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业监管理念监管文化
主 编:刘明康
副主编:蒋定之、唐双宁、胡怀邦、蔡鄂生、郭利根、 王兆星、王华庆
负责人:郭利根
编 委:杨再平、李建华、肖璞、潘光伟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干部教育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九月
序
监管建设,人才为本;教育培训,教材先行。培训教材建设既是银监会提高队伍素质,打造合格有效的监管专业化队伍的迫切需要,也是实施金融人才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央历来高度重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强调,要全面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努力创建学习型的政党、学习型的组织、学习型的社会。胡锦涛同志在第二批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序言》中强调:“加强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是增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要坚持少而精、管用的原则,做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精心组织、精心编写、精心施教,使各类教材切实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在建设一支宏大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中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央的要求,为了尽快建立起银监会的教材保障体系,借鉴国际成功经验,加紧开发编写一整套适合我国银行业监管实际需要的具有前瞻性、实用性、权威性的教育培训教材,去年初,我们成立了由境内外专家组成的干部教育培训系列教材编审委员会,负责领导、规划并审核银监会干部教育培训教材建设,决定组织编撰一套涵盖银行业监管理念和监管文化、银行监管实务以及商业银行专项业务等“三大模块”的以务实管用为原则的基础培训教材。同时逐步汇编监管案例、建立适应不同专题教学的案例库;研究开发多媒体电子材料;有选择地编译国外银行业监管培训教材,逐步建立科学合理和动态更新的培训教材体系。
经过会内外100余名专家和领导干部历时一年多编撰而成的“三大模块”培训教材,虽然还谈不上完善,但它基本反映了我国银行业改革、开放和发展的新成果,较好地体现了银行业监管的新实践、新探索和新提高,凝聚了大家的心血和智慧,在现阶段银行业监管工作中是能够帮助广大干部职工提高自身能力和素质的。
第一大模块,即银行业监管理念监管文化,主要包括银行业监管工作指导思想、理念、目标、标准,银行业监管工作思路、工作重点和要求,以及监管人员价值观、职业道德要求等内容。
第二大模块,即银行监管实务,主要包括监管人员必须掌握的基本监管技能和核心监管技术。按照《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的要素和环节,涵盖了风险为本的银行监管、资本充足率监管、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内容。
第三大模块,即商业银行主要业务,主要包括商业银行主要业务和重点、难点产品的基本知识、主要风险点与监管要求等内容。
银行业监管部门编撰培训教材的重点在于帮助监管人员树立全新的银行业监管理念和职业道德意识,了解依法监管的依据和规程,掌握商业银行新产品、新业务的风险点和主要监管方法。因此,这套实用性的培训教材的编写努力遵循了三项原则:一是开放式的、滚动式的结构模式。根据监管工作需要和银行业务的发展及时对其内容进行更新、调整和补充,以通过实践不断加以总结完善。二是采用可以组合的结构模式。在具体实施培训时,根据不同培训对象和监管任务,分别从上述“三大模块”中择选部分内容进行组合,并适当补充相关特色案例,以增强培训效果。三是逐步配套的结构模式。按照急用先行、整体推进的原则,配套增加管理类课程、综合业务类课程等,以逐步完善整个培训教材体系。
当前,金融全球化进程日益加快,金融产品日新月异,其复杂程度和技术水平不断发展,风险程度也在增加,不断改变着全球银行业经营竞争格局,《巴塞尔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修订本的出台、《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和《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包括美国出台的《萨班斯法案》等,都已经给我国的银行业和银行业监管工作带来深刻影响,对银行业监管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与时俱进,认真学习实践新的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法,大力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全面提高我国银行业监管的有效性和专业化水平,既是形势的需要,也是做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现实要求。银监会系统各级党组织一定要把教育培训工作摆到重要战略位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江泽民文选》以及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党的先进性建设等重大战略思想的同时,以学习“三大模块”培训教材为基础、为主体,进一步抓好监管业务的学习培训工作。银监会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紧紧围绕履行本职岗位职责的需要,充分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努力加强对监管业务包括“三大模块”教材的学习,以期不断提高自身能力素质,真正成为合格有效的银行业监管者。银监会系统要以认真学习“三大模块”培训教材为契机,全面推动全员的学习培训,努力在全系统尽快形成学习的风气、研究的风气和不断进取的风气。
刘明康
二○○六年九月
目 录
模块一 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5
一、银行监管的过去、现场和将来……………………………5
二、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理论……………………………………9
三、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原因……………………………………10
四、我国银行业及银行监管的发展……………………………14
模块二 中国银行业监管目标、理念和标准…………………22
一、中国银行业监管目标………………………………………60
二、中国银行业监管理念………………………………………66
三、银行业监管的标准…………………………………………79
模块三 构建中国银行业有效监管体系战略规划………………90
一、中国银行业面临的挑战……………………………………91
二、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存在的差距…………………………94
三、构建中国银行业有效监管体系战略规划…………………97
模块四 银监会工作人员核心价值观、行为准则和能力素质……107
一、银监会工作人员核心价值观………………………………108
二、银监会工作人员行为准则…………………………………111
三、银监会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120
四、创建先进监管文化的途径和措施…………………………125
模块五 宏观经济分析………………………………………………152
一、宏观经济分析的重要性……………………………………153
二、宏观经济基础知识…………………………………………156
三、宏观经济运行分析…………………………………………162
四、宏观经济政策分析…………………………………………169
五、产业(行业)结构分析……………………………………174
六、区域经济结构分析…………………………………………179
模块一 银行监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模块简介
一、内容概要及学习目的:本模块主要介绍了银行和银行监管的发展、规律及趋势;阐述了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理论及其意义;分析学习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七个方面25条基本原则;介绍我国银行业和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历程及新形势下我国银行业监管面临的挑战。
通过本模块的学习,学员应当重点掌握以下内容:银行监管必要性的五个理论,《核心原则》发布及修订背景、主要内容和对我国银行业监管工作的重要借鉴;我国银行业和银行业监管的发展及面临的挑战。银行发展趋势,发达国家银行监管发展历史,新资本协议发布,IAS39和萨班斯法案的基本内容及其影响。
二、学习准备及学习资料:对经济学、金融学基本原理有一定程度了解;具备银行和银行业监管基础理论知识。
三、课时安排:半天
内容描述
一、银行监管的过去、现在和将来
(一)银行的起源和发展
最早的银行可以追溯到公元前2000年的古巴比伦,那时的寺庙就已有经营保管金银、发放贷款、收取利息的活动。在公元前500年的希腊,公元前400年的雅典和公元前200年的罗马帝国,都可以找到原始银行的雏形。
近代银行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主要出现在当时的世界商业中心意大利的威尼斯、热那亚等城市。1580年成立的威尼斯银行通常被认为是最早使用“银行”名称经营业务的。英语中银行一词“bank”就是由意大利语的“BanCa”演变而来的,原意是交易时用的长凳、椅子。16世纪末,银行逐渐在欧洲其他国家兴起,1609年成立的阿姆斯特丹银行、1619年成立的汉堡银行和1621年成立的纽伦堡银行等都是当时著名的银行。
英国的银行是在金匠业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17世纪中叶,英国的金匠业很发达。他们代为客户保管金银货币,签发保管凭证,收取保管费用,还进行金银划拨。后来,随着保管收据逐渐演变为银行券,划拨凭证演变为银行支票,十足准备金转变为部分准备金,金匠业逐渐发展成为从事货币经营业务的银行业。
我国的银行业也具有悠久的历史。《周礼》中就有“泉府”的记载,即办理赊贷业务的机构。春秋战国时,借贷行为已经很普遍。到了商业发达的唐代,不仅开办了称为“飞钱”的汇兑业务,还出现了“质库”,即当铺。以及后来宋朝设置的“便钱务”,金代的“质典库”,元代的“解典铺”,明代的“钱庄”和清朝的“票号”,都是从事货币经营业务的机构。
近代银行虽已具备了银行的基本特征,但它主要以政府和封建贵族为放款对象,并且放款利率很高,通常都在20%~30%以上,带有明显的高利贷性质。17世纪末到18世纪初,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为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新兴的资产阶级迫切需要建立和发展资本主义商业银行。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的产生,主要通过两种途径:一是旧的高利贷性质的银行逐渐适应新的经济条件,演变为资本主义银行;二是新兴的资产阶级按照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组织的股份制银行。1694年,英国政府支持创办了第一家资本主义股份制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标志着资本主义商业银行制度开始形成以及现代银行的产生。继英格兰银行之后,欧洲各资本主义国家都相继成立了资本主义商业银行,现代银行开始在世界范围内普及和发展。
我国的第一家银行是1845年英国在香港成立的丽如银行,即后来的东方银行。1857年成立的英国麦加利银行(即渣打银行),1865年成立的英国汇丰银行,1889年成立的德国德华银行,以及1894年成立的法国东方汇理银行都是当时几家主要的外资银行。1897年在上海成立的中国通商银行,是我国自己创办的第一家银行,标志着我国现代银行的产生。
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不断加强,产生了建立中央银行的需要。1668年,瑞典政府将成立于1656年、由私人创办的欧洲第一家发行银行券的银行改组成瑞典国家银行,使瑞典国家银行成为最早的中央银行,但直到1897年才独占货币发行权。而1844年改组后的英格兰银行则被普遍认为是真正中央银行的开始。英格兰银行于1833年取得法偿货币发行者的资格,即英格兰银行发行的银行券,由政府赋予无限法偿资格。1844年,英国通过《英格兰银行条例》,即皮尔法案,英格兰银行获得独占货币发行的权力,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到19世纪,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成立了中央银行,美国到1913年才开始建立联邦储备体系。1920年布鲁塞尔国际金融会议决定,凡未成立中央银行的国家应尽快成立,这直接推动了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中央银行的成立。
经过400多年的发展,目前银行业出现了一些新的发展趋势:一是科技水平越来越先进。银行业是科技含量相对较高的行业。在银行业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谁拥有先进的科技手段,并利用这一手段不断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具有高科技含量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谁就能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二是竞争越来越激烈。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化的发展,银行将在全球范围内开展全方位的竞争,竞争程度也日趋激烈。三是兼并重组规模越来越大。据统计,20世纪80年代全球的银行购并案总额约500亿美元,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银行并购的规模越来越大,
如2004年6月14日美联储批准的JP摩根大通收购美国第一银行一案,其购并额达到了1.12万亿美元。而最近的东京三菱银行与日联控股公司购并案,其购并额达到1.8万亿美元,是目前为止最大的一宗购并案。四是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据国际清算银行统计年报显示,国际银行跨境债权1992年为1855亿美元,2000年为107644亿美元,年均增长66%。五是经营业务越来越多样化。随着银行与非银行之间业务界限逐渐模糊,投资银行、信托、保险等业务出现更多交叉并走向综合化、多样化。1986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法》,首先允许金融业混业经营。混业经营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当今世界金融业的发展方向,其宗旨是通过促进银行、证券、保险和其他金融服务之间的联合,增强竞争,从而提高金融业的发展效率。
(二)银行监管在美国的发轫
美国银行业的产生与发展要比欧洲晚将近两个世纪,但银行监管却发轫于美国。
1714年在马萨诸塞州成立的土地银行,开始以地产做担保发行纸币、办理存贷款业务。1782年成立的北美银行是美国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商业银行。而银行监管方面,在1836年以前,联邦政府管理金融活动的职责和权力主要由宪法和最高法院赋予的,由于没有专门的银行法律,联邦政府的监管权威没有法律上的保障。1791年美国国会批准成立美国第一银行,1816年又成立了美国第二银行,试图对州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最后都因各州的反对,分别于1811年和1836年在注册期满后关闭。此后,美国进入自由银行时期,各州自行批准注册银行,导致银行数量迅速增加。
1838-1863年,美国自由银行制度发生危机,倒闭的银行越来越多,加强监管的呼声日益强烈。1863年,美国国会通过《国民通货法》,次年修改为《国民银行法》。针对当时州立银行较多、市场混乱无序的情况,《国民银行法》建立了国民银行制度,并开始对州立银行征税。这是美国金融史上第一部对银行进行管理的法律,它使联邦政府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和干预从此有法可依。依据《国民银行法》成立的货币监理署(OCC),主要负责国民银行的注册(任何机构满足注册要求都可申请成为国民银行)、监督和检查,使联邦政府对银行业的监管有了组织上的保证。
1907年发生了世界经济危机,银行被挤兑,货币市场混乱,金融机构纷纷倒闭,引发了持续的经济衰退。为了促进经济恢复和发展,美国国会于1913年通过《联邦储备法》,建立了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美国联邦储备体系(FRS),在12个地区设立联邦储备银行和在首都设立联邦储备委员会,规定由其发行统一的银行券,并要求所有国民银行都要参加这一系统,成为联邦会员银行,州立银行可自愿参加成为会员银行。联邦储备体系的建立,进一步完善了银行业监管组织体系。
(三)银行监管在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发展
1929-1933年的大危机导致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确立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分业经营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并对金融实行严格管制。
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著名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即《1933年银行法》,确立了银行、证券分业经营的制度,并成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存款提供保险,保护存款人利益。随后,国会相继通过了《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33年证券法》确立了发行公司及其董事等相关人员披露信息的制度,《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管证券发行与交易的活动。此外,美国国会还于1932年通过了《联邦住房放款银行法》和1934年通过了《国民住房法案》。这些新的法律法规加上《国民银行法》、《联邦储备法》,以及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等监管机构初步构成了具有美国特色的监管体系。
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是美国金融法律法规不断修订时期。如相继通过了《1956年银行控股公司法》、《1960年银行合并法》、《1966年利息限制法》、《1970年银行控股公司道格拉斯修正案》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1964年证券法修正案》等,以强化了银行和证券方面的监管制度和规定。其中,尽管1927年的《迈克法顿(Mcfadden)法》和《1933年银行法》都禁止银行跨州设立分支机构,但没有禁止银行控股公司的跨州经营。此后,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法》,授权美联储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监管,禁止跨州收购行为,但明确了银行控股公司可从事的非银行业务范围。1970年,美国再次对该法进行修订,通过了《银行控股公司道格拉斯修正案》,对银行控股公司进行更为严格的监管。
在1929-1933年大危机之后,欧日等其他主要发达国家通过立法完善金融监管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在中央银行立法方面,瑞典、瑞士于1934年分别颁布了《瑞典银行法》和《瑞士联邦银行法》,日本于1942年颁布了《日本银行法》,英国于1946年通过了《英格兰银行国有化法案》,德国于1957年颁布了《德意志联邦银行法》等。在金融业务立法方面,英国于1922年制定了《受托人法》,德国于1933年制定了《票据法》和《支票法》,以及于1961年公布了《德国银行法》,日本于1948年制定了《证券交易法》等。这些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构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为进行金融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证。
(四)发达国家银行监管的趋同
20世纪70年代,各国逐渐取消或放松了一些在利率、业务范围等方面的管制措施。80年代,美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案,如《1980年存款机构放松管制及货币控制法》,减少了对银行业务品种的限制。为了促进储贷业发展,1982年通过的《加恩-圣杰曼吸收存款机构法》给予了他们基本等同于当时银行的业务范围。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促进法》调整了对储贷业的监管结构,并进一步放宽了对存款机构的限制。其他发达国家,如日本、英国等也纷纷放松管制,以鼓励竞争。如1971年英国出台《竞争与信用控制法》,允许利率放开、金融机构业务交叉。1986年英国通过《金融服务法》,允许外国银行、保险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申请成为伦敦股票交易所会员,允许交易所以外的银行或保险公司甚至外国公司100%地购买交易所会员的股票,这就是有名的金融“大爆炸”,其核心就是利率和金融业务的自由化。1983年日本对《普通银行法》进行修改,扩大了银行业务范围,明确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
各国继续不断完善银行监管法律和制度,进一步强化银行监管。1980年加拿大出台了《加拿大银行法》,1983年日本颁布了修改后的《普通银行法》,1984年法国通过了《法国银行法》,英国1987年通过了《银行法》等。为了便于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综合评估,美国于1978年初开始制定《统一鉴别法》,对商业银行检查标准进行统一,并进一步使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项指标量化,逐渐形成了一套统一的、规范化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综合等级评级体系,这就是“骆驼银行评级体系(CAMEL Rating System)”,其正式名称是“联邦监督管理机构统一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现在被很多国家所参照使用,成为各国银行监管重要的评估标准。
随着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监管合作与协调变得越来越重要。特别是1974年原联邦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纽约富兰克林国民银行倒闭之后,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决定成立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简称巴塞尔委员会),致力于增进各国之间的监管合作。1975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对银行的外国机构的监督》,被称为第一个“巴塞尔协定”。为了适应市场变化和加强对跨境业务监管,1983年巴塞尔委员会又通过了第二个“巴塞尔协定”,即《银行境外机构的监管原则》,它是1975年协议的修订本,提出了东道国与母国监管当局之间监管职责分工的原则。为了提高国际银行系统总体的资本水平,消除各国银行资本要求不同可能产生的不公平竞争,1988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这就是著名的1988年巴塞尔资本协议。它提出的8%的最低资本金要求,1992年前底就被其各成员国所实现,并在此之后被100多个国家以不同形式所采用。
(五)银行监管的国际化发展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经济、金融全球化趋势不断加快,金融市场之间联动性明显增强,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金融机构日益全能化,金融自由化继续进一步发展。如1992年6月日本公布了《金融制度改革法》,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以互设子公司的形式进行业务交叉。1994年美国通过了《里格—尼尔银行跨州经营与跨州设立分行效率法》,取消了对银行跨州设立机构的管制。最具代表性的是1999年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允许银行以银行控股公司的形式从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开始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
然而,1991年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倒闭、1992-1993年欧洲市场动荡、1994年墨西哥金融危机、1995年巴林银行倒闭及1997年亚洲金融风波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的先后发生,给各国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为此,各国纷纷加快金融改革,对过于分散的监管权力进行适当的集中,加强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加强银行监管,不断提高对复杂金融市场和金融风险的监管能力。同时,区域间和全球性的监管合作也越来越密切,各国逐渐倾向于形成统一的监管标准。巴塞尔委员会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1990年4月,为了改善审慎信息在各国之间的交流,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1983年协议的补充规定。1992年7月,协议的部分原则被重新整理为最低标准,并正式公布。在随后的时间里,巴塞尔委员会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标准和审慎规则,如《衍生产品风险管理准则》、《关于银行和证券公司衍生产品业务的监管信息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市场风险补充规定》和《大额信用风险的衡量和管理》、《银行国际信贷的管理》、《银行外汇头寸的监管》、《利率风险管理原则》、《计量与管理流动性的框架》等。
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资本协议不断进行补充,加以完善。其中最重要的是,1996年1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公布了资本协议的修正案,将整个银行的外汇、交易债券、股票与期权头寸中的市场风险纳入协议中。
除了1988年资本协议,巴塞尔委员会对国际银行监管做的另一重大贡献就是它1997年9月发布的《核心原则》。由于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银行系统的弱点,已经威胁到各国和世界金融体系的稳定,为促进在全球范围内建立稳健的监管标准,1996年6月,七国集团里昂峰会呼吁巴塞尔委员会参与强化新兴市场国家监管标准的工作,在强化金融体系方面采取措施。在诸多非成员国家的共同努力下,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了《核心原则》。为保证各国在实施《核心原则》过程中能客观、全面、准确地评估自身银行业监管体系,巴塞尔委员会于1999年10月发布了《巴塞尔核心原则评估方法》,以指导各国的自我评估工作。
《核心原则》是巴塞尔委员会在总结近百年银行监管成功经验和该委员会过去二十多年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对银行监管基本要求的概括。《核心原则》为各国建立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提供了指导和借鉴,已成为银行监管的国际标准。
随着银行监管的不断发展,《核心原则》与监管实践之间已产生一定差距。为及时总结并反映国际银行业监管近期成功经验,2004年12月,巴塞尔委员会开始启动《核心原则》修订工作。经过一年多的艰苦工作,巴塞尔委员会基本完成了《核心原则》及《评价方法》的修订工作,在全球公开征求意见。新版核心原则于2006年10月第14届国际银行监督官大会期间正式发布。目前,修订后的《核心原则》仍保持了25条大原则的总体架构,突出对全面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和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视。
(六)银行监管国际化发展的展望
随着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银行监管国际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这从下面三大监管事件的内容和影响可见一斑。
1.新资本协议的颁布。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88年制定的《巴塞尔协议》已成为100多个国家银行监管当局所采用。然而新的风险管理技术以及众多金融创新的出现,对于国际化大银行来说,1988年的资本协议明显过时。为此,巴塞尔委员会对1988年的资本协议进行修改,新资本协议已于2004年6月正式公布,并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
与1988年资本协议相比,新资本协议更注重风险管理并在以下几个方面有重大创新:一是除最低资本充足率8%的数量规定以外,新资本协议提出了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两方面要求,从而构成了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二是除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外,新资本协议允许风险管理水平较高的银行使用自己的内部评级体系计算资本充足率;三是在计算信用风险的标准法中,采用评级公司的评级结果确定风险权重,废除以往按是否为经合组织成员确定风险权重的不合理做法;四是把操作风险纳入资本监管。
十国集团国家是全世界主要的金融市场,因此,十国集团国家正式实施新资本协议,对非十国集团国家的银行监管制度将产生重要影响,中国也不例外。
新资本协议也积极影响了我国银行的监管制度。一方面是借鉴新资本协议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资本制度。2004年2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在许多方面借鉴了新协议的内容,特别将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内容(监督检查和信息披露)包括在内。另一方面,我们提出了“两步走、双轨制”的战略,要求我国设有海外经营性分支机构的银行,要力争在2010-2012年左右实施新资本协议。目前,我国大银行已开始着手建立符合新资本协议要求的二维评级体系,小银行也积极借鉴新资本协议的有关内容。
2.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公布IAS39的修订稿和实施指导原则。自2005年开始,欧盟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按照IFRS编制财务报告,推动了国际准则在全球范围内的实施。总体上看,国际会计准则的广泛实施使得会计标准国际一致性明显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我国财政部也出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新会计制度,要求上市及拟上市银行于2006年1月开始实施。实施IAS39对银行监管的具体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对银行资本计算的影响。由于诸多金融工具的计量采用公允价值,因此公允价值变化频繁,加大了银行资本的波动性。
二是对贷款损失准备计提的影响。ISA采用的是确认损失模型来计量贷款损失度,其强调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之前要有客观证据表明贷款损失业已发生。这种准备金计提原则有别于银行监管政策的审慎性和前瞻性要求。
三是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影响。目前,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主要是通过设立特殊目的的机构将信贷资产转移到表外来进行的。事实上,银行在一定程度上仍承担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的风险。按照IAS39规定,大多数已经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仍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反映。
四是对交易账户和银行账户划分的影响。IAS39拓宽了按公允价值计价的金融工具范围,将所有衍生产品纳入交易账户,从而扩大化了交易账户的范围。
3.美国通过萨班斯法案,并于2002年7月30日正式生效。其中404节对内部控制提出了极为严格的要求,如进一步缩短了财务报告披露的滞后期,提高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要求公司年度报告提供关于内部控制的报告,并需要出具注册会计师意见,提高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为了满足这些要求,上市公司不得不花费更多的财力、人力和时间,造成公司运营成本的大幅度上升。这对已经上市和即将上市的公司都将造成较大影响。
这些重大监管事件表明,在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各国在追求金融体系稳健、效率和透明的同时,越来越倾向于形成一个统一的国际化监管标准和框架,并不断调整自身监管框架,以适应这一新标准和框架。
二、银行监管的必要性理论
为什么对银行进行监管?其必要性理论可大致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
(一)公共性质论
对于整个经济而言,银行及其提供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这是因为:首先,经济的各个部门和行业都离不开银行,都需要它提供金融服务和产品,尤其是在支付和结算体系中银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它还是许多借款人唯一的资金来源。其次,银行对整个经济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和有效率与否,相当大程度上决定了经济的稳定和有效率与否,即当银行体系运行状况良好时,经济都会受益;而当银行体系运行状况恶化时,正常的金融交易和服务不能延续,资产价格发生扭曲,市场出现恐慌和混乱,整个信用、支付和交易体系陷于瘫痪,国民经济就会受到损害。第三,银行体系在通过经营获取自身发展的同时,有助于交易成本的下降和促进社会信用的发展,从而有助于整个社会福利的增加,因此,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positive externality)”,这也同时说明了银行体系具有很强的公共性质。在这种情况下,具有公共性质的银行及整个银行体系就需要有作为公共权力机构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来进行监管。
(二)利益保护论
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告诉我们,当某一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存在着外部效应时,其自我运行追求的利益目标就有可能与社会利益目标发生冲突,就需要代表社会利益的国家来对其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以引导或强制其行为尽量与社会利益保持一致。银行就是这样的经济主体,其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负外部性(negative externality)”。例如,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一家银行可以通过其资产的扩大来增加盈利,这当然会使风险增大。但由此所带来的全部风险成本并不由该银行一家,最后还要由整个银行体系乃至整个社会体系来承担。因此,必须对这样银行的行为进行必要的干预和监管,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不受损害。而社会公众利益的高度分散性,决定了必须有一个国家授权的专业机构来履行这一职责,同时,这也保证了监管的规模效益。此外,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出于对自身利益的保护,如期望交易成本降低、服务水平提高以及由于信息缺乏,希望银行合规、合法经营等等,对银行监管有着强烈的自然需求。最后,作为银行本身,出于对既得市场地位的保护,也希望通过监管限制潜在的竞争者进入。因此,从保护各方利益,尤其是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三)消费者信心论
消费者的信心对于一个市场的发展或者崩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无论是对产品还是对服务失去信心,造成消费者退出市场,都是社会福利的损失。在银行,尤其是零售银行中,存在着许多对消费者信心产生影响的因素:一是市场的不完善或者市场失效。如委托-代理问题、消费者对银行产品的复杂性没有能力进行评估、无法以较低的成本衡量银行的好坏等。市场的不完善或者失效会使消费者由于害怕买到坏产品,不得不连买好产品的机会也放弃了,从而使得消费者由于对产品丧失信心而对银行丧失信心。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在与银行的交易过程中,由于无法获得足够的信息,始终处于信息的弱势。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银行存在通过这一优势将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的利益驱动。但一旦这种行为被消费者发现,就会成为消费者所能掌握少数信息中的最主要信息,为其作出“该银行不可信赖”的判断提供依据,而消费者的从众心理又将加剧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三是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所有的银行都知道自己的行为应与消费者保持一致。但当一个银行看到其他银行的恶意行为在短期内并不会被消费者发现或者对其他银行是否能坚持有利于消费者的原则失去信心时,它就会也采取这一恶意行为,而银行的从众效应会使得更多的银行加入,从而使得所有的银行,不论好的还是坏的银行都会这么做。逆向选择的存在则会使好的银行被驱逐,而坏的银行保留下来,因为银行提供某种产品或服务必然存在着相应的成本,当消费者因为种种原因只能依靠价格作出判断时,好银行提供的价格贵的较好的产品就竞争不过坏银行提供的便宜的较差的产品,最后市场充满的是不好的银行和不好的产品。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对整个银行体系的信心。这使得必须通过监管来消除市场的不完善或者失效,减少信息的不对称以及遏制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增加消费者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四)银行风险论
首先,银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与一般的行业不同,银行业高负债的特点,决定了它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外部。银行自身的资本很少,大量的资金来源于吸收的存款,为保证付息和获取支撑银行生存和发展的盈利,银行将大量资金运用到经济中的各个行业和部门,加上利率、汇率等市场价格的变化,银行不仅面临着各个行业和部门风险的影响,还面临着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成为风险积聚的中心。其次,银行业危机具有极强的传染性。由于银行是各种信用的中介和集中,大量债务债权关系在此交织,一家银行的破产可能引起社会公众对这家银行信心的丧失迅速传染到其他银行,失去对所有银行的信任,导致大面积的挤提,从而引发整个银行体系的危机,威胁到整个银行体系的生存。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多米诺效应”(Domino effect)。银行业风险的内生性和极强的传染性使得银行体系先天具有脆弱性,必须借助于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的权威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也就是说,要借助于国家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尽可能地维持银行体系的稳定,或在该体系中的某些部分已陷于危机的情况下防止其向整个金融和社会经济体系传染,以尽可能地免除或减轻其“多米诺效应”的危害性。正如美国金融专家鲁萨基斯(Emmanual N.Roussakis)所总结的,银行监管的发展“与其说是导因于政府对银行健康发展的期望,倒不如说是主要导因于金融危机而致。”
(五)适度竞争论
银行业先天存在垄断与竞争的悖论。一方面,由于银行具有规模经济的特点,如果放任其自由发展将导致高度的集中垄断,而垄断又容易降低资金的配置效率,导致服务质量低下,对社会经济产生负面影响,从而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和对社会政治的不利影响。另一方面,由于银行业对经济、社会的广泛影响,过度竞争将导致资源的浪费和市场秩序的混乱,同样会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垄断和过度竞争都不利于银行业的稳健高效运行,但由于存在着高负债、规模经济等特点,银行具有内在的垄断和过度竞争的利益驱动,难以依靠市场调节自动达到适度竞争的均衡状态,因此,为了一方面促进竞争的程度,另一方面使得市场的竞争更加有效,需要国家进行适当的干预,如要求强制性的信息披露、市场准入管理等,对银行业进行监管。
三、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原则
1997年9月公布的《核心原则》,是在充分考虑了有效银行监管所必须具备的客观环境、前提条件,以及各国、各地区银行监管发展现状的情况下,对西方发达国家近百年银行监管方面成功经验和最佳做法进行的全面、系统性的概括和总结。《核心原则》从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市场准入监管要求、审慎监管标准和要求、持续监管手段、监管信息要求、对问题机构的处理、跨境银行监管要求七个方面,对如何加强有效银行监管提出了25条核心原则,创建了有效银行监管的基本体系。《核心原则》得到了大多数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的认可和采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将《核心原则》的评估状况作为衡量成员国家银行体系稳健程度的主要指标,纳入了“金融部门评估计划(FSAP)”。
(一)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
如原则1所表述的:“在一个有效的银行监管体系下,参与银行组织监管的每个机构要有明确的责任和目标,并且享有工作上的自主权和充分资源;适当的银行监管的法律框架是必要的,其各项条款应包括对银行组织的授权及持续监管,要求其遵守法律与法规及安全稳健性的权力和对监管者的法律保护。另外还要建立监管者之间分享信息及为信息保密的各项安排。”这一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五个基本要点:(1)要为监管者制定明确的责任和目标框架;(2)要保证监管者享有工作上的独立性;(3)要给监管者以充足的人员、资金和技术等资源;(4)要为监管者制定适当的法律框架以确保其监管权力的效力;(5)要对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和保密做出安排。
(二)市场准入监管的要求
市场准入监管是对金融机构市场进入的控制。这是有效金融监管的首要环节或第一道防线,只有守住这道防线,才可将那些有可能对金融体系健康运转造成危害的机构拒之门外。为此,
1.必须明确界定被监管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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