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
竣工决算
施工图预算
机场工程建设全过程
改扩建
工程行业验收
机
场
试
飞
校飞和开放运行
无线电频率申请
新建迁建
前期阶段
设计阶段
实施阶段
验收阶段
初步设计
施工图设计
工程招投标
工程质量监督
不停航施工
空管设备选购
设计概算
可
行
性
研
究
机场总体规划
预
可
行
性
研
究
机场飞行程序初设终期
空管设备台址
可
行
性
研
究
预
可
行
性
研
究
机场总体规划
空管设备台址
机场飞行程序初设终期
机
场
选
址
投资估算
一、机场建设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和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1: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1)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
(2)机场目视助航工程;
(3)民航空管工程、包括:通信工程、导航工程(本场)、航管工程、气象工程;
(4)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
(5)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路、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2:非民航专业工程项目。
(1)货运、食品工程(含货运站、货运业务楼、航空配餐楼、其它设施工程;
(2)航空公司基础工程(含机务维修、行政办公设施、仓储设施、其它设施工程;
(3)配套系统设施工程、包括:机务维修设施、邮电通讯系统、信息系统、场务设施、绿化生态系统、防汛促淤设施、供冷供热供气系统、供水系统、排水系统、污水污物处理系统、道路桥梁工程、行政生活设施、其它设施工程;
二:机场建设工程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国务院对确须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
5:«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29号)
6:«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97号)
7:《关于建设机场和合用机场审批程序的若干规定》(国办发【1985】49号)
8:《民航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民航发[2008]38号:
9:《民航专项基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规定》民航发[2009]5号
三:机场建设用地取得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
1)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1).机场飞行区(含跑道、滑行道系统、升降带、各类机坪、机场围界、巡场路等)。
(2).公共航空运输客、货业务设施:包括航站楼、机场场区内的货运库(站)、特殊货物(危险品)业务仓库。
(3).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含通信、导航、雷达、气象设施、航行情报、航务管理、空中交通管制设施等)。
(4).航材供应、航空器维修、适航检查及校验设施。
(5).机场地面专用设备、特种车辆保障设施。
(6).油料运输、中转、储油及加油设施。
(7).消防、应急救援、安全检查、机场公用设施。
(8).环境保护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航空垃圾处理、环保监测、防噪声设施。
(9).训练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公共航运机场中的通用航空业务配套设施。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规划审批流程图
规划意见函复
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意见或招投标备案表
设计方案审查意见
规划监督验收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意见书选址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机场选址报建程序
1:程序框图
项目法人(或地方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编制机场选址报告
编制场址飞行程序设计
项目法人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由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向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
管理局组织对选址报告进行审核,并向民航总局上报审核意见
民航总局组织审查并批准
2、地方政府对机场选址要有初步意见(几个场址的预选方案)
基本条件是:
1):要符合民航总局编制的全国民用航空运输机场的布局规划;
2):靠近城区,离城区规划边10公里左右为宜;
3):选择的场地尽可能的做到地形地貌简单;
4):工程的地质水文条件良好;
5):尽量少占耕地;
6):拆迁量与工程量相对较少;
7):工程投资相对合理;
3:当地政府需协调的工作
1):积极与南空和南京军区沟通,得到军方的支持并取得军方对建机场和场址的意见;
2):飞机进离场飞行程序、起飞一发失效时的应急程序和机场所在地所需要的空域,应与南空协商得到军方的支持;
3):充分分析空中禁区,危险区,限制区和军航使用空域对场址的影响;针对预选出的几个场址提出一个推荐场址,当地政府要取得所属省或自治区政府对推荐场址的统一意见;
4):要与当地城市规划相协调;
4:项目法人(地方政府)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有:
军方主管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项目法人(或地方政府)取得当地有关
部门的意见
城市规划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交通市政对场址的意见
环保和文物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国土资源对场址的意见
地震水电等部门对场址的意见
五、预可研和可研阶段报建程序
一:见程序框图
可研阶段
项目法人(或地方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报告
项目法人或地方政府取得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上报 项目审核单位
管理局向民航总局上报行业审核意见
民航总局向国家发改委上报行业审查意见
项目审核单位对项目进行批复
编制可研报告
新建机场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核准;扩建机场由发改委或民航总局核准;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汇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预可研/可研阶段
报建程序
1:空域所属军方主管部门
2:当地政府
3:城市规划
4:交通市政
5:环保和文物单位
6:国土资源
7:地震、供电、水利部门
审核单位委托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编制可行飞行程序
六、机场总体规划报批程序
1:机场总体规划报批程序:见框图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项目法人征求地方政府驻地单位意见
飞行区4E(含)以上机场总规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提出审批申请。
飞行区4D(含)以下机场总规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
民航总局和地方政府进行审查,由民航总局批复。
民航管理局和地方政府进行审查,由民航管理局批复。
新建机场的总体规划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编制;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未在我国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单独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七: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终期设计审核报批程序
1: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终期设计审核报批程序 见框图
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和终期设计审核报批程序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飞行程序初步设计
项目法人向管理局上报飞行程序和终期设计
民航管理局对飞行程序进行审核
民航管理局上报审核后的飞行程序
民航总局审批
八:空管设备台址报建程序(见后框图)
项目法人在取得可行性研究的批复后,应进行无线通信台、航管雷达站、气象设备设施的详细选址;在取得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飞行程序初步设计两个批复的条件下,方可进行导航台的详细选址;在完成详细选址工作后,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选址报告,并报管理局。
空管设备台址
项目法人取得可研批复
无线通信台、航管雷达站、气象设备设施选址
项目法人取得飞行程序批复
项目法人编制选址报告
项目法人向管理局上报选址报告
民航管理局审核上报民航管理总局
民航总局进行台址批复
导航台选址
九: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程序(见框图)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非中央直接投资的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局提出审查申请
A类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提出审批申请
B类工程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
民航总局审查批复
民航管理局和地方政府进行审查和批复
民航管理局对民航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民用机场空管工程初步设计应和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同步进行;特别强调的是:机场的通信、导航、雷达、气象等工程相应逃址和机场飞行程序初步设计应得到民航总局的批准。
十: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程序(见框图)
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
A类工程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总局提出审批申请
B类工程施工图设计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
民航总局审查、批复
民航管理局或委托审查、进行批复
这里所提到的机场工程的施工图审批程序是指民航专业工程项目。对非民航专业工程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
项目法人组织编制招标方案
项目法人自主招标或委托招标单位
项目法人将招标方案报民航管理局备案
民航管理局对招标方案提出意见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组织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将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报管理局备案
管理局对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提出意见
招标人开标、评标工作
招标人将招标结果报民航管理局备案
民航专业工程招投标指的是民航专业工程、专用设备和民航总局强制招标目录的物资设备采购的招投标活动,由民航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工程建设招投标办公室”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管。
非民航专业工程由招标人自主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根据国家发改委《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第5号令)的要求,经批准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自主招标;对于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投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十二: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
1: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向民航行政质量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民航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请,按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立项、规划等批准文件;
2):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审查意见;
3):勘测、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书、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
4):建设单位工程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状况、质量管理体系设置情况等;
2:特殊情况下,建设单位为抢工期,大多都在可研报告批复后就开工建设,请建设单位依据可研报告批复规模和投资,向华东民航质量监督站提出民行专业工程质量监督预申请。预申请报告应当包括工程的基本内容与规模、进展情况以及进期工作计划等,却保工程质量。
3: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程序(见框图)
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提出申请
华东质量监督站审核后报总站
民航质量总站受理
民航质量总站下达任务书
华东质监督站实施监督工作
十三:飞行区工程不停航施工审批
不停航施工是指:在机场不关闭并按照航班计划接收和放行航空器的情况下,在飞行区、部分航站区内实施工程作业。
飞行区是指:机场内供民用航空器起飞、着陆、滑行和停放的地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升降带、跑道安全区、停止道等。航站区是指:机常内以旅客航站楼为中心的区域,包括站坪、旅客航站楼建筑、机动车车道与飞行区之间的区域、停车设施和组织地面交通所涉及的区域。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总局97号令的要求,制定不停航施工管理实施细则,并承担施工期间的安全管理主任,应与工程建设的、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定安全保证主任书,明确各项安全措施。
飞行区工程不停航施工审批程序(见框图)
机场管理机构制定不停航施工实施细则
机场管理机构与有关单位签定有关安全责任书
与工程建设单位签定安全保证责任书
与空中交通管理部门签定安全保证责任书
机场管理机构报民航管理局审批
民航管理局审批不停航施工方案
十四:无线电频率申请程序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局提出申请
民航管理局审核后上报民航总局
民航总局指定使用频率
项目法人开始试用频率试验
项目法人向管理局上报试验结果
管理局将结果上报民航总局
民航总局对频率进行批复
空管甚高频通信设备(VHF)、高频通信设备(HF)、仪表着陆系统(ILS)、全线信标/测距设备(DOVR/DME)、无方向信标设备(NDB)、指点信标设备(MB)等,在通过现场验收后,项目法人应申请设备使用频率。
十五:飞行校验程序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局申请设备校验
民航管理局审核并组织上报
民航管理局通知项目法人做准备
项目法人组织试飞
空管甚高频通信设备(VHF)、高频通信设备(HF)、仪表着陆系统(ILS)、全线信标/测距设备(DOVR/DME)、无方向信标设备(NDB)、指点信标设备(MB)等,在申请到设备使用频率后,还要进行飞行校验。
航管雷达设备,在通过现场技术验收后,也要进行飞行校验。取得飞行校验报告,是设备开放运行的必要条件。
十六:设备开放与运行申请程序
现场技术验收及校飞的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以及通过现场技术验收的自动气象观察系统、自动情绪站等,在设备正式使用前还需申请设备开放,取得开放批复。设备开放与运行申请程序
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局申请设备开放
民航管理局审核并组织上报
民航管理局批复设备开放运行
设备开放运行
十七:机场试飞申请程序
由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机场试飞申请
管理局审核试飞方案并上报名航总局
民航总局审核试飞方案并批复
管
理局组织试飞工作
确
定
试确定试飞人员,通知航空公司
组织各单位对试飞学习
实施试飞
填写试飞记录表
召开试飞会议写出试飞结论
完成试飞报告。上报民航总局
试飞申请应提供的有关文件:
1:机场的初验报告;
2:导航设备、设施的校验结果报告;
3:机场飞行程序,最低保证和机场使用细则的批复。空军的试飞同意批复;
4:机场的试飞保障措施和方案;
5:承担试飞工作的航空公司的同意文件;
十八:机场工程的行业验收
一:机场工程的行业验收程序(见框图)
项目法人在飞行校验、试飞合格、竣工验收后,向管理局提出行业验收申请
A类工程行业验收由项目法人向民航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B类工程行业验收由项目法人向管理局提出申请
民航总局组织行业验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民航管理局组织行业验收,出具行业验收意见
二:民航行业验收的范围
对于含有民航专业工程的运输机场工程,在机场飞行校验、试飞合格和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履行行业验收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设过程及竣工验收工程概况;
2:工程项目内容、规模、技术方案和措施、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和安装设备等;
3:资金到位及投资完成情况;
4:竣工验收整改意见及整改工作完成情况;
5:竣工验收的结论;
6:竣工项目验收一揽表
(二):飞行校验结果报告;
(三):试飞总结报告;
(四):设计、施工、监理、质监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五):环保、消防、劳动卫生等主管部门是验收合格或者准许许可意见;
(六):有关项目的联合试运转情况;
(七):机场投入使用前各项安全保障措施、人员培训、上岗、岗位职责等落实情况;
(八):经审核批准通过的《机场使用手册》等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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