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省餐具洗涤剂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生产、流通、食品经营环节应用领域中餐具洗涤剂的省级监督抽查,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手洗、机洗餐具(含果蔬)用洗涤剂和食品工业用洗涤剂。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荧光增白剂
GB/T 9985-2000第3.3条
GB/T 24691-2009第3.3条
QB/T 4313-2012
QB/T 4314-2012
GB/T 9985-2000 附录C
2
甲醇
GB 14930.1-2015第4.2.1条
GB/T 30795-2014
3
甲醛
GB/T 9985-2000第3.3条
GB/T 24691-2009第3.3条
GB 14930.1-2015第4.2.1条
GB/T 9985-2000 附录E
GB/T 30796-2014
4
砷(以As计)
GB 14930.1-2015第4.2.1条
GB/T 30797-2014
5
重金属(以Pb计)
GB 14930.1-2015第4.2.1条
GB/T 30799-2014
6
菌落总数
GB 14930.1-2015第4.2.2条
GB 4789.2-2016
7
大肠菌群
GB 14930.1-2015第4.2.2条
GB 4789.3-2016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14930.1-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洗涤剂
GB/T 9985-2000 手洗餐具用洗涤剂
GB/T 24691-2009 果蔬清洗剂
QB/T 4313-2012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酸性清洗剂
QB/T 4314-2012 食品工具和工业设备用碱性清洗剂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依据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第7.3条规定“检验结果报告后,剩余样品和同批产品不进行微生物项目的复检”和卫健委“卫监督发[2005]515号”《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第十九条:“产品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不予复检”的规定,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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