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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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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文档就在这里 -------------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 附件 2 :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 第一条依据 《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以下简称 《 指引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等除货物贸易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以下统称服务贸易外汇收支)。 第三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应按国际收支申报的规定办理申报。金融机构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审查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填写的申报凭证,及时向外汇局报送信息。 第一章外汇收支审查 第四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按照 《 指引 》 及本细则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金融机构审查的交易单证无法证明交易真实合法、或与办理的外汇收支不一致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补充其他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的原则合理尽职。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将 《 指引 》 和本细则等相关规定落实到自身业务操作规程中,规范具体业务操作。 第六条办理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运输项下:运输发票或运输单据或运输清单; (二)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合同(协议)和劳务预算表(工程预算表或工程结算单) ; (三)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对外支付: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前期费用预算情况、使用时间、境外收款人与境内机构之间的关系等)。未使用完的外汇资金,境内机构应及时调回境内; (四)专有权利使用费和特许费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 ; (五)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对外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董事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和最近一期的验资报告。境内机构可依法支付中期境外股东所得的股息、红利;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外国合伙人所得利润项下对外支付: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证明和利润分配决议,其中,外国合伙人出资确认登记证明可由金融机构从外汇局相关系统打印;利润、股息和红利项下收汇:利润处决议和境外机构相关年度的财务报表; (六)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经费预算表; (七)技术进出口项下:合同(协议)和发票(支付通知)。属于限制类技术进出口,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还应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 《 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 ; (八)国际赔偿款项下:原始交易合同、赔款协议(赔款条款)和整个赔偿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或者仅审核法院判决书或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书或有权调解机构出具的调解书等; (九)具有关联关系的境内外机构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项下:原始交易合同、代垫或分摊合同(协议或说明)、发票(支付通知),代垫或分摊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 (十)服务贸易项下退汇:按照原汇入或汇出资金交易性质规定的交易单证和整个退汇过程的相关说明或证明材料,退汇金额不得超过原汇入或汇出金额,且原路汇回; (十一)其他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合同(协议)或发票(支付通知)或相关其它交易单证。 第七条办理单笔等值 5 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对外支付,金融机构还应按照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2013 年第 40 号)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办理单笔等值 5 万美元(含)以下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原则上可不审核交易单证,但对于资金性质不明确的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应要求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提交交易单证进行合理审查。 第九条办理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由划付方金融机构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境内机构向国际运输或国际运输代理企业划转运费及相关费用:发票; (二)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总承包方向分包方划转工程款: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对外承包工程联合体己指定涉外收付款主体的,收付款主体与联合体其它成员之间划转工程款:相关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 (三)服务外包项下总包方向分包方划转相关费用:分包合同和发票(支付通知) ; (四)境内机构向个人归还垫付的公务出国项下相关费用:相关费用单证或者费用清单; (五)外汇保险项下相关费用的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保险业务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其他服务贸易境内外汇划转业务,按照 《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 》 等办理。 第十条办理服务贸易外币现钞提取业务,金融机构应按以下规定审查并留存交易单证: (一)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提取外币现钞:收账通知和船东付款指令; (二)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对外劳务合作或对外承包工程项下提取外币现钞:合同(协议)和预算表; (三)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的国家(地区),境外代表处(办事处)办公经费项下提取外币现钞:预算表; (四)境内机构公务出国项下每个团组平均每人提取外币现钞金额在等值 1 万美元(含)以下的:预算表;(五)其他服务贸易外币现钞业务按照 《 境内机构外币现钞收付管理暂行办法 》 等办理。 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应留存每笔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相关交易单证 5 年备查。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将审查后的交易证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5 年备查。 第十二条交易单证可以是纸质形式或者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金融机构认可的电子形式。电子形式的交易单证,金融机构审查认可后应当打印纸质文件留存,并在纸质文件上签章。分次办理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金融机构每次应在审查后的交易单证上注明金额、日期,加盖业务印章。由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单方面出具的、通过网络下载或传真的交易单证,应当由提交人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或签字证明。 第十三条交易单证以外国文字表述的,金融机构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中文译本。 第十四条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申报凭证包括 《 境外汇款申请书 》 、 《 对外汇款/承兑通知书 》 、 《 境内汇款申请书 》 、 《 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 》 、 《 涉外收入申报单 》 和 《 境内收入申报单 》 。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申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包括: (一)交易单证号:在申报凭证相应栏目中填写合同号、发票号。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本身无交易单证号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可不填写; (二)代垫或分摊的服务贸易费用和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之前服务贸易项下前期费用:应在申报凭证的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代垫”、“分摊”或“前期费用”字样; (三)服务贸易项下退汇:应在申报凭证的退款栏目中进行确认或在交易附言栏目中标明“退汇”字样; (四)外汇局规定的其他管理信息。对于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按照本条规定填报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信息,金融机构应于收付款后 5 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完整地通过国际收支网上申报系统向外汇局报送。 第二章存放境外管理 第十五条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以下简称存放境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服务贸易外汇收入且在境外有持续的支付结算需求; (二)近两年无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 (三)具有完备的存放境外内部管理制度; (四)从事与货物贸易有关的服务贸易; (五)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其境内外汇资金应己实行集中运营管理; (六)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可指定一家境内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负责对所有参与存放境外业务的境内成员企业的境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实行集中收付。 第十六条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开立存放境外外汇账户(以下简称境外存放账户)。境内机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 50 % ;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资金规模即主办企业境外存放账户的账户余额,不得高于其所有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服务贸易外汇收入总规模的 S0 %。 第十七条境外存放账户的收入范围包括服务贸易收入以及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包括经常项目支出、调回境内,以及符合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应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开户核准手续: (一)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基本情况、服务贸易开展情况、拟开户银行、使用期限、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等) (二)存放境外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还需提交存放境外境内成员企业名单以及境内成员企业同意集中收付的协议; (四)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且实行集中收付的,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境内成员企业与主办企业属不同外汇局管辖的,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存放账户开户核准手续时,应向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发送 《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支)局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征询函 》 (以下简称 《 征询函 》 ,见附 1 ) ,异地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应在收到 《 征询函 》 3 个工作日内书面向主办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第十九条境内机构开立境外存放账户后,应在开户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开户银行、账号、账户币种等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外存放账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获知相关信息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外汇局备案;境内机构关闭境外存放账户的,应自关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持境外开户行的销户通知书向所在地外汇局备案,余额调回境内。 第二十条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资金调回境内同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境内外汇资金集中运 营管理账户,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十一条境内机构变更境外存放账户的开户行、收支范围、使用期限以及需提高存放境外资金规模的,境内机构应凭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进行变更核准,境内企业集团应由主办企业办理变更核准。 第二十二条境外存放账户的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符合中国及开户行所在国家(或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境内机构应于每个季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外汇局报送境外存放账户银行对账单,银行对账单上需加盖具有法律效力的境内机构印章。 第二十三条境内机构存放境外,应由境内机构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报送境外存放账户收支余信息。境内企业集团存放境外,应由主办企业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境内机构办理境外存放账户的外汇收支,应当按照 《 指引 》 及本细则的规定留存相应交易单证 5 年备查。 第二十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根据国际收支形势和外汇管理需要对存放境外的资格条件、期限、存放规模或调回要求等进行调整。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外汇局通过外汇监测系统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进行非现场监测,对外汇收支异常的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进行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对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合规性与报送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实施非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或检查。 第二十七条外汇局对需现场核查的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出具 《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支)局现场核查通知书 》 (以下简称 《 现场核查通知书 》 ,见附 2 ) , 并可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实施现场核查: (一)要求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交易单证及书面的解释说明材料; (二)约见被核查境内机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负责人或其授权人当面询问核实情况; (三)现场查阅、复制被核查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文件; (四)其他必要的现场核查方式。 第二十八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相关金融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外汇局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和金融机构应当按本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对违反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 《 条例 》 )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金融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未按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依据 《 条例 》 第四十七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的,由外汇局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 《 条例 》 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外汇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境内机构处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进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信息报告; (二)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提交有效单证、资料或者提交的单证、资料不真实; (三)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存放账户核准; (四)未按规定办理境外外汇账户资金收付; (五)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检查或核查; (六)未按照本细则及相关规定留存相关交易单证或留存不全。第三十二条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付汇的,依据 《 条例 》 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虚构交易或以故意分拆等方式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汇的,依据 《 条例 》 第四十一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境内机构境外存放账户余额超过己核准的存放境外资金规模,依据 《 条例 》 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二)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 1 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三)境内企业集团,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以资本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企业法人联合体(不含金融机构)。 (四)关联关系,是指境内外机构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 (五)故意分拆,是指境内机构和境内个人为逃避外汇限额管理,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等频繁与境外同一收(付)款方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行为。 第三十五条境内机构捐赠项下外汇收支应按照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捐赠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汇发 【 2009 】 63 号)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 201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附1: 国家外汇管理局 XX 分(支)局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征询函 编号: : (境内成员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名称)根据 《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指引 》 及相关规定,因 (境内企业集团名称)申请实行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现请你单位对组织机2010年读书节活动方案 一、     活动目的: 书是人类的朋友,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为了拓宽学生的知识面,通过开展“和书交朋友,遨游知识大海洋”系列读书活动,激发学生读书的兴趣,让每一个学生都想读书、爱读书、会读书,从小养成热爱书籍,博览群书的好习惯,并在读书实践活动中陶冶情操,获取真知,树立理想! 二、活动目标: 1、通过活动,建立起以学校班级、个人为主的班级图书角和个人小书库。 2、通过活动,在校园内形成热爱读书的良好风气。 3、通过活动,使学生养成博览群书的好习惯。 4、通过活动,促进学生知识更新、思维活跃、综合实践能力的提高。 三、活动实施的计划 1、 做好读书登记簿 (1) 每个学生结合实际,准备一本读书登记簿,具体格式可让学生根据自己喜好来设计、装饰,使其生动活泼、各具特色,其中要有读书的内容、容量、实现时间、好词佳句集锦、心得体会等栏目,高年级可适当作读书笔记。 (2) 每个班级结合学生的计划和班级实际情况,也制定出相应的班级读书目标和读书成长规划书,其中要有措施、有保障、有效果、有考评,简洁明了,易于操作。 (3)中队会组织一次“读书交流会”展示同学们的读书登记簿并做出相应评价。 2、 举办读书展览: 各班级定期举办“读书博览会”,以“名人名言”、格言、谚语、经典名句、“书海拾贝”、“我最喜欢的___”、“好书推荐”等形式,向同学们介绍看过的新书、好书、及书中的部分内容交流自己在读书活动中的心得体会,在班级中形成良好的读书氛围。 3、 出读书小报: ---------------------------------------------------------精品 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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