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智能化合同条款(确定稿).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12680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211 大小:2.21MB 下载积分:5 金币
下载 相关 举报
智能化合同条款(确定稿).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11页
本文档共211页,全文阅读请下载到手机保存,查看更方便
资源描述
xxxx智能化系统工程 施工合同 合同编号:xxxxxxxxxxx 发 包 人: xxxx建设有限公司 承 包 人: 广东省xxxx公司 日 期:二〇〇七年九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协议书 6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11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1 1、词语定义 11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2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13 4、图纸 13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14 5、工程师 14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4 7、项目经理 15 8、发包人工作 16 9、承包人工作 17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7 10、进度计划 17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8 12、暂停施工 18 13、工期延误 18 14、工程竣工 19 四、质量与检验 19 15、工程质量 19 16、检查和返工 19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0 18、重新检验 20 19、工程试车 21 五、安全施工 21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2 21、安全防护 22 22、事故处理 22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2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2 24、工程预付款 23 25、工程量的确认 23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4 七、材料设备供应 24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4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5 八、工程变更 26 29、工程设计变更 26 30、其他变更 26 31、确定变更价款 26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7 32、竣工验收 27 33、竣工结算 28 34、质量保修 28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9 35、违约 29 36、索赔 29 37、争议 30 十一、其他 31 38、工程分包 31 39、不可抗力 31 40、保险 32 41、担保 32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32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33 44、合同解除 33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34 46、合同份数 34 47、补充条款 34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35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35 1、词语定义 35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7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7 4、图纸 38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38 5、工程师 38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39 7、项目经理 40 8、发包人工作 42 9、承包人工作 44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49 10、进度计划 49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51 12、暂停施工 52 13、工期延误 53 14、工程竣工 55 四、质量与验收 56 15、工程质量 56 16、检查和返工 56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60 五、安全施工 60 22、事故处理 62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63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63 24、工程预付款 66 25、工程量确认 66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以合同价款(净价)作为计算基数) 67 七、材料设备供应 69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69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69 八、工程变更 72 29、工程设计变更 72 31、确定变更价款 73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75 32、竣工验收 75 33、竣工结算 77 34、质量保修 80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81 35、违约 81 36、索赔 88 十一、其他 89 38、工程分包 89 39、不可抗力 92 40、保险 93 41、担保 93 44、合同解除 93 46、合同份数 95 47、补充条款 95 附件1:XXXX智能化系统工程投标总价明细 100 附件2:施工机械设备及检验、试验及测量设备配置表 101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104 附件4: 工程材料设备保养维修协议书 106 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109 附件6:工期保证的承诺书 112 附件7:银行保函(格式) 113 保函1: 银行履约保函 114 保函2: 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116 保函3: 工程材料设备保养维修保函(格式) 117 附件8:XXXX智能化系统工程工程量清单明细 118 附件9:《XXXX工程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193 附件10:《XXXX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 193 附件11:《XXXX工程计划与统计管理办法》 193 附件12:《XXXX工程竣工资料与结算编制办法》 193 附件13:《XXXX工程计量与支付管理办法》 193 附件14:《XXXX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19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xxxx建设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广东省xxxx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xxxx工程 2、工程地点: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艺苑路 3、工程内容:xxxx智能化系统工程及相关服务。xxxx总高610米,由一座高454米的主塔体和一个高156米的天线桅杆构成。塔体包括37层不同功能的封闭楼层及两层地下室,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总占地面积约8.4万平方米。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通讯系统、安全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楼宇变配电自动化系统、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有线电视系统、紧急/背景音乐广播系统、信息显示系统、中央集成管理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光线分布式温度监测系统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建设等。 (上述内容以设计图纸为准。) 4、工程立项批准号:穗发改社[2005]12号。 5、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录和有关变更文件资料,承包人投标文件以及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所包含的内容 1.承包人自身的工作范围 (1)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用户需求书、工程量清单和说明,及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按规定工期、质量目标的要求,对本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工程的深化设计、设备材料及软件产品供货、系统安装、系统调试、系统联动测试、系统验收、售后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正式移交之前的试运行和系统优化、系统管理,以及正式移交后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与支持。各系统的承包范围如下: 综合布线系统——由承包人负责; 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提交技术建议书; 通讯系统——提交技术建议书; 安全防范系统——由承包人负责;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由承包人负责; 楼宇变配电自动化系统——承包人负责集成; 智能照明控制系统——承包人负责集成; 有线电视系统——承包人负责布线及提交技术建议书; 紧急/背景音乐广播系统——由承包人负责; 信息显示系统——由承包人负责; 中央集成管理系统——由承包人负责;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承包人负责供货、安装督导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光线分布式温度监测系统和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承包人负责供货、安装督导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机房建设——由承包人负责。 (2)专业工程管理和配合服务的工作: a)纳入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中: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协调管理,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在质量、进度、安全方面的工作。 b)与各专业分包单位的交叉施工与协调管理工作:在总承包单位的总体协调管理下, 按各专业工种界面做到有序施工,配合总承包单位做好各专业分包单位的协调管理工作。 c)智能化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纳入机电总承包单位的管理中:智能化系统属本项目机电系统的一部分,本项目机电系统的施工安装、调试由机电总承包单位负责统筹协调,承包人需服从及配合做好相关各项工作。 2.承包方式: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相关资料及说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容和要求,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形式,由承包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协调、包安全生产、包文明施工、包劳保、包调试、包试运行、包验收、包综合治理。 3. 承包人自身的工作范围与发包人依法另行招标的其它专业分包工程以及发包人直接供应的材料设备的工作界面划分: (详见“用户需求书”) 三、合同工期 本工程的关键节点工期及竣工工期如下: 1.2008年6月30日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机电总承包单位完成±0.00以上智能化系统管线预埋; 2. 2008年12月31日前全部设备到货; 3.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智能化系统安装、调试、联动调试及专项验收; 4.2009年9月15日工程竣工验收。 注:发包人有权根据实际工程需要对工期作相应调整,承包人按照发包人批准的工期计划执行。 四、质量目标和安全目标 质量目标:确保总承包单位获得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 安全目标:责任事故死亡率为零,确保无重大安全事故。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叁仟捌佰壹拾捌万捌仟贰佰柒拾玖元伍角玖分(人民币)。 ¥38,188,279.59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各文件存在冲突之处,按下列次序确定优先顺位: (1)广东省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省、市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本项目的有关文件; (2)发包人针对本工程建设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和管理办法; (3)本合同协议书; (4)本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合同(协议)或修正文件; (5)中标通知书; (6)本合同《专用条款》; (7)本合同《通用条款》; (8)招标文件(含补遗书、招标文件澄清、答疑会纪要等)及用户需求书; (9)投标书及其附件(含投标文件澄清等); (10)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1)图纸; (12)工程量清单; (13)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14)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内容并在质保期内承担质保期责任。质保期后的维护保养,另行签订保养维修合同。 九、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7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广州市 。 本合同双方约定 自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本合同正本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26份,发包人执16份,承包人执10份。 发 包 人:xxxx建设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广州市海珠区江丽路109号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广州市商业银行珠江支行 账 号:328-8002572-38 邮政编码:510310 承 包 人:广东省xxxx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建行广州市东城支行 账 号: 邮政编码:510080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 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条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 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条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条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条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地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条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或书面答复不确认及其理由,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 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承包人应当在23.3条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合同范本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