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章 合同条款通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和解释1. 词语定义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通用条款:指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1.2. 专用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订。 招投标工程的专用条款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1.3. 发包人:指本合同指名的执行本工程投资计划的当事人,或其他指定的负责管理本工程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承包人同意外)。1.4. 承包人:指本合
2、同中指定或由承包人提出已获发包人接受,并与发包人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工程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但不指其任何受让人(除经发包人同意外)。1.5. 工程师:指发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本合同相应条款中明确。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工程师担任;不实施监理的工程,工程师由发包人委托的专业人士担任。1.6. 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中委派的并取得相应资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1.
3、7. *人: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并取得相应工程*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8. 永久工程: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1.12款所指的设备。1.9. 临时工程:指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但不包括1.13款所指的承包人装备。1.10.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视具体情况指两者中的任何一个。1.11. 单项工程:指本工程范围内、合同约定或能单独发挥效益的某一独立的单项工程。1.12. 设备: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的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1.13. 承包人装备: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
4、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4. 发包人提供装备:指根据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为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1.15. 现场: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本工程施工的场地以及发包人在合同中具体指定构成现场一部分的其他场所。1.16.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1.17.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1.18. 合同价款: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或发包人承包人双方议定的,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价款。1.1
5、9.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20.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1.21. 交接证书:指本合同中约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或本工程竣工后,根据本合同约定签发的证书。1.22. 开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开始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3.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24. 实际竣工日期:指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竣工验收、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的日期。1.25. 工期:指发包人和承包人
6、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的天数。1.26. 实际工期:指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从开工日期至实际竣工日期的天数。1.27. 图纸:指由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图纸、计算书和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其他性质类似的技术资料。1.28. 标准/规范:指合同中约定的适用于本工程的技术标准/规范及其修改或补充。 1.29. 工程量清单:指根据有关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列出的工程项目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1.30. 书面形式:指合同、协议、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7、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31.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32.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33.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34. 小时或天:本合同中约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约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8、1.35. 法定节假日:指每个星期六、星期天及国家法定的其他假日。2. 标题和旁注标题和旁注2.1. 本合同条款的标题和旁注不视为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一部分,在解释及推定合同条款时,不列入考虑。3. 书面形式书面形式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指令,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二、合同文件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4.1.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协议书;.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9、;.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经确认的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专用条款和补充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工程量清单;.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记录和文件;.发包人和(或)工程师有关通知及工程会议纪要;.工程进行过程中的有关信件、数据电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工程师作出解释4.2. 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时,由工程师作出解释。如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时,按通用条款第36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5.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语言文字5.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
10、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法规5.2.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6. 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及规范6.1. 本工程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要求。国家、行业及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存在不一致时,发、承包人根据标准、规范的适用范围和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选用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6.2.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
11、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明示国外标准、规范名称,并负责提供中文译本。7. 图纸图纸的提供和使用7.1.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套数和日期,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图纸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保密要求7.2. 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
12、务。图纸提供延误7.3.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承包人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提出所需的图纸、需要的时间和理由,说明由于图纸提供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因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打乱工程施工计划,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未提交图纸7.4. 发包人之所以不能按约定提供图纸,是因为承包人未能提交合同约定应由其提交的图纸或提交的图纸有误所致,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赔偿损失、顺延工期。临时工程图纸7.5. 当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图纸2份,供工程师批准或备查。补充图纸技术资料7.6. 发包人或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
13、为满足本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技术资料,承包人应予执行。8. 通知致承包人的通知8.1.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一切证书、通知或指令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承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承包人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8.2. 根据本合同条款由承包人发给发包人或工程师的一切通知均应发送或派专人送达发包人或工程师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的地址,或者发包人或工程师为此指定的其它地址。三、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代表9. 发包人9.1. 发包人应当任命发包人代表,代表发包人行使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发包人代表的姓名在专用条款中明确。发包人如
14、需更换发包人代表,应至少提前7天通知工程师和承包人。发包人义务9.2. 发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发包人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图纸、材料、设备、装备及其它物品。发包人工作9.3. 发包人应当在本工程开工前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障碍物拆除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上述工作遗留的问题;.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驳到施工场地内,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
15、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办理规划、施工许可证以及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批件;.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组织现场交验并移交给承包人,;.组织承包人和*人进行图纸会审和*交底;.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发包人委托9.4. 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委托内容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9.5. 发包人未完成9.3款约定的各项工作,
16、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义务10. 承包人10.1. 承包人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约定的*工作,精心组织施工,按时完成本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往返工地的交通以及合同订明或合理地推断为进行本工程而需要的各种事物。承包人工作10.2.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完成以下工作:.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发包人委托的工程的施工图*,经工程师审核发包人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承担施工场地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
17、的照明、围护设施;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工程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在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已竣工但未交付发包人以前,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应予以修复并承担费用。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费用;.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承担
18、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承包人未完成约定工作10.3. 承包人未完成10.2款约定的各项工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的损失。四、工程管理人员11. 工程师工程师11.1. 发包人应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指定工程师或者在开工前将工程师的姓名通知承包人。实施监理的工程,发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的名称、监理内容书面通知承包人。发包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指令必须通过工程师发出。发包人如需更换工程师,应至少提前7天以通知承包人。工程师职权11.2. 工程师应当履行本合同条款约定的职责,行使本合同订明或必然隐含的权力。除合同
19、明确说明外,工程师无权修改合同,亦无权免除承包人在合同内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其职权时,其任何行为或遗漏,不免除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任何职责和义务。工程师权力限制11.3. 工程师行使下列权力时,应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向*人或承包人提出建议且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误工期;.对本工程任何形式、数量、质量、价款和内容上的变动;.对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进行变更;.提出或批准索赔;.支付工程款;.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应取得发包人批准的其他权力;.专用条款中明确的其他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但是,当工程师行使上述需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时,应当视为发
20、包人已予批准。紧急情况时11.4. 当工程师认为出现了危及人身安全、财产威胁和立即影响工程安危的紧急情况,且不可能在事前把情况报告给发包人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职责和义务的情况下,工程师可先行行使11.3款中的权力,并应在事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师权力委托11.5. 工程师可随时将其任何职责和权力授予其任命的工程师代表(按有关规定或发包人指定必须由工程师亲自履行的职权不得转授),亦可随时将其授予工程师代表的任何职权撤回。任何此类授权和撤回应由工程师提前7天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未将有关文件副本送交承包人之前,该项授权和撤回不能生效。工程师代表对工程师负责,履行和行使
21、工程师授予的职责和权力。工程师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内履行职权,视同工程师。工程师指令11.6.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工程师的指令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受到时间后生效。必要时,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对工程师的口头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如果承包人在工程师发出的口头指令48小时之后,未收到工程师的书面确认,应在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应在承包人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给予答复,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
22、报告,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通知承包人。工程师未尽义务或失误11.7.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因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因工程师的失误,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工程师须公正无私11.8. 工程师在履行和行使职权或处理涉及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考虑各种情况,行使其酌情权,实事求是和公正无私地作出判断并接受检查,如发现有不当之处,应进行修正。12. 项目经理项目经理12.1. 承包人应任命项目经理,
23、并授权他代表承包人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权力和义务。项目经理的人选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后在专用条款中明确。承包人还应在开工前将项目经理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给工程师。项目经理签字12.2. 承包人根据合同发出的一切文件(包括致发包人或工程师的通知),均应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发出。项目经理更换12.3.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报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组织施工12.4.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和工程师批准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合理组织施工。在发生紧急情况且无法与工程师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
24、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五、转让、分包和指定分包13. 转让转让13.1.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或其中任何部分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14. 分包分包人14.1. 分包人是指承接本工程部分工程施工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建资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分包14.2. 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肢解分包。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拟进行分包的工程专用条款没有约定的,应事先报经工程师审查,取得发包人批准,并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承包人将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不
25、应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采购材料,可以不遵循本款上述约定,但应报工程师备案,工程师有权对此进行审查。分包人的资料14.3. 承包人有义务依据工程师的要求向工程师提供已分包或打算分包工程的分包人的一切资料。承建资质14.4. 如果承包人没有承担某专业工程的承建资质,承包人必须根据14.2款的约定将该专业工程进行分包,分包人必须具备承建该类工程的资质条件。再分包14.5. 承包人应禁止分包人将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再分包。分包工程价款14.6.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人支付各种工程款项。指定分包15. 指定分包
26、15.1. 本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人指定必须进行分包,称为指定分包。发包人要求指定分包,应当在专用条款中列明。对于招标工程,招标文件没有指定分包的,发包人不得指定分包。指定分包人由发包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规定确定。指定分包合同15.2. 指定分包合同应由承包人和指定分包人签订。责任划分15.3. 承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的责任划分:.指定分包合同中约定的指定分包人对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应能使承包人免除他按合同约定对发包人承担的上述责任和义务,并应保护承包人在上述责任和义务方面不受损害,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任何由于指定分包人未能履行上述义务或未尽上述责任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索赔、赔偿、
27、诉讼费用及其他开支;.对于因指定分包人的过失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承包人免于承担;未经承包人同意,指定分包人不得使用承包人为施工提供的任何临时工程。反对指定15.4. 发包人不应要求承包人接受他有合理理由反对的任何指定分包人,或拒绝与承包人签订含有15.3款内容的分包合同的任何指定分包人。六、施工准备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16. 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16.1. 承包人应编制本工程和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的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提交和确认16.2.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和要求(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承包人收到本工程或专用条款约定的单项工程图纸后14天内)向
28、工程师提交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工程师应按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专用条款无明确时间约定时则应在工程师收到施工组织*和工程进度计划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同意。进度计划的要求16.3. 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方法分别编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按进度计划施工16.4.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进度计划的修订与改进措施16.5. 如果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进度不符合已经确认的工程进度计划,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取得延长工期的情况下,则承包人应根据
29、工程师的要求立即对工程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改进措施,并提交给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工期内完成。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不得就改进措施提出索取款项。提交工程用款计划16.6. 承包人应随工程进度计划向工程师提交按合同约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工程用款计划,以备工程师查阅。如果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要求提交修改的工程用款计划。未解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16.7.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上述施工组织*、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工程用款计划,并取得工程师同意,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17
30、. 施工准备17.1.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妥和安全性负责,但因*、标准/规范原因造成适应、稳妥和安全性,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约定部分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则尽管有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全部责任。合同文件中的差错17.2. 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有责任对图纸、标准/规范或其他资料进行复核。如发现其中有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在有关工程开工前及时书面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的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对有经验的承包人应能发现但其未发现的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资料研究分析17.3. 承包人在签订合
31、同之前,应研究和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水文、地质、气象等资料。承包人应对其对该资料的理解、判断和应用负责。现场考察17.4.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视为已研究和察看工地及其四周环境;已清楚知道关于通往工地的现有道路或其他联络方法、土地及工地的外形和性质、损毁物业的危险、挖掘的材料的性质、进行本工程所需的工程及材料的性质、所需的住宿;已取得影响其签订合同及进行本工程施工的资料。承包人不得以对上述事项了解不够充分而向发包人索赔,并免除他根据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17.5.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如果遇到不属于现场气候条件的、凭以往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
32、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已明示的不利障碍或条件17.6. 在确定损失和(或)延误的工期时,应该考虑工程师已经发给承包人的与此有关的指令,以及在没有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采取的使工程师可接受的措施。但是,对于合同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因素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由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在不利的外界障碍或条件发生之前,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后果均由承包人负责。地下构筑物17.7. 承包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在勘察*资料和发包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
33、,对现场存在的管线等地下构筑物作进一步调查和了解,以取得其对施工影响的全部信息,并在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中作出充分的考虑。施工放线17.8.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施工所需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并对其真实准确性负责,承包人应在工程放线前作出合理的努力对其准确性进行验证,认真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由于这几项基准中的某项错误必然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承包人按上述基准负责对工程的所有部位正确定位,纠正在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定线中的任何错误,并提供与此有关的各种必需的仪器、用具和人员。工程师对放样
34、、准线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提供工地17.9.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以使承包人进行本工程施工。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施工所需的工地,致使本工程或其他任何部分的进展受到影响,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未能办妥土地征用17.10. 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承包人在接到工程师通知后,应按工程师的指示及时调整工程组织*和进度计划中的各项工作的施工方案和顺序,以便能够继续施工或者对施工人员和施工机械及时进行调整,以避免停工损失的发生。发包人未能按期办妥土地征用和拆迁手续,给承包人
35、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临时占地的租用17.11. 征地红线内的工程用地,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经发包人批准,可免费提供给承包人作施工临时用地。红线范围外的临时占地的租用,由发包人根据开工需要和施工先后顺序,分期办理租用手续,并通知承包人使用。红线外的临时占地租用费用由发包人支付(合同另有约定除外)。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工程专用17.12. 承包人为本工程提供的一切承包人装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到现场,即视为供本工程专用。承包人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内转移外,若无工程师同意,不得将上述物品或其中任何部分运出现场
36、,但运输车辆进出现场可不需工程师的同意。七、开工、暂时停工、工期及延误18. 开工及延期工程开工18.1. 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书,承包人应当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或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的施工。 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18.2. 承包人因自身的原因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少于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开工延期的要求和理由。工程师应在接到开工延期要求后48小时内确认,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同意开工延期或逾期未予答复的,开工延期并相应顺延工期;工程师不同意开工延期或承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开工延期要求,开工不予延期并工期不予顺延。发
37、包人造成的开工延期18.3. 因发包人的原因造成承包人不能在本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延期开工并相应顺延工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9. 暂停施工和复工暂停施工19.1. 工程师可以随时指示承包人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并在发出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指令暂停某一部分或全部工程的施工,在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妥善地保护本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工程,并保障其安全。承包人造成的暂停施工19.2. 下述原因造成的暂停施工在费用和工期上发包人不予补偿:.因承包人某种失误或违约造成的,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必要停工;
38、.承包人为了本工程的合理施工调整部署,或为了工程及其任何部分的安全而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所需要的停工;.因现场气候条件(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导致的必要停工。发包人或工程师造成停工19.3. 因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行为或失误造成停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暂停施工持续63天以上19.4. 承包人根据工程师的指令暂时停止本工程或部分工程的施工,自暂停施工之日起63天内,工程师未发出复工令,并且该暂停施工不在19.2款范围之内,承包人可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要求自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准许暂停施工的工程继续施工。在上述期限内未得到准许,承包人可以作出以
39、下选择(但并非必须):.当此项停工仅影响本工程的一部分时,承包人有权将该部分工程从合同中取消,同时将此事通知发包人;.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工程时,承包人有权根据通用条款第34条的约定将此项停工视为违约事件,并终止对本合同的承包。复工19.5. 在工程师发出复工令后,承包人和工程师应联合对受暂时停工影响的工程、生产设备和材料进行检查。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在暂停期间发生的工程、设备或材料的任何变质、缺陷或损坏。20. 工期及延误工期20.1. 本工程或其中任何单项工程须于合同订明的时间或各段时间内完成,或于根据20.2款的约定的延长期限内完成。工期顺延20.2. 因以下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顺延。.
40、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能按约定提供所需的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变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遇不可抗力;. 合同条款已明确约定或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工期顺延情况。工作时间的限制20.3. 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法定节假日进行工程施工应经工程师的认可,并遵守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或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但是为了抢救生命、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绝对必要的作业,不必事先经工程师的许可。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工程师报告。延期损失赔偿费20.4
41、. 承包人因自身原因未能按照20.1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本工程,或者未能在相应的期限完成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发包人支付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延期时间以交接证书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超过竣工日期的天数扣除已批准的延长工期计算(即:延期时间=实际工期-工期-批准的延长工期)。延期损害赔偿费的减少20.5. 如果在本工程竣工之前,已对本工程中某单项工程签发了交接证书,且交接证书中写明的实际竣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本工程中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本工程的延期损失赔偿费应予减少。减少的幅度按已签发交接证书的单项工程的价值占本工程价值的比例计算,但专用条款约定的延期损失赔偿费
42、限额不应受此影响。八、材料、设备供应2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21.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应在专用条款中列出相应材料设备清单。材料设备清单中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发包人应按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验收交接,并按承包人指定的地点和方式堆放。承包人负责保管21.2.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在承包人接收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
43、偿。如发包人未按22.1款通知承包人验收交接,则承包人不负责保管,发生的丢失或损坏由发包人负责。发包人承担责任21.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专用条款列出的材料设备清单中的约定不符时,发包人承担相关责任,具体如下:.材料设备单价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不符合约定,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负责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材料的规格、型号不符合约定,经发包人同意,可由承包人代为代换,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材料设备的到货地点不符合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材料设备清单约定的地点; .材料设备供应数量不符合约定,多于清单中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运
44、出施工场地,少于清单中约定数量时由发包人负责补齐; .材料设备到货交接时间不符合约定,早于约定时间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保管费用,迟于约定时间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和(或)导致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结算方式21.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2.1. 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承包人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应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双方在工程师的见证下进行联合验收。承包人承担责任22.2. 承包人采
45、购的材料设备与*、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如承包人使用了不符合*、标准/规范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的材料设备,则应按工程师的指令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不执行指令22.3. 如承包人不执行22.2款工程师的指令,则发包人有权雇佣他人执行该指令,并向其支付有关费用。所有因此产生或伴随产生的费用,由工程师与发包人、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然后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处收回,也可以从任何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上述费用。质量保证代用材
46、料22.4.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向工程师提出申请,经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使用,因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和产生的费用承担发、承包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货物运输22.5. 承包人应负责其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的包装、运输、接收、装卸、存储和保护,并承担因货物运输引起的民事和(或)刑事责任。不得指定22.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23. 材料设备的检验材料和设备的检验23.1. 本工程一切材料设备在用于本工程之前,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在工程师的监督、见证下,由承包人负责取样并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内容23.2. 材料设备的检验时间和地点、取样办法、检验频次和内容由承包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提出,报工程师确认后施行。检验费用23.3.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以外,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的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再次检验23.4. 如工程师认为需要可要求对材料设备进行再次检验。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再次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如再次检验结果表明该材料设备不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检验费用由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