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 同 管 理
1.概述
1.1合同管理的对象:
1.1.1与建设单位签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附件;
1.1.2与项目经理签定的《内部承包协议》;
1.1.3劳务及特殊工程分包合同;
1.1.4施工用原材料、半成品的采购、加工合同;
1.1.5关系项目施工的其他合同,如检验、试验合同。
1.2合同管理的目标
1.2.1保证在正常情况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约率达到100%;
1.2.1.1正常情况:甲方能够严格履约,合同签订时的条件没有发生足以影响合同履行的变化。
1.2.2争取有利的合同条款,力求合同的严密性;
1.2.3减少合同争议,并在争议中争取有利的解决方式;
1.2.4通过索赔与反索赔取得利益。
1.3合同管理目标的分解
1.3.1(副)总经理:签署合同,监督合同管理的实施,协调各部门的合同管理事务,进度管理。
1.3.2经营科:谈判合同条款,处理合同争议,处理索赔与反索赔,监督项目部的合同履约情况,支持项目部及公司各部门的日常合同管理事务,处理期中结算与竣工结算,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交底。
1.3.3技术质量科:监督、支持项目部在质量、技术上的合同履行,监督分包合同、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为(反)索赔提供技术、质量依据。
1.3.4材料科:管理物资采购合同。
1.4合同管理目标的后评价
1.4.1对方的履约情况作为对方的资信度评价的依据之一。对方违约的原因,是否可以避免,对我方造成的损失。我公司采取的针对性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
1.4.2我公司的履约情况作为考察合同管理相关各部门业绩的一项依据。违约的原因,是否可以避免,应承担的责任,采取的补救措施及取得的效果。
1.4.3合同争议发生的数量及原因,作为合同订立严密性的评价依据。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带来的影响,案例分析。
1.4.4(反)索赔形成的利益,成功和失败的比例及案例分析,对双方合作关系造成的影响。
1.5合同管理的方法
1.5.1全过程跟踪管理,结合日常的项目管理进行,事前制定管理规划,事中渗入项目管理的整个流程,事后进行评价。
1.5.2激活式管理,一旦有违约事件发生或(反)索赔条件成立,即进入违约处理或(反)索赔程序。
1.5.3组织项目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学习。
1.5.4经营科监督其他各部门的合同管理情况,(副)总经理监督经营科。
1.5.5合同管理的阶段式评价,快速找出不足,改进管理。
1.6合同管理的依据
1.6.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6.2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1.6.3部门规章: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安徽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暂行规定》
《安徽省建设工程预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1.6.4标准规范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1.6.5合同文件
1.6.6国际惯例:
FIDIC1999年第一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
2.1工期
2.1.1在合同协议书应明确注明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和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在中标通知书中已注明发包人接受的投标工期。
2.2.2合同内如果有发包人要求分阶段移交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时,在专用条款内还需要明确约定中间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此项约定也可作为竞争条件于投标书中主动提出。
2.2合同价款
2.2.1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合同履行中发生的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给承包人增加的合同价款。
2.2.2合同的计价方式
2.2.2.1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工程承包活动中采用的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属于此类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和承包风险范围以外对合同价款影响的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2.2.2.2可调价格合同,是针对固定价格而言,通常用于工期较长(如工期在18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在专用条款内应明确约定调价的计算方法。对于工期较短的合同,专用条款内也要约定因外部条件变化对施工产生成本影响可以调整合同价款的内容。
2.2.2.3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发包人负担全部工程成本,对承包人完成的工作支付相应酬金的计价方式。这类计价方式通常用于紧急工程施工,如灾后修复;或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双方对施工成本均心中无数,为了合理分担风险采用此种方式。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2.2.4组合计价方式。如工期较长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部分采用可调价的单价合同;而某些教简单的施工部位采用不可调价的固定总价承包;涉及使用新工艺施工部位或某项工作,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结算该部分的工程款。
2.2.3工程预付款的约定
施工合同的支付程序中是否有预付款,取决于工程的性质、承包工程量的大小以及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预付款总额、一次或分阶段支付的时间及每次付款的比例(或金额)、扣回的时间及每次扣回的计算方法、是否需要承包人提供预付款保函等相关内容。
2.2.4支付工程进度款的约定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工程进度款支付可以采用按月计量支付、按里程碑完成工程的进度分阶段支付或完成工程后一次性支付等方式。对合同内不同的工程部位或工作内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只要在专用条款中具体明确即可。发包人多在补充条款中变相注明不得追索进度款内容。
2.3对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文件
2.3.1合同文件的组成
2.3.1.1施工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施工合同专用条款
施工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工程量清单
工程报价单或计算书
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2.3.2对合同文件中矛盾或歧义的解释
2.3.2.1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当合同文件中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上面各文件的序号就是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由于履行合同时双方达成一致的洽商、变更书面协议发生时间在后,且经过当事人签署,因此作为协议书的组成部分,排序放在第一位。如果双方不同意这种次序安排,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本合同的文件组成和解释次序。
2.3.2.2合同文件出现矛盾或歧义的处理程序
按照通用条款的规定,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合同约定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处理。对于实行“小业主、大监理”的工程,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师作出的解释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任何一方不同意工程师的解释,再按合同争议的方式解决。
2.4标准和规范
合同约定的标准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但发包人从建筑产品功能要求出发,可以对工程或部分工程部位提出更高的质量要求。在专用条款内必须明确本工程及主要部位应达到的质量要求,以及施工过程中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和试验的时间、试验内容、试验地点和方式等具体约定。对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施工的部分,如果国家没有相应标准,推荐采用专业分包商所提供的标准。
2.5发包人的义务
通用条款中已规定了属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工作,发包人可以将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具体内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如果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6承包人的义务
通用条款中列出属于承包人义务的工作,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
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材料和设备的合同责任,主要为质量责任。建议在现有质量保证体系基础上增加“甲供物资检验、使用”程序文件。
2.8 担保
2.8.1合同是否有履约担保不是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按照合同的具体约定来执行。如果合同约定有担保,则需在专用条款内明确说明担保的种类、担保方式、有效期、担保金额以及担保书的格式。担保合同将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
2.8.2施工投标保证
2.8.2.1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消投标书;2)投标人在业主已正式通知他的投标已被接受中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未能或拒绝按“投标人须知”的规定,签订合同协议或缴纳履约保证金。
2.8.2.2投标保证的有效期一般是从投标截止日起到确定中标人止。保证金在评标结束后应退还给投标人。
2.8.3施工合同的履约保证
2.8.3.1若发生下列情况,发包人有权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作为赔偿: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中途毁约,或任意中断工程,或不按规定施工;2)承包人破产、倒闭。
2.8.3.2履约保证的有效期限从提交履约保证起,到项目竣工并验收合格止。
2.9保险
2.9.1如果合同约定有保险内容,在专用条款内应约定投保的险种、保险的内容、办理保险的责任以及保险金额。
2.9.2建筑工程一切险
2.9.2.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应当由发包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但FIDIC土木工程施工施工合同条件要求,承包人以承包人和业主的共同名义对工程及其材料、配套设备装置投保保险。
2.9.2.2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2)承包人或分包人;3)业主聘用的技术顾问。各方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其对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为限。
2.9.2.3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自然事件,指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水灾、冻灾、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2)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2.9.2.4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业主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业主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受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2.9.3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人对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1)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2.10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2.10.1解决程序:双方协商和解解决;和解不成,请第三方调解解决;调解不成,则需通过仲裁或诉讼最终解决。
2.10.2在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双方共同接受的调解人,以及最终解决是采用仲裁还是诉讼,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的名称。
2.11施工图纸
发包人应免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在约定的日期前发放约定份数的施工图纸。承包人要求增加图纸套数时,发包人应代为复制,但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放承包人的图纸中,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3.工程分包合同
3.1工程分包合同的原则
3.1.1工程分包合同必须满足总包合同要求;
3.1.2分包人不得绕过承包人而与发包人达成任何协议。
3.2工程分包合同的要点
3.2.1分摊风险,主要有融资风险、支付风险等;
3.2.2明确责任,主要有质量责任、安全责任等
3.3劳务分包合同中应明确的内容
3.3.1劳务单价,既分项工程劳务单价和计日工单价;
3.3.2劳务人员上岗资质、数量要求;
3.3.3工程质量、保修要求及保证金;
3.3.4工程量的确认;
3.3.5须承包人提供的设备及操作人员;
3.3.6劳务人员的食、宿、行要求;
3.3.7管理责任。
3.4工程分包合同中应明确的内容
3.4.1总包服务费;
3.4.2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的须明示的服务项目;
3.4.3工程质量、保修要求及保证金;
3.4.4工程融资与`期中、竣工支付;
3.4.5分包人使用承包人的设备、材料;
3.4.6工期要求及误期罚则;
3.4.7管理责任。
3.5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
3.5.1尽量与发包人直接达成协议;
3.5.2将分包项目自承建范围中割裂出去,视指定分包人为同等的承包人,在此基础上达成协议。
4.索赔
4.1索赔是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4.1.1只有在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才能向对方索赔。
4.1.1.1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以及预期利润的减少;
4.1.1.2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
4.1.2索赔要求必须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才能实现。
4.2索赔的分类
4.2.1按索赔的合同依据分类,有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
4.2.1.1合同默示条款:合同明示条款中没有写入,但符合双方签订合同时设想的愿望和当时环境条件的一切条款。又可分为:1)从明示条款表述的设想愿望中引伸出来;2)被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指明。
4.2.2按索赔的目的可分为:1)工期索赔2)费用索赔
4.2.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可分为:1)延期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4)赶工索赔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6)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工资上涨,政策、法令变化等。
4.3索赔程序
4.3.1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
4.3.2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28天内,递送正式的索赔报告。索赔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件发生的原因,对其权益影响的有关资料,索赔的依据,此项索赔要求的款项和工期顺延天数的详细计算等有关资料;
4.3.3如索赔事件的影响持续存在,28天内还不能酸出索赔额和工期顺延天数时,按合理的时间间隔(一般为28天),定期陆续报出每一个时间段内索赔证据资料和索赔要求。在该项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报出最终详细报告,提出索赔论证资料和累计索赔额。
4.4可以要求合理补偿的事件
序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号 工期 费用 利润
1 延误发放图纸 ∕ ∕ ∕
2 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 ∕ ∕
3 承包人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
导致放线错误观点 ∕ ∕ ∕
序 主要内容 可补偿内容
号 工期 费用 利润
4 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 ∕
5 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 ∕ ∕
6 非承包人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 ∕ ∕
7 变更导致竣工时间延长 ∕
8 异常不利的气候条件 ∕
9 由于传染病或其他政府行为导致工
期延误 ∕
10 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的干扰 ∕
11 发包人提前占用工程 ∕ ∕
12 对竣工检验的干扰 ∕ ∕ ∕
13 后续法规的调整 ∕ ∕
14 发包人办理的保险未能从保险公
司获得补偿部分 ∕
15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 ∕ ∕
16 工程师临时改变工作内容或作业
方法使得工效降低或施工临时中
断 ∕ ∕
4.5索赔依据
4.5.1合同文件中的条款约定;
4.5.2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
4.5.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来往函件;
4.5.4施工现场记录;
4.5.5施工会议记录;
4.5.6工程音像资料;
4.5.7工程师发布的各种书面指令;
4.5.7.1工程师发布的口头指令,如未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4.5.8中期支付进度款的单证;
4.5.9检查和试验记录;
4.5.10各类财务凭证;
4.5.11其他有关资料。
4.6索赔费用的组成
4.6.1人工费:1)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2)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3)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4)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员窝工等。
4.6.2材料费:1)对于索赔事件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2)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3)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工程延误导致材料价格上涨;4)由于非承包人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材料采购与保管费用的上涨。
4.6.3机械费:1)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费;2)非承包人责任致使的工效降低而增加的机械费;3)由于工程师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4.6.4工地管理费:1)可变部分,既可以调到其他工程项目(或工程部位)上去的部分人员和设施;2)固定部分,施工期间不易调动的部分人员、设施。
4.6.5利息:1)发包人拖延支付工程款的利息;2)由于工程变更和拖期增加投资的利息;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错误扣款的利息。
4.6.6总公司管理费;
4.6.7利润:1)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利润减少;2)由于发包人原因终止或放弃合同的。
施工索赔 工期延误 施工范围 赶工 施工条件
费用组成 索 赔 变更索赔 索赔 变化索赔
由于工效降低增加的人
工费用 / * / *
人工费提高 / * / *
材料单价提高 / / * *
设备租赁费 * / / /
承包人原有设备的使用
费 / / * /
施工索赔 工期延误 施工范围 赶工 施工条件
费用组成 索 赔 变更索赔 索赔 变化索赔
承包人新增加设备的使
用费 * O * *
工地管理费(可变) * / * /
工地管理费(固定) / O O *
公司管理费(可变) * * * *
公司管理费(固定) / * O *
利息(融资成本) / * * *
利润 * / * /
可能的利润损失 * * * *
注:“/”为应索赔,“*”为可索赔,“O”为不应索赔
4.7工期索赔的计算
4.7.1直接将索赔事件发生的时间作为工期索赔值,或在此基础上进行网络图分析;
4.7.2比例计算法
4.7.2.1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
*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的时间
4.7.2.2工期索赔值=额外增加的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
*原合同总工期
4.8索赔技巧
4.8.1索赔的前期准备工作要详尽扎实,尽力签订有利、详细的工程合同,编制详细的施工计划、方案并取得工程师的认可,平时的施工记录要详细、真实,各项资料收集齐全;
4.8.2非要式索赔:利用业务信函、工程联系单、经济签证等代替索赔各要件,不出现“索赔”字样;
4.8.3索赔事件发生后,可进行单项的索赔与总索赔,视情况选用;
4.8.4适时提出或接受一揽子解决方案;
4.8.5了解发包人内部财务、审批等运作流程;
4.8.6运用心理技巧,对工程师施加压力,索赔不成也可使工程师在适当时机给予适当补偿;
4.9工程师通常质疑索赔的理由:
4.9.1索赔事件不属于发包人或工程师的责任,而是与承包人有关的其他第三方的责任;
4.9.2事实依据不足;
4.9.3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负有责任,承包人必须划分和证明双方责任大小;
4.9.4合同依据不足;
4.9.5承包人未遵守意向通知要求;
4.9.6承包人以前已经放弃(明示或暗示)了索赔要求;
4.9.7承包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4.9.8承包人必须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4.9.9损失计算夸大;
4.9.10承包人在施工中的其他缺陷责任,如部分工程质量达不到要求,或工期拖期等。
5.不平衡投标报价法
在现行定额投标、决算的惯例下,对于预计工程量将会减少,但不另增加同等工程量其他项目的工程项目,在投标时将其报价降低(通过减少工程量),并将降低的工程报价分摊至其他工程项目中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5.1民用建筑中普通木门窗、铝合金门窗等已趋淘汰的材料、工艺;
5.2住宅建筑中档次较高的内外装修;
5.3商用建筑中档次较低的内外装修;
5.4外地设计院的设计明显不符合步调情况的部分;
5.5新工艺、新材料等专业性要求较强极可能由专业公司分包的工程项目;
5.6一些暂定项目,如土方工程等;
5.7发包人建设的同类工程中出现的符合不平衡报价条件的项目。
附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填写说明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填写清楚的全称
工程地点:X市X区X路X号
工程内容:建设规模、结构特征、建筑面积、层数、结构类型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按栋号列清(详表)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有权审批立项部门颁布的文号
资金来源:拨款/贷款(比例)/自筹/合资/引进外资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根据招标文件或图纸确定的范围填写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绝对日期(固定)/相对日期(相对特定文件)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填写绝对数字天。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优良
五、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下略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公正(鉴证)后/约定生效的其他条件后生效。
下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 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的约定/由监理工程师确认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包括部门规章,包包括规范性文件,具有行政执法强制性的条例,未经人大批准的例如市长令。
3.3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4、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竣工图,套数,深度,比例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保密内容、范围及保密的费用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二、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要有监理合同)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委托对本工程行使哪些权限/排除法列举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能行使的职权:
5.3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⑵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⑶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地点,时间,路面等级能否保证施工要求,开放时间及养护等
⑷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时间,资料的名称
⑸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⑹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提供的时间和要求
⑺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绝对或相对时间
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要保护的事物、措施及经费
⑼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写明对通用条款中修改的内容,及应支付经费等
9、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⑴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设计名称、要求,设计费用计算方法
⑵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⑶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不在合同价款以内的
⑷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现场发包人办公室的数量、面积等,经费由谁承担
⑸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
⑹已完工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⑺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
⑻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⑼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三、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修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详细的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分期开工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四、 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五、 安全施工
各自划分施工场地的责任
六、 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本合同价款采用 方式确定。
⑴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系数法(%)/估价法(小型项目)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设计变更、主材价格变动超过一定幅度按实调整
⑵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⑶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实报实销/按预算成本/最高限额+酬金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除材料价差调整方法以外的其他调整合同价款的方法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根据支付进度款的方式,分段或分时间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按月结算/月中预支/月底结算/分段结算
七、 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⑴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⑵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⑶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⑷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⑸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⑹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八、 工程变更
九、 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的时间和份数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十、 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37.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⑴请工商部门、建筑行政 主管部门调解;
⑵采取第 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管辖区/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地震等自然灾害,气温达到零下X℃工程不能开工的,战争等社会因素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⑴发包人投保内容:
投保的范围,《建筑法》第48条,商业保险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费用,范围
⑵承包人投保内容: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详见《担保法》,约定定金、比例/保证/抵押/质押)
⑴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⑵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⑶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46、合同份数
46.1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一般8份
47、补充条款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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