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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12456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39 大小:178.0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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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及其补充协议.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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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合同条款 1. 定义: 1.1 在本合同内,下列文字及词句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将按照以下之定义解释: “本合同”指 合同协议书、本合同条款、合同附录以及其它经合同双方书面签署并共同同意构成本合同之任何修正、补充协议、函、通知等文件; “建筑物” 指 所有已建筑及将会建筑在地段上的建筑物、楼宇、竖建筑物、构筑物及新建筑物; “受托人概要” 指 给予受托人之指并构成本合同的基础; 委托人 指 “_”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受托人 指 “ ”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但除非受托人同意,指此当事人的任何受让人。 “受托人代表” 指 受托人按本合同条款第10条委任之人士作为受托人代表。 “第三人”指 除委托人、受托人

2、以外与本顾问服务有关的当事人。 “顾问服务” 指 由受托人按本合同条款第4条提供之所有顾问服务。 “发展项目” 指 “建造合同” 指 任何一份由委托人与工程承包商(或按情形而定,供货商)就发展项目任何部份之建造而已签订或将会签订之合同,及按情形而定,任何因取消或终止该建造合同而议定之替代合同。 “发展项目工作” 指 按建造合同拆除现有建筑物及新建建筑物的地基、底层结构, 上层结构,及与该建筑物有关之机械工程(或其中部份)及该建筑物之设计、发展、打桩、结构、建筑、机电、粗/精装修、销售办公室及销售板房、市政、周边绿化及其它固定临时工程等及完成整个地段之发展。 政府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人民

3、币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地段”指 位于 合同各方 指 委托人及受托人,“合同一方”指其中一方。 “实际竣工” 指 按建造合同指整个发展项目之施工已实际完成,并按建造合同而发出的实际竣工的证书作证明。 “专业顾问小组” 指 由委托人就有关执发展项目而时直接或间接地聘请之建筑师、工程师、工测师、其它专业顾问公司。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亦相应地按此解释; 先决条件 指 所有法上有效及必须的批准、同意、认可、牌照、证书及许可,使发展项目可合法地开展、进、维持及完成建筑,包括但限于: (a)建筑法例及规例之认可; (b)所有公用事业机关就监管发展项目及地段之用途的要求; (c)所有可使合法权而

4、阻止或妨碍使用或进发展项目工作或其建筑之进或进度之批准; (d)建筑工程及进发展项目工作所需有关占用或在地段之地界以外进发展项目工作之牌照,包括牌照、批准、租约及通行权;(e)任何其它有关法规定所需之同意。 “附录” 指 本合同之所有附录。 “专业工程” 指 在合同内分别出来的任何与施工有关联或支持性的工作; 1.2 在本合同内,以下规定亦应适用于本合同,除非上下文表明某条规定并适用于该等情形: (a) “文件”包括任何以非短暂的形式纪录的资; (b) “开支”包括各种描述之价格、费用、收费及开支; (c) “法例”包括于本合同之日,于个别情况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条、 及其它宪法、判

5、令、判决、命令、规例、法规、公约及其它立法措施; (d) “月”是指一个公历月及“日”是指(以发展项目地点时间计)自午夜起计之二十四小时之时段; (e) “人”包括任何个人、公司、法人、合伙、合资、协会、机构或信托人(于每一情况下,不论是否有独立之法定身分); (f) “税”包括以任何性质或以任何名目,由任何人,向任何人施、征收、收取、预扣或评估之现在及将来之税项、征费、关税、收费、费用、扣除或预扣税等; (g) 凡提及任何合同或文件的,也包括该项合同或文件的修订本、新本、补充本或替代本; (h) 凡提及“此中”、“在本文中”或 “在本下文中”及类似的词语应解释为提及本合同之全部,而是只限在有

6、关词语出现之条文、细则或附录; (i) 凡提及某一条文、细则或附录,除非表明并适用于该等情形,应解释为本合同内之条文、细则或附录; (j) 标题仅为方而加入,不影响条款的解释; (k) 以单数表达之词语亦包括其众数之表达,反之亦然; (l) 词语用以一个性别来表达者,包括其它性别; (m) 词语之意思是指某合同一方之责任需要做任何行动、行为、事情或事件,包括该方之责任去促使该等事情之完成。而词语之意思使合同之一方备受限制,包括该方之责任(在其能力范围可以避免之情况下)允许、引致或容许违反该等限制; (n) 词语之意思是指某合同一方,包括该方及其准许受让人及任何人于当时(根据转让文件、更新合同及

7、本合同之运作或其它方法)拥有该方根据本合同之权(或对该等权有任何权益)或任何人作为遗产管人、清盘人或其它人,有权使该等权;特指某些人因合并、分拆、重组或其它方式而收到这等转移或传授给他的权。 (o) 凡提及某一条、制定、法、法律或规例,包括该等条、制定、法、法或规则的修订本、更新本、综合本、延展或重新制定本,并包括任何按其下所制订的附属法;(p) 由本合同赋予之任何权利及权力,及因本合同而产生之职责或责任,可以时及于任何时间因该场合之需要而行使。 2. 中文之使用 与本合同有关之所有通讯、报告、证书及数据皆必须用中文。除非委托人另批准,所有绘图及绘图笔记必须用中文,而所有尺寸必须用中国法定标准

8、单位。 3. 受托人之责任 3.1 受托人将负责向委托人提供发展项目建设全过程的合约及造价管顾问服务。受托人将紧密配合整个项目进,跟进处有关招标、合约、项目成本预算及财务报告、造价变更、工程结算及索赔等往来函件,根据委托人要求按时参加相关项目会议,协助委托人审阅处合约及造价相关文件,并向委托人提供相关顾问意见及管服务。 3.2 受托人亦会向委托人提供有关建筑工程及合同上的咨询(包括相关合同和法律咨询)及管服务,确保发展项目在法及合同保护下进,在公平、公正地平衡参与各方的权义务及责任的前提下,保障委托人的最大益。 3.3 (a) 受托人应当保证具有签订本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合法资质,并配备经验丰富的

9、专业技术人员承担本合同业务。受托人应该竭尽所能按委托人所告知之时间表去其责任,该时间表是指由委托人按受托人之建议而编订及时作出修改之时间表。 (b) 受托人向委托人保证他会以合格、有能及经验之工料测量顾问应有之工作标准,按发展项目之规模、范围及复杂程使用合理之技巧、用心及勤勉地执行其按本合同之所有职责及服务。并且会用专业态去本合同规定之职责。在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咨询服务工作中,受托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各级的有关法、规章、和要求。 (c) 受托人确认,对于该等属于受托人责任范围之内的事项,受托人对委托人负有专业谨 慎责任。就与发展项目有关之决定,委托人将会依赖受托人的专业技巧作为委托人做判断之基础。受

10、托人对工程结算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审核,并对工程结算价格发表审核意见,出具结算审核报告。所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除须使到委托人满意外,并须合乎国家之有关规定和手续。 3.4 在开始提供顾问服务前,受托人必须以合理水平的技术及合理程度的谨慎通知委托人, 要求委托人提供一些一般受托人通常预期收到之各种类及范畴之文件及数据,让受托人在提供顾问服务时可使用或/参考该等资。委托人必须向受托人提供所有它们拥有或控制并属于上文所指的种类及范畴之有关资及文件(其中包含之机密资料除外)。受托人必须审慎考虑任何建造合同或委任任何专业顾问小组成员之合同内载委托人的责任。委托人应在签署该等文件后及收到受托人之要

11、求后,在实际可的情况下尽快向受托人提供该等合同或合同之副本(其中包含之机密资料除外)。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它在执顾问服务时,会确保受托人之为、遗漏或违约不会构成、引致或促使委托人违反提供予受托人之文件内载委托人的责任。同时,在不限制上文之概括性之情况下,受托人承诺它在执行顾问服务时,会妥善处理(如适用于顾问服务)遵守各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条款、批文及有关的法。受托人对委托人提供的参考资及自身工作成果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泄露任何内容。 3.5 受托人必须全面及准确地通知委托人一切与本合同及发展项目有关而产生之事情,并应委 托人合理的要求,向委托人提供所有有关发展项目之资,并回复所有委托人合理之查询

12、。 3.6 受托人必须让每一位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全面地及准确地知悉所有有关顾问服务之事情。 除非是由受托人所发出的资导致之后果,任何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必须对其违约为及疏忽各自承担责任,受托人无需承担责任。 3.7 在必要时或被传召时,受托人必须出席或派代表出席有关发展项目或本合同之会议(包括但限于与有关政府部门及公用事业机关之会议或讯),并向委托人提供建议及按本合同向委托人提供有关协助。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咨询服务工作的质疑,给予及时、细致、合理的解答。 3.8 受托人确认它已自就委托人提供的任何资的准确性及全面性,进行该受托人认为必须之调查及咨询,令它能够按本合同提供顾问服务。倘若该受

13、托人选择去依赖委托人提供的任何数据,该受托人必须自承担有关风险,而且能因此而免除该受托人在本合同之职责及责任。 3.9 受托人必须对因自己、其职工或代理人引致之疏忽、过失或违约之事项而直接引致任何及所有对委托人之索偿、责任、动及费用、支出及损失负责,受托人必须就上述之情况向委托人作出弥补及保证委托人得到弥补。 4. 受托人的服务范围 4.1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工料测量顾问,将为本项目提供全过程的工料测量/估算,建筑工程之招标服务及工程监理招标,协助委托人选择有适当从业资格之各承包商(包括但限于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及设计单位、工程监单位、其它承包商和供货商等)。工料测量顾问在本合同的职责亦包括本项

14、目的建筑、机电、粗/精装修、销售办公室及销售板房、市政、周边绿化及其它临时工程等令本项目顺利完成之各工程内容之工料测量/估算和招标服务。 4.2 (a) 受托人在签署本合约日起必须配合委托人在指定时间内确定并执行委托人制定的流程中的履行责任。(b) 受托人在签署本合约日起必须配合委托人在指定时间内向委托人提交一份为本发展项目提供全过程的测量/估算和招标服务及完成各项工作成果及全部测量师工作的总时间表,协助委托人编订(及时修改)该份总工作时间表,用作统筹各参与发展项目之承包商,促使发展项目每一阶段之施工进度能按工作时间表进行。受托人并时就该总工作时间表,按实际之工作进而作出修改及新。4.3 方案

15、设计阶段 (a) 受托人根据草拟图纸,就设计、材料、设备选择、施工程序、维修保养等提供有经济效益及实际专业意见。 (b) 为保证工程总估算的准确性,受托人应针对设计方案及产品标准进充分的解,必要时可以通过问卷或委托人有关人员进设计交底等方式,以便进工程总估算。 (c) 本次编制的工程总估算应按照地上、地下、同的产品类型及各专业分部分项进编制,尽可能的将有关工程及工程造价进详细的计算及询价,并考虑委托人调整产品标准后于快速调整工程总估算,让资金得到最有效的运用,并可作制订投资预算之用,制订资金支出的分期分配表。 (d) 受托人为各项市政配套工程提供估算,以供委托人作谈判的参考。 (e) 在设计方

16、案进展期间,受托人与专业顾问小组各成员紧密联系,为各方案进行初步估算,与委托人及建筑师跟进并进所需之修改,确项目的总建筑造价投资预算。 (f) 委托人确定设计方案后,受托人应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工程总估算的要求展开工作。 4.4 初步设计阶段 (a) 在制图和设计方案进展期间,与设计组紧密联系,迅速地评估和报告同的设计方案、建筑形式、施工方法或建筑材对造价的影响,协助委托人审定设计公司提供的初设概算,从而令委托人可以做出及时的和正确的决定。 (b) 根据发展项目的性质、规模、标准、功能定位进发展项目的总投资估算,提交委托人进审批;根据发展项目总投资估算制定投资计划及资金流量表;以工程清单的方式编制

17、完整的扩初设计预算,并作为工程成本控制的目标。如初步设计预算超出委托人总预算时,受托人将建议造价减省方案,经委托人/设计单位讨论确认后,提供予设计单位进图纸修改,修改后的设计造价应能在委托人总预算范围内。当设计单位完成此阶段的图纸后,受托人将重复此项工作,直至修改图纸后的设计造价在委托人总预算范围内。 4.5 施工图编制阶段(a) 根据施工图纸确定单项工程造价及编制资动态表对同的单项工程设计方案,如外立面、空调、采暖等进造价分析比较。 (b) 根据委托人工期要求,与委托人确定标段划分安排。 (c) 对材料选择、施工方法等进分析,提供可能节省工程成本的建议,为委托人提供物料、设备、工程价格信息及

18、选型意见。 (d) 阶段性重要工作成果包括但限于:投资估算报告及其调整、投资计划和现金流量计划及其各阶段调整、总投资预算报告及其各阶段调整、对各专业系统方案的经济性进比较、对设计方案的造价分析及比较报告、造价审核意见等。 (e) 按施工图纸,制订工程造价分项的详细资料与预算计划作一个详细的比较,决定建筑造价的控制资。 (f) 按其它设计方案、工程结构等提供价格比较的建议,协助设计组把造价控制在预算内。若有任何成本预算超支的因素,如设计变更、市场价格大幅浮动等向委托人及专业顾问小组提供专业意见。 (i) 参与会议,与设计组共同商讨对设计上和造价上有影响的项目。定期为工程成本规划作出跟进及相应之修

19、订,并为用、施工方法等提供可节省费用的建议。 (j) 根据概算及建筑程序表,定期修订施工期间资金支出的分期分配表。 4.6 招标代理的聘请 受托人所选择的招标代必须先得到委托人同意才可聘请或解雇并须符合最新修订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机构资格认定办法。招标代如未能符合或以下各项条件或义务,引致委托人蒙受损失,受托人须负责赔偿委托人的有关损失。招标代的服务、工作和责任包括但限于以下几点: (a) 招标代理必须选择有适当条件的从业资格及足够经验的专职技术经济人员担任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 (b) 向委托人解释有关工程招标的法、政法规和规章和合理的招标程序,以得到委托人的支持和配合。 (c) 招标代得接

20、受与本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中委托招标范围之内的相关的投标咨询业务。 (d) 未经委托人同意,招标代得分包或转让本合同的任何权和义务。 (e) 招标代得接受任何投标人的礼品、宴请和任何其它好处,得泄露招标、评标、定标过程中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合同终止后,未经委托人同意,招标代得泄漏与本合同工程相关的任何招标资料和情况。 (f) 制定可适用于任何法、法规、条、规章的招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以符合招标办的审批要求。 (g) 提供进招投标的有关法、法规、标准、规范资等及咨询服务。 (h) 按照当地政府招标办及其它有关部门要求,协助发包方为本项目办一切有关本项目招投标申报手续,并取得审批。 (i) 与招标办联系

21、,为本项目的监及施工招标办一切有关的招标手续,包括但限于填写有关表格及建议委托人所需文件,及取得“中标通知书”。 (j)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协助委托方为本项目办一切有关本项目施工许可证及专家登记手续,并取得有关审批。 (k) 支付聘请招标代的一切费用。 4.7 招标文件阶段 (a) 协助委托人对发展项目进行标段划分,制定各标段的招标方案和招标工作计划表。 (b) 协助委托人编制工程施工进度计划。 (c) 提供一切跟合约条文和合约形式有关的建议。按照项目性质,委托人投资及建设计划,建议项目的分项合同计划和招投标安排,包括标段、合同模式、合同范围及招投标时间等。 (d) 为各工程项目草拟招标书

22、的条款,合同条件和其它所需之部份。为工程、物料、设备等之供应或安排作出适当之承包或分包及独工程界定提供意见。 (e) 为各合同建议合适的承包商,供应单位和工程监理投标。 (f) 协助设计单位编制工规范和技术要求。根据工规范及图纸,制订招标文件,为各项工程项目提供确而详细的工程清单(列明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或单价细目表(列明工程项目子目及参考工程量),土建工程(包括结构及建筑工程)使用工程清单;装修、机电工程、玻璃幕墙/铝窗及其它专业工程使用单价细目表,并编制相应的预算书。 (g )编制承包工程、分包工程、材料/设备供应的招标文件及相应的评标办法,并充分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和法规及发展项目所在地

23、的地方法规。 (h) 对投标单位进资格预审,提交资格预审报告,并在招标期间处理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包括合约及经济上的问题。同时,受托人将负责协调设计单位回复有关技术疑问,全部疑问及回复将统一发放给各投标单位。 (i) 按招标文件的内容及当期的回标造价资料,编制回标前估算,以助投标分析及议价。 (j) 协助委托人处理及通过有关国家招标、投标及评标程序,以达致委托人完成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准备符合有关规定的合同文件,供委托人与承建单位签署。 (k) 协助委托人审核投标施工方案及技术组成,审查、分析及报告收到的投标文件,包括详尽地分析各标书之报价,包括虚报、遗漏、合同条款上的差异,单价和计算上的核对和

24、报告技术错漏等情况并在定标前建议任何必要的改,并在合的时间(满足委托人的招标进度要求)内为委托人提供详细的投标文件分析报告,提出建设性意见。 (l) 协助委托人及配合专业顾问小组与承建单位谈判招标事宜及进评标会议,共同协商议订工程总造价及所有相关的协议条款并于定标前提供参考意见建议最合适的承包商给委托人。 (m) 制订中标通知书和正式合同文件供委托人和中标单位签署。 4.8 施工阶段 (a) 安排合同签署及分发已签署之合同于相关的施工单位和顾问小组。与监单位及委托人协调配合,制定现场控制造价的流程与措施。 (b) 提供所有施工合同及工测的管与建议。定期编制工程费用财务报告,主要包括编制工程费用

25、明细单、资金流动表、收支项目费用清单。 (c) 在施工期间对有关合同、工测、工程财务担保书、履行保证书、保险、施工单位之索偿、其它担保书或保证书等问题,提出建议、草议和评审。 (d) 按施工进,定期到工地现场评估和审核已完成工程的工程量和到场材数并签发中期估价证书,作为委托人给承包商付款的依据。 (e) 与设计单位和顾问小组一同紧密合作,在施工阶段密控制建筑成本。对考虑中的工程变提供专业意见,并运用 “工程变更纲络控制系统 CVI System”提供大约的增减估算,并对照工程总造价作出预算以委托人及顾问小组做出变与否的决定。 (f) 计算设计修改的增减值并与施工单位达成费用上增减的协议及制订工

26、程设计变清单。向委托人预先报告因任何设计修改所可能引起的成本增减,并每季将因工程修改所导致的造价增减额向委托人呈报。对承包商的新增或变化的施工报价和材料报价进行审核确认,对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申请提出意见及审核工程变款的申请。 (g) 协助委托人进合约管所需之工作,审核及评估承包商提出的偿,有需要时向委托人或承包商解释合约上的细项内容并进协商。 (h) 根据施工图重新计算承包合同中 “工程暂定量” 部分的实际数,以便委托人控制成本之用。 (I) 每月制定及提供工程造价估算报告书,包括已完成部份的实际支出及未完成部份的估算支出。分析成本超支或节省的因素,如设计变更、材料价格大幅度变动等,向委托人方提

27、供成本控制意见。如有需要,为每期预算总造价编制一份资金流动表,所有主要支出分项详以作参考。 (j) 每三个月编写一份工程费用财务报告,详列所有工程合约之最新预算或合约价,其工程造价变动及工程预算总造价。在编写财务报告时预知设计方面将有大修改,该修改之预算增(或减)额应包括在财务报告内。 (k) 参与所有有关工程造价和合同条款的工程会议,协助委托人协调各承包商经济关系以工程顺进。 (l) 在施工期间,当变指示发出后,计算或审核工程变事项。 (m) 对承包商、分包商提出的费用和因工程延期所引起之经济索赔问题,及时向委托人提供专业评估意见及估算书。 (n) 若委托人贷款银提出要求,将工程实际用款情况

28、,编制说明书和证书及提交有关文件,以便办理提取银贷款。 (o) 如委托人和承包商终止合同,受托人须尽快提供委托人所需的一财务资并协助委托人解决合约上的纠纷。 (p) 阶段性重要工作成果包括但限于:现场控制造价的程与措施、工程进及工程的评估书、工程变清单、定期的工程成本报告(含变更帐目)、中期付款证书、对承包商的施工报价和材料报价的审核、对承包商的工期延长申请及工程变款申请的审核确认书、索赔评估报告等。 4.9 工程结算 (a) 受托人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政法规包括但限于最新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办法”。 (b) 根据竣工图、施工图、工程指令及技术核定单,结算各个承包合同内赋予承包商应有的工

29、程款、材料款总价,综合所有变更、索偿、按照施工记录或其它账目,编制最后工程结算书,并将改或其它因素引致的总价增减包含在结算内。以达到委托人与承包商能合理接受的结算款额。 (c) 协助委托人处与承包商有关的结算纠纷; (d) 工程结算工作须在工程实际竣工后六个月或保修期内完成 (以最短时间为准)。 4.10 工程量误算之经济补偿条款 在影响本合同第14条之概括性之情况下,受托人因自身问题而造成委托人可接受的工程量计算误差时, (a) 委托人将提出警告予受托人; (b) 如受托人在提出警告日起七天内仍未作出委托人可以接受之改善,当委托人发出第二次工程误差警告时,委托人可要求受托人撤换部分或全部有关

30、工作人员; (c) 在撤换部分或全部有关工作人员后或委托人发出第三次工程误差警告时,委托人将可按本合同第14.1条终止本合同。 委托人将保对受托人计算误差而导致委托人出现的实际经济损失而作出追究的一权。 5. 使用及披露数据与其它人 5.1 任何由委托人及其代表提供与受托人、或由受托人及其代表向委托人提供,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均可用于本合同预见之目的以外的其它用途。 5.2 未得委托人事先之书面同意,任何给予或由受托人持有并与委托人之活动或本合同有关之资,均可泄与任何第三者。受托人必须就有违本合同而向外界作出之任何披而引致委托人有任何损失、损害或支出,向委托人作出补偿。 5.3 除专业顾问小组

31、之成员外,受托人能于招标以前,对外披与顾问服务、本合同或发展项目有关之任何资。 5.4 受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有权向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披露自受托人取得之任何及所有资料。 5.5 受托人在本合同第5.2及5.3条之职责在本合同终止日起十二(12)内仍然存在并仍然有效。 6. 批准及文件之使用 6.1 由受托人向任何有关政府机关、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发出或提交之任何文件或任何工作成果,受托人必须抄送一份相同的文件与委托人,另收费。 6.2 如委托人需要多文件,受托人必须提供该等文件,受托人可在送递文件时向委托人时按附录四所定之收取费用。 6.3 受托人须向委托人提供所有电子副本,并在委托人书面同意下,

32、向专业顾问小组之成员提供同样的电子副本,如招标文件、各投标文件、施工文件如工程变更造价明细等,不另收费。 6.4 除非事先得委托人之书面同意,任何由受托人预备有关本工程计划、规格、工料清单及其它文件、报告、事项或对象,均可用作其它用途。 6.5 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供工程量计算过程中的计算底稿,另收费。 6.6 于顾问服务工作进期间、及完成后,受托人必须根据受托人概要或委托人之要求而准备之图则、设计、计划、规格、工料清单及其它文件、报告、事项、对象或有关档案,向委托人提供一份,供委托人批核,另收费。 6.7 于顾问服务工作完成后或在委托人要求下,受托人必须负责将委托人提供的图纸及有关档案资,如

33、数退还委托人。 6.8 委托人就受托人之顾问服务给予任何批准、审核或检查,均会免除受托人按本合同承诺之任何责任。 7. 附加服务 7.1 在符合本合同第7.2条之规定下,由于受托人按委托人之要求,履行本合同约定以外之附加服务(以下简称“附加服务”),委托人因此同意支付该等附加费用(以下简称“附加费用”),并按附录二之时薪计算合价格支付。然而,该附加费用并能超过在合同第9条所定之同阶段基本费用之相对比数额。 7.2 假如在委托人之要求下,或由受托人通知委托人,根据受托人之意见,有必要进一些附加服务才可令发展项目竣工,除非得到委托人之书面要求,受托人可事先提供该等附加服务,直至受托人以书面通知并出

34、每项附加服务、预计所需之时间,及受托人已收到委托人之书面许可,才可以开始工作。在委托人要求提供附加服务后或由受托人发现有必要进附加服务后,按情况而定,受托人必须在实际可之情况下尽快向委托人提交上述之书面通知或建议。7.3 无论因设计改动,还是其它等因素的影响,只要受托人为本发展项目所做的估算或工测量等工作,均属于本合同约定的附加服务。7.4 倘若因受托人有违本合同或疏忽而引致而必须进之附加服务,受托人并没有权就该等收取附加费用。 8. 付给受托人之报酬及偿还款项 8.1作为对受托人提供之顾问服务之报酬,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在合同协议书出之基本费用(“基本费用”),所有费用将以人民币在中国支付。基

35、本费用会因项目面积之增减、投标单位及分包数多少、工资调整或建筑材之价格之浮动而改动。 在符合本合同第8.2条之规定下,上述之基本费用已包括受托人产生之所有成本、支出及支付款,包括但限于印制费(包括标书、合同文件、向有关政府机关呈交之文件),提交之报告、图片纪录、细则及按本合同所需之其它文件,电报,电传、传真、电话、邮费、速递费及产生之差费等。上述之基本费用已包括受托人应缴的国内外务税,此外,受托人将负责直接向有关税务局支付由于受托人在执此协议所导致的中国工商统一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务。根据当时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务法规,委托人在支付服务费时,应代扣及缴交给有关税务机构的任何税款,则按

36、规定从该服务费扣除,但于缴费前或于实际可之情况下知会受托人,但无需得到其同意。 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的付款时应向委托人提交相应金额的发票。 委托人授权受托人向中标单位以投标押金的形式收取投标文件及合同文件的印刷及订装费。 8.2对于附加服务的酬金,受托人必须向委托人提交一些它满意证明文件,作为各项支出的凭据时,委托人才可以予以确认。 9. 付款方式 9.1 按附录一之付款方式表于完成每一个阶段之工程并达到委托人满意之水平时,委托人将会按本合同之规定支付该等基本费用。9.2 在符合本合同第9.1条之规定下,委托人将于收到付款通知之日起35天内向受托人支付该等基本费用。9.3 受托人在开始每一个阶段

37、之工程前,必须得到委托人事先以书面许可才可以开始工作。如未得到委托人事先以书面之许可便开始新阶段之工程,受托人便没有权就该阶段之工程向委托人要求收取费用。9.4 即使本合同内之其它之条文另有所指,在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4.1或14.3条而终止本合同时,委托人有权预扣部分或全部到期或将会到期支付予受托人之款项。并从该等预扣款项中减除/扣除或抵消任何由委托人承受或将会承受,并因受托人(未能履行职务)引致之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包括律师费)。直至受托人以书面同意该等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包括律师费)之数额,或由委托人发出一份正式通告,表示它要求按本合同第25.2条,由仲裁员来裁定该等损失、损害、费

38、用或支出(包括律师费)之数额。 9.5 如果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支付时间期满,没有说明合原因而未向受托人支付基本费用或附加费用,则受托人向委托人发出书面催告函,在该催告函发出后7日内,委托人依然未能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款项,则受托人有权延缓或停止后续工作的服务工作,并将此情况书面通知委托人,如果在该通知发出后7日内,委托人依然未能支付相应的款项,则受托人有权书面通知委托人暂时中断作业,在中断工作期间,受托人应妥善保管与本项目有关的文件、资等,并在委托人安排支付有关服务费后,即根据委托人要求恢复工作。 10. 受托人之负责人 10.1 发展项目的造价控制和咨询顾问服务团队人员及架构和履历表详见附件

39、。受托人保证受托人及受托人的服务团队人员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应具备从事本合同项内各项服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章及省市机关相关规定所要求的资质、审批、许可或其它手续;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受托人赔偿委托人因此造成的损失。10.2 受托人于附录三提名之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执顾问服务,并对整体顾问服务负责。项目总负责人及项目专业负责人之名单及简历分别载于附录三之甲部及乙部。受托人承诺,除非得到委托人事先以书面同意,受托人并会解雇该代表之职务。在顾问服务期内,受托人之项目工料测量师须每周至少一次到现场开展工作,其余时间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供顾问服务。委托人因工作需要,受托人

40、主要负责人员应按照委托方要求到现场提供服务。委托人需根据顾问工作需要为受托人提供必要的物业图纸、资等。 10.3 委托人有权依赖受托人代表所赋有之职权,代表受托人执及承担有关本合同及顾问服务(包括但限于对本合同之条文作出任何增加、减少或删除)。 10.4 受托人将会对其代表之为、过失或疏忽负责,如同受托人自己引致该等为、过失或疏忽。相应地,受托人虽然已委任项目代表,这并会免除受托人按本合同所负之职责及责任。 10.5 受托人保证发展项目之顾问服务将会由本合同第10.2条所提名之职工指导及负责。除非得到委托人事先以书面同意,受托人并会免除该等职工(为避免疑问,该等职工包括该代表)。倘若有关职工离

41、职、去世或能履行职务,该受托人应实时委任另一位具有相等经验之职工填补空缺,得影响委托人之工程进。如受托人在未有授权之情况下解雇任何职工,委托人保留按本合同第13.1条终止受托人之委任。 10.6 受托人向委托人保证,就为本工程聘请之任何职工(包括但限于按本附录第10.4条聘用之主要职工及受托人代表),皆是正式合资格、有能及有经验去执其各自与工程有关之职务。10.7 受托人将会促使它的职工遵守及实所有当时适用之所有有关规、法及委托人之安全规例及保安规。受托人将会就其所有与工程有关之职工之安全负上全面责任,并相应地会对委托人作出全面补偿。10.8 委托人按其意见认为受托人之职工是、曾经、或将会有可

42、能出现行为失当、不能胜任或疏忽的情况,委托人可以书面通知表示反对任何由受托人就有关工程聘用之工作人员,受托人将需要实时解雇该职工与该工程有关之职务,并委任另一位合适的人选填补空缺。10.9 受托人之主要的职务及责任包括但限于:(a)项目总负责人1) 出席委托人及其它顾问高层所召开的对本项目发展有关的重要及策性会议; 2) 完全负责对整队顾问组织进行监督,以确保服务质及遵守合同所开的要求按时提供所需服务;3) 出席主要的工程协调会议及设计协调会议,参与所有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并提出建议,包括对物选择、提供造价替代方案等; 4) 提供整个工程的初步造价估算; 5) 按本项目的工程特性,提供委托人对各

43、分项工程施工合同安排的专业意见,以达至成本效益; 6) 主持编制本项目工程总承包及主要分包招投标及合同文件,以符合各同工种的特性及委托人要求; 7) 参与总承包及主要分包的标前会议,以及为委托人提供专业意见以便选定施工单位; 8) 审批工程付款证书及决算书; 9) 其它一切与工测及造价管相关的事项,以于设计及施工阶段对项目发展成本进全过程监控直至工程完成为止。 (b)项目专业负责人 1) 负责履行造价控制及合约管服务,并与顾问小组及委托人紧密合作以制订适当的造价规划和确保工程造价受到监控; 2) 编制整个项目工程的初步造价估算; 3) 出席有关的工程协调及设计讨论会议; 4) 配合设计进程,对

44、分项工程设计做出造价估算和分析; 5) 编制可供选择项目的造价估算及替代方案; 6) 编制监、总承包及主要分包的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其它重要文件; 7) 出席总承包及主要分包的标前会议; 8) 编制总承包及主要分包工程的评标报告; 9) 对工程付款证书及决算书提出审核意见建议; 10) 按经批准通过的预算进造价监控及定期向委托人提供财务报告; 11) 于施工期间进合同管及监控工程造价,及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合同索赔提供专业意见直至工程完成为止。 (c)项目工料测量师 1) 负责协助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专业负责人完成所有造价规划、编制分包工程招投标文件、合同文件及评标报告,以及协助项目总负责人和项目

45、专业负责人进一切合同管工作,并对公司内部技术支持小组在顾问服务期间的进全面监管; 2) 出席有关国内指定办公室的协调会议; 3) 编制工程清单; 4) 编制资动预报; 5) 编制财务报告; 6) 在项目深化设计阶段提供造价规划及造价管服务,以及在其后的工程施工阶段跟进相关的造价管及合约变更事项。 7) 编制工程进度付款书及工程决算书建议书; 11.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应满足工程从筹建至确定竣工决算价格的有效时间为准。主要分为以下三个工作阶段: 第一阶段:设计阶段。 第二阶段:招标及施工阶段。 第三阶段:竣工结算阶段。 本合同的三个工作阶段并非自然顺延关系,委托人有权根据对受托人上一阶段的

46、服务状况进评估后决定是否进入下一工作阶段,各工作阶段的开始及结束时间以委托人发出书面通知书之日为准。 12. 指示、联络及程序 12.1 受托人确认委托人负责工程指导、全面之日常管及财务之控制。 12.2 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所有合理指示执该等与本合同有关之指示。 12.3 于执行本合同之职责时,受托人必须按需要与其它与工程有关之工作人员联络,务使该等互相影响之工作能达到满意的效果。 12.4委托人在需要时会向受托人发出程序指引,并根据发展项目之需要,必须提供附加资料。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之指定程序提供顾问服务,如偏离程序,受托人必须获得委托人事先以书面同意。 12.5受托人能假设此条约中任何条文可免除受托人按本合同任何与它的职责有关之责任。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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