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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合同.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00505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26 大小:116.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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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工程编号: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xxx广场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xxx区xxx镇xxx大道xxx村段西侧 发包人:广州市xxx区xxx镇xxx  承包人:  广东省建设厅制 第一部分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xxx区xxx镇xxx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包人承包人就本工程施工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广场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 工程地点:广州市xxx区xxx镇xxx大道xxx村段西侧 工程内容:该项目总建筑面积为:75703.46平方米。自编号1号楼1幢,地上25层:27927.34平方米;自编号2号楼1幢,地上2层:1505.80平方米;自编号3号楼2幢,地上7层:2998.76平方米;自编号4号楼1幢,地上16层:15053.79平方米;自编号5号楼1幢,地上2层:1884.76平方米;地下室1幢,地下2层:26333.01平方米。 工程立项、规划批准文件号:xxx、xxx 资金来源: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按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文件、建筑结构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设计说明及补充说明,承包xxx广场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桩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装饰工程、屋面工程等,具体内容以招标清单和图纸为准。土石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水电安装工程、消防工程、通风工程、人防工程、防火门工程、铝合金门窗工程等将以指定/独立发包的方式进行,不包括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三、合同工期 工程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400天  拟从 年 月 日开始施工,至 年 月 日竣工完成。工期的正式起始时间以拿到施工许可证为准。 四、质量标准: 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执行,必须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 五、合同价款 暂定合同总价(大写): (小写):    元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7元 项目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投标报价书(招标工程); ×详见经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施工图预算书(非招标工程)。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与本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2款赋予的规定一致。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工程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义务。 十、合同生效 本合同订立时间: 2015 年 月 日 本合同订立地点:广州市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于 /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 (略) 第三部分专用条款 1、定义 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 √文书 √信件 √电报 √传真 √电子邮件 √其他:按通用条款1.53。 2、合同文件及解释 (1)协议书; (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及招标文件(含招标答疑及招标文件补充说明等文件资料); (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5)专用条款; (6)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3、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及国家、省市颁发的建筑工程标准、规范。 4.施工设计图纸 4.1 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 (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 (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 5.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 (1) 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 发包人: 广州市xxx区xxx镇xxx 通讯地址:广州市xxx区xxx镇黄梅路3号 收件人:  邮编: 指定邮箱(必填):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邮编: 指定邮箱(必填): 监理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邮编: 指定邮箱(必填):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邮编: 指定邮箱(必填): (2) 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 / 6、工程分包 6.1(1) 指定分包工程: / (2) 分包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 7、发包人 7.1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1)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工作、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间:开工前完成。 (2) 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外供水工程包括在招标范围内。临时用电由承包方自行解决,油机补偿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方不做现场签证。 (3) 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开工前完成施工场地与进场道路的土方平整,进场道路作为施工临时道路由施工队铺砂石垫层,铺设费用和使用中的修整费 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发包方不做现场签证。 (4) 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按通用条款19.2项第(4)项。 (5) 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承包人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消防报批等手续,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6) 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完成。 (7) 提供施工设计图纸、设计文件的时间:/。 (8) 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完成。 (9)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及时与有关方面联系和处理,相关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10) 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 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应协助发包人办理各种报建手续。 7.2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间:/ 7.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与规范名称、图纸及技术要求的约定: (1) 提供的时间:/ (2) 提供的份数:/ 7.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 (1) 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按合同支付的有关规定 ×其他: (2) 工程价款支付方式: √按协议书所注明的账号银行转账 √支票支付 ×其他方式: 8、承包人 8.1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 除通用条款20.2的约定外,承包人还应: (1)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负责搭建临设作为发包人、监理单位人员现场办公及生活用房。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开工前5个日历天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总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每周五前提供下周工程进度计划、材料进场计划、本周工作量完成情况表。如出现工期滞后的情况,还必须提供赶工计划和措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与本工程有关的财物、人身安全。一切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 (4)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全部手续由承包人负责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5)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交付使用之前负责对工程成品进行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不包括特殊保护费用,如需特殊保护,其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6)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负责保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必须达到文明施工标准。不得造成对环境的污染。 (8)施工围蔽标准必须参照《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围蔽管理提升实施技术要求和标准图集的通知》(穗建质【2014】1335号)执行。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全力配合发包人办理本工程的质监、安监、施工许可证、验收备案等各项手续。负责清运干净施工现场遗留的施工余泥及生活垃圾,作为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为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提供办公室一间。义务配合工艺、外水、外电、外通信的施工。 (10)承包人应当按国家劳动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工人提供劳动条件,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购买社保等。 (11)承包人应配合白蚁防治施工单位做好施工过程的白蚁防治工作,并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做出适当安排。 (12)因乙方原因致使停工、返工、材料设备损失或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加等,乙方应自行承担增加或返工费用及其它经济损失并及时通知甲方备案处理,工期不予顺延。造成甲方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甲方有权追偿。 (13)乙方现场管理机构及人员组成要满足甲方要求并得到确认,对不满足要求的现场管理人员,乙方要按甲方的要求予以撤换。 (14)施工部位需作隐蔽时,乙方需提前两天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乙方如在未经甲方及监理单位验收而私自隐蔽,所引起的一切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15)乙方自行出资安装施工及生活用水、用电表及从联接点起的水、电管线,按时向甲方(或总包单位)交纳水电费用,水电费的计取标准按当地政府所规定执行。 (16)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否则,乙方应对扩大的损失负责赔偿。 (17)本工程进行期间,乙方须尽快而经常地从工地上清除一切垃圾、不用的支撑、多余物料等,使不阻碍通道和方便检查工程,垃圾须按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其移往合法的弃置地点。 (18)乙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的图纸,供甲方和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乙方负责出8套纸质竣工图和一套电子版(DVD刻录光盘)及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合格的全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 (19)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国家档案部门的要求规格编制成册的工程竣工图及有关的技术档案资料一式四份,交总包单位和监理公司审定、整合并归档。 8.2承包人完成设计的约定 (1) 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有: / (2) 承包人提交设计图纸的时间: / 9、发包人代表 9.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 (1) 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2)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代表发包人负责本工程的管理。现场有关的涉及经济和技术方面的签证按公司流程执行,若不按公司流程执行,一切涉及到经济问题的联系单或签证无效。 10、监理工程师 10.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 (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10.2(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按《监理合同》。 10.3 乙方提交给甲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须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但该确认除非本合同有约定外,须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章后才生效。监理单位发给乙方的工程管理文件,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未经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项目章,甲方不予确认。 10.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甲乙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单位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处理。合同当事人一方对监理单位的处理有异议时,按争议条款处理。 10.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甲方书面同意外,负责工程监管职责的甲方现场代表或监理单位无权赋予、免除本合同约定的乙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无权代表甲方对乙方作出任何承诺。 10.6 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和监理单位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和监理单位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和监理单位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乙方应于甲方和监理单位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和监理单位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10.7 乙方认为甲方和监理单位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和监理单位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甲方和监理单位在收到乙方报告后24小时内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和监理单位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10.8 甲方和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10.9 甲方如需更换监理单位,甲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11、造价工程师 11.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 (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 (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传真号码: 11.2(4)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按《造价咨询合同》 12、承包人代表 12.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通讯联络地址如下: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13、指定分包人 13.1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1)实施、完成任何永久工程的分包人: / (2)提供本合同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服务的分包人: / 14、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14.2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使本合同任何一方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的,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说明不可抗力时间的性质、预计持续的时间、以及受影响一方为减少事件影响而需采取的措施,并在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15日内将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书面资料送达另一方。 14.3 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单位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7天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和监理机构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14.4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14.5 合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4.6 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不可抗力: (1). 7级以上的地震;(政府部门公开发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2). 10级以上的大风;(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3). 持续降水24小时且降雨量为100mm以上;(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4). 40摄氏度以上并持续2天的高温天气;(气象部门公开发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15.保险 15.1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保险事项有:按通用条款 15.2担保内容和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 16、进度计划和报告 16.1 承包人编制进度报告和修订进度计划的时间要求:按通用条款33款执行。 17开工 17.1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签订后的(并领取了施工许可证3个日历天)内签发开工令。 ×按照通用条款规定的42天 √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日历天内 18.暂停施工和复工 18.1发包人、承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暂停施工的其他情形: / 19、工期及工期延误 19.1 合同工程工期约定为(400)个日历天。 (1) (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2) ( / )(工程名称)单项(位)工程的工期约定为:( / )天。 19.2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并支付合理利润。本款发生顺延的工期,由承包人提出,经监理工程师核实后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合同双方当事人按照规定处理。 20.提前竣工 20.1计划竣工日期:           21、质量目标 21.1工程质量标准:严格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按照设计文件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合同规定施工,验收标准按国家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执行,必须达到新竣工备案制的合格标准。若出现新旧标准或规范有冲突,请按照最新标准或规范执行。 22.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22.1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按通用条款。 22.2治安管理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23.测量放线 23.1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的时间: / 23.2测量放线误差的约定: / 24.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 24.1发包人是否供应材料设备 √发包人不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本条不适用。 ×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24.2发包人供应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工程结算方式: / 25.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25.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按照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对材料和工程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采购招标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与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相应内容一致。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运输和保管。 25.2承包人供货与清点要求: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情况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工程师确认,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供货。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至少提前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 并在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5.3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时,应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将其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4 承包人使用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责任:监理工程师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与规范、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应迅速发出指令要求承包人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修复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5 承包人不执行指令的责任:如果承包人不执行监理工程师依据第49.3 款和第49.4 款规定发出的指令,则发包人可自行或指派第三方执行该指令,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该笔款项经造价工程师核实后,由发包人从应付或将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 25.6 使用替换材料的申请与批准:承包人需要使用替换材料的,应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由其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引起合同价款的增减由造价工程师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由造价工程师暂定,通知承包人并抄报发包人。 25.7 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的检验: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在使用前,应会同监理工程师进行检验试验,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做好检验书面记录,并要求指定人选及时办理签认手续。不合格的,禁止在合同工程中使用。 25.8发包人指定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 / 25.9承包人应按投标承诺的品牌及编号进行采购,并提交材料样品进行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三方确认,如承包人在投标书中承诺采购的品牌及编号在市场上无法采购时,承包人在采购过程中选用其它品牌及编号或产地,必须经发包人同意确认后,且这些替代要实质上相当或优于发包人提供的参考品牌的质量,并使发包人满意,才可组织采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供所有材料、商品的样板及相关设备的资料,待发包人确认后,凭发包人所发出的确认书进行订购,样板由发包人或监理人保存,以便核对,否则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由承包人全部承担。承包人确定材料及设备应参考本合同附件中提供的品牌或者厂家,要求不低于或相当于合同附件中提供的材料及设备的品牌或者厂家。 26.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 26.1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试验时间和地点: / 27.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27.1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2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28.1中间验收部位有:按验收规定执行。 29.工程试车 29.1是否需要试车 √不需要试车的,本条不适用。 ×需要试车的,试车的内容及要求: 30.工程变更 30.1 本合同内“工程变更”指合同图纸所绘画及工料规范所说明的本工程在设计(施工过程中的深化设计不属于“工程变更”)、质量上的改变,包括工作的加、减或更换,本工程用物料类别、标准的改变,和已完成或送至工地的工作或物料的迁离工地(不符合工料的工作或物料除外)。 30.2 施工中乙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乙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甲方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0.3 施工过程中,甲方需对原工程进行工程变更的,必须提前10天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变更通知。乙方应按照甲方和监理单位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施工。 30.4 凡涉及合同价款增加的工程变更,乙方在收到该工程变更指令后7天内未向甲方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工程价款增加。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施工工程变更。如变动较大的工程应酌情增加时间。 30.5 设计变更产生的新材料计价标准以甲乙双方认可,且取得市场上厂家盖章的书面报价为准,品牌、型号、规格由甲方指定,若乙方不执行,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合同相关约定对乙方作违约处理。 30.6 本工程的工程量按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经甲方批准的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及甲方确认的签证计算作为本合同的竣工结算依据。 30.7 乙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甲方和监理单位书面同意。未经书面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乙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1、竣工验收 31.1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验收 √合同工程无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本款不适用。 ×合同工程有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各单位工程和工程部位的范围、计划竣工时间如下: (1)( /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 ),其范围包括: (2)( / )(工程名称)工程,计划竣工时间( / ),其范围包括: 32.缺陷责任与质量保修 32.1 缺陷责任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 32.2 工程质量保修的约定: 按《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2000年第80号令)执行。 32.3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甲方要求提供完整竣工资料一式两份及竣工验收报告。乙方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至总承包组织内部验收,并在验收后2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在确认工程已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由甲方在十天内统一安排通知政府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符合本合同要求,甲方、监理单位及参与验收的单位或部门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竣工之日。若工程因乙方原因未能通过政府部门的竣工验收,则乙方应无偿返工,并承担一切费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且工期不予顺延。 32.4 本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在7天内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本工程的正式移交之日。 33、暂列金额 33.1合同工程的暂列金额为(¥     )元。 34、提前竣工奖与误期赔偿费 34.1 提前竣工奖的约定 √没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本款不适用。 ×约定提前竣工奖的,每日历天应奖额度为( / )元,提前竣工奖的最高限额是( / )。 34.2 误期赔偿费的约定 (1) 每日历天应赔付额度为(5000)元,因施工方原因延误工期的。 (2) 误期赔偿费最高限额是( / )元。 35、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事宜 35.1 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工程量的偏差; √工程变更; √物价涨落; √费用索赔事件或发包人负责的其他情况;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调整; ×其他调整因素: 35.2 合同价款调整的办理 承包人投标范围内的项目,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包干承包,发包人不再支付风险费用。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签证项目、设计变更及非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而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的项目,有关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为: 1)如果投标文件报价中有相应综合单价的,则按原有综合单价计算,根据工程量增减进行总价调整。 2)如果投标文件报价中有相应综合单价,但因发包人要求出现材料变更的,则原综合单价其它人材机含量及价格不变,只调整材差,调差部分不计取措施费。如主材单价表中没有该种材料价格,则承包人应提供三家以上厂家产品的价格报发包人确定。 3)清单或合同中没有的项目作为新增项目,结算时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010年《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及其它相关文件,材料单价按施工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并按实际采用材料型号、厂家、品牌、规格、等级的价格计算,《综合价格》没有的,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按实际使用的厂家、品牌、规格、质量等进行确定,按以上依据计算的工程造价×[(中标价/招标控标价)×100%],作为新增项目的工程结算造价。 4)工程结算时(指递交结算文件时,造价管理机构已发布的最近一期价格信息),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上涨幅度超过合同基准期(指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28天)价格的5%时,由承包方承担涨幅5%的部分,超出5%的部分由发包方补偿给承包方;当某一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5%时,超出5%的部分的工程造价×[(中标价/招标控标价)×100%]后,由承包方退还给发包方。价格上涨幅度、价格下落幅度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设备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 36.工程变更事件 36.1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方法调整:按专用条款35.2款 37.工程量的偏差事件 37.1工程量的偏差,导致分部分项工程费结算价调整的方法: ×按通用条款本款的规定进行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按专用条款35.2款 37.2 工程量的偏差,导致措施项目费调整的方法: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调整。 √按以下约定进行调整:按专用条款35.2款 38.现场签证事件 38.1现场签证报告确认约定的时间: / 39.物价涨落事件 39.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按专用条款35.2款 39.1调整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材料设备、施工机械费的方法 ×合同价款不因物价涨落而调整的,本款不适用。 √物价涨落超过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幅度,应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数据约定如下:按专用条款35.2款 40、预付款 40.1 预付款的约定 √没约定预付款的,本条不适用。 ×约定预付款的, / 40.2 预付款支付申请的约定: (1)开工前申请。 (2)由发包人代缴的基本劳动保险金,在支付工程预付款时,由发包人按实缴金额一次性扣回。 40.3 预付款抵扣方式法: ×预付款按照期中应支付工程款的()%扣回,直到扣完为止。 ×其他方式: 41、安全文明施工费 41.1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的约定 (1) 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及范围: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以现行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 ×合同双方的其他要求: (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为(¥4420615.7)元。 80.2 安全文明施工费的预付金额、支付办法和抵扣方式: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其他: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28个日历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在主体结构完成后支付。若乙方不按规范进行文明施工,不按照甲方和监理的整改通知单位进行,多次通知乙方整改后,但乙方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甲方可在安全文明施工费扣除5000元。受到政府部门下整改通知单,多次通知乙方整改后,但乙方拒不改正的情况下,甲方可每次扣除安全文明施工费1万元。 42、进度款 42.1 支付期间: 1、基础工程完成、中间验收合格后,并且1号楼主体工程达到70%后30日内支付完成工程量套用中标清单单价后总额的10%; 2、全部主体工程完成、中间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完成工程量套用中标清单单价后总额的10%;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完成工程量套用中标清单单价后总额的10%; 4、项目结算经招标人委托的中介单位和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30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50%;确认后12个月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不计利息); 6、结算总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 √本期间应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项:所有建设方代缴的款项(包括劳保、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费用),在当期给发包人付款时全额扣除。承包方在主体验收完毕后10天内,把新型墙体材料采购原始凭证(发票)、相应墙体材料的《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确认证》副本、建筑围护结构(含墙体、门窗、屋面)各建筑节能工程分项验收表等资料给甲方,若乙方无法提供有效资料,致使甲方无法进行返退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甲方可从工程款里扣除该项费用。 42.2 期中付款的最低限额为( / )元。 43、竣工结算与结算款 43.1 结算的程序和时限: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办理结算程序和时限为:按招标人规定的结算程序和时限办理。 44、质量保证金 44.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及扣留 (1) 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即按合同价款的3% √其他为结算价5% 。 (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从每次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包括进度款和结算款)中扣留,扣留的比例为5%。 √其他方式:结算造价扣留。 44.3 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余下5%质保金至竣工验收后满一年,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意见书》,如无质量问题,发包人在15个日历天内全额无息退还;如有质量问题,在发包人下达的修复令后,而承包人未在保修期内进行修复,由发包人自行修复的,在扣除相关修复费用后,无息退还剩余部 分的质保金。 45.最终清算付款 45.1最终结清申请报告 提交份数: 提交期限 46、合同争议 46.1 争议调解或认定机构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合同双方认可为: (1) / (2) / (3) / 46.2 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向( / 广州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保密要求 47.1 提供保密信息的期限: 48、合同份数 48.1 提供合同文本 ×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由发包人提供 √不按合同通用条款的规定,提供方式为:承包人提供。 48.2 合同正本贰份,其中发包人壹份,承包人壹份。合同副本陆份,其中发包人叁份,承包人叁份。 49、补充条款 (1)因承包人未按施工图施工而导致的一切后果,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 (2)本工程保修期按本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执行。 (3)暂定价材料或设备确定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可以各向1-2家供应商询价,然后共同择优确定,发包人的签证价格代替原暂定价计入综合单价。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虚报价格,否则发包人有权收回该材料或设备采购权。 (4)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工期延误的,经发包人同意后顺延延误的工期。 (5)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标准达不到本合同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无偿进行返工,直至达到要求为止,工期不予延长;承包人必须完全履行招标文件中的所有要求,否则将根据招标文件中的约定进行处罚。如果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工期及发包人的要求完工,发包人有权将主要影响整体工程完工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它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其损失和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6)承包方如果未经发包人同意调换项目经理,每次处罚2万元。现场会议,通知项目经理和现场管理人员而不到场的,每人次处罚1000元。 (7)竣工档案中承包方必须提供竣工图电子文件,否则发包人按照每个专业1000元的标准扣除。 (8)竣工后承包方有义务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包括开列设备清单、现场清点核查、检查设备运行情况等工作。如承包方拖延办理移交手续,发包方将有权相应顺延质保金的支付日期。 (9)承包方签订主材设备采购合同或单项工程分包合同前,必须提交发包方审核认可。 (10)如果有不在本合同承包范围内、由发包方另行发包的单项工程,承包方按单项工程造价的2%收取总承包管理费。 (11)承包双方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签订补充合同。(以下空白) 合同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广州市xxx区xxx镇xxx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xxx广场商业综合体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订立本质量保修书。 1、 质量保修范围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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