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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桥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20014 上传时间:2024-10-11 格式:DOC 页数:52 大小:214.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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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专用条款、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下列名词或术语,除文中另有要求或说明外,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1)a. 业主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b. 承包人 指其投标已为业主所接受,并与业主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承建本合同工程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c. 分包人 指承包人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已分包了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或合同中指明作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当事人(单位),以及取得该当事人(单位)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单位)。 分包人应具备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d. 监理工程师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 总监理工程师 指代表监理工程师全面履行监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总负责人(简称:“总监”)。 f.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指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第2.2款(1)规定,指派常驻现场的授权代表(简称:总监代表)。 g. 项目经理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执行本合同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代表。 h. 项目技术负责人 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 (2)a. 合同 指合同条款(通用和专用)、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投标书附录、投标书附表、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b. 规范 指合同中包括的本合同工程的技术规范和在技术规范中引用的国家、部颁规范、规程、标准,包括按第51条规定所做的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对技术规范的修改或补充。 c. c. 图纸 指监理工程师按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供的全部设计图纸、和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d. 工程量清单 指投标书文件中已标价、经算术性修正无误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 e. 投标书附录 指直接附在投标书(函)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组成部分的附录。 f. 投标书附表 指投标书附录之外的编入第8篇所示格式的各种附表。 g. 补遗书 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 编号的补充或修改书,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a. 开工期 指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限。 b. 交工日期 指实质上完成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施工并合格地通过交工验收后,在发给的交工证书上写明的日期。 c. 工期 指本合同工程或某单项工程从开工至交工的时间,均从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开工期的最后一天算起至交工证书上写明的交工日期止。 (4)a. 合同价格 指在合同协议中写明的、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应得到的支付价款总额。 b. 保留金 指业主根据第60.3款扣留的款额。 c. 期中支付证书 指除最后支付证书之外的、由监理工程师签发的任何支付证书。 d. 最后支付证书 指监理工程师按60.13款签发的支付证书。 (5)a. 永久工程 指根据合同规定应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下文所指的设备)。 b. 临时工程 指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临时性工程(不包括下文所指的承包人装备)。 c. 合同工程或合同段工程 指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 d. 设备 指预定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械、仪器、装置以及诸如此类的设备。 e. 承包人装备 指属承包人所有(或租赁)的、为了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机械、器具或物品。 f. 永久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 g. 临时占地 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通道,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 (6)a. 天 指日历日,年、月、日按公历计算。 b. 国家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c. 书面 指手书、打字或印刷的通信函电,包括传真、电报和电子邮件。 (7)a、交工检验:指合同规定的检验,这些检验应包括承包人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检验,并应在承包人提出交工验收申请之前完成。 b、交工证书:指本合同工程或合同工程中规定有单独工期的单项工程完工后,根据第48.1、48.2款规定签发的证书。 1.2 标题和边注 本合同条款中标题和边注不应视为本合同条款的一部分,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 的解释中也不应考虑这些标题和边注。 1.3 书面通知 除另有规定外,在本合同中所指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发出或发布的任何通知,或予以批准、确认、认证,或表示同意、否定,或做出决定、任命,或提出要求和意见等均应是书面的,都不应被无理扣压或拖延。收件方应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 第2条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 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 (1)监理工程师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2)各级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监理合同规定和本合同规定的相应的职权。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规定的职权之前,应先取得业主的专门批准: a . 根据第4.1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非主体部分; b . 确定第12.2款项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c . 根据第41、40条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d . 明确本项目授权批准天数为14天。决定第44条项下的14天(含)以内的工程延期。在决定第44条项工程延期时,应与承包人协商并报经业主同意后,授权批准天数14天内的工程延期权限(但不包括竣工期的延期) e .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f . 监理工程师变更金额的权限将按照监理合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变更设计规定执行。 g . 确定第53.5款项下的索赔额; h . 按照第58条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i . 根据第59条确定特殊分包人。 j . 确定第52条项下的单价或总额价。 (3)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工程师有权在未征得业主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监理工程师应根据第52条规定,确定因上述指令产生的合同价格的增加额,报业主批准后通知承包人。 (4)除在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 2.2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总监代表)由总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总监理工程师按第2.3款委托给他的职责与职权。 2.3 总监理工程师权限的委托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委托总监代表履行和行使合同授予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职 权,并可以随时撤回此委托。这种委托和撤回委托必须形成书面文件,且在向业主和承包人各送一份副本后才生效。 总监理代表根据上述的委托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函电等,都与由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具同等有效力。 但是: (1)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没有对任何工程、材料或设备加以反对,并不影响总监理工程师否定该工程、材料或设备并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2)如果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代表的任何函电有疑问,可将该疑问提交总监理工程师,而总监理工程师应对上述函电内容做出确认、否定或变更。 2.4 各级监理人员的任命 监理机构可根据不同的工程规模、难易程度、地理条件及合同段大小按一级、两级或三级设置,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可任命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和/ 或各合同段驻地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测量与试验人员,旁站监理人员及行政管理人员。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应将上述各级各类人员的姓名、职责、分工和权限范围及时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各级驻地与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可在其授权范围内,按合同规定履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与费用控制职责,可以为此发出指示,这些指示均应视为是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发出的。 2.5 书面指令 各级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是书面的。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可以发出口头指令,承包人必须执行此口头指令,但事后监理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在监理工程师发出口头令的3天内,未收到监理工程师的上述书面确认,承包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要求监理工程师确认上述口头指令。如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的3天之内没有以书面形式驳回上述确认,则该口头指令应认为已被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 2.6 监理工程师秉公办事 监理工程师在按本合同要求做出决定、同意,或批准,或确定价值(作价),或处理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事项时,应该根据合同条款规定,考虑各方情况,实事求是和公正地做出判断并经受检查。如发现有不 当之处,应进行修正。 第3条 转让和分包 3.1 禁止转包 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或者将本合同工程肢解之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否则将按63条承包人违约处理。 第4条 4.1 分包 事先未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取得业主批准,承包人不得将本合同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分包人应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不允许分包人将其承接的工程再次分包。分包工程不准压低单价,分包管理费视工程情况限制在分包合同价的1%以内。分包协议书,包括工程量清单应报监理工程师核备。 承包人取得批准分包并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他应对分包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对分包人的工程质量及其职工的行为、违约和疏忽完全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本项目不许转包或违法分包,合法分包必须遵照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川交(2006)79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1)由于承包人的违约导致业主进行指令性分包所造成的损失有违约方全部承担,业主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指令分包合同由业主、承包人、指令分包人三方共同签订,且指令很包全部费用从原承包人的合同总价或履约承担中扣除,由业主直接支付给指令分包人,同时并不解除承包人在招标规定的合同义务。 (2)承包人如发生转包或违法分包,将按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川交【2006】79号执行,同时不免除本招标文件规定违约责任。 (3)投标人如有专业工程分包应提交分包协议,并遵照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试行)》(川交【2006】79)中关于分包总量不得超过合同总额的30%;分包应具有专业承包资质和相应施工能力;近三年信誉、质量、安全情况良好等相关条件一并列入投标文件。 业主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对于承包人提出的劳务分包,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劳务分包资质,报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业主核备。劳务人员应加入到承包人施工班组,并持项目经理签发的劳务人员证上岗。 若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业主批准,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或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或关键性工作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或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行分包的,按63.1款承包人违约处理。 第5条 合同文件 5.1 法律 本合同必须服从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合同的解释应以国家现行法律和法规为准。 5.2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个文件应该认为是一个整体,彼此相互解释,相互补充,如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下述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组成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支配地 位的次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和投标书附录; (4)合同专用条款及数据表(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5)合同通用条款; (6)技术规范(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7)图纸(含招标文件补遗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 (8)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投标书附表; (10)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可能规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第6条 6.1 图纸和技术资料的提供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42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2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上述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不得提供给与本工程施工无关的第三方。 6.2 工程进度受影响 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如未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为施工所需要的详细或补充图纸或发出了不适合的图纸或指示,因此可能影响了工程施工计划而延误工期时,承包人可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提出所必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图纸或指示,需要的时间和理由,以及说明由于上述图纸或指示延误可能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6.3 图纸或指示延误和延误造成的费用 如果由于监理工程师未曾或未能按照第6.2款规定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承包人发出按承包人通知中要求的所需的详图或补充、更正的图纸或指示,且实际上造成了工程进度的拖延以致可能产生的费用增加,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的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如果发生)。 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6.4 承包人未能提交相关图纸 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交他应该提交的有关图纸、现场实测数据或其他技术资料而使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时间内发出上述6.2款所要求的图纸或 指示,则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上述第6.3款规定做出确定时应视具体情况考虑这些因素。 6.5 临时工程图纸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需要时,承包人应提交临时工程的设计图纸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或备查。 第7条 7.1 补充图纸和指示 监理工程师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为满足本合同工程的正确实施和完成及其缺陷修复所需的补充图纸和有关指示,承包人应予执行,并受其约束。 7.2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 为使6.1款所述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或现场具体地形或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或因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3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2份供监理工程师批准。此类图纸应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工程师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做出修改,重新向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程师应在7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 7.3 批准不影响责任 监理工程师根据第7.2款规定做出的批准,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合同所负的责任。 第8条 一般义务 8.1 承包人的一般责任 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承包人应负责做好合同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如有),精心组织施工,加强质量控制,按时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为此,承包人应提供所需的全部监督管理、劳务、材料、设备、施工装备和其他物品。 承包人应为本合同的施工建立强有力的质保系统和质检系统,开展全面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对此,承包人应执行国家和交通部有关加强质量管理的法规与文件。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具体做到: (1)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明确各级责任。开工前报监理工程师备案。分项施工的现场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要根据合同的规定切实作好隐蔽工程的检查工作。 (2)对现场施工人员加强质量教育,强化质量意识,开工前技术交底,进行应知应会教育,严格执行规范,严格操作规程,分项工程开工前必须按合同要求执行 先试验再铺开的程序。 (3)要加强质量监控,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现场质检的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不得追记,接受质量检查时必须出示原始资料。监理工程师有指令时,重要的隐蔽工程覆盖前应进行摄像或照相并保存现场记录。 (4)必须完备检验手段,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规定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并应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要根据合同要求加强工地试验室的管理,要加强标准计量基础工作和材料检验工作,不得违规计量,不合格材料严禁用于本工程。 (5)要建立质量奖罚制度,对质量事故要严肃处理,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明不放过,不分清责任不放过,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 (6)监理单位或第三方单位进行检测时,承包人应提供作业方便,无条件予以配合,并配备2~3名辅助工作人员,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另行支付。 (7)承包人必须确保本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时达到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在90分及以上,全额支付应付保留金,否则按承包人违约处理。 (8)承包人需遵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并按照招标文件第9篇所附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合同》将其环境(自然及生态环境;设施;重要设施的保护;驻地环)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并使之可行。 (9)要做好施工的安全、卫生等保持措施并使之可行。 (10)承包人对其承包工程施工期间的职工的聘(雇)用方式及劳务合同执行到位,尤其是民工工资的发放计划及地方协调措施要合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按有关规定执行并进行公示。 (11)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的疏忽不当行为造成的或与第8.1款收术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的责任。 (12)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缺陷责任期、保修期所需的各项通信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13)对原有道路及相关的交通通行和安全应有相应保通、保安全措施以及紧急救援和人道主义预案,确保交通不中断和车辆、人员的安全。 8.2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承包人应对全部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用性、可靠性和安全性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承包人对于不是由他负责的永久工程的设计和技术规范不应承担责任。如果合同明确规定局部永久工程由承包人做施工图设计,则尽管有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承包人仍应对该永久工程负责。 8.3 合同文件中的差错 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做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承包人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缺陷从中索取不正当的利益。 8.4 承包人工程资金的管理 (1)各承包人必须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凡不在业主指定的银行开户的承包人,业主将不对其支付任何款项。 (2)承包人只有在与业主、银行签字了资金监管三方协议后方莸的工程款项。 (3)业主只对承包人项目部或批准的分包人项目部支付合同工程资金,不对其内独立核算单位或相关单位直接支付。但对合法的劳务分包和材料供应商,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4)在合同执行期间,承包人必须保证业主所支付的各项建设资金专用,不充许擅自调用资金或挪作他用。承包人凡是将项目建设资金汇往其上级部门、基地或其所属部门、单位的款项,不论其以任何理由、用途和采取何种方式,都须业主批准。 第9条 9.1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应签订并履行合同协议书,该协议书按照招标文件所附格式,必要时可作修改。经业主审查同意后签订。合同文件的备制及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合同文件的份数视需要由业主与承包人协商确定。在合同协议书签订之前,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将约束双方。 第10条 10.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银行保函,同时中标人还应按投标人须知第28.2款有关规定另行提交超额履约现金担保(如果有)。提交履约担保的时间,银行包含限定在收到中标通知后7天内;超额履约现金担保限定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并均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银行保函必须由支付行及以上的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出具。超额担保现金担保应从中标人基本帐户中开支出,现金担保采用银行汇款或现金支票(不含承兑汇票等其他金融产品)汇入业主指定的银行账户。否则招标人可宣布其中标无效,并没收投标担保,在此情况下,可将合同授予下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10.2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 在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之前,履约担保一直有效。在根据第248.1款规定发出交工证书后,业主就不应对本担保再提出任何索赔要求。 超额履约现金担保的有效期为:在开工令下达后业主将根据承包人的进度、质量和履约情况,在交工验收前分期返还(含利息,利息最后一次性支付)。 10.3 超额履约现金担保限定的储存与使用 (1)中标人的超额履约现金担保应有业主设立银行专户储存(银行账号:× ××,户名:……),业主不得挪用,超额现金担保所产生的利息归承包人所有。 (2)当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工期完成合同时,业主可动用承包人超额履约现金担保另外选择新承包人完成合同,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原承包人承担。 (3)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可以动用承包人超额履约现金担保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安全、环保、民工工资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支付。 第11条 11.1 参考资料 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设计单位根据对本合同工程的勘察所取得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等资料汇编一册《参考资料》,作为附卷同招标文件一起发行但不构成合同文件。业主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应对其提供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人则应对他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或推论负责。 11.2 现场考察 应认为,承包人在送交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了现场考察,对现场和其周围环境以及可得到的有关资料进行了察看和核查,在考察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已经查明以下方面内容: (1)现场的地形地貌和特征, (2)水文和气候条件; (3)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的工作范围、性质和所需用的材料采购和加工; (4)取土场、弃土场位置与状况; (5)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6)当地的乡规民约和风俗习惯。 还应认为,承包人已取得可能对投标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的必要资料;因此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文件是以业主所提供资料和他自己的察看和核查为依据的。 第12条 12.1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 应该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定金额范围内的意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和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 12.2 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 在施工期间,除现场异常气候条件按44.1(3)款处理外、承包人如果遇到凭其经验无法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并已实际造成影响工期和增加费用时,承 包人立即就此向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并抄送业主。监理工程师收到该通知后,如经查明属实,确认该障碍或条件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合理预见的,则监理工程师在与承包人协商并报业主批准后应确定: (1)根据第44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延长工期;以及 (2)应该加到合同价格上的费用款额,并将上述确定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但是对于合同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合同报价中计入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 对于合同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发生之前,监理工程师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 对于在没有监理工程师具体指令情况下,承包人已经及时采取了合理而恰当的措施,并事后为监理工程师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就上述(1)(2)做出确定时,也应考虑予以适量补偿。 第13条 13.1 工作符合合同要求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的修复,使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达到合同文件约定的预期要求。承包人应该严格遵守与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有关本工程实施的任何事项所作的指令,无论这些事项在合同中是否载明。 第14条 14.1 工程进度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规定的工程进度计划,以及为完成该计划而建议采用的实施性的施工安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14天内审查同意或提出修改意见。工程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14.2 工程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应在确保合同工期的前提下,每三个月对进度计划进行一次修订,并应在前一个进度计划的最后一个月的25日前提交给监理工程师。施工过程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或者工程的实际进度不符合按14.1款已同意的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每1个月提交1次工程进度修订计划,以确保工程在预定工期内竣工。在这种情况下,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工程师指令后的14天内将修订后的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工程师。修改后的工程进度计划,仍应保证本合同工程在合同规定的工期内完成。 14.3 年度施工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工程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其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工程师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 14.4 合同用款计划的提交 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28天之内,按投标书附表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2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工程师查阅。如果监理工程师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 14.5 未解除承包人的义务或责任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上述工程进度计划和说明,或年度施工计划,或合同用款计划,并取得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但不能因此而解除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应负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14.6 统计报表的提交 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按年、季、月向业主和监理工程提交合同完成情况饿“工程情况报表”及其他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应包括业主现行的有关规定在内,并能满足业主完成上报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要求。报表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表格式和提交 世家由业主统一制定。同时还应按季报送工程形象进度简报。 14.7 信息管理系统 本工程管理采用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承包人的主要管理人员应配合业主不断完善和维护该系统,自觉学习、使用、执行该系统,及时办理各类文件的编制、审核、归档。当有国家及主管部门发布新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影响本工程的安全或验收时,施工单位应配合业主及时更新本信息系统的管理办法和各类工作用表。 第15条 15.1 承包人对合同工程的管理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加强管理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应按投标书附表所报名单委派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保证及时到位并常驻现场进行对本合同工程的管理,并保持其岗位的相对稳定。如果需要更换投标书附表所报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名单时,应事先与监理工程师协商并取得业主的同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已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称职,经业主同意而需要撤换时,承包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尽快撤回原委派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同时委派一名经业主与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15.2 承包人的施工机械 施工机械设备其完好率在90%以上且必须按时(施工顺序)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否则将按第63.1款视为承包人违约。 15.3 管理人员现场管理 (1)承包人的拟派人员中可提供备选人员(经公示),今后如有必要更换人选,仅能在备选人员中产生,并须经业主同意,替换者应有与原推荐人相当或更好的资历和经验。 (2)为避免施工管理人员不按规定到位或在施工过程中频繁更换,要求承包人在中标后严格按合同要求组织施工管理人员进场,承包人未经业主批准,不准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更换人员属备选人员按15.3(1)款处理,承包人必须将项目经理的项目经理证(或建造师证)交业主暂管,至交工验收后退还。除业主要求或不可抗拒的因素外,更换上述主要人员(备选人员以外),需报请业主批准,并不免除违约责任,按63.1条违约处理。 (3)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必须常驻工地,施工期内,每人每月不得少于21天,否则每人次每少一天课以人民币2000元的违约金。 (4)根据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第25条规定,承包人从事工程造价编制、审查的人员均应具备从业资格。 第16条 16.1 承包人的职工 承包人应向现场派驻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的修复而需要的下述人员: (1)按投标书附表中所报名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质检人员和管理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的批准,这些人员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 (2)其他满足本合同工程施工需要的在本行业中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管理人员和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并指导作业的工长;以及 (3)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类熟练技工、半熟练技工和普通工。 尽管承包人已按投标书附表中所列的数量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监理工程师认为这些人员仍不足以适应现场施工的需要并不能保证工程质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业主。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工程师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 16.2 监理工程师有权反对 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由其派遣或雇用的那些工作不能胜任、或玩忽职守、有权反对工作不负责任的人员。上述撤换的人员未经监理工程师同意不得重新回到本合同工程工作。 第17条 17.1 施工定线与放样 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出开工通知书14天之前,向承包人提供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放样准高程等书面资料,并负责对承包人的施工定线或放样进行检查验收。承包人则应: (1)根据监理工程师书面给定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高程,负责对本工程进行准确的放样,并对本工程各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及其线形的正确性负责;以及 (2)负责提供放样所必需的仪器、机具和劳务。 在本合同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工程任何部分的位置、标高、尺寸或线形出现超出合同规定的误差,一经发现,承包人应自费纠正,直到监理工程师认为符合合同规定为止。如果这些误差是由于监理工程师书面提供的数据不正确所致,则监理工程师除及时指令纠正外,应根据第52条规定,在与承包人和业主协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并通知承包人,抄送业主。 监理工程师对放样、线形或标高的核查,均不应解除承包人对其上述工作的准确性所负的责任。承包人应有效地保护一切基准点、标桩和其他有关标志,直到工程交工验收结束。 第18条 18.1 钻孔和勘探性开挖 在工程施工期间,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承包人进行钻孔或勘探性的开挖工作,除非性开挖在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有此类工作的一个支付细目或列入专项暂定金额,否则此项要求应由监理工程师按照第51条发出指令。 第19条 19.1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在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的整个过程中,承包人应: (1)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 a.合同段承包人必须按照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7年第1号)要求,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b.特殊工种(电工、电梯工、起重工、电焊工、车船驾驶员、爆破工、潜水工、瓦斯检验员等)要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专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上岗; c.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备,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 d.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e.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JTJ076—95《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与《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的具体规定。 (2)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工程师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 (3)在通航水域施工时,应与地方当局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 (4)承包人应熟悉和遵守环境保护法,并切实执行技术规范900章和其他章节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a.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150m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 b.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 (a)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 (b)施工通道、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 (c)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 (d)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作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 c.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讯等管线的正常使用。 d.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措施,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有权监督,并有权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或采取的措施不力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及其它一切责任和费用应由承包人负责。如果承包人由于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实用性不当,或者违反《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进行野蛮施工,从而造成安全事故的发生,并给本项目带来不良负面影响,承包人除承担一切责任和所有相关费用外,业主可视承包人上述行业违约对承包人按违约条款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终止合同。 (5):对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均不解除承包人在工程施工、缺陷责任修补或因其施工遗留问题对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承包人应保护和保障业主免于承担由于承包人施工时对环境保护的疏忽行为而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所有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收费及其他开支。以上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6):a. 为树立文明施工的美好形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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