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区**审计投资局
招标编号:XX
项目名称:**区**审计投资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审计招标
**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区**审计投资局委托**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区**审计投资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审计(包括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复核、跟踪审计)、征地拆迁审计进行公开招标,诚邀符合资格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
一、招标内容:**区**审计投资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及工程审计,包括(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复核、跟踪审计、征地拆迁审计。
二、定点有效期:两年,从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中实施动态管理。
定点单位:本次招标确定中介机构定点入围三家。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以上(含)资质;
7、评审人员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近三年内没有违法和违规执业行为;
8、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获取办法:**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现场获取(**市市**区芙蓉路9号怡景财富广场9218室)
五、答疑会时间:不统一组织。
六、报名:从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1日 北京时间08:00~12:00,14:30~17:00;(工作日时间,节假日除外)接受供应商报名,拟投标的供应商须携带: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组织机构代码证;
(4)税务登记证(国、地);
(5)银行开户许可证;
(6)社保登记证;
(7)企业法人代表授权书(企业法人代表出席的除外);
(8)被授权人(或法人代表)的身份证;
原件及盖章复印件一套到**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报名,本项目只接受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已经在招标代理机构报名的供应商投标。
七、投标:
1、投标地点及开标地点:**区政府二楼237会议室,届时请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2、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2014年12月11日8:30-9:00;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4年12月11日9:00。
以上若有变更将通过原招标公告媒体发布,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关注《湖南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采购网》网站有关本招标项目有无变更公告。如果没有及时关注本项目网站公告导致误投标,其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八、联系方式
招标人:**区**审计投资局
地 址:**区政府大楼7楼
联系人: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九、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区财政局、**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全程监督。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范围
1.1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投标邀请中所述**区**审计投资局的政府投资建设中介机构预选库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审计、征地拆迁审计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
2、定义
2.1“工程审计委托单位”指委托中标供应商进行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造价咨询(即工程审计,包括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复核、跟踪审计)、征地拆迁审计服务的**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
2.2“招标代理机构”指**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3“投标人”指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投标人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的供应商。
3、投标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3.1基本条件:
3.1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乙级以上资质(含乙级);
3.2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3.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设备、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3.6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3.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构成
4.1 招标文件组成:投标邀请、投标人须知、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招标项目要求、定点协议主要条款及定点协议签订方式、提供服务的时间、评标方法、评标标准、无效投标和废标条款、附件等。
4.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果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都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
5、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
5.1.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5.2.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内容以书面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修改补充通知、澄清(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或修改文件为准。
5.3.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具体时间将在修改补充通知中明确。
5.4.招标文件的修改将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市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投标人自行下载。同时以传真或电邮形式发给每一位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5.5.投标人如未及时在湖南省政府采购网、**市市政府采购网上获取澄清内容,或未及时以传真或电邮形式回复给招标人,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都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6.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6、投标费用
6.1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6.2 投标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6.2.1 招标文件购买费400元/份,售后不退;
6.2.2 中标服务费:5000元/家,由中标单位支付。
6.2.3 投标过程中发生的其他应自行承担的费用。
二、投标文件的编制
7、投标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7.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资料,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中文。
7.2 投标人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7.3 投标人应用人民币报价。
7.4 投标文件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不得涂改。如有修改,修改处须有投标人公章或投标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签字。
7.5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顺序,统一用A4规格幅面打印、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由于编排混乱导致投标文件被误读或查找不到,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7.6 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清相应的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人全称、地址、电话、传真等。
8、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9、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协议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招标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投标函(投标申请和声明);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社保登记证》(经年检合格的副本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注: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税务登记证(国、地),由于部分地区的国税和地税在一个部门缴纳,投标人若只具备一个税务登记证,可由当地税务部门出具已交纳国税和地税的证明;
(4)*投标保证金;
(5)*《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6)*技术负责人全国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7)*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8)*依法缴纳税收证明(至少提供近六个月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9)*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至少提供近六个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供应商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资金证明);
(10)*经营用房的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11)《定点协议》;
(12)*《2011年至今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一览表》(可以只提供2011-2013三年主要大型项目的合同,但请注意结合本项目评分标准22.5.5项来提供合同);
(13)与征信有关报告(信用评估报告、银行资信证明);
(14)*《供应商有关情况一览表》;
(15)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10、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
10.1 技术部分是证明投标人有能力提供工程审计服务,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工程审计实施方案(投标人自行拟定);
(2)《投入工程审计人员一览表》(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3)《投入工程审计注册造价工程师一览表》(附相关资质资格证明文件);
(3)工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投标人自行拟定);
(4)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等。
11、*报价要求
11.1 供应商应承诺按委托方确定的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
服务酬金规定:按项目核减金额3%以内计取,具体以合同为准。
如不全部承诺,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1.2 投标人应按照《开标一览表》格式和要求填报工程审计收费优惠幅度承诺。
11.3 《开标一览表》一式两份,一份装订在投标文件中,一份单独封装,并标明“开标一览表”字样,随投标文件单独递交,以便开标唱标,并以唱标记录为准。
12、投标文件的其他部分
12.1投标人视情提供的其他材料。
13、投标保证金:壹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以银行电汇、转帐方式提交,要求投标保证金必须在2014年12月11日9:00之前足额电汇或转帐到**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采购专户,并到**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财务开具收据(联系电话:XX),未及时到账将被认定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
全称:**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
帐号:******
开户银行:
保证金不需封装在投标文件中,单独随投标文件一并送达开标室。未按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接收。
13.1 投标人应提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因投标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3.2 投标保证金应按照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缴纳。
13.3 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供应商应主动与投标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投标人的自身原因未及时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13.4 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签订定点协议时退回投标保证金。
13.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前撤回其投标的;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十天内,中标供应商未与招标人签订定点协议的;
(3)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4)经查实属于陪标、串通投标的等其他违法行为的。
履约保证金:中标方在中标公示前须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以银行电汇、转帐方式向**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交纳5000履约保证金。中标单位无违规行为的,其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期满后,凭招标公司提供的项目申报表,中标通知书、**市市政府采购合同、验收单及履约保证金申请由政府采购办在30天内无息退还。
户名:**市市**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账号:****
开户行:
14、投标文件有效期
14.1自开标日起30天内保持有效。
14.2 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这种要求,并且不影响保证金退还。接收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规定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4.3 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约将通过**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网站予以公告发出,自公告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若中标人没有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完全接受招标人和招
标代理机构的要约。
15、投标文件份数和签署
15.1 每个投标人应提交一式五份投标文件(一份正本、四份副本、一份不可擦写光盘),每份投标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文件中应包含招标文件要求的各种材料。
15.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6、投标文件的密封和递交
16.1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17、投标截止时间
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将拒收:
17.1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
17.2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等。
18、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8.1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9、联合投标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0、诚实信用
20.1 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0.2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0.3 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即使在签订定点协议后,如果有证据表明投标人有此行为的,招标人将单方面终止协议,并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市政府
采购网〉网站公告,提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将该投标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开标、评标与定标
21、开标
21.1 招标代理机构将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公开开标,投标人应委派授权代表和技术负责人准时参加,参加开标的授权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1.2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工程审计收费优惠承诺,以及招标代理机构认为合适的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21.3 未宣读的工程审计收费优惠承诺,评标时不予承认。
21.4 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22、评标
22.1 评标组织
22.1.1 评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4)向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22.1.2 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
22.2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1)招标代理机构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
(3)凡是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等,均不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透露。
22.3 评标程序
22.3.1 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资格证明、
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2.3.2 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2.3.3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未按投标邀请规定的数额和办法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2)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3)未响应招标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的分部分项报价错漏一致,且没有合理解释的;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技术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7)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的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8)其他不应有的雷同;
(9)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2.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废标,同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到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22.3.5 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2.3.6 比较与评价。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22.4 评标方法
22.4.1 采用综合评标法。即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按照评标总得分高低顺序排列。
22.4.2 评标主要因素、分值为:实施方案25分、人员配备20分、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15分、质量控制水平20分、业绩15分、财务状况5分。
22.5 评分标准
22.5.1 实施方案25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交的实施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针对性、科学性进行评审18--25分,不合格或没有方案的不得分。
22.5.2 人员配备20分
22.5.2.1 投入工程造价咨询人员,满分10分。总人数必须达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甲级20人,乙级12人)的得基本分8分,否则,按照不响应招标要求处理;超过资质等级要求每增加1人加0.5分,最多加2分。
22.5.2.2 投入工程造价咨询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员,满分10分。总人数必须达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等级要求(甲级10人,乙级6人)的得基本分8分,否则,按照不响应招标要求处理;超过资质等级要求每增加1人加0.5分,最多加2分(以证书为准)。
22.5.3 企业信誉15分
22.5.3.1 2011年以来没有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包括执业、从业人员,下同)的得10分,每受到一次处罚的扣4分,直至扣完。(以省市造价站证明为准)
22.5.3.2 2011年以来获得省、市造价咨询先进单位一次以上计5分;未获得不计分。
22.5.4 质量控制水平20分
22.5.4.1 投标人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的2分(以有效的证书为准),没有提供不得分;
22.5.4.2 质量控制制度13分,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酌情评分6--13分,不合格或没有质量控制制度的不得分。
22.5.4.3 招标人的评价意见5分,根据投标人为招标人开标前的服务表现和服务质量,由招标人进行评价,在开标前没有为招标人服务过的得2分。
22.5.5 业绩15分
2011、2012、2013年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累计(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2011、2012年度会计报表和2013年度投标人的会计报表为准,须提供合同或《造价咨询报告书》或会签单):
甲级资质累计达到1500万元的得15分,每少10万元扣0.1分。
乙级资质累计达到500万元的得15分,每少3万元扣0.1分。
22.5.6 财务状况5分
评委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2011、2012年度会计报表和2013年度投标人的会计报表,以及经营状况酌情评分1-5分,没有提供会计报表或经营状况差(利润为负)的不得分。
23、确定中标供应商
23.1 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得分情况进行汇总,并按照得分从高到低顺序进行排列。
23.2 评标委员会将向招标人推荐排名前三的投标人为预中标供应商,招标人将预中标供应商名单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正式确定中标人。中标人入选工程造价咨询中介预选库。
23.3中标数量如下:
确定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中介预选库入围单位共3家。
23.4 如果符合资格条件并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数量不足相应中标要求的,则全部中标,全部进入工程造价咨询中介预选库。
23.5 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将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市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告,并在公示期满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
23.7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3.8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供应商放弃中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4、编写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评标报告。
五、签订定点协议
25、签订定点协议
25.1 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招标人签订定点协议,所签订的定点协议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25.2 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定点协议的,招标人可以视情与排位在最后一名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定点协议,以此类推。
25.3 本次招标确定的工程审计收费优惠率,为工程审计委托单位所能享受的最低工程审计收费优惠,工程审计委托单位在委托审计前,可以就收费标准、服务条款、付
款方式等与中标供应商进一步洽谈,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和服务。
25.4 工程审计委托单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工程审计委托协议时,中标供应商拒不签订协议的,或因资金、技术、工期等非不可抗力原因放弃中标的视同开标后撤回投标。
25.5 供应商有前款行为的,属于不良行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将记录在案并予以公示。
六、质疑和投诉
26、质疑
26.1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依法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6.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6.3 质疑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被质疑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质疑事项、法律依据(具体条款)、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有效联系方式(包括手机、传真号码)。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质疑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6.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将驳回质疑不予受理:
(1)未在有效期限内提出质疑的;
(2)未按照26.3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的;
(3)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4)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质疑而无实据的;
(5)所提交材料未明示属于质疑材料的;
(6)其它不符合受理条件情形的。
26.5 供应商不得虚假质疑和恶意质疑,并对质疑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提出质疑,阻碍采购活动活动正常进行的,属于严重不良行为。
26.6 供应商进行虚假和恶意质疑的,招标代理机构将提请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将处理决定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公布。
26.7 招标代理机构遵循“谁过错谁负担”的原则,及时就质疑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调查论证费用。
26.8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或在网站公告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27、投诉
27.1 质疑投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招标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区财政局投诉。
第三章 招标项目要求
一、总则
为加强对中介机构参与**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政府资金廉洁和安全使用,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即工程审计,包括工程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复核、跟踪审计)、征地拆迁审计,根据《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市**招标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审计机构,在**区域内建立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工程造价咨询(即工程审计,包括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复核、跟踪审计)、征地拆迁审计。
二、中介机构预选库有效期:
从签订定点协议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中,实施动态管理,对不合格的中介机构予以调整。期满后,可以视情延长有效期,或重新招标。如果延长有效期的,政府招标代理机构将在网站发布公告。
三、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要求:
**区**审计投资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工程审计时,工程审计委托单位将按照《**区**审计投资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从中介机构预选库中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为其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投标承诺,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为工程审计委托单位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提供符合《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建设单位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四、诚实信用
供应商应廉洁自律、诚实信用,严格履行投标承诺,不得向工程审计委托单位和被审计单位进行商业贿赂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自觉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四章 定点协议
(格式)
甲方:
乙方:
根据**区**审计投资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工程造价咨询(即工程审计,包括工程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复核、跟踪审计)、征地拆迁审计公开招标结果,甲乙双方签订本定点协议。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公布中标中介机构名单和基本信息。
2、在有效期内,随时对乙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履行协议情况进行核查。
3、甲方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另行招标的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采取认为适当的方式向**区有关单位公布乙方提供中介服务的承诺。
第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资格提供与自身资质和能力相适应的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工程审计)服务。
2、拒绝工程审计委托单位提出的违法、违纪,以及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服务要求。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提供优质工程造价咨询(即工程审计,包括工程概、预、决、结算的编制、复核、跟踪审计)、征地拆迁审计服务。
2、在核定的资质范围内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决不接受工程审计委托单位违法的委托内容和要求,不弄虚作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严格遵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确定规则,在接受工程造价咨询委托时,参照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与工程审计委托单位签订《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在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4、恪守保守秘密义务,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影响和干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正常工作,并对知晓的秘密保密。
5、恪守廉洁自律和诚实信用原则,决不向工程审计委托单位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
6、自觉接受**区行政监管部门及财政、监察等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履约保证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提交 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为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完毕。
2、如乙方未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如违反《**区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本协议,甲方提请**区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将乙方从中介机构预选库中剔除,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区中介机构预选库招投标活动,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五条 协议有效期
从签订协议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
甲方:(盖章)
乙方(供应商):(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区 项目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格式)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提高投资经济效益,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方委托受托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1.项目名称:
2.服务类别: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受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五、委托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方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终结。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贰份。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年 月 日
附件1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第一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2、“受托方”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方、受托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 适用法律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适用语言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第四条 受托方义务
1、向委托方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2、受托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的规定,受托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
3、在本合同时履行期间,受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开展工作,在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独立的原则,应用合理技能,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认真、细致、周到的进行服务工作。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五条 委托方义务
1、委托方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
3、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方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
4、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方联系。
第六条 受托方权利
委托方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方以下权利:
1、受托方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
2、受托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受托方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第七条 委托方权利
委托方有下列权利:
1、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条 受托方责任
1、受托方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
2、受托方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方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方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
3、受托方对委托方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受托方应承担责任。
4、受托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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