加项目部召开的重大设备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的讨论和处理的协调工作。组织一般设备缺陷的处理方案的讨论和处理的协调工作; 3.2.14 项目部授权的有关质量管理工作。 3.3 施工承包商: 必须全面贯彻项目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确保机组达标投产,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的质量总体目标。 3.3.1 必须有完整的、运转正常的质量保证体系,各项管理制度完善,质量部门的人员配备能满足工程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的需要。 3.3.2 认真执行国家和部颁的有关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评定方面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程、规范、标准和设计单位、制造厂提供的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标准、技术文件。 3.3.3 遵守项目部发布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项目部、监理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做好监检中的配合工作和监检后整改工作。 3.3.4 工程开工前要有针对性的精品质工程的方案及其实施纲要、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总设计、专业设计)、质量验评范围划分表、图纸会审纪要、技术交底记录、质量通病的预防计划(质量工作计划)、重点项目、关键工序的质量保证措施、”样板”标准化施工方案(可编入施工技术方案内),上述各项需在开工前提交给监理单位审核,监理单位在开工前送项目部审批,以取得项目部的认可。 3.3.5 在进场后施工前向施工监理单位报送:质保和质检人员的名单和简历、施焊和试验人员的名单及持证证号,以备案与复查。 3.3.6 按规定做好施工质量的分级检验工作,不同级别不合并检验,不越级检验,不随意变更检验标准与检验方法。 3.3.7 按规定做好计量器具的验定工作,保证计量器具在验定周期内,并努力做到施工计量器具与检验计量器具分开。 3.3.8 对项目部和施工监理单位以及质量监督站发出的整改性文件认真及时处理,并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反馈。具体表式见附表。 3.3.9 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事故的登录、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重大质量事故的上报工作。 3.3.10 及时做好各项工程施工质量的统计工作,并于月20日前送施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审阅、汇总后于21日前报送项目部),其内容包括质量验评、技术检验和试验、施工质量问题、设备与原材料质量问题以及次月质量工作计划。 3.4 调试承包商: 必须全面贯彻执行项目部发布的”工程建设确保机组达标投产,争创国家优质工程奖(鲁班奖)” 的质量总体目标。 3.4.1 编写启动试运调试各项方案措施,并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3.4.2 调试单位为保证其调试质量和获取单机试运数据,必须参加并监督由安装单位负责的单机试运工作,并对其质量按规定提出具体要求。 3.4.3 调试单位负责分系统试运和整套启动试运调试工作,对机组整套试运综合质量指标负责。 3.4.4 对于制造厂负责的调试项目,调试单位要参加并负责协调工作。 4.工程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负责控制本工程施工质量,在建设过程中进行质量的监督、管理、协调等工作,使本工程项目全面地实现质量总体目标。 4.1 设计质量控制 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设计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质量目标和质量要求,进行工程的设计。设计成果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的质量必须达到国家有关工程设计规程要求的深度;设计工作必须建立在可靠的基本资料的基础上。对重大的技术问题,必须进行设计方案比较,选择符合合同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的最优方案;对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必须进行科学试验和论证后,确定最终解决方案。 图纸审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现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原则上由原设计方、设备供货商提出设计变更通知。所有设计变更,必须经过项目部和监理单位会签,由项目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设计单位应及时将设计变更反映到竣工图中去。 4.2 设备和材料质量控制、验收 工程的材料和设备质量对确保机组安全可靠运行具有决定性意义,除合同中特别规定的材料与设备外,所有本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事先取得相关方的批准方可使用。订货人员只能按照设计图纸和设备清册上的规格、型号进行订货,如有更改代用,须履行更改代用手续。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焊条、高强螺栓、烟囱用耐酸胶泥等,进场时必须具备正式的出厂合格证、材质化验单等,使用前施工承包商要按验收标准复验。并经监理复核,复核不合格或不具备上述两项证明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 对用于重要结构并在现场配制的材料,如混凝土、二次灌浆用砂浆、防水材料、防腐材料、绝缘材料、保温材料等的配制,应先提出试配要求、经试配检验合格及监理工程师同意后才能使用。 对工程施工中所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结构、新技术,监理单位应审查技术鉴定书。 对进口材料、设备应会同商检局检验,如发现问题,应取得供方和商检人员签署的商务记录,按期提出索赔。 材料质量抽样、检验项目和方法应符合现行有关规程要求。 4.3 设备工厂检验、开箱检验、品质检验 项目部、监理单位和项目公司方及相关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情况,参加设备的工厂检验、开箱检验、品质检验等全过程的质量检验,当发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设法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部门落实、解决。 4.4 设备监造质量控制 设备监造单位应严格按照监造大纲、监造实施计划、监造设备清单及设备监造项目表进行。经过设备监造使制造厂严格把好产品的质量关,把产品的质量缺陷消除在制造厂内,防止不合格的产品出厂。设备监造可采用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停工待检、日常巡检四种方式,对于现场见证或停工待检点应提前通知项目部,有必要时,项目公司、监理单位、项目部等单位可派员参加。 4.5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4.5.1施工承包商根据工程质量预控和施工验评标准要求,编制的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计划,明确质量标准和验评范围以及重要工程项目见证点(W点)、停检点(H点)、旁站点(S点),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部审核后执行。 4.5.2施工承包商在每个单位工程开工前必须将开工申请报告提交给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及项目部审批开工报告时应确认该单位工程设计已交底、图纸已会审、施工方案已编制并审批完成、质量检验计划包括各工序质量控制点的设置已完成,并已经过会签、施工机具已到位,原材料或设备已检验,以及质量、安全、文明等施工保证措施已落实后,才能签发开工令。 4.5.3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主动控制影响质量的五大因素,即施工操作者、施工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和施工环境,确保每道工序质量正常稳定,防患于未然;施工承包商的质检部门应监督、检查、检测以及验收工作进行的是否正常。 4.5.4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工程施工中的特殊过程实施有力度的控制,对特殊过程的承包商的实施人员、组织机构、施工设备、材料、施工工艺、操作方法、检验手段等进行严格的监督控制,确保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程、规范、导则的要求。 对施工过程中的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隐蔽工程不能覆盖,如已覆盖的应揭开后,重新核准。 4.5.5施工承包商应做好多工种施工交接质量把关工作,未经有关单位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工序,不能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上道工序不合格的,下道工序不能施工。 施工承包商按其质量检验计划检验各道工序符合”标准”的程度,并及时完成质量控制点的见证和签证。对各工序质量检验实施”三级检查制度”即:班组自检、工地(或”作业队”)复检、施工承包商验收。 施工承包商”三级检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按已审定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并按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范围以及实体质量进行以监理为主的四级验收签证。监理单位验收合格签证后,施工承包商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4.5.6 施工承包商应认真贯彻<电力建设消除施工质量通病守则>,严格施工工艺,积极开展治理质量通病活动,组织各专业找出以往工程的不足或分析可能出现的质量通病,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并随着工程的进展逐项落实计划。应确定治理项目,有计划、有组织、有实施、有检查、有总结地开展活动,项目部专业主管和监理工程师一起参加活动,共同治理质量通病。 4.5.7本工程按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施工质量的验评(土建工程对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评)。质量等级按<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规程>的规定进行评定,分为合格和优良两级。凡检验后被评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项目,不予签证、不算完工,必须进行返工或修补等处理。凡经修补后符合标准的项目,可评为合格,但不能评为优良。执行设计文件、制造厂技术标准等同于<火电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标准的检验项目,凡达到规定标准的,可评为合格(不评优良),但不影响分部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 4.5.8施工承包商对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要制订管理办法和措施,防止对已完工程的破坏和表面的污染。对在已完工程上造成损坏和有意破坏的,除进行必要的返工外,应给个人和单位处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4.5.9施工承包商必须配备足够的高质量的检验和试验人员,组建检验和试验系统,建立符合要求的试验室,并配置相应的检测、试验设备,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5.10承包商按该计划的要求制订其二级质量监测及实施计划,并按计划开展质量工作。使工程的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在工程重要阶段和重要项目的开始时,按原国电公司的质监典型大纲要求接受各阶段质监检查,保证一次经过质量监督检查,并认真完成监督检查后的整改工作。 4.5.11 对现场所发生的与设计、施工有关的质量问题,项目部、监理单位、施工承包商应一起分析原因,追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事故的处理,质量事故的处理必须贯彻”三不放过”原则。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质量事故的处理不影响最终工程质量。 4.5.12施工承包商对所承担的工程,不论是否经过监理单位和项目部质量验收,对所发生的施工质量事故均应负全责,不能以已经验收签证为理由,提出增加费用或推迟总进度的要求。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最终工程质量受到影响,造成隐患,否则项目部有权要求施工承包商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承包商自行负责。 4.5.13 严格执行质量否决制度。监理单位负责对支付进度款的工程进行质量签证,作为项目部支付进度款的依据。未经监理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项目,项目部能够拒付进度款,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质量的优劣与经济责任挂钩,实行奖惩制度。 4.6 调试阶段质量控制 4.6.1由调试单位编制调试质量控制计划以及分系统、整套启动调试大纲、措施、方案。审核调试质量检验计划,确定分系统、分部和整套启动调试项目和质检项目,并报监理单位、项目部审核,重要方案可提请项目公司审核。 4.6.2 在调试过程中针对启动试运燃油量、真空严密性、发电机氢系统漏氢量、锅炉最低稳燃负荷、机组振动、空预器漏风率、试运期间汽水品质平均合格率、试运期间强迫停机率、供电煤耗、补水率等十项重点考核指标,应制定相应的调试质量保证措施。 4.6.3 机组调试质量必须达到部颁<火电工程调整试运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1996)>优良标准。机组技术指标达到<火电机组达标投产考核标准( )>的要求,主要参数达到设计值,系统投入完整,机组运行稳定。 4.7 机组性能考核试验阶段质量控制 机组性能考核试验中,项目部组织性能试验承包商完成机组性能试验考核,如性能质量指标未达到合同规定,负责组织性能试验承包商提出专题分析报告,同时督促制造商整改或配合项目公司向制造商索赔。保证机组各项性能高质量地交给项目公司投入生产。 5.质量事故定义及处理过程 5.1定义: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工程施工、调试过程中,由于参建单位的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功能、使用寿命、造成经济损失、导致安全事故等; 5.2 质量事故划分原则: 按照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和对工程的使用功能、使用寿命、对工程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类。工程质量事故分为”重大、普通、记录”三类质量事故; 5.2.1 重大质量事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 5.2.1.1 建(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 5.2.1.2 基础不均匀沉降超过规范规定、建(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 5.2.1.3 影响结构安全和建(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 5.2.1.4 严重影响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 5.2.1.5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者; 5.2.2 普通质量事故。凡未达到重大质量事故条件,但直接经济损失1万以上10万元以下者; 5.2.3 记录质量事故。凡未达到重大及普通质量事故条件的质量事故; 5.3 发生质量事故当事方应立即报告项目部和监理单位。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简要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1 个月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一般质量事故在定期的工程质量报告中说明。 5.4 当质量事故危及施工安全,或不立即采取措施会使事故进一步扩大甚至危及工程安全时,施工承包商应立即停止施工并立即上报。监理单位应立即组织有关的施工承包商和专家进行研究,提出临时处理措施,避免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5.5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5.5.1记录事故由承包商项目部组织事故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报工程监理单位批准后实施。 5.5.2普通事故由工程监理单位组织调查,并提出事故处理技术方案,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5.5.3重大事故由建设单位组织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技术方案由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提出,报集团公司工程部批准后实施。 5.6各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均要建立质量事故台帐,并予以归档保存。重大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实施结果应记录存档并在竣工资料中移交。 5.7质量事故的处理将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规定,依据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划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5.8因质量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安全管理办法进行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6.成品保护 6.1说明: 成品保护是指工程竣工和施工过程中,防止对已完成的工程或部位的损坏而采取的措施,它是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 6.2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计划 施工作业前,各承包商应熟悉图纸,制订多工种交叉施工作业计划。即要考虑在时间上保证工程进度顺利进行,又要考虑保证交叉施工不产生相互干扰。防止盲目施工和不合理赶工期以及不采取防护措施,而造成的直接损坏和互相损坏,重复污染等现象的产生; 6.3严格执行工序交接制度,做到交接清楚、责任明确、管理到位 6.3.1提高成品质量保护意识,以合同、协议等形式明确各工种对上道工序质量的保护责任及本工序工程的防护,提高产品保护的责任心; 6.3.2材料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或合同的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书。材料进场要进行验收,材料堆放、保管及运输应有防护措施,保证合格材料用于工程; 6.3.3上道工序与下道工序应办理必要的交接手续,以明确各方责任; 6.3.4在建筑工程装修阶段,特别是收尾阶段,应有专人分层、分片看管,以防产品损坏或受到影响; 6.4文明施工,制定保护成品的具体措施; 6.4.1地面与楼地面工程; 6.4.1.1地面施工时,应避免损坏和污染门框、墙面。防止压、砸已完地坪及墙面。保护好水暖管、电线盒等。施工时保护好地漏、出水口等部位的临时堵口,以免灌入砂浆、石子、磨石废浆等造成堵塞; 6.4.1.2地面湿作业时,应防止污水渗漏造成外墙饰面及下层的墙面、顶棚的污染。磨石机应设罩,防止溅污墙面。木地板作业应注意施工污染和破坏; 6.4.1.3禁止在已完成地面上拌和砂浆、揉制油灰、调制油漆等。防止地面污染受损; 6.4.1.4要求养护的地面应保证有足够的养护期,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上人。地面完成后要加以覆盖,防止色浆、油漆等的污染,同时设置防护措施防止磨、砸造成缺陷,对楼梯踏步、门厅等部位应加强保护; 6.4.2 门窗工程 6.4.2.1 门窗进场入库堆放,应码放整齐,垫离地面20~40cm,上面用苫布盖好,防曝晒干裂或受潮锈蚀等损坏; 6.4.2.2 已安装的门窗框应采取保护措施。木门框用铁皮或钉木条保护,防止砸碰门框,破坏裁口。铝合金、塑钢窗、喷塑钢窗应有保护膜,易摩擦部位应用塑料薄膜包扎或扎木条进行有效地保护; 6.4.2.3 严禁将门窗做为脚手架支点和固定点使用,防止门窗位移变形; 6.4.2.4 抹灰时,应先核对门窗的垂直度及位置正确后才能开始抹灰。装饰施工时,门窗表面不应污染; 6.4.2.5 已安装门窗扇应采取必要的防风防雨措施,避免损坏门窗。防止雨水浸湿木地板及内部装饰; 6.4.3 装饰工程 6.4.3.1 内墙装饰工程,应保护好墙上的预埋件;电线槽盒、水暖设备预留洞等应按要求尺寸留设; 6.4.3.2 外墙饰面时,除保护好预埋件,预留洞外,还应注意多工种穿插,自上而下,逐层完成,逐层清理。防止因工序穿插造成的污染及损坏。屋面防水、外窗等油漆施工时均应防止外墙饰面污染; 6.4.3.3 翻拆外脚手前,应先清理干净架上杂物并防止撞坏门窗、窗台、幕墙等外墙饰面; 6.4.3.4油漆、涂料施工前,首先清理好周围的环境,防止尘土飞扬,影响油漆质量。每道油漆完成后,都应将门窗扇固定,防止扇框粘结,并立即将滴在地面上、窗台上、墙面上及五金上的油漆清擦干净; 6.4.4 水暖、电照、安装工程; 6.4.4.1 制定科学合理的作业计划,防止盲目施工和不合理赶工期,而造成的相互损坏、重复污染等现象发生; 6.4.4.2 制定防护措施,增加本工序工程的防护。如土建装修完,而安装工程管道已完,可将管道用废纸缠绕保护,以防止污染; 6.4.4.3 建立工序交接制度,办理交接手续,以明确各方责任; 6.4.4.4设备、器具安装前必须检查质量,搬运中轻拿、轻放且有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合格产品用于工程; 6.4.4.5安装过程中要有保护措施,使设备、器具处于质量原始状态,就位安装牢固、准确; 6.4.4.6安装后要加以保护,要制定统一办法,确保设备、器具不受损坏和污染; 6.4.4.7施工现场施工后期,设备、器具安装后,设专管人员,严格管理入室施工人员的行为,建立入室施工操作交接制度。坚决制止野蛮施工行为,做好成品保护。 7.质量管理制度 7.1 CPIECB-QD 30601001-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规定> 7.2 CPIECB-QD 30601002- <承包商施工机械和调试设备监控规定> 7.3 CPIECB-QD 30601003- <承包商测量和监视装置监控规定> 7.4 CPIECB-QD 30601004- <工程材料质量监控规定> 7.5 CPIECB-QD 30601005- <材料和器件的质量证件验收规定> 7.6 CPIECB-QD 30601006- <单位(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规定> 7.7 CPIECB-QD 30601007- <特殊过程控制规定> 7.8 CPIECB-QD 30601008- <测量和沉降观测管理规定> 7.9 CPIECB-QD 30601009- <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的控制规定> 7.10 CPIECB-QD 30601010- <工程和产品防护监控规定> 7.11 CPIECB-QD 30601400- <不合格品和纠正预防措施控制规定> 7.12 CPIECB-QD 30307003- <重大施工方案和措施评审规定> 7.13 CPIECB-QD 30601300- <工程调试质量控制规定> 7.14 CPIECB-QD 30308300- <机组分部试运行协调和管理规定> 7.15 CPIECB-QD 30308400- <调试整套启动试运管理规定> 7.16 CPIECB-QD 30605000- <机组达标和创优实施细则> 8.奖惩细则 详见中电投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黔东项目部<奖惩细则> 9.附则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至本期工程结束时自动失效。 C. D. 特种作业人员资质管理规定 CPIECB-QD 30601001- 1.范围 本规定描述了从事特殊岗位的人员的资质认可、能力确认、证书管理、岗位检查等方面的管理要求。适用于黔东项目对特殊岗位的人员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1999年<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2 GB 5306—198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3.定义 本规定采用下列定义: 3.1 特种作业 对操作者本人,特别对她人和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称特种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 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为特种作业人员。 3.3 特殊岗位人员 直接从事根据国家或行业法规要求以及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应持证上岗的管理或作业人员。在本公司管理范围内包括特种作业人员、特殊工艺人员和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4.职责 4.1中电投工程建设管理分公司黔东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负责对各工程各承包商提出要求,要求各承包商对自己所辖的从事特殊岗位人员的资质、技能培训、岗位证书有效性、健康状况等方面管理和负责。 4.2监理单位对从事特殊岗位人员的资质、技能培训、岗位证书有效性、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及对各种违规情况进行处理,督促责任方及时纠正。 5.管理要求 5.1 特殊岗位人员管理范围 在公司管理范围内,特殊岗位人员包括: 5.1.1 特种作业工种 5.1.1.1 电工。 5.1.1.2 司炉工。 5.1.1.3 压力容器操作工。 5.1.1.4 焊(切割)工(金属焊接)。 5.1.1.5 爆破工。 5.1.1.6 起重机械操作工(包括行车、各类起重机及电梯等操作工及指挥人员等)。 5.1.1.7 机动车辆驾驶员。 5.1.1.8 架子工等。 5.1.2 特殊工艺人员 5.1.2.1 无损检测人员。 5.1.2.2 表计校验人员。 5.1.2.3 土建测量人员。 5.1.2.4 质量检验人员。 5.1.2.5 炊事人员等。 5.1.3 重要岗位管理人员: 5.1.3.1 项目经理。 5.1.3.2 监理工程师。 5.1.3.3 安全员。 5.1.3.4 审核员等。 5.2 特殊岗位人员资质要求 5.2.1 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后,成绩合格,并取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一般由地、市劳动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颁发)统一制作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作为上岗证书;其它部门或单位核发的证件一律不能作为上岗证书。 5.2.2 特殊工艺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国家人事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卫生部门等统一制作的专业人员上岗证书。 5.2.3 重要岗位管理人员上岗前应经过培训考核以及业绩评定合格,并取得上岗资质证书。如项目经理应取得国家建设部门颁发的一级项目经理证,监理工程师应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国家认可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 5.3 特殊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 5.3.1 各承包商应对特殊岗位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以确保其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 5.3.2 对于特种作业人员,连续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者,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3.3 各承包商应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人员、复审不合格人员,逾期未经复审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殊岗位。 5.3.4 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各施工承包商的特殊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实施监督管理,一旦发现无证上岗者,责令承包商改正,并追溯其从事工作部分的质量,按照现场管理制度提出对承包商的处罚意见。 5.3.5 监理工程师负责对各施工承包商特殊岗位人员上岗证的复审、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施工承包商定期进行复审、确认工作。 5.3.6 承包商对所属的特殊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5.3.6.1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确认或复审、确认不合格的。 5.3.6.2 涂改、转借或转让上岗证书的。 5.3.6.3 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岗位的。 5.3.6.4 调离本岗位或因其它原因不能从事本岗位作业的。 5.4 特殊岗位人员资质文件的管理 5.4.1 承包商应建立特殊岗位人员培训、考核的档案,并做好统计工作。根据各工程项目部的要求定期向监理工程师报告有关特殊岗位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和复审的统计资料。 5.4.2 监理工程师应检查确认承包商特殊岗位人员的档案内容齐全,如发现有遗漏,应通知承包商及时整改、补全。该档案一般包括: 5.4.2.1 健康检查结果。 5.4.2.2 上岗证编号及其有效期。 5.4.2.3 定期复审、确认记录。 5.4.2.4 违章记录等。 5.4.3 项目部在内审或其它检查活动中,对各监理单位的特殊岗位人员进行核查,并抽查承包商的特殊岗位人员控制状况。 6.本文件解释权 本文件由项目部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 承包商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监控规定 CPIECB-QD 30601002- 1.范围 本规定描述了对承包商施工机械和特种设备的安装、拆卸、使用、保养和定期检查以及退役等环节中的管理要求。 适用于黔东项目中所使用的大型机械及特种/特殊设备的监督控制。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电力部电建(1996) <电力建设施工机械设备管理规定> 2.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令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2.3 CPIECB-QD 30305009- <现场大型施工机械管理规定> 3.定义 本规定采用下列定义: 3.1 特种设备 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而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在项目部管理范围内,一般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等。 3.2 大型机械设备 指大型起重机械、单价100万元及以上的机械设备、进口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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