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GF—1999—0201
監製
江苏省建设委员会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集团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公司后续工程
工程地点:扬州市**南段东侧
工程内容: 办公楼/电子房/仓库、附属用房、综合楼后续工程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号
资金来源:自筹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设计图纸及图纸交底提供的土建及相关工程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3年4月5日
竣工日期:2003年5月19日前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
具体结算办法详见补充协议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 本合同协议书
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 本合同通用条款
4、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5、 图纸
6、 工程量清单
7、 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它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定订时间:2003年4月3日
合同订立地点:**科技(扬州)有限公司筹备处扬州市**路129号3楼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本合同生效日:2003年4月3日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工商部门鉴证意见:
鉴证机关:(章)
2003年 月 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a).本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b).本合同专用条款。(c)本合同通用条款。(d)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e). 图纸。 (f).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g)工程量清单。(h).工程预算书。
3、语言文字 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1)与工程相关的现行图集、施工说明。
(2)现行国家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
(3)省、市有关文件、条例及规定
4、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完整的建筑施工图纸八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执行通用条款、不得外泄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总 监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执行的职权:设计变更确认、余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监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工程师
职权:代表发包人设计变更确认、协调、工程进度及质量控制等相关事宜。
若工程师暂时无法执行职权时,由发包人派驻工程师以书面通知其代理人及代理职务。
5.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已完成
(2) 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已完成。
(3)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公共道路已开通;施工现场之道路由承包人无偿自行建构。
(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数据的提供时间:
提供壹份地质探勘报告
(5) 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6) 水平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双方约定时间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扬州市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现场管线等实际情况给予书面要求。
(9) 双方协议发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协调非施工不当之原因而造成的矛盾,提供施工便利
8.2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经理工程总监共同签证并经甲方代表同意后结算。
9、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 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提供工程施工进度表贰份,当月完成产值及下月预产值报表、甲供材计划各贰份;提前提交隐蔽工程验收申请表。
(3)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确保施工安全,若发生安全事故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执行通用条款9.1.(3)。
(4)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 需承包人办理的相关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承包人按通用条款9.1.5执行。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9.1.(6)执行。
(7)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
(8)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市级安全文明工地标准要求,完工前清场。
(9)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由双方另行商定。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承包人以施工组织设计为指导,编制具体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实施前1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相应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和进度表各2份。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各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实施前1天给予批复。
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
13、 工期延误
13.1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 执行补充协议 。
四、 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主体结构验收并执行通用条款
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建筑结构主体(包含墙体)并执行通用条款 。
五、 安全施工
施工现场安全属承包人的部分与箱式变压器的使用与维护由承包人负责(箱式变压器的锁匙已交承包人)。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的方式
(2)采用可调整价格合同,见补充协议。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 合同签定时支付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
扣回工程款时间及比例: 每月请款时扣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RMB100,000)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个月至少一次。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见补充协议 。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 发包人拥有供应材料及甩项的权利,其所供应的材料及甩项的项目工程款根据工程预算书所列的单位价格依实际用量或面积核实计算,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本工程发包人经与承包人协议将水电、塑钢窗、耐磨地坪工程、内外墙天棚涂料、办公楼及附属用房装饰工程进行甩项,水泥、花岗岩石材由发包人供应,发包人供应材料及甩项时,承包人不收取总包管理费,甩项之配套费承包人亦不收取任何费用,也不提供任何实质性服务,只行使管理责任。发包人所供应之材料依定额数量供应,实际用量超过定额用量的部分由承包人依据发包人采购的单价金额于结算时退还发包人,在结算工程款项中扣除;实际用量少于定额用量的部分发包人依据采购的单价金额支付给承
包人,在结算工程款项中一并支付。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 材料设备的厂牌、规格、型号、质量等应与投标文件中指定的要求一致或双方协议一致。如无法达到时,应在使用前5天前提出书面说明并将替换的厂牌、规格、型号列出并保证替换后的质量符合要求,经发包人同意之后始可采买。
(2) 替换后的材料价值差异在结算中表示。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成品、半成品及构件及构件设备的供应:必须经发包人对其厂家的资质与质量进行认定后方可采购,发包人对该部分材料质量具有检查监督权利,并对材料使用具有否决权。(2)承包人自购材料: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出具各种材料试验证明和报告,取得发包人认可后方能使用。(3)凡由发包人供应材料及需发包人认定质价后购买的材料,承包人事先提供材料供应计划。如需提前供应,则承包人必须在实际使用日前2天前书面报告发包人,大宗设备及特殊材料的供应,承包人应提前5天以上时间通知发包人。否则影响工期,发包人不负任何责任。(4)按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如必须代换材料时,承包人必须事先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经发包人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并认可后方能代换使用,否则一切后果由承包人负担。
八、工程变更: 见补充协议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见补充协议。
32、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后十五天内提供由承包人实施部分的两套竣工图及工程相关档案数据。
32.2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执行通用条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补充协议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它违约责任:双方协议约定。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见补充协议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见补充协议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它违约责任:依补充协议的约定。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请扬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向扬州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38、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执行通用条款。
分包施工单位为: /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
(2)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3) 双方约定的其它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发包人 五 份,承包人 五 份,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江苏**集团有限公司
为保证**科技(扬州)有限公司综合楼、附属用房、办公楼/电子/仓库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式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为承包人施工的工程部位:墙体主体、屋面防水、内外部装饰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完成验收之日算起。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墙体工程为2年,外墙渗漏、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室内地坪、及其它防渗工程保修 5 年;
2、 其它约定:以上均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执行。
三、质量保修责任
1、 保修期限内发生质保问题时,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不在24小时之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它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 其它约定:以上均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金一般不超过施工合同价款的3%,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工程结算金额的5%。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2年后30天内无息返还50%,剩余保修金在质量保修期满5年后无息返还承包人。
六、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它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03年 月 日 2003年 月 日
保证人(公章): 工商部门鉴证意见:
法定代表人(签字): 鉴证机关(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03年 月 日
补 充 协 议
发 包 人:**科技(扬州)有限公司 (以下称发包人)
承 包 人:江苏**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称承包人)
为补充完善合同条款,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洽商同意,订定补充协议如下:
第一条: 合约总价、单价表及工程计划
本工程双方具体共识协议,根据施工现场实际由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该部分工程量由中介部门鉴定),套用2001年江苏省土建定额,执行相关的费用定额,按实结算。红砖、空心砖按2003年第一季度工程造价信息价格执行,其余材料价格执行2002年第四季度工程造价信息价格。包干费不计,赶工措施费按工程造价0.5%计取。其中水泥由发包人提供,按2002年第四季度工程造价信息价格计算,在工程结算中扣除。
第二条: 保证金
一、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于本约签订日向发包人缴纳人民币贰拾万元整的银行履约保函;承包人向发包人缴纳的履约保函,作为承包人违约或合约履行中因承包人原因解除时发包人受损害之赔偿金、违约金。承包人在签约日未缴纳履约保函,发包人有权解除工程施工合同及本协议。履约保证期限为从承包人缴纳保函起算至工程结算后三十日内返还。
二、施工质量保证金
施工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工程款之5%,期间自本工程交工日起生效,至保修期限届满止。
1、 承包人对本工程须保证达到经质检部门评定为合格工程;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
达到合格工程,则扣合约总价款2﹪,作为违约罚款。
2、 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若无施工质量问题,将于保修期限届满后30日内由发包人将此保证金余额退还承包人。
3、 本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属于承包人施工的部位若有施工质量问题,承包人同意发包人直接用此保证金以弥补本工程最终验收后所发现属于承包人之任何质量缺陷、瑕疵,但仍不影响承包人应依本约应承担的一切责任。
承包人未依约履行其保证义务时,发包人得将保证金充作所受损害之赔偿(包括修缮发生的费用),其不足赔偿之部分,仍由承包人负责清偿。
第三条: 开工与完工时间及施工时程
本工程于2003年04月05日进场开工,须于2003年 05 月19日前全部完工,(非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合约明定协商一致外,不得拖延工期,如承包人拖延应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于2003年04月06日前提供施工工程进度表送交发包人审核认可,且能显示本工程每一进度的开工与完工日期(包括材料、人力、机具设备进场与投入的时间)。
发包人对其有异议时,应于三日内书面提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竣工验收:2003年5月19日完成,未能于工期要求前完工者,承包人须承担每日RMB10,000的违约金,于竣工验收付款阶段扣款。
2、质量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15条
3、如承包人无能力履行工程施工合同及本协议时或施工进度落后总工程进度20%以上时,发包人可终止本工程合同及协议。
4、承包人未按约支付款项,每延迟一日支付RMB10,000计算迟延违约金。
第五条: 工程之变更
发包人得随时以书面通知变更本工程,但涉及主体、结构部分应得到原设计部门的书面同意,其合约总价依后载第六条规定内容予以调整。完工日期由双方协议调整者外,其它未变更之全部工程仍应按本约原订条款竣工验收。
第六条: 追加减费用之请求
承包人应于收到发包人依前条规定之工程变更通知后,于协议之时间内完成追加减费用之明细,经双方协议之市场单位价格,并依实际工程量进行核实计算;并交与监理复核工程量,且须经发包人同意。未经发包人以书面同意之变更工程 , 承包人不得施工或申领该变更工程款项。
第七条: 延展完工期限之限制:
一、 承包人施工期间,因发包人对本工程基础、结构或其它会增加工程施工时间之变更指示造成工程延误时,或因不可抗力或双方共同认可导致工期延误的因素,本工程原订完工期限得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商议延展之。除上述原因外不得变更原要求的完工期限。
二、 承包人不得以劳工短缺、劳资争议或可归责于承包人责任事件为由请求延展完工期限。
三、 工程进行期间,承包人应依照发包人之指示,安排增加人工或加班,以配合工程之进度或施工之需要,不得推委、拒绝或要求加价。但不得以发包人没有提出要求为由让工程进度落后。
第八条: 工程质量确认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成工程量的时间,每周至少一次,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 目前实际完工状况;
二、 本约工程各部分与各项目之最新实际进度表,列明上期之完工状况、进度率、预计下期完工之内容,如有延误进度时,其延误原因及补救措施;
三、 显示已申请付款之完工部分及前几期完工之摄影照片。
第九条:
一、预付工程款:签约时发包人预付工程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RMB200,000)给承包人,于承包人每月请款时各扣回RMB100,000元。
二、付款进度: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每月依监理、发包人、承包人三方会同签认之签证工程量进行核算,其中60%于每次请款并经发包人确认后15个工作天内支付;20%于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支付;15%于结算审定后三个月内支付;余5%于保修期满后付清。
第十条:发包人解除权
一、承包人有申请破产、和解或调解、清算或合并、对发包人之债权受查封或转让,或违反法令致造成履行合约困难;或严重违反发包人或设计院人员、监理人员之指示及施工验收规范之要求,或其它方法显然违反或规避合约责任等,经通知仍未能在期限内补正之情事,或有足够事实证明承包人已无能力履约时,发包人得酌采下列措施:
1. 通知承包人限期履行本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偿付违约金。
2. 经将具体事实书面通知承包人七日后,如承包人在发包人限定期限内不能履约,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解除本约,并对工地上承包人之全部材料,施工机具,临时建筑与设施、各项工程置留,并作最有利于发包人之处理。承包人接到发包人解除本合约通知之日三日内所有人员应撤离施工现场,发包人与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物品进行清点造册,邀请工程质量监理部门对已施工质量部分质量予以鉴定(包括工程量)。
3. 中止付款
二、 本约虽经解除,承包人已完工之工程仍应继续适用本约之有关规定(包括质量保证)。
第十一条:承包解除权
应不可归责于承包人之原因致本工程将停工逾三十日,或发包人未于期限内付款,经函告后十四日内,无正当理由仍未付款时,承包人有权解除本约及工程施工合同,并请求
发包人支付已完工工程之价款及赔偿因此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第十二条:税费
承包人于申请本合约任何款项时,应依法开具扬州市建管局的工程发票予发包人。
第十三条:契约之修改
本约之任何修改,以发包人与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生效。
第十四条:通知
依本约所发之书面通知并经当事人或代理人必须在收到之日三日内签收,逾期视为通知内容生效。遇须变更时应至少于十日前书面通知他方。
第十五条:
本补充协议与合同享同等法律效应,发包人、承包人各执有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2003年 月 日 2003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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