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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安全的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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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运输安全的应急预案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组长:马永峰副组长:秦志强、武建军组员:张德宏、石紫昭、刘建辉、张领军、刘佳彬。二、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第一条:指挥对重特大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蔓延和扩大。第二条:负责对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挥。第三条:检查督导做好抢险救援、信息上报工作。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第一条:负责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命令的下达和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第二条:负责事故(险情)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第三条: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四、成立重特大事故

2、应急救援队第一条:当发生重特大事故,公司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及时到位,救援工作听从县站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第二条: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队担负相应的应急处理任务,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组成:办公室人员、财务室人员、安全办公室人员、检测站人员。五、预案实施第一条:公司应分别对客运班车、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加强专业性安全教育,并经常性地进行具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运输危险货物的驾驶员和押运员务必做好日常的防火、防爆、防污染、防泄漏工作。在出发前,根据所承运货品的化学性质,配齐相应的合格消防器材(如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灭火毯、消防锹等),并随时检查其安全程度

3、。第二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后,应采取紧急措施自救,尽量把事故损失降到最小。同时积极与事发地的公安、消防部门和交通运政管理机构,以便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第三条:在事发当地有关部门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到达现场后,应向指挥人员简明扼要的说明事故情况。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及时向指挥人员报告运输的危险货物的运量、理化性能以及事故发生地人群、水流、气流等周边环境情况,协助公安、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危险货物的处置和人员抢救工作,遏止伤亡增加和污染扩大。六、紧急自救方法:第一条:事故发生后,应按照“先人员、后货物”的原则进行施救。七、事故处理第一条:发生重特大事故(险情)后,事故公司必须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

4、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有关续报工作。先采取口头报告,再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事故(险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事故(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事故抢险处理的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告公司、签发人和报告时间。第二条: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抢救措施,进行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在抢险救援和事故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第三条:应急预案启动后,根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相关救援组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开展工作,力争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在开展救援过程中,应注意组织协调好各自救援力量,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5、,防止在救援过程中发生其它意外事故。为了认真落实县政府6月9日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的要求,对交通运输行业进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保证人民群众出行安全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的需要,特制定安全生产紧急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围绕安全生产、运输组织、优质服务、市场秩序四个重点,坚持早、严、细、实的工作原则,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提早动手,精心组织严格要求,狠抓落实,圆满完成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努力实现一升两降四不的目标,即:提升服务质量,降低事故发生率、降低服务对象投诉率,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不发生严重压站现象,不发生公路严重堵塞责任事件和不发生影响重大的旅客投诉案件。安全生产大排查时间:6月9日至11日,实

6、行工作一边倒。二、组织领导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岗位责任制。实行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度,认真落实岗位责任,保障人身安全为重点,实行定岗定员制度。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杨朝辉局长任组长,李斌副局长任常务副组长,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李慧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运输企业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排查本单位的薄弱环节,必要时派驻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督导基层、企业的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三、强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系统各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全县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把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的原

7、则落实到各项工作中,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切实做到思想认识上警钟常鸣,制度上严密有效、技术支撑上坚持有力,监督检查上严格细致、事故处理上严肃认真。坚持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严把各个关口,确保安全形势稳定。以来的客运专项整治成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搞好汽车客运站长运公司的安全监督。严格审查企业资质,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业户、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客运车辆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驾驶员从事运输。严格营运车辆的日常维护制度,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营运客车要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过期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8、。加强驾驶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及无证无牌车辆行驶等各种违章违法行为。汽车客运站、长运公司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保安制度,配备必要的安检设备,充实保安人员,加强防破坏,消防等工作;落实好三品的查堵措施,及时检修、更换消防设备,严把车门、站门,严禁三品上车和超员车辆出站。重点加强长途客运班车、旅游包车的安全管理。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必须配备两名以上的驾驶员。要强化措施,严防途中客车超员和三品上车。规范包车程序,客运包车只限三级及以上客运资质企业经营,并一次一办理包车手续,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与运输企业、运输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安全

9、责任书,领取包车牌,方可营运,坚决杜绝违规包车。(责任单位:运管所)2、抓好农村公路安全生产工作。要按照职责分工,重点抓好干线公路、重要桥梁及渡改桥、急弯陡坡路段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结合当前的防汛工作,按照防汛工作的职责分工和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对全县道路桥涵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安全大检查,同时加大公路巡查力度,完善公路设施特别是急弯陡坡路段、交叉路口的标志标线。合理安排施工计划,加强公路养护、施工现场管理,保障职工生产安全和公路畅通。(责任单位:公路站)3、突出做好交通重点工程等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各交通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公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监管,重点检查在建重点项目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

10、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肃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重点防范起重机械伤害、施工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严防因赶工期造成生产安全事故。高挖高填路段施工单位是否按设计要求施工到位,是否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桥梁施工围堰是否牢固,防护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是否设立,交通疏导员是否配备等。(会杉线工程责任领导:张建平,责任人:唐晓林、张素娟;站洞线工程责任领导:赖建荣,责任人:谢晓辉、欧阳莲;筠请线工程责任领导:朱佩清,责任人:周斌;济广高速出口至林岗大桥以南整治改造工程责任领导:朱小华,责任人:许德城)4、严格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坚决消除事故隐患。

11、对全县水上客货运输、码头、采砂场、渡运等水上交通情况进行全面安全检查。对没办全证照的旅游船,进行停航及限期办理相关手续;对无证砂石货运船进行停业整顿;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渡船下发停航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更新或维修渡船等的处理。对检查结果造册登记,建立台帐,及时汇总以便跟踪督查。坚决遏制了各类水上交通运输生产事故发生。目前我县仅存打石岗一处渡口,该渡口主要问题是铁质渡船救生衣时间较长,自然老化,需要补充14件救生衣,救生圈2只;木质渡船需要补充6只救生圈,现正在向市交通运输局申请拨付。(责任领导:李斌、陈晓春,责任人:曹金圣、许德城,打石岗渡口渡工:许会生)四、加大执法力度,搞好市场监管县运管所要认

12、真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对道路运输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和拉客、倒客、宰客、甩客、不规范使用客运标识和出租汽车拒载、不按规定使用计价器以及倒卖车票等各种侵害旅客合法权益的违章经营行为;加强客运价格监督,严格执行运价政策,严禁乱涨价、乱收费;严厉打击超员、超限等违法行为,凡发现超员、超限运行的车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采取措施进行分流,分流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严禁只罚款、不分流。要派专人到汽车站、长运公司现场办公,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五、强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在端午节前组织力量,集中开展节日安全生产大检查,全面整改事故隐患,有效防范事故

13、发生。针对排查中暴露出的问题,认真加以整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所属行业企业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抓好事故隐患整改,防范于未然。要加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薄弱环节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到位。对排查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落实责任、资金和整改措施,并加强监控。对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逐一整改销号,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节日期间要安排专人盯守,实行24小时严密监控;对可能引发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要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六、加强值班值守工作纪律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加强与其

14、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要坚持领导干部值班带班制度,特别是节日期间连续生产的企业,要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值守。主要领导干部不得空岗。要畅通安全生产信息传递渠道,确保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安全隐患信息能及时准确上报。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加大救援装备的投入,保证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得到迅速的控制和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1.总则1.1编制目的为切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各地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体系,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正

15、常实施,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等。1.3事故分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经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活动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人员伤亡(含失踪)、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事故、级(重大)事故、级(较大)事故和级(一般)事故。1.3.1级(特别重

16、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2)100人以上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4)国务院责成交通运输部组织处置的事故。1.3.2级(重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级事故):(1)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2)50人以上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4)省政府责成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处置的事故。1.3.3级(较大)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较大)事故(以下简称级事故):(1)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

17、生命安全;(2)10人以上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1.3.4级(一般)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级(一般)事故(以下简称级事故):(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2)10人以下重伤;(3)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同时符合本条规定的多个分级情形的,按照最高级别认定。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级、级和级事故分类情形进行细化补充。1.4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除台湾、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外)公路水运工程级事故的应对工作,以及需要由交通运输部支持

18、处置的级以下事故的应对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可参照本预案进行处置。本预案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以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1.5工作原则(1)以人民为中心、预防为主。应急管理工作应当以人民为中心,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督促项目参建单位依法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控能力。(2)以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属地为主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分级响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积极参与

19、事故救援。项目参建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先期自救互救,服从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现场指挥,配合事故救援、调查处理工作。(3)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按照协同、快速、高效原则,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应急资源调查,加强专业技术力量储备,与当地有关部门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保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联动的快速反应机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加强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提高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能力。1.6预案体系(1)国家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部门预案或本预案)。本预案是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级事故和指导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政策性文件,由交通运输部

20、公布实施。(2)地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地方预案)。地方预案是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本预案要求,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而分别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实施。其中,省级预案是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级、级事故处置,以及省级人民政府责成处置的其他事故的政策性文件。县级、市级预案的适用范围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自行确定。(3)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项目预案)。项目预案是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建设或施工等参建单位制

21、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本层级预案包括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按照本预案和地方预案的总体要求,建设单位根据建设条件、自然环境、工程特点和风险特征等,制定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施工单位根据项目综合应急预案,结合施工工艺、地质、水文和气候等实际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2.组织体系2.1应急组织体系构成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国家级(交通运输部)、地方级

22、(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项目级(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参建单位)三级应急组织机构构成。2.2交通运输部应急组织机构2.2.1机构构成交通运输部在启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级应急响应时,同步成立“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是我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级事故的指挥机构。2.2.2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任组长,分管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或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以下简称安质司)及办公厅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作为联络员。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在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领导小组

23、主要职责:(1)决定终止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2)按规定组织或配合国务院实施公路水运工程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3)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立即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议定级应急响应期间领导小组各项工作制度及安排;应急响应期间,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及时召开后续工作会议;(4)根据国务院要求或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决定是否成立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5)当事故应急工作由国务院统一指挥时,领导小组按照国务院的指令、批示,配合协调相应的应急行动;(6)研究决定其他相关重大事项。2.2.3应急日常机构部安质司作为部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日常机构,具体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日常

24、工作,以及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的组织、协调等具体工作。应急状态下应急响应的主要职责:(1)接收、汇总事故信息,起草有关事故情况报告,提出相关应急处置建议;(2)传达落实领导小组下达的指令;(3)向部应急办提出需要其他应急协作部门支持的建议;(4)研究提出赴现场督导的技术专家人选;(5)与部政策研究室保持沟通,确认对外发布的事故信息;(6)与部应急办保持沟通,确认上报的事故信息;(7)承办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工作。应急响应结束后的主要工作:(1)评估应急处置方案、措施及效果,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与教训,对预案体系、组织体系、应急机制及应急联动等方面进行系统性评估,提出完善应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向领导小

25、组提交评估报告;(2)参与事故调查,侧重分析技术层面原因。2.2.4部内有关单位职责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部安质司负责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部应急办(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通信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予以配合,公安局、海事局、救捞局等视情况参与。2.2.5现场工作组现场工作组视事故情况决定成立,由部安质司负责联络。公路水运工程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领导小组批准成立,必要时由部领导带队;级事故现场工作组经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带队;级以下事故现场工作组经分管副部长批准后成立,由部安质司分管负责人带队。现场工作组由交通运输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

26、部门分别派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当国务院统一组建现场工作机构时,部应当派出相应级别的人员参加。现场工作组职责:(1)传达部应急工作要求,及时向部报告现场有关情况;(4)必要时向部请求调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5)从专业角度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为事故调查提供技术分析材料;(6)承办部交办的其他工作。2.2.6专家组2.3地方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组织机构省、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本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岗位职责,落实具体责任人员。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事故级别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

27、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会同本级相关职能部门,建立应急管理预警机制和救援协作机制。2.4项目级应急组织机构项目建设单位应设立应急组织机构,协调各合同段施工单位的应急资源,按规定及时向交通、安监等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送事故情况,组织相邻合同段之间的自救互救,控制事故的蔓延和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项目建设单位应急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属地政府和直接监管的相关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2.5协同工作机制2.5.1工作联络交通运输部建立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联络员制度,加强信息沟通,相互配合,形成协同工作机制,部安质司负责联络。部办公厅、政策研究室、公路局、水运局

28、、海事局、通信信息中心等相关司局应分别明确一名应急联络员,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定厅级、处级各一名本地区应急联络员。应急联络员在应急响应期间,须保持联络畅通。2.5.2响应联动各层级预案在组织体系、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保障和预案管理等方面应协调一致。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当上一级应急组织机构启动响应时,下级应急组织机构应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形成行业联动。项目综合应急预案应与属地直接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预案相衔接。同一个项目相邻或邻近合同段的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应体现预警信息共享、应急救援互助等要求。2.5.3应急协作根据地方政府或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请求,

29、由部应急办牵头协调武警交通部队、中央企业等专业或兼职救援队伍。救援队伍抵达事故现场后,应接受当地政府组成的现场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挥、调遣。3.预防与预警3.1预防预警机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日常工作中,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开展对气象、海洋、水利、国土等部门的预警信息以及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搜集、接收、整理和风险分析工作,完善预防预警机制,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形,按照相关程序发布预警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上报的信息;(2)气象、海洋、水利、国土、安监等政府相关部门对外发布的橙色及以上级别

30、的天气、海况、地质等灾害预警信息;(3)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或险情),以及上级部门对外发布的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或预警信息;(4)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的新闻媒体报道的信息。3.3预防工作3.3.1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预防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了解辖区内公路水运工程项目重大风险、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情况,对接收到的各类预警信息要及时转发,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对辖区内重点工程项目的办公场所、驻地环境、施工现场等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督促项目参建单位按规定报备,提前采取排险加固等防控措施,及时撤离可能涉险的人员、船机设备等。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接收自然灾

31、害类预警信息,通过网络、短消息等多种方式及时转发橙色及以上级别的预警信息,提出防范要求,有效督促、指导项目参建单位做好灾害防御工作。3.3.2项目参建单位预防工作项目参建单位均应指定专人接收预警信息,按照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应急布置和项目级应急预案,提前做好各项事故预防工作。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牵头组织整个项目的事故预防工作,督促、指导项目其他参建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各自的预防工作。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事故发生规律,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评估与预控,认真排查各类事故隐患,制定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并组织专项治理,提前做好各项应对措施。3.4项目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项目预警信息由建设单位根据上级预警信息或本级实际情

32、况发布和解除。建设单位向施工合同段发布的项目预警信息应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别、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警示事项、从业人员自防自救措施、发布单位等。4.应急响应4.1分级响应原则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四级。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启动并实施级应急响应,并立即以交通运输部值班信息的形式,报中办信息综合室、国务院总值班室,应急组织机构按照本预案2.2款规定开展应急工作。当发生符合公路水运工程、级事故情形时,交通运输部视情启动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内容主要包括密切跟踪突发事件进展情况,协助地方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或

33、者有关专家给予指导,协调事发地周边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支持,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在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协调等。各地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细化响应等级及应急响应措施。对于、级生产安全事故,上级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事发地应急响应级别不能低于上级部门的应急响应级别。4.2事故信息报送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建设单位、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急联络员或值班部门接报事故后,应当立即口头或短信报告部安质司应急联络员或部安质司责任处室相关人员,并按照交通运输行业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在1小

34、时内将信息上报至部安质司,其中、级事故还应按照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的要求上报部应急办,并及时续报相关情况。4.3应急响应程序4.3.1级应急响应(1)发生公路水运工程级事故或者接到国务院责成处理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应急响应,同时成立领导小组。(3)部安质司负责将应急响应信息通知部内相关司局和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级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

35、应急响应同步启动。(4)根据事故信息和现场情况,经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领导批准后,尽快组织现场工作组、专家组赶赴现场参与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4.3.2级应急响应级应急响应按照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1)发生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报请部长核准。由分管副部长或经部长授权的部安全总监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应急响应,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参与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追踪掌握即时事故信息。(2)发生级事故,部安质司主要负

36、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分管副部长报告有关情况,经分管副部长同意,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应急响应,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和专家组。(3)发生级事故,部安质司责任处室负责人提出启动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不在京时为分管负责人)核准,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启动交通运输部应对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级应急响应。(4)级应急响应期间,部安质司负责跟踪、指导事发地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事故救援方案会商、专家技术支持、协调救援协作机构等具体工作。4.3.3

37、应急响应终止条件与程序级、级应急响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终止:(1)经论证人员无生还可能;(2)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已经结束;(3)险情得到控制,涉险人员安全离开危险区域并得到安置;(4)次生灾害基本消除。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由部安质司向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响应建议,报请组长核准后,由组长宣布终止级应急响应,或者降低为级应急响应,转入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同时宣布取消领导小组。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如下:部安质司根据掌握的信息,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后,满足终止响应条件时,经分管副部长同意,级事故由分管

38、副部长或部安全总监、级与级事故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方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参照交通运输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特点制定。4.4应急处置4.4.1级应急响应处置(1)现场督导。(2)信息上传与下达。部安质司承办处室按照交通运输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暂行规范做好信息上传下达工作。现场工作组抵达事故现场4小时内,应将现场情况以短信、传真或邮件等方式传给部安质司。部安质司接到现场工作组发回的事故信息1小时内,向分管副部长、部长报告,并抄报部应急办。事故现场有新情况或新风险时,现场工作组应及时向部安质司和应急办报送动态信息。当国务院、交通运输部领导对

39、应急处置有批示(或指示)时,部安质司应及时向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现场工作组传达。4.4.2级应急响应处置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视情况成立现场工作组时,由部安质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带队赶赴现场。部安质司按照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水运工程施工阶段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流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办处室应跟踪现场工作组工作及应急处置情况,并与部应急办及时沟通相关信息。现场工作组按照本预案2.2.5及4.4.1有关规定开展相关工作。4.5信息发布突发事件处置与信息发布应同步启动、同步进行。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公开的原则,按照交通运输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执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的突发事件,在事

40、态尚未清楚、但可能引起公众猜测或恐慌时,应在第一时间发布已认定的简要信息,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再作后续详细发布。4.6善后处置事故善后处置工作以属地为主,在属地人民政府以及负责事故调查处置的相关机构的统一部署、领导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同时督促项目参建单位对事故引发的各种潜在危害要组织安全风险评估,对主要结构物进行监测,在此基础上制定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防止盲目复工,导致二次或衍生事故的发生。4.7总结评估4.7.1评估总体要求(1)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上报的应急工作总结,及时总结分析评估,编写应急

41、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2)级应急响应终止后,部安质司应根据事发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及现场督导情况,编制部级应急总结评估报告,评估应急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预案改进建议。4.7.2评估目的通过评估,判断应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发现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寻找有效的解决手段,为以后事故处置提供可借鉴信息;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进一步健全应急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4.7.3评估内容和程序4.7.3.1评估内容在充分分析工程风险因素、事故起因、救援经过的基础上,重点评估以下内容:(1)预防预警和预控措施;(2)项目应急自救效果及能力;(3)信息报送的时效性与准

42、确性;(4)事故救援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5)现场救援决策、指挥、协调机制及效率;(6)技术方案及实施情况;(7)应急协作及应急保障。4.7.3.2评估程序(1)搜集评估信息;(2)邀请专家协助开展评估;(3)事发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写事故(或险情)应急评估报告,发生级以上事故,或交通运输部启动应急响应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于应急响应终止后的45个工作日内将本级部门的应急工作总结、事故应急评估报告向部安质司报备。4.8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参与国务院或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选派相应的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技术专家和应急管理人员应当诚信

43、公正、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各项工作纪律。级以上事故调查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参与调查的人员应向部安质司提交技术调查总结材料。5.应急保障5.1日常应急机构运行部安质司在日常状态下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政策、制度,制定和修订本预案,指导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跟踪、收集、分析事故信息,提出改进应急管理的工作建议,按规定组织或参与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应急培训和演练、重大以上级别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5.2人力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遵循“专兼结合、上下联动”的原则。建设单位应发挥施工单位的自我救助能力,充分了解本

44、项目可调配的应急救援人力和物力,建立兼职的抢险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力量,或与社会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武警交通部队纳入国家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是国家公路交通应急抢险救援保通专业队伍,救援力量调动使用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重视公路水运工程应急技术专家管理、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和应急资源信息收集。(2)应急管理队伍:主要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监、建设管理等相关处室及公路、港航、海事、质监机构的负责人和应急联络员组成,参与或组织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3)应急资源信息:充分了解、掌握本地区及邻近地区的专业(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和应急技术装备等应急资源信息分布情况,为

45、应急处置工作提供社会资源储备。5.3财力保障度财政预算。度应急保障计划,设立应急管理台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专项费用,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监理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应急资金使用台账的审核。(3)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等险种。项目施工单位应按相关保险规定,为本单位员工及相关劳务合作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投保意外伤害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5.4宣传、教育和培训度培训计划。每度培训计划,有计划地对管理人员,尤其是施工一线工人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并审查其安全培训记录。应急培训教育可通过农

46、民工夜校、安全技术交底、岗前警示教育等形式,采用多媒体、动漫、案例等手段,有效开展应急知识培训宣传教育,切实提高一线人员的应急逃生及避险技能。5.5预案演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本级应急预案的演练。项目参建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分门别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工作。演练可通过桌面推演、实战演习等多种形式开展,解决操作性、针对性、协同配合等问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在演练过程中做好演练记录,应急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总结和评价。5.6责任与奖惩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在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47、集体和个人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违反交通运输部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交安监发2023115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情形,依此办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附则6.1预案评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本部门编制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审定。施工单位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风险等级较高的作业活动编制的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形成书面纪要并附有专家名单。预案评审时应考虑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基本要素的完整性、预防措施的针对性、组织体系的科学性、响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预案间的衔接性等内容。6.2预案备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公路水运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应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高速公路、独立特大桥及特长隧道、10万吨级以上码头、航电枢纽等工程的项目综合应急预案,按规定向属地直接监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位制定的合同段施工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向建设单位备案,并履行相关审批程序。6.3预案管理与更新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部将组织修改完善本预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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