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SIPAC-Ad-20042005-0074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厦外幕墙室内装饰清洗系统石材
采购招标文件
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和新项目筹建处
2004年420045年63月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厦外幕墙室内装饰清洗系统石材
采购招标文件总目录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2
第二章 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13
专用合同条款--------------------------------------2422
第三章 合同格式------------------------------------------25
合同协议书格式------------------------------------2726
银行履约保函格式----------------------------------2932
预付款保函格式------------------------------------30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33
投标书--------------------------------------------3234
分项投标报价表----------------------------------------3537
设备技术说明--------------------------------------37
授权委托书----------------------------------------3839
承诺书--------------------------------------------3940
投标设备技术对照表--------------------------------40
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表--------------------------------40
投标方项目供货主要负责人员资格审查表--------------40
投标方项目安装主要负责人员资格审查表--------------40
投标方近五年主要工程业绩资格审查表----------40
技术规范------------------------------------------42
技术标准与要求------------------------------------42
招标材料的专项技术要求----------------------------45
标编号:SIPAC-Ad-20042005-00
招标设备材料::幕墙室内装饰石材 外墙清洗系统
招 标 人: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和新项目筹建处
招标日期:20042005年 463月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业主/招标人及: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和新项目筹建处;
幕墙总承包商:北京江河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设备材料: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厦外墙清洗系统幕墙室内装饰石材
所涉工程: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厦。
2
投标人资格特别要求:详见有关条款
3
标书工本费:13000元
4
投标保证金:5102万元
5
投标有效期:开标后 60日历天
6
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叁份
7
投标文件递交至: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金鸡湖路加城大厦8楼现代大道、旺敦路星湖街交叉口
苏州工业园区招投标办公室行政中心和新项目筹建处
8
提问截止期:20042005年 4 73 月 2120 日下午24:3000
9
投标截止日期和时间:20042005年 734 月 2626 日上午下午102:00
10
招标人联系人: 黄红兵/郑建军黄红兵
联系电话:0512—
传 真:0512—
E-mail:
11
开标日期和时间:20042005年 473 月 2626 日 上下午103:00
开标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招投标办公室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和新项目筹建处现场办公室
一、总则
1. 合格的设备材料
1.1 本次招标材料为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厦的室外幕墙室内装饰石材,具体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1.2 本次招标的材料将用于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厦。
招标人本次招标的设备将用于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厦工程中。
1.2 本次招标的的具体名称、规格、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专用合同条款。
1.3 投标人提供的设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规定的相应技术标准及国家的其他相关规定。
2. 合格的投标人
2 .1 合格的投标人应具有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应符合下列条件:
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供货商。
拥有系统、先进的石材加工设备和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应具有符合招标要求的材料生产商出具的经销证明或授权,并具有丰富的进口材料经销经验。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市场业绩。
如投标人无材料进口权,应委托具有进口权的公司负责材料的进口,委托书和进出口公司的相关资料应包括在投标文件中。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设备生产商或经销商,必须有生产商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格式见附件)。
产品具备国家相关部门技术鉴定证书。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保证。
具有设计、制造与本次招标设备相同/相近设备2年以上良好的运行经验。
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商业信誉,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参加投标的投标代表必须是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参加开标会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及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2 作为设备材料的供货人,投标人应该负责设备材料的供应并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只有安装验收合格,通电正常后,才能认为投标人供应的设备合格。
2.3 投标须知前附表有特别要求的,投标人还应符合该特别要求。
3. 投标费用
3.1 每份招标文件的工本费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此费用应由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时支付给招标人。
3.2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投标书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招标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构成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及投标过程中发出的补充文件:
l 投标人须知;
l 合同条款;
l 合同格式;
技术规范
投标文件(格式)。
4.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内容。投标人应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全部资料,并且在投标书中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作出实质性响应,没有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
5. 现场考察
5.1 投标人可自行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并应对工程现场的位置、交通等有关事项进行彻底的了解,并在其报价中已充分考虑相关费用,此后不再有任何变动和追加。
6. 招标文件的澄清
6.1 任何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投标人,可提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要求,澄清应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提问截止日期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招标人,招标人将对提问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澄清要求予以书面答复,书面答复将寄送给所有投标人,答复中包括所所有问题,但不包括问题来源。
7. 招标文件的修改
7.1 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7.2 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其具有约束力。投标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
7.3 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三、投标书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8.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用其他语言打印的资料,但有关段落必须翻译成中文,在有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
8. 2 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可能导致被拒绝。
9. 投标书构成
9.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书至少应包括下列部分文件有商务标和技术标组成:
商务标包括:
投标函
投标报价表
报价包括石材原料、加工、运输、保险、石材损耗等一切费用。
石材只允许有一个报价,备选、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加工费报价明细表
材料明细表
技术标包括:
投标资料、资质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
投标人资信等级证明
投标人情况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以上证明文件除4)项外,只需提供复印件。
作为投标文件的供货方案与产品性能指标,须包括下列文件,这些文件可以是资料、图表或说明;
石材样品;
矿源原产地的开采许可及储量说明;投标人与矿主意向书等能有效证明投标人具有获得矿料月供应量及供应总量能力的证明文件;
石材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报告、放射性指标检验报告(原产地及中国),十年质保书样张;
拟用于本工程的加工设备数量、说明;
石材加工质量、色差控制的具体方案及验收标准;
石材表面防护液品种、质量控制及保证年限;
计划的荒料采购、加工、全部石材的供货计划表
石材供货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和措施;包括备品、备件的数量与供货周期、维修保养方案;
该种石材以往用于室外幕墙室内装饰的工程实例及用量、使用年限说明;
投标人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如投标人为代理商(或贸易公司),投标时必须提供:
代理商(或贸易公司)资格证明文件;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书;
有关资格证明文件。
投标函
分项报价表
投标人应出具生产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
设计图纸(包含且不限于详细参数、尺寸、工作尺寸等技术数据)。
投标设备技术说明
设备的维保服务情况:至少应说明设备的保修内容、保修期后提供的维保服务及价格、保修期后零配件价格、维保响应时间及苏州及附近地区的维保网络、免费提供的培训内容及数量。
维修保养计划及内容。
需其它承包商配合的安装相关工作。
按照标书要求必须提供的投标人资格文件: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授权书(原件)、制造厂家的授权书、企业生产业绩、质量认证书、产品鉴定证书、生产许可证、进口外墙清洗系统代理证书、原产地证明、进口装箱单、海关商检资料、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财务状况及生产规模说明等。
由投标人根据标书要求自主决定是否填写的技术要求偏离表。
投标人所能提供的其它优惠条件。
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资料。
投标人应保证这些证明文件及其反映的内容是真实、客观的,所有文件均需加盖投标人公章。
9.2 投标文件格式应符合标书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表格不够填写的,投标人可以自制,第四章无规定的,格式由投标人自定。
10. 投标报价
10.1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中报价表的格式进行报价。
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的设备供应投标报价表中标明拟提供元器件的供应单价和总价。
10.23 投标报价是指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全部义务所需的价格,报价中的综合单价应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运输费、保险费等材料交货到指定地点的所有费用。幕墙室内装饰
10.3 各品种的石材数量暂定,最终数量按实结算。
该交货价包括但不限于制造和装配设备所使用的材料及部件、需支付的关税、增值税、销售税和其它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现场保管费、两年备品备件费用、安装指导费用及质量保证期的质保费用等全部费用、税金和利润。
10.5除标书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1 报价货币
11.1投标人应以人民币报价。
12. 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需按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或银行汇票方式,在购买标书时交发包人:
公司名称: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和新项目筹建处
开户行:招商银行园区支行
账号:6680324210001
如未按时缴纳投标保证金,发包人将拒绝向其发放招标文件。
投标人可以在收到招标文件后7日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退出投标并要求退回投标保证金。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没收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未参加投标,又未在本条规定的时间内书面通知发包人的;
(2)投标人以任何方式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的;
(3)未经发包人的事先同意,投标人与其他个人或单位组成联合体进行投标,或将参加投标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允许第三方以其名义进行投标,或其提交的资格预审或投标材料中有任何虚假资料或陈述。
(4)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如表示其不能按其投标价格及标书规定完成工程);
(5)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签署合同并按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
(6)投标人未按要求交回图纸及其他资料的。
(7)本须知中其他明文规定的其它情况。
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确定中标人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中标人按规定交纳了规定的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13. 投标有效期
13.1 投标书应在开标之日起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投标有效期比规定短的可以视为非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投标有效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投标人的投标书在前附表第5项所列的时间内有效。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招标人可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投标人可以选择是否同意延长。这种要求和答复均需以书面方式进行。如投标人同意延长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相应延长。
14. 投标书的式样和签署
14.1 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需正本一份、副本叁份,每份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4.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均需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
14.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书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四、 投标书的递交
15. 投标书的密封和标记
15.1投标书按商务标和技术标分别密封装订。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在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委托人的章。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填写妥当密封于一个信封内,在信封封皮上要正确填写好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并加盖公章,,与此说明不符的标书将会被拒收。
16. 投标书的提交
16.1 投标人应亲自将投标书送到: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路加城大厦8楼B座现代大道与星湖街、旺顿路交叉口处
苏州工业园区招投标办公室行政中心和新项目筹建处
招标图纸、招标文件也应与投标文件同时归还。招标图纸在每一张图纸右下角的反面加盖公章;招标文件加盖骑缝章。
17. 投标截止日期
17.1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规定的地址收到投标书的时间不得迟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如迟于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其投标书将会被拒绝。
17.2 招标人可以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18. 迟交的投标书
18.1 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
19. 投标书的修改和撤回
19.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招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9.2 在投标截止期后,至投标有效期期满这段时间内,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或撤回,否则根据标书规定,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 开标与评标
20. 开标
20. 1 开标会按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举行,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建评标委员会,招标单位主持,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检验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到现场),宣布有效投标文件。。
20. 2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l 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编制、密封的;
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未到开标现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
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书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
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
21. 评标过程的保密性
21.1 开标后,直至向中标的投标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见等,均不向投标人及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21.2 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动都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2. 投标书的澄清
22.1 为有助于对投标书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23. 评标办法原则(另详)
①、 (见附件)
24. 评标
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六、授予合同
25. 合同授予标准
25.1 招标人将把合同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但前提是该投标人必须能够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
26. 招标人授标时更改采购设备材料数量及型号规格参数的权利
26.1招标人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对设备材料的数量和型号规格参数予以调整。
27. 招标人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27.1招标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以及宣布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的权利,且无义务向受影响的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的理由。
28. 中标通知书
28.1 在投标有效期期满之前,招标人将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中标。
28.2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8.3 在中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后,招标人将迅速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并按照投标人须知的规定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29. 签订合同
29.1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石材幕墙总承包商签订三方合同。合同总价由中标人的中标综合单价与幕墙室内装饰承包商的实际采购数量确定。
29.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投标修改文件、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及询标书面答复和中标通知均作为合同附件。
29.3 招标人在签定合同的时候有权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所需石材的数量进行相应的增减。由此引起的价格调整依据投标文件(包括询标书面回答)相关单价进行调整。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30天内,在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后,应派授权代表前往招标人所在地,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合同格式,和招标人签订合同。
30. 履约担保
30.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14天内,应按照合同条款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30.2 如果中标人未按期提交履约担保,则招标人将有权取消原中标决定,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该标授予下一个综合评价最优的投标人,或重新招标。
310. 腐败和欺诈
3130.1 “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内装修承包商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内装修承包商的利益,包括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或之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损害内装修承包商从自由公开竞争中所能获得的权益。
3130.2 如果招标人认为所建议的中标人在本合同的竞争中有腐败和/或欺诈行为,则将拒绝该授标建议。
第二章 合同条款
一、通用合同条款
合同通用条款前附表
序号
内 容
1
所涉工程: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厦
2
到交货地点: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星湖街交叉口东南
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厦工地现场之或幕墙室内装饰总承包商采购人指定地点确定的卸货地点
3
到交货日期: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2条暂定2004年10月1日,具体交货时间以招标人书面通知为准。
4
验收安装质量:经政府相关部门、幕墙室内装饰承包商及招标人验收合格。
5
付款: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08条
6
质量保证期::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1条 从交货日期起至设备投入正式使用后一年末,但不晚于安装验收合格后第24个月末。
7
逾期交货违约金:详见通用合同条款第13条逾期在20天以内的,违约金为每天4000
元,逾期超过20天的,每天8000元
8
履约保证金:相当于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10%)。解除合同违约金:设备供应合同价的5%。
履约担保金额:相当于设备供应合同价的百分之十(10%)。
1 词语定义
本合同下列词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供应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总综合单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货人根据报价内容和招标要求,在正确、完整地履约合同义务的基础上做得出材料供货单价。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供货人的价格。
(3)“材料”“合同材料”是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地用于现代大厦的、各种规格的幕墙室内装饰石材。
(4)“设备”指供货人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采购人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或其它设施。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货人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代办和合同中规定供货人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55)“招标人需方”“业主”或“采购人”系指苏州工业园区行政中心和新项目筹建处。
(6)“内装修承包商”系指室内装饰招标人确定的室内装修承包商。
(67)“供货人”或“投标人”系指经招标人确定向内装修承包商提供供应设备材料并提供服务的公司或组织实体。
(78)“原产地”系指设备材料或零部件的生产地。
(89)“制造商”系在产地制造,加工或经过实质上组装设备变压器的公司或组织实体。
(910)“到交货地点”系指供应合同条件前附表规定的或内装修承包商另行书面指定的货物送达交货地点。
(1011)“所涉工程”为合同条件前附表规定的工程。
(1112)“天”指日历天数。
2 设备供应范围材料供货期和时间要求
2.1 中标单位须在石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的60日历日内,将全部荒料采购到加工厂现场,并提供所有佐证资料供核查,逾期到场,视作逾期交货的违约。
2.2 开始供货后,供货人应保证每星期石材供货数量不低于1000m2,品种根据室内装修承包商的要求。
2.3 各批次的具体交货品种、数量、时间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尽可能满足室内装修承包商提供的加工图和提料单要求,参见下表。
批次
供货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一批
加工图下发予供货商后60个日历日内
幕墙室内装饰公司指定地点(上海或苏州)
第二批
幕墙室内装饰公司指定地点(上海或苏州)
第三批
幕墙室内装饰公司指定地点(上海或苏州)
第四批
幕墙室内装饰公司指定地点(上海或苏州)
第五批
幕墙室内装饰公司指定地点(上海或苏州)
第六批
幕墙室内装饰公司指定地点(上海或苏州)
第七批
余量
幕墙室内装饰公司指定地点(上海或苏州)
*上述供货数量为暂定量,最终数量已以幕墙室内装饰承包商的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2.3 如投标人不能满足此供货品种及相应供货时间、数量要求,需在投标文件中单独注明。
供货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及其他文件中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供。
3 设备材料质量
3.1 供货人所供应的设备材料将用于供应合同条件前附表规定的所涉工程,并应符合该工程的目的。
3.2 供货人应保证所供设备质量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
3.3 供货人应保证所供设备材料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是最新或最流行的型号和用一流的工艺生产的,并完全符合中国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要求。
国家、江苏省及苏州市、行业对于该类设备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全部材料设备(包括设备零部件)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相关材料设备安全无损地运抵指定现场。
4.2 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制造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数量证书和保修保养证书等。
4.3 由于包装不善导致石材失缺或损坏,由供货人承担一切责任。
5 第三方权利
5.1 供货人应保证内装修承包商在使用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
5.2 供货人保证第三方不就所供应材料设备向内装修承包商主张其他权利。
6 唛头
6.1 6.1 供货人应在每一包装箱的上用不褪色的油漆标以如下标记:
A.收货人: 苏州工业园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B.合同号: SIPAC-Ad-2004-004
C.唛头:XZZXCJC
D.目的地: 现代大道和星湖街交叉口东南
6.2 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两吨或两吨以上,供货人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供货人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7 交货、保管及初步查验交货方法
7.1 供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到货期内将材料送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
7.2 内装修承包商有权要求供货人延期交货。内装修承包商要求延期交货的,应在约定交货期前15 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人,供货人应按内装修承包商书面通知的交货日期交货,并不得要求内装修承包商支付任何额外的费用。
7.3 材料运至到货地点后,内装修承包商提供保管场地。交货所需运输费用、保险费、包装费、装卸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投标人承担。
7.4 材料的所有权自其运至到货地点之时起转移给内装修承包商,但在材料验收合格前,材料的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供货方承担。
7.5 材料运至到货地点后,内装修承包商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3日内对材料的规格、数量等进行初步查验,查验符合合同要求的,内装修承包商出具到货证明。
7.6 在材料进行初步查验前,供货人应向内装修承包商提供材料的装箱清单、出厂合格证、物理化学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材料的原产地证明、中国海关完税证明和商检证明及其它证明材料符合合同要求的资料。内装修承包商(或其代表)对材料的初步查验并不减免供货人对材料所应承担的责任,通过初步查验并不代表材料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交货方法:供货人负责送货至交货地点、卸货和保管。交货所需运输费用、保险费、包装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均由供货人承担。
8 交货日期
8.1 供货人应于合同条件前附表规定的日期将设备送至交货地点,设备所有权自其运至交货地点之时起转移给采购人。
8.2 采购人有权变更交货日期。采购人要求变更交到货日期,应提前2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供货人,供货人应按采购人书面通知的交货日期交货。
保险
供货人应按照合同总价的110%为设备投保“一切险”。
支付
10.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总价至少应包括设备运输至交货地点交付给需方应支出的全部成本和费用、现场保管费用以及技术服务及质量保证发生的费用以及其他履行本合同规定须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成本、仓储费、运输费、保险费、保管费、维修费、人工费,利润、税收及政府收费等。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总价在不因任何物价变动、政策变动、汇率变动、投标人漏项或价格误报等风险因素而调整。
180.2 支付付款方式
:
8.1 合同签定后14日内,业主将首先支付供货人合同货款总价130%的预付款,前提是中标人提供了符合标书要求的预付款保函;设备制造完成,并全部运至施工现场,经采购人及总监查验后七天内,采购人将支付供货人货款总价40%的价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经采购人、总监及政府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将支付供货人货款总价45%和安装款总价95%的价款,余款将作为质量保证金在保修期满后支付。供货期间按批次结算,数量按内装修承包商发出的订货单及实际到货验收合格数量中较小者为结算依据,每结算批次的石材数量应不小于1000M2。
8.2 每到货一批经验收合格后7天内,根据内装修承包商确认的数量向供货人支付当批货款的40%;当供货人供货完最后一批货,验收合格后七日内支付至所有货款的80%;幕墙室内装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供货人支付至所有货款的95%,5%余款在室内装修共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
180.33 业主将该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及金额付款。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付款,应可采用银行汇票或、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汇入供货人名下的帐户向供货人支付,付款日期均以采购人汇出日期为准。所有付款的前提是供货人提交了请款申请书及符合苏州工业园区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发票。
8.4 内装修承包商不得无故拖延确认或不确认材料的数量或价款。
9 质量控制
9.1 供货人应保证按照本合同规定对材料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在出厂前,应对材料(包括材料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材料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证书,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出厂检验证书中加以说明。出厂检验证书不能作为材料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
9.2 供货人应保证提供的材料质量符合生产标准及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对合同材料出具专门的质量保证书。
9.3 供货人所供应的材料还必须提供国家有关机构出具的材料检测报告、材料的原产地证明、进口材料的商检证明、海关装箱单等资料共查验。对于进口材料,投标人应考虑安排业主及相关人员2~3人到矿源进行实地考察,相关费用由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出,一次性包干;如业主及相关人员未成行,该笔费用将从投标总价中予以扣除。
9.4 投标人在投标书中应提出工厂检验的计划,供招标人批准。工厂检验范围及数量根据相应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及实际需要确定,内容主要为规格尺寸、外观质量、技术性能指标等。
9.5 供货人应在大理石加工期间安排业主及相关人员到投标书中明确的地点,按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工厂检验。供货人应在检验前一个月提供有关详细中文资料。同时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为一名驻厂监理工程师提供食宿等配套服务的费用。
9.6 业主及相关人员有权在大理石发运前的任何适当时间到加工厂所在地去检查、检验和监督,为合同规定提供的材料进行性能试验。检验工作如果超出了供货人的能力,供货人应安排到第三方进行,该第三方必须有检验条件和相应资质。检验工作的任何变化都应征得买方的书面确认。如果某些试验项目在其他场所进行,供货人应替业主办理进入现场的手续和亲自陪同。
9.7 业主及相关人员的检查、检验或监督并不因此而解除供货人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也并不作为内装修承包商的最终验收。
9.8 当材料在中国检验时,供货人应提前二周对检验时问、地点、项目发出书面通知。当材料在国外进行测试时,供货人应提前1.5个月发出书面通知,并协助办理有关签证手续。如果业主代表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场,测试仍可按业主代表在场的情况进行,并应及时把检验结果报告业主代表。
9.9 如有要求,供货人应解释工厂检验的一切事项。如不符合本合同工程规定,供货人应按业主要求作无偿改进。由此引起的延误不得作为工程延期的理由。
10 大理石的出厂检验及型式检验
10.1 供货人应出资委托一个试验机构,以进行大理石的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并提交试验报告。该试验机构必须在大理石的试验与评价方面得到国际公认。投标人应在投标时提供该试验机构的有关资料,并获得业主的批准。
10.2 试验机构进行出厂检验时,应至少满足以下检验规则:
a)出厂检验项目为:规格尺寸偏差、平面度极限公差、角度极限公差、外观质量、表面光泽度。
b)同一品种、等级、规格的板材以200m2为一个批,不足200m2,的单一工程区域的板材按一批计;
c)规格尺寸、平面度、角度、外观质量的检验从同一批板材中抽取2%,且不少于10块,表面光泽度的检验从以上抽取的板材中取5块进行。
10.3 试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时,应至少满足以下检验规则:
a)型式检验项目为:体积密度、吸水率、千燥压缩强度、弯曲强度、耐磨性、肖氏硬度。
b)必须从生产同批板材的荒料中的不同块体上进行型式检验。
c)型式检验的抽样和判定应根据标书所规定的相应试验标准进行。
10.4 业主现场材料检验
在承包商现场铺砌过程中,业主及相关人员如对现场大理石材料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商或中国有关权威检测机构进行复测。
设备检验
11.1 供货人应保证制造商按照本合同规定出具检验证书。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设备(包括设备零部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设备符合合同规定的出厂检验证书,出厂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质量证书中加以说明。
11.2 对于进口设备,供货人应提供原产地证明书和商检证明。
11.3 设备运抵现场后,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设备进行查验。
12 11 质量保证期
112.1 材料的质量保证期为自石材安装后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至少20年。在材料质量保证期之内,供货人对由于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产品质量问题负责。
11.2 供货人应保证设备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货人应对由于设计、生产、运输、安装、工艺或材料等而产生的设备缺陷及故障负责。
12.2 对质量保证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供货人收到维修通知后,应在承诺的响应时间内进行免费维修提供相关材料,并应赔偿内装修承包商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无法维修或经两次维修仍不能修复的,供货人应该承担更换、退货、减少价款、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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