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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的有关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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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的有关规定.doc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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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GFDC:2005 第 页 共4页 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 原料的有关规定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CGFDC) 关于绿色食品加工产品原料的有关规定 1 目的和使用范围 1.1 为规范加工产品的认证和管理,确保加工产品的质量,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加工产品的认证和管理。 2 术语 2.1“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特指以下任何一种形式的产品:绿色食品;绿色食品加工产品的副产品(如麸皮、豆粕等);产地环境质量符合NY/T391-2000《绿色食品 产地环境技术条件》要求,按照绿色食品技术标准生产和管理而获得的原料;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生产的原料产品。 2.2原料含量是指该原料成分占加工产品总重量或总体积(扣除加入的水)的百分比。 3 规定 3.1加工用水应符合《绿色食品 加工用水质量要求》(见附件1)的要求。 3.2已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原料含量在加工产品中所占的比例不得少于90%。 3.3同一种原料不得既来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又来自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 3.4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含量在2%~10%的原料,要求有固定来源和省级或省级以上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原料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标准要求。但对于食品名称中修饰词(不含表示风味的词)成分(如西红柿挂面中的西红柿),必须是获得绿色食品认证的产品。 3.5未获得绿色食品认证、含量小于2%的原料(如部分香辛料、发酵剂、曲料等),应有固定来源且达到食品级原料要求。 3.6食品添加剂应符合NY/T392-2000《绿色食品 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要求。 3.7禁止使用转基因原料产品。 附件1: 绿色食品 加工用水质量要求 绿色食品加工用水中各项污染物含量不应超过表1所列的指标要求。 表1 加工用水中各项污染物的指标要求 项 目 指 标 PH值 6.5~8.5 汞,mg/L ≤ 0.001 镉,mg/L ≤ 0.01 铅,mg/L ≤ 0.05 砷,mg/L ≤ 0.05 铬,mg/L ≤ 0.05 氰化物,mg/L ≤ 0.05 氟化物,mg/L ≤ 1.0 氯化物,mg/L ≤ 250 细菌总数,个/mL ≤ 100 总大肠菌群,个/L ≤ 3 发布日期:2005年6月15日 实施日期:2005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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