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XXX
直饮水系统设备
及相关服务
招标文件
XXX
招 标 人:
无锡XX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省XX公司
中国 无锡XX
二○一一年九月
目录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1
前 附 表 1
1. 总则 3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3
3. 招标文件的澄清 4
4. 招标文件的修改 4
5. 投标费用 4
6. 投标文件的语言 4
7. 投标报价的编制 4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5
9. 投标有效期 6
10. 投标保证金 6
1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6
12.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6
13. 投标文件递交 7
1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7
15. 评标内容的保密 7
16. 投标文件符合性的检查 7
17. 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8
18. 投标文件的澄清 8
19. 评标及定标 8
20. 签订合同 8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1
1. 术语定义 11
2. 适用性 11
3. 标准 11
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11
5. 权利保护 11
6. 价格 11
7. 付款 12
8. 履约保证金 12
9. 检验、测试 12
10. 包装要求 13
11. 装运标记 13
12. 运输和保险 13
13. 交货时间及地点 13
14. 设备验收 13
15. 伴随服务 14
16. 备品备件 14
17. 质量保证 14
18. 索赔 15
19. 变更指令 15
20. 合同修改 15
21. 转让和分包 16
22. 乙方履约延误 16
23. 误期赔偿费 16
24. 违约终止合同 16
25. 不可抗力 16
26. 因破产终止合同 17
27. 因甲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17
28. 争议的解决 17
29. 合同语言 17
30. 适用法律 17
31. 通知 17
32. 税款 18
33. 合同生效及其他 18
第三章、合同专用条款 19
6. 价格 19
7. 付款 19
15. 伴随服务 19
33. 合同生效及其它 20
第四章、合同协议书 21
1. 合同文件 21
2. 合同范围和条件 21
3. 货物名称、型号、规格、数量、总价 21
4. 付款条件 21
5.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21
6. 合同生效 21
7. 其它 21
第五章、技术要求 23
1. 工程概况 23
2. 设计要求 23
3. 工作界面及主要系统设备 23
4. 招标要求 24
5. 控制要求 25
6.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25
7. 技术培训和资料 25
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27
1. 投标函 27
2. 开标一览表 28
3. 分项报价表 29
4. 主要部件型号、产地、价格 30
5. 备品备件及易损件明细表 31
6. 专用工具清单 32
7. 投标人关于资格的声明函 33
8.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34
9.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5
10.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 8.投标文件的组成”中要求的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格式自拟) 36
11. 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37
12. 投标设备与招标文件商务条件差异表 38
13. 投标设备与招标文件技术条件差异表 39
14. 投标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40
15. 其它材料(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它材料,格式自拟) 40
16. 履约保函格式 41
第一章、投标人须知
前 附 表
序号
内容规定
1
工程名称:XXX
建设地点:无锡XX市。。。。
工程规模:总建筑面积22万平方米
2
招标范围:根据设计要求,提供能与本工程设计要求配套的、完整的、可靠的智能直饮水系统,能满足设计用量要求。包括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运行条件设计、区级防疫部门水质检测(由厂家按成套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总包方统一进行设备报验)。
3
标段内容:XXX所需直饮水系统设备及相关服务。
4
资金来源:招标人自筹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5
投标人资质要求:
(1) 投标人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指定代理经销商(制造商注册资金须大于等于2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则应提供设备制造商为本项目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如代理经销商最终中标,须与其制造商一同或由其制造商单独与最终用户订立供货、安装、维保合同。同一家设备制造商只能指定一家代理经销商(如设备制造商已用自身名义参加投标,则不得另行指定代理经销商),否则该制造商及其指定的所有代理经销商的投标文件都将被拒绝;
(2) 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直饮水系统设备的制造商,该制造商须具有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工业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3) 投标人2006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应有三个及以上业主正在使用与投标设备相同或相似的同品牌设备,投标文件中需提供此业绩清单,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4) 投标人应在江苏省内设有维修机构和备件仓库(须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5) 设备制造商必须通过ISO9001认证;
(6) 投标人2006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设备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指同一合同中10%及以上)或影响项目进度,并且经营过程中不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须提供承诺函);
(7) 投标人2006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设备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设备和/或投标人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影响项目进度(须提供承诺函);
(8)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制造商与代理商联合投标视为非联合体)。
6
招标文件的答疑及澄清:
(1) 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如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疑问,需要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澄清,应在2011年 月 日11点前以书面形式(需加盖投标人公章)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逾期不再受理;
(2)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形成书面澄清答疑文件,并于2011年 月 日11点前一次性转发所有潜在投标人。在此期间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酌情召开说明会。书面澄清答疑文件发布后,不再接受潜在投标人的任何澄清和答疑请求。该澄清答疑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招标文件具备同等效力。
7
*投标币种:人民币
8
投标保证金:壹万元人民币,可用现金、转帐支票、本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等方式。
收款人:江苏省XX公司
人民币帐号为:11111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无锡XX江苏路支行
9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90日内有效。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包括一份电子版文件(光盘或U盘)。
1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江苏省XX公司 楼开标大厅
投标截止时间:2011年 月 日 :00时
11
开标时间:2011年 月 日 :00时
开标地点: 江苏省XX公司 楼开标大厅
12
招标代理机构联系人
电 话:111
传 真:11
地 址:无锡XX市西康路7号 612室
13
招标代理服务费:中标人在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应按照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中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代理“货物招标”收费标准下浮40%,向招标代理机构支付中标服务费,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中标服务费后向中标人开具等额的中标服务费发票。
14
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2) 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单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数额交纳履约保证金后15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15
履约担保:中标人须自签订合同后10天内,向招标人提交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履约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担保在设备验收合格后三十天内,中标人如无违约问题,如数无息返还。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XXX
1.1.1 “111”位于无锡XX市111。
1.1.2 总用地面积为2.5万m2,建筑用地21642 m2。项目为高层建筑综合体,由业务主楼(高156m)、业务辅楼(高54.8m)、接待交流配套服务用房(高92.3m)三座塔楼与裙楼及地下车库、机房组成,建筑面积22万m2。
1.2 招标范围
根据设计要求,提供能与本工程设计要求配套的、完整的、可靠的智能直饮水系统,能满足设计用量要求。包括设备的供货、安装、调试、运行条件设计、区级防疫部门水质检测(由厂家按成套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总包方统一进行设备报验)。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前附表
2.2 为履行本次招标,参加投标的企业(以下称“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投标单位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下列资质文件,以证明其符合投标合格条件,具有被授予合同的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1) 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 如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注册资金须大于等于1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则须提供制造商为本项目出具的授权委托材料和制造商营业执照(本项目制造商注册资金须大于等于200万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 国家卫生部颁发的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和工业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书;
(4) 投标人2006年1月1日以来在国内应有三个及以上业主正在使用与投标设备相同或相似的同品牌设备,提供该销售业绩的证明材料(中标通知书或合同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5) 投标人在江苏省内维修机构及备件仓库说明材料;
(6) 本项目制造商ISO9001证书;
(7) 说明投标人2006年1月1日以来国内设备供货合同执行中未因质量问题、设备和/或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影响项目进度,且经营活动中不存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承诺书原件。
2.3 上述文件均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公章),如提供复印件则原件备查。投标人不按本款要求提供资质文件、或资质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不符、或提供虚假资质文件的,经查证属实后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其投标;已确定为中标人的,招标人及
招标代理机构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并确定排名其后的候补中标人为中标人,如因此造成招标人损失,招标人将保留追偿实际损失的权利。
3. 招标文件的澄清
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
4. 招标文件的修改
4.1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以书面方式补充或修改招标文件,该补充修改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4.2 投标人在收到补充修改文件后应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予以确认。
4.3 为使投标人在收到补充修改文件后有充足的时间修改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延长时间将在补充修改文件中一并写明)。
5.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对上述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6. 投标文件的语言
6.1 所有投标文件均应使用中文编写。
6.2 投标人同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之间与招标相关的通知、函件和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7. 投标报价的编制
7.1 在招标文件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投标人对所投材料的报价只能为单一固定价格,招标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各投标人不得在总价后再进行最终优惠报价,优惠应计入到相应的单价中。
7.2 本项目投标报价包括以下所有内容(报价中如出现缺项或者漏项将以其它投标人该项报价的最高价进行修正,如不接受修正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的报价中应包括设备设计、制造、试验、供货(包括卸车、垂直运输至基础位)、现场拼装、就位固定安装(含钢架基础的提供)、进出水及补水管预留(管口大小按照设计图纸)、管道水泵等指导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技术服务及培训、设备图表及资料等相关文件的提交、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服务、循环管道的深化设计、利润、税金、水质检测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
(2) 其它投标人认为应计入的费用以及其他伴随服务及为履行合同而可能需要的一切费用;
(3) 以上报价全部以人民币计。单价在合同执行期内无论何种情况均不予调整。
7.3 投标人须提供质保期满后设备维保的范围和内容,并报出相应维保价格,供评委评审时参考。该价格应单独列出,不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文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投标函;
(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 投标保证金;
(4) 报价一览表、分项报价表(另提供验收后两年的备品备件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格明细);
(5) 投标人简介;
(6) 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以下文件均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如有缺漏将导致废标):
▲“2.投标人资格要求”中要求的各资格证明文件;
▲2008年1月1日以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
▲银行资信证明;
▲客观地提供该品牌直饮水系统设备的生产、经营水平规模及业绩指标,客观地提供该品牌直饮水系统设备在江苏省内所使用的具体工程名称和使用情况;
▲2008年1月1日以来经济行为受到起诉情况;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须提供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原件;
▲2008年1月1日以来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安全问题,须提供加盖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证明原件;
▲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7) 商务、技术偏离表;
(8) 样本、说明书等技术资料;
(9) 技术支持和服务的承诺;
(10) 针对招标人技术人员的培训计划,产品按期供货、质量保障承诺,免费维保期内维保服务承诺(包括免费维保期时间、售后服务详细说明及报修响应时间)以及投标人对招标文件中所提出的各项条件的承诺;
(11) 其他材料。
8.2投标文件可以参考招标文件提供的表格样式,也可自行拟定。
9. 投标有效期
9.1 投标文件应在前附表规定的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有效期不足的投标文件。
9.2 在原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如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以书面方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被视为放弃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退还其投标保证金和投标文件。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相应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依照本招标文件执行。
10. 投标保证金
10.1 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确定的金额和方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此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开标前必须到达指定帐户,否则以废标处理。
10.2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拒绝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参与投标。
10.3 所有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0.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合同签订并按本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后15日内全额无息退还。
10.5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或中途退出投标活动;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提交虚假材料、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
▲在中标后,投标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招标文件规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履约保证金
1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1.1 投标文件一式七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六份。正、副本都应装订成册,并在其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另外投标人须提供一份电子文档(光盘或U盘)。
1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全部副本均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粉或墨水打印或书写,由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企业公章。
11.3 投标文件凡有增删或修正之处均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投标授权代表签名确认,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拒绝其投标文件。
12. 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12.1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分别密封包装,并在封袋上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版文件可以单独封装也可与正本封装在同一个封袋中。投标报价一览表装如投标文件中的同时另一式两份单独封装,以便在开标仪式上进行唱标。
12.2 所有包封都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本项目名称,并在密封处加盖公章。
12.3 如果文件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不承担投标文件错放、遗失或提前开封的责任。
13. 投标文件递交
投标人必须在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送至开标地点。开标时间、地点见前附表(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有权以补充通知的形式,酌情推迟投标截止日期)。投标截止期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
14.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前提交修改文件。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将不能更改投标文件。
14.2 投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应正确密封,并在封袋上标明投标人名称及项
目名称,同时注明“修改”字样。
14.3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在投标截止前以书面方式通知招标人,撤回其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后,投标人如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5. 评标内容的保密
15.1 开标后,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及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评标委员会成员都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保密。
15.2 在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将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16. 投标文件符合性的检查
16.1 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将首先审核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
16.2 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应该与招标文件的所有规定、要求和条件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所谓显著差异或保留是指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及运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对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招标人权力及投标人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
16.3 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
16.4 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发现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1) 投标人的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对资质的要求;
(2) 投标文件无单位盖章或无法定代表人/法定人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3) 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4)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存在严重缺漏、或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经评标委员会讨论,认定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或投标文件内容违反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 明显不符合商务要求、技术规格或技术标准要求的(招标文件中打*号的条款中只要有一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就作为重大偏差,将导致废标);
(6)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 评标过程中,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提供虚假材料、以行贿手段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谋取中标的;
(8)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并且该投标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被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7. 投标文件错误的修正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对投标报价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进行修正,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 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的,以正本为准;
(2) 大写数字与小写数字不一致的,以大写数字为准;
(3) 单价同数量的乘积与总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4) 分项报价之和与总价不符的,以分项报价为准修正总价。除非评标委员会认为分项报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分项报价。
评标委员会按上述修正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文件中的报价。经投标人同意并书面确认后,调整后的报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标报价,则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18. 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能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19. 评标及定标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评标委员会从以下几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打分,并根据总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办法详见下页评分标准(所有业绩资质等评分项目,投标人均需提供证书、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等加盖公章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否则不能得分)。
20. 签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包括中标人未在招标期间对招标文件的各项条款设置提出疑问,却在合同商谈期间提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合同或修改招标文件预设条款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确定排名其后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序号
评分项目
分项
评 分 标 准
得分
1
商务评分(64分)
价格评分
(45分)
以经评审的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总价的平均值作为基准价,投标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各有效投标人投标总价与基准价相比每高/低1%扣0.2分,不足1%部份按1%计算,小数点保留一位
45分
企业业绩及基本情况(8分)
制造商通过ISO14001认证(1分)
制造商通过OHSAS18001认证(1分)
2分
2008年1月1日以来所投品牌产品在江苏省内的商务楼项目(非住宅项目)单个合同制水能力在 ? m3/h及以上项目,每1个得2分,最高得6分
6分
服务承诺(11分)
免费质保期与招标文件要求相比每增加半年加0.5分,最高加1分
1分
在无锡XX设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并配有专业服务机构及专业服务人员,包括:水质化验分析的食品检验工,设备维护管理的电工等(要求提供无锡XX地区配有上岗证及社保证明的制造商服务人员)。
1分
拟为本项目配备的备品备件完备程度
1分
售后服务体系及手段完善情况(限时服务、24小时热线、定期回访用户等)及维保承诺情况打分
1分
提供维修操作人员免费培训计划且计划详细合理
1分
承诺在招标人运营过程中长期提供以下服务:1.每周一次、每次三个水样的内部取样化验检测并出报告;2.内部取样化验检测的设备每年送相关计量检测机构验正、校准。3.每年提供一次当地疾病控制中心的化验检测报告。每一项承诺加1分,共3分。
3分
承诺在招标人运营过程中能长期提供以下服务:1.机房设备、管网的维护、维修、保养;2.设备耗材的更换、补充;如石英砂、活性炭、滤芯、纳滤膜、紫外线灯、臭氧机易损件等的更换。每一项承诺加1分,共2分。
2分
承诺在招标人运营过程中长期提供以下服务:系统的定期杀菌、消毒、清洗,得1分。
1分
2
技术评分(36分)
设备性能
(36分)
非“*”号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的响应性(没有负偏离得6分,每有一项负偏离扣1分,负偏离达6项以上废标)
6分
水处理工艺流程设计的响应度及合理性
5分
水处理设备选型的响应度
5分
水处理设备和管道等布置的合理性
5分
水泵、过滤膜、紫外消毒器、电子元件、传感器等产品的符合性情况
5分
吊装、安装总包配合方案、质量控制手段和措施
5分
设备可靠性、业内知名度和性价比
3分
生产工艺及检测(质量、安全等)手段的先进性
2分
得分合计
100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1. 术语定义
1.1 “合同”系指甲乙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甲乙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2 “合同价”系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3 “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甲方提供的由招标项目产生的所有成果,如直饮水系统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相关备品备件、各项成果说明书及其用户手册,以及其它技术资料和材料。
1.4 “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通用条款。
1.5 “甲方”系指购买货物的采购人。
1.6 “乙方”系指提供货物的成交供应商。
1.7 “项目现场”系指合同条款“XXX项目现场”。
1.8 “天”指日历天数。
2. 适用性
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组成部分所取代的范围。
3. 标准
3.1 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3.2 除非技术规格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4. 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第三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合同条文、规格、计划或其他书面资料向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第三方披露、泄露或许可该第三方使用。如乙方因履行本合同需要向第三方披露上述资料,乙方应注意保密并将披露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并保证该第三方亦履行上述保密义务。乙方上述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结束,直至上述保密资料非因乙方原因已为社会公众所知悉。
4.2 没有甲方事先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外,乙方不应使用合同相关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5. 权利保护
乙方保证,其向甲方销售货物的行为合法有效,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起诉。
6. 价格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的价格在合同中给出。
7. 付款
7.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7.2 乙方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规定交货。交货后乙方应把下列单据提交给甲方,甲方按合同规定审核后付款:
(1) 发票;
(2) 全部工程技术资料;
(3) 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和数量证明书;
(4) 由甲乙双方签字的验收证书。
8. 履约担保
8.1 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十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担保。
8.2 履约担保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保证,如乙方不能全面、适当地履行本合同义务,则甲方有权直接从履约担保中扣除其所遭受的全部损失,或者根据本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扣除乙方应当支付的全部违约金。
8.3 履约保证金应采用人民币,并采用下述方式之一提交:
(1) 银行保函:由甲方可接受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和营业的银行总行或省、直辖市级分行出具,其格式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其他甲方可接受的格式;
(2) 银行汇票、支票或现金。
8.4 如果乙方能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将在设备通过验收后三十天内把履约保证金(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9. 检验、测试
9.1 甲方或其代表应有权检验和/或测试货物,以确认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格的要求,并且不承担额外的费用。合同条款和技术规格将说明甲方要求进行的检验和测试,以及在何处进行这些检验和测试。甲方将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进行检验和/或甲方测试代表的身份通知乙方。
9.2 检验和测试可以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交货地点和/或货物的最终目的地进行。如果在乙方或制造厂的所在地进行,乙方应免费为甲方的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必要的技术资料、检测工具和仪器。
9.3 如果任何被检测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9.4 甲方在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后对货物进行检验、测试及必要时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乙方或制造厂启运前通过了甲方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9.5 在交货前,乙方或制造厂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但该检验证书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厂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9.6 甲方依据合同约定进行检测验收后,并不证明该产品最终合格,且不因此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10. 包装要求
乙方应提供货物运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所需要的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转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运输。乙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
11. 装运标记
11.1 乙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字样做出以下标记:
(1) 收货人;
(2) 合同号;
(3) 发货标记;
(4) 收货人编号;
(5) 目的地;
(6) 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
(7) 毛重/净重(用公斤表示);
(8) 尺寸(以长×宽×高用厘米表示)。
11.2 如果单件包装箱重量在2吨(t)或2吨(t)以上,乙方应在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注“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乙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12. 运输和保险
12.1 乙方负责办理将货物运抵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地点,包括合同规定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应包括在合同总价中,并且,乙方应承担货物在途期间以及装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毁损、灭失的法律风险。
12.2 乙方负责办理货物在运抵过程中的全程保险,并以货物发票金额的110%为货物办理“一切险”。
13. 交货时间及地点
13.1 交货期:2011年 月 日前设备到货。
13.2 交货地点:现场交货,即XXX项目现场。
14. 设备验收
14.1 设备交货前,需提前两周通知甲方,由甲方派员及监理、施工方前往设备生产厂家检查设备的制造工艺、产品质量等,乙方应对上述检查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回避或干预甲方的检查。
14.2 设备到达安装地点后,由乙方、甲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当场开箱验货核对清单。由乙方出具货物交接清单,甲方、施工方和工程监理签字认可。如发现货物短缺、质次、损坏等问题,应作详细记录,先由乙方立即无条件为甲方调换或补充,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如延误工期、影响验收和使用等的责任。
15. 伴随服务
15.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任一或所有服务,包括各项附加服务(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 实施所供货物的配合安装、试运行和/或维保服务;或监督配合安装维保方的安装、试运行和/或维保服务,并承担特别连带责任;
(2) 提供货物配合安装和/或维修所需的工具;
(3) 为所供货物的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
(4) 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或监督或维护或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应有义务;
(5) 在乙方或制造厂和/或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安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或修理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
15.2 乙方应提供本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所有服务。为履行要求的伴随服务的报价或双方商定的费用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 备品备件
16.1 乙方应免费提供满足用户两年正常使用的易损件和备件, 并附详细清单。所有备品备件必须符合相关标准,此外还须承诺10年内保证备件供应。
16.2 正如合同条款所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下列与备品备件有关的材料、通知和资料:
(1)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的情况下,乙方应事先将要停止生产的计划通知甲方,使甲方有足够的时间采购所需的备品备件;
(2) 在备品备件停止生产后,如果甲方要求,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备品备件的蓝图、图纸和规格。
17. 质量保证
(1) 乙方应保证合同项下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目前的型号,除非合同另有规定,货物应含有设计上和材料的全部最新改进。乙方进一步保证,合同项下提供的全部货物没有设计、材料或工艺上的缺陷(由于按甲方的要求设计或按甲方的规格提供的材料所产生的缺陷除外),也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存在技术缺陷或事故隐患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当对该损害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如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2)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的制造和安装全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直饮水系统设备的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并提供上述各个方面的质量合格报告,在保修期内,乙方免费向甲方供应一切在正常情况下自然磨损的易损件;
(3) 免费维修与更换缺陷部件:乙方承诺设备验收合格后两年免费保修的质保期,时间从安装调试结束最终验收合格后起算。如因所供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设备生产厂家承担全部责任。
(4) 如果货物或部件的缺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授权的检验或检测机构认定是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乙方应进行修理或更换并承担所有相关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 设备制造须符合中国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达到中国标准;如无相应标准,则应符合相应国际标准或企业标准。;
(6) 对于甲方在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功能,乙方应无条件提供。
(7) 本保证应持续有效。
(8) 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保证期内所发现的质量问题。
18. 索赔
18.1 如果本合同项下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标准及/或乙方保证的,甲方有权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 如甲方决定退货,则乙方应将其向甲方收取的全部价款退还甲方,并承担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 根据货物的偏差情况、损坏程度以及甲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 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甲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8.2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天内或甲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甲方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应付货款或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 变更指令
19.1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乙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
(1) 合同项下需为甲方进行的特殊设计;
(2) 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 交货地点;
(4) 乙方提供的服务。
19.2 如果上述变更使乙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将对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者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乙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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