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投标报价评审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九部委令第56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令第30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 号)、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使用标准文件进一步要求(以下简称省进一步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
2、、规章的规定,按照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国家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投标报价的评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标报价评审工作由评标委员会中具有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投标报价评审组负责(非特殊说明外,以下简称报价评审组)。 标底或招标控制价在500万元以上的招标项目,报价评审组的人数不得少于3个。 必须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项目,一般不设标底。根据项目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设立标底的,招标人应在报送核准的招标事项中作出说明并得到批准。不设标底的,招标控制价(预算控制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第四条 报价评审组在
3、投标报价评审过程中,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或将标底作为决定废标的直接依据的,或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根据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分工由项目审批部门按照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评标无效并进行处理。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也不纳入报价的评审。 第六条 评标方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规定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
4、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以经评审的评标价(评标价=算术修正后的投标总价折算价格-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价格折算只适用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七条 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估法的,报价评审组按照省进一步要求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和本办法对投标报价进行评审,将低于成本的报价作为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计分规则对通过评审的投标报价及技术标等进行计分,按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投标报价(商务标)分的权重不得低于60%,报价分的计算为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因技术复
5、杂、专业性强等原因需采用其他评标标准或改变计分办法的,必须得到审批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 当评审后的中标价低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85%时,实行中标人差额履约担保。 差额履约担保金额=备案时确定的倍数(招标控制价85%)-中标价。第二章 投标报价重大偏差评审 第九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重大偏差: (一)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没有造价人员签字或没有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二)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报价唯一”规定的(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三)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 (四)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一致的; (
6、五)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六)不符合省进一步要求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以及“说明”中对投标人要求的。 第十条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应当提供而招标文件未要求提供的资料,报价评审组不得将其作为重大偏差。 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存在重大偏差之一的,投标文件应作废标处理。第三章 投标报价细微偏差评审 第十二条 投标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按招
7、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 第十三条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算术性差错予以修正,算术修正原则如下: 1、当综合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时,以标出的综合单价为准,除非报价评审组认为有明显的小数点错误,此时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并修改综合单价; 2、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以及相应以文字表示的金额; 3、当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不一致时,以投标报价表的综合单价为准,修正分析表中的综合单价,并按两个综合单价相差的百分比修正分析表中的各
8、项价格。当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与主要材料表中的材料单价不一致时,以修正后的分析表中的材料单价为准修正主要材料价格表中的材料单价。 (二)投标人未按其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计取规费的,依据投标人持有的四川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中核定的规费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规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投标人未按规定的标准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按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标准重新计取该投标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调整修正; (四)暂列金额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五)材料暂估单价未
9、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暂估单价计入综合单价,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材料暂估单价修正综合单价及相应合价和投标报价; 专业工程暂估价未按招标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的,依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第十四条 报价评审组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投标报价的修正结果应取得投标人的同意并书面确认。投标人不接受修正结果,或修正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前,招标人应按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工程量清单投标计价规定对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详细核实并修正。 (一)若修正后的总价高于中标价,以中标价为准,并按以下比例下调综合单价
10、、主要材料价格及措施费(二):100% 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若经修正,则以修正后的金额为准。 (二)若修正后的总价低于中标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和费用为准。第四章 低于成本报价的评审 第十六条 报价评审组只对无重大偏差且通过细微偏差处理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进行是否低于成本的评审。 当投标报价存在细微偏差时,对其是否低于成本评审采用的数据为调整及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数据。 第十七条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确认。 当投标人的评标价未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或未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可不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
11、当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对该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评审认定。 评审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程序及内容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投标总价的评审; (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三)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四)材料单价的评审; (五)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凡以上任一评审判定为低于成本的投标报价,其投标文件作为废标处理,不再对其进行后续评审。 第十八条 投标总价评审: (一)评审及询问 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向该投标人提出
12、询问,并对其投标报价进行详细分析、评估及判断。 (二)评估及判断 1、报价评审组经过分析、论证和评审,认为其投标报价不可行或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 2、报价评审组认为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95%的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必须的实体消耗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中随机抽取50项的综合单价
13、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所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 2、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某项需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 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综合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综合单价,或当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少于50项时
14、,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综合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 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评审以保证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技术、生活、安全等方面的需要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报价评审组应根据招标文件,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措施项目清单报价进行对应性评
15、审,列出施工组织设计中未进行措施费报价的措施项目,提交投标人确认并向投标人提出询问。 2、报价评审组对措施项目清单报价(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下同)低于所有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85的投标人必须提出询问,并对该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的完整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的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低于各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算术平均值的 85,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
16、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材料单价的评审: 材料单价的评审以保证工程所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要求和工程质量为目标。 (一)评审及询问 1、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所有材料中随机抽取25种材料的单价(不包括暂估价材料)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当材料种类(不包括暂估价材料)少于25种时,所有材料的单价均作为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 2、报价评审组应对必须评审的材料单价进行详细评审。 当投标人的经评审的某种材料单价低于所有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的90时,报价评审组必须就该项材料单价向该投标人提出询问,并对材料单价的合理性进行评审。 (二)评估及判断 当投标人经评审
17、的材料单价中有5项以上(不含5项)的材料单价,或当材料种类少于25项时,有3项以上(不含3项)的材料单价低于各投标人相应材料单价算术平均值 90,同时投标人的评标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相应价格的90并且低于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算术平均值的95%,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提出的询问不能说明理由或报价评审组经评审确定其理由不成立的,按投标报价低于成本处理。若报价评审组确认其投标报价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总承包服务费的评审: 当招标文件中确定招标人有工程分包和材料采购内容即有总承包服务的内容时,投标人应报总承包服务费,如果承包人未报总承包服务费的,投标报价按低于成本处理。 总承包服务费的高低
18、不作为判断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询问形式及原则: 报价评审组的询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投标人对询问的答复、澄清、解释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投标人对报价评审组的询问不作答复的,报价评审组在评审时将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报价评审组只能对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向投标人提出询问并要求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四条 评估及判断原则: 报价评审组应对投标人作出的答复、澄清、说明及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的分析、论证、评估和判断。 报价评审组在判定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时
19、,以超过半数以上的报价评审组的意见作出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判断依据。当报价评审组为偶数,对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发生分歧且均未超过半数时,应将不同评审意见提交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进行审议,由评标委员会全体评标专家表决,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意见作为判定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竞标的依据。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提供工程量清单的电子文档。当招标文件规定采用书面和电子标书两种形式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以何种形式标书的投标报价为准,当二者不一致时,依据招标文件的约定对另一种形式标书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原省建设厅川建发2006112号文印发的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