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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修缮标准招标文件范本简明
138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
通辽市利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7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1. 总则 13
2. 招标文件 15
3. 投标文件 16
4. 投标 18
5. 开标 19
6. 评标 20
7. 合同授予 21
8. 纪律和监督 22
9.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23
10.电子招标投标 23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24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25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26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27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28
附件六:确认通知 29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30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46
第六章 图 纸 4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4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49
第一章 招标公告
项目已经 号和 号批准建设,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就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现将招标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1、工程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规模及内容:
4、资金来源:
5、总 投 资:
6、开标时间:招标文件中确定
7、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中全部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8、资质要求: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的能力,应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9、报名所需资料:投标单位报名时由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到场报名,并持投标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二级或二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建筑工程专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拟派建造师注册证书的注册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报名单位名称一致)及投标报名申请表二份(在附件中下载),到霍林郭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霍林郭勒市河东新区行政中心东配楼D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304室)办理报名手续(并提供上述证件复印件二份并加盖公章)。注:外地企业投标需到通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证大厅办理备案,并带备案证书原件。
10、报名时间及地点:
报名时间: 05月 日— 05月 日(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
报名地点:霍林郭勒市河东新区行政中心东配楼D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304室登记报名。经审查合格后,投标报名即为有效。
11、招标文件的获取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霍林郭勒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文件的发售。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另行通知
12、 发布公告媒介:
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网址:
13、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通辽市利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 系 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通辽市利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通辽市胜利路北段高尔夫都市花园商业街107号
联系人:
电话:
1.1.4
项目名称
1.1.5
建设地点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1.2.2
资金落实情况
现已全部落实到位
1.3.1
招标范围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1.3.3
质量要求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资质条件:
项目经理资格:
财务要求: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业绩要求:近三年类似工程
其它要求: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0天前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
1.11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它材料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日前15日
2.2.2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2.2.3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收到澄清后24小时内
(以发出时间为准)
2.3.2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收到修改后24小时内
(以发出时间为准)
3.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它材料
/
3.2.3
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本次招标设有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作为废标处理。
招标控制价: 元
3.3.1
投标有效期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一、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人民币 元。
二、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电汇形式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 年 月 日 时之前。投标保证金必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电汇形式一次性汇入或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以招标人账户到账时间为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的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人办理投标保证金时应在汇款凭证或转账凭证上注明所投标段号,在投标截止日之前携带缴纳投标保证金电汇凭证原件到通辽市利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具保证金收据,将投标保证金缴纳证明材料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否则按废标处理。
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收款单位:通辽市利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内蒙古银行通辽分行营业部
账号:051722
行号:3
汇款附言上注明“ 投标保证金”字样。
3.5.2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3年,即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3年,即 ~
经过交工验收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1)投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盖章、签字。
(2)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
(3)单位公章其内容必须与单位营业执照名称一致,不得使用专用印章。
3.6.4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1份,副本3份,另附U盘形式储存的电子版投标文件一套(不得设置权限密码),并单独密封,出现问题投标人自行承担。
3.6.5
装订要求
投标文件均应统一采用A4纸打印编制,图标可除外,但也应按A4纸张大小装订。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应牢固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文件夹装订。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密封章。不按要求装订、封装的,将被拒绝。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招标人地址: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
退还投标文件
□不退还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宣布开标纪律;
(3)由监标人和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包封的密封完备性;
(4)按标段编号、顺序依次对投标文件排序,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5)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号、投标报价和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会议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人,专家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3名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通知未中标投标人的方式为:
通辽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和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上公布中标结果,请各投标人关注网页
7.4.1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的金额:
9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9.1
工程款拨付方式
资金给付方式:以签订的合同为准
9.2
招标代理服务费
1、招标代理费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 】1980号)、国家发改委(发改价格【 】534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2、如有工程量清单编制,则工程量清单编制费按内发改费字【 】65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
3、招标代理费、工程量清单编制费由中标人支付,此费用分摊在相应单价中,不得单独列报。
9.3
特别要求
1、 开标时必须携带:法定代表人到场投标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明(附加盖公章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到场投标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附加盖公章的法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应携带经工商部门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投标保证金收据原件及银行汇款凭证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行许可证原件。接受通辽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配合招标人对以上证件原件进行核对,若缺一或不是原件,则拒收投标文件(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2、 评委会有权在评标期间审查以上开标时必须携带的证件,投标人需按评委会要求随时提供。如不能及时提供,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3、 以上开标时必须携带的证件需投标人自行包装(不必密封)并在包装袋上注明单位名称、联系人电话及包装袋内所含全部证件名称,如未注明,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0
电子招标投标
□否
……
……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它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当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而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能够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而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能够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能够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能够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它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它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担保金额为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她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她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它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她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她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她人的财物或者其它好处,不得向她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它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它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投标人
密封情况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元)
质量标准
工期
备注
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监标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 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项目经理: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
2.2.1
分值构成
①施工组织设计:7.5分
②投标报价:70分
2.2.4
施工组织设计
(按施工组织设计内容优劣评分,有此项即得1分,缺项则该项不得分)
现场平面图1-1.5分……
工程进度计划1-1.5分……
保证质量安全1-1.5分……
施工组织机构及施工人员配备1-1.5分……
施工投入机械设备1-1.5分……
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按每次事故罚分
一级扣4分、二级扣3分、三级扣2分、四级扣1分
2.1.2
投标报价得分(70分)
评标基准值:当投标单位的数量小于等于5时,以所有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当投标单位的数量大于5时,去掉一个最高投标报价和一个最低投标报价后的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数平均值为评标基准值,投标人报价与标准值相比,每上浮1%减8分,每下浮1%减6分。
2.1.3
投标报价的偏差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它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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