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广东省脂肪性食品、酒类食品(乙醇含量高于20%)的塑料包装材料(含密封垫片)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生产、流通、食品生产经营环节应用领域中脂肪性食品、酒类食品(乙醇含量高于20%)的塑料包装材料(含密封垫片)的省级监督抽查。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随机数骰子或扑克牌等方法产生。
2 检验依据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依据
检验方法
1
感官
GB 4806.7-2016 4.2
GB 4806.7-2016 4.2
2
总迁移量
GB 4806.7-2016 4.3
GB 31604.8-2016
3
高锰酸钾消耗量
GB 4806.7-2016 4.3
GB 31604.2-2016
4
重金属(以Pb计)
GB 4806.7-2016 4.3
GB 31604.9-2016
5
脱色试验(仅适用于添加了着色剂的产品)
GB 4806.7-2016 4.3
GB 31604.7-2016
6
塑化剂含量(DMP、DEP、DAP、DIBP、DBP、DMEP、BMPP、DEEP、DPP、DHXP、BBP、DBEP、DCHP、DEHP、DPhP、DINP、DNOP、DNP)
GB 9685-2016 附录A
GB 31604.30-2016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 4806.7-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
GB 9685-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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