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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楼后台服务基地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施工合同.doc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00490 上传时间:2024-10-10 格式:DOC 页数:19 大小:55.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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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技术服务合同 工程名称:广东农信后台服务基地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 委托方(委托人):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受托方(受托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广东省广州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推介技术合同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方或共同受托方。 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 技术服务合同 委托方(简称委托方):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承包方(简称受托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广东农信后台服务基地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 (二)工程地点: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金融B区B-17、B-18、B-19、B-20地块。 (三)项目概况:广东农信后台服务基地项目包含业务大楼、综合楼、信息中心机房、变电站、保安房。总用地面积为32073.97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为22万平方米(含地下室面积),其中,地上总建筑面积约为14.5万平方米,地下总建筑面积约为7.5万平方米。具体以施工图为准。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信息中心机房、业务大楼、变电站、保安房的委托方,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综合楼的委托方。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权委托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理招标相关事宜,受托方需分别与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本合同。广东农信后台服务基地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主要对广东农信后台服务基地的基坑及周边环境监测。承包人必须采用深基坑工程自动监测系统并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监测仪器以及其他设备,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及时录入上传。具体监测项目及监测点数量以委托方提供的设计图纸及有关标准为准。 二、服务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广东农信后台服务基地建设项目深基坑工程实施第三方监测,并提供相关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服务,以便为安全施工及工程验收提供依据。具体包括: (一)基坑监测,包括但不限于:①支护结构水平位移观测;②支护结构沉降(含立柱沉降)观测;③基坑周边建筑物、地面沉降、地下管线监测的沉降监测;④支护结构的侧向变形(测斜);⑤土体的侧向变形(测斜);⑥地下水位观测(含观测井建设);⑦锚索应力监测等基坑监测所需的相关监测。 (二)具体内容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招标图纸及相关文件为准。 (三)服务范围除以上工程监测、试验工作外,还包括: 1、承包方必须采用深基坑工程自动监测系统,并配置足够的工作人员、监测仪器以及其他设备,需配合委托方做好信息化管理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及时录入上传。 2、与工程所在行政区域的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进行监测工作的协调,申报监测技术成果的审批。保证技术成果能够通过相关部门认可,确保不因监测工作影响本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竣工验收。 3、在进行监测任务的过程中与该工程相关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咨询单位、建设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投标人需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该项协调工作的费用。 4、负责与监测工作相关的报建报批报备手续及专家论证并支付专家费。 5、受托方应根据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图纸要求及相关设计文件要求、《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20497-200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变形测量规范》(JGJ8-2007)、《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7-2006)、《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GB/T12898-200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备案号J1412-2012))、国家其他监测规范及强制性标准、佛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相关文件、佛山市基坑监测工作其他相关规定等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委托方、设计方、监理等认可,并报当地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审批备案,必要时还需与基坑周边环境涉及的有关管理单位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监测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 工程概况; (2) 项目组织结构图; (3) 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及基坑周边环境状况; (4) 监测目的和依据; (5) 监测内容及项目; (6) 基准点、监(观)测点的布设与保护; (7) 监测方法及精度; (8) 监测期和监测频率; (9) 监测报警及异常情况下的监测措施; (10) 监测数据处理与信息反馈; (11) 监测人员的配备(附:与本项目相适应的监测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料); (12) 监测仪器设备的选定及检定要求; (13) 质量保证措施 (14) 技术管理措施 (15) 作业安全及其他管理制度。 6、监测频率和监测要求(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为准): (1) 监测方案按设计图纸及有关规范编制并经过业主批准,监测频率、监测项目及监测点数以业主批准的监测方案为准,并作为结算依据等。 (2) 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场地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加密观测。 (3) 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进行连续监测,并向委托方书面汇报。 (4) 埋设在结构中的监测元件应尽量减小对结构正常受力的影响,埋设水土压力监测元件、测斜管和分层沉降管时的回填土应与岩土介质匹配。 (5) 监测服务期内,监测单位须安排至少1名监测人员驻场工作,及时处理现场监测有关事宜。如因突发情况或现场工作需要,监测单位应按照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及时增派人员到现场进行工作。 (6) 监测应有完整的记录表、数据报表、图形和曲线。 (7) 基坑发生险情时,受托方收到委托方通知后,2个小时内必须派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赶至施工现场。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支付1000元/次违约金,如因受托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场造成委托方损失的,受托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建筑物沉降观测 受托方应按《建筑变形观测规程》及《工程测量规范》等要求,采用精密水准或静力水准的方法进行观测,监测频率和监测要求(以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要求为准): (一)当变形超过有关标准或场地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加密观测。 (二)当有危险事故征兆时,应进行连续监测,并在发现之日向委托方书面汇报。 (三)受托方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现场监理人员要求,及时到现场进行工作。 (四)监测应有规范完整的记录表、数据报表、图形和曲线。 (五)受托方应加强对监测点的保护,必要时应设置监测点的保护装置或设施。 四、提交报告要求 (一)受托方应在完成现场基坑监测作业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报告,并向委托方提交一式十份成果报告;全部观测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沉降观测总结报告,并向委托方提交一式十份成果报告。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组卷归档,包括(基坑工程监测方案、测点布设、验收记录、阶段性监测报告、监测总结报告等),必须符合工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及业主单位要求。 (二)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对受托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15天内检查验收完毕,并出具检查验收证明,以示受托方已完成任务。 五、服务周期 监测服务期从本项深基坑工程开工日起,至深基坑工程完工后并通过分部分项验收(资料全部整理移交完毕),且整个园区土建工程建设至±0.00施工完毕止。 六、合同价及结算方式 (一)本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该合同总价不因人工、材料、机械等价格的调整、工程工期的延长以及政府部门收费标准的调整而调整。合同价款包括了为完成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约定项目技术服务所发生的劳务(含技术人员)费、专家论证咨询费用、材料费、机械费(含各种车辆、仪器设备、软件等使用费、进出场费)、临时设施费、差旅交通费、就餐费、住宿费、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保险费(建筑工程一切险和第三方责任险除外)、相关协调费及其他实物和技术工作收费等全部相关费用,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风险,是对完成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约定项目技术服务的全部偿付,与观(监)测工作相关的其它辅助工作,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观(监)测项目的报价中,不再另行计费。受托方对用于本项目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的综合单价与合价之中,即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之中,不再另行计费。委托方现场不提供办公及住宿等条件,所有费用已经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 (二)除合同承包范围外的新增项目外,结算价不得超过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若经结算,结算价小于合同总价的(不含暂列金额),则按计算的结算价结算;若经结算,结算价大于或等于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时,按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额)结算。 结算价按本条第(六)项确认的工程量乘以综合单价计算。最终以委托方委托造价咨询单位审定为准。综合单价按以下原则确认: A.受托方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项目的,按照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B.受托方投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项目的,由受托人根据项目特点提交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并附必要的价格说明或依据。经委托人审批确定后作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三)对于委托人没有填报或填报为“0”综合单价与合价的项目,则视为该费用已包括在其它工程量报价清单的综合单价与合价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受托人必须按监理工程师和委托人的指令完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未填报综合单价与合价的工程项目,但不能得到结算与支付。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某清单项目或某清单项目中的某一项工作内容(或某几项工作内容)若实际未发生的,则在结算和支付时应扣除未发生的清单项目或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若受托人的报价表中,相同清单项目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单价,结算时原合同清单数量以内(含原合同清单数量)的综合单价以组成中标总价的相应投标单价计算;超出原合同清单数量以外的新增数量,其综合单价按以上相应投标单价中的最低值计算。 (四)清单项目计量计价原则 1、观(监)测基准点的建立和维护:指为基坑变形观(监)测而建立观(监)测基准点,在保证通视的情况下按相关规范要求埋设,钻至基岩,确保观(监)测基准点不沉降、不移动;采取措施不使桩点受到破坏;在基坑变形观(监)测过程中对基准点进行复测;基准点破坏后的修复复测和完工后移交给发包方。相关工作要求满足施工及验收需要,费用合价包干,并综合考虑按相关规范要求及现场情况所需埋设的基准点数量,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结算时不作调整。 2、变形观(监)测:指建立基坑变形观(监)测网,并对按设计图纸及相关规范要求进行基坑变形观(监)测,包括支护结构水平位移,支护结构竖向位移,周边建筑物(地面)沉降,地下管线沉降,地下管线水平位移,围护桩测斜,地下围护桩沉降,地下围护桩顶位移,地下水位,支护桩钢筋应力监测,土压力监测,土体测斜,支撑轴力监测,基坑周边管线及道路沉降等观(监)测项目,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埋设观(监)测点、钻探、成孔、测斜管及其安装和固定、观(监)测及内业作业等,满足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及施工验收要求并提交合格的报告等资料。 (五)对于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合同承包范围外新增项目的,结算时合同外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由受托人根据项目特点提交该项目的综合单价,并附必要的价格说明或依据。经委托人审批确定后作为该项目的综合单价。 (六)监测服务的工作量根据经委托方及安全监督部门批准的监测方案,并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由委托方、监理人、受托方三方进行签证确认,受托方自行增加的额外工作量将不被承认。 (七)本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经委托方终审部门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七、付款方式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按合同条款相关约定达到支付条件,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监测报告、所收工程款数额相等的合法发票、请款申请书、合同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经委托方审核后支付。支付条件如下: (一) 本合同签订生效并具备开工条件后,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递交的请款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向受托方支付合同价的5%作为工程预付款; (二) 基坑挖至地下室底板标高后,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递交的请款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价的20%作为工程进度费用; (三) 地下室底板结构完成后,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递交的请款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价的20%作为工程进度费用; (四) 地下室顶板结构完成后,委托方收到受托方递交的请款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向受托方支付本合同价的20%作为工程进度费用; (五) 基坑工程完成并通过分部分项验收后,经相关单位完成本项目的结算工作,委托方收到受托方请款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向受托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 (六) 主体工程结构封顶验收后,委托方收到受托方请款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向受托方付清余下5%结算款项。 八、委托方责任 (一)委托方协调受托方确定永久基准点的位置,督促施工单位清理对沉降观测和基坑监测造成困难的障碍物,协调现场范围外的基准点、观测点、监测点的保护工作。 (二)委托 进行本工程监理,负责按受托方提供的《基坑变形监测方案》,及时掌握监测情况、核定观测次数,避免监测过程出现问题而影响工程质量或进度。 (三)为保障监测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必要的协助。 九、受托方责任 (一) 受托方所配置人员必须符合《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基坑工程第三方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点关于“第三方监测单位、人员及设备管理要点”的要求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不符合,必须更换直至满足相关要求,且不得增加相应费用。 (二) 按国家、省、市的有关规范、设计要求和方案要求进行监测点埋设及基坑监测工作,遵守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对工作现场的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工作现场保卫和环卫工作,并按委托方提出的保护要求(措施),保护好工作现场周围的建、构筑物,古树、名木和地下管线(管道)、文物等。服从现场监理单位的监理,保证观测成果符合工程验收有关标准,确保监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 (三) 受托方必须制定该工程的深基坑监测方案,深基坑监测方案应按照基坑设计文件、《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制定,并满足基坑施工的实际需要。按规范要求应组织专家论证的监测方案,必须通过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四) 监测方案应提交委托方,由受托方组织该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共同论证审定,并报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备案。有可能危及市政道路、地下管线、人防工程的,必须与市政道路、人防等部门协商一致后方可实施。基坑支护的施工单位对受托方实施监测工作应予以配合。 (五) 受托方必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及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当基坑开挖深度增大或发现变形发展较大时,必须加大监测频率;当变形急剧发展或出现破坏预兆时,必须对变形连续监测。当遇到台风暴雨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时,监测单位应加大对基坑和周围环境的沉降、变形、地下水位变化等观测的频率,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有关单位报告。以上应对措施为受托方责任,不另支付费用。 (六) 每次观测后,三天内向委托方报送当次的观测情况书面报告(一式十份),如观测结果出现异常,应在观测当天书面通知委托方,观测第二天书面出具异常报告给委托方; (七) 受托方应分别在基坑监测及周边沉降观测工作完成后十天内整理全部观测资料并装订成册,一式十份(同时提交电子文档一份)向委托方提交最后监测报告。受托方不得以支付延迟或尚未结算等借口拖延报告提交,影响委托方工作。 (八) 受托方应按规定周期进行观测并按规定时间提交当次成果资料报告,同时应保证所提供结果报告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受托方应承担因提供的监测数据不全、不及时或不准确而造成安全事故的相应责任。 (九) 监测报告必须加盖受托方单位公章,经监测人、监测项目负责人、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同时向该项目施工单位、委托方、基坑支护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提交。 (十) 受托方对报告、成果、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补充;由于受托方的遗漏、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受托方除负法律责任和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减收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工程施工监测费,并根据受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 (十一) 施工现场范围内基准点、监测点由受托方会同施工单位共同保护。 (十二) 在基准点、观测点埋设及施工期间,委托方应协调给受托方提供水电,费用由受托方负责。 (十三) 施工过程中,如因受托方根据合同监测周期未能及时观测到危险事故征兆或观测到但未及时向委托方如实报告,或是其他受托方的原因,而因此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受托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承担相应赔偿,并负法律责任。 (十四) 观测期间,应尽力保障观测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受托方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受托方自行办理,保险费由受托方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受托方人身和财产损害,由受托方自行承担责任和解决纠纷,与委托方无关。受托方按相关安全法规做好保卫工作,遵守委托方施工现场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在观测过程中的防火、防盗、防止意外事故发生等安全责任。若出现安全问题,责任由受托方自行承担,造成受托方损失的,另行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 除用于申报工程建设奖项评审外,受托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图纸及该项目的监测成果等技术经济资料,如果发生上述情况,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索赔。 (十六) 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受托方自检后,书面通知委托方检查;委托方接通知后3个日历天内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委托方、受托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受托方在限定时间内修补后重新检验,直至合格。 (十七)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10天内,受托方向委托方移交完毕,如委托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如受托方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 十、违约条款 (一) 由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文件错误、不准确,造成工期延误或返工时,工期顺延。 (二) 受托方不按时进场监测,在委托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的3个日历天内仍不进场监测的,委托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 (三) 基坑监测期间,发生异常情况,受托方未能立即通知委托方,由此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的,受托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免收受损失部分的服务费外,还应向委托方支付与直接损失部分服务费相等的赔偿金。 (四) 如受托方对委托方的损失负有直接责任时,受托方对委托方的赔偿额为工程直接损失额。 (五) 由于受托方原因延误工期或未按规定时间交付报告、成果、文件,每延误一天受托方应承担以本合同总价千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 (六) 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约定条件的部分,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返工,受托方按委托方要求的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受托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受托方承担返工费,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受托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根据因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向委托方支付赔偿金。 (七) 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受托方已进行工作的,委托方应支付受托方已完成的工程费或服务费;如因受托方责任引起的解除合同,且受托方已进行工作的,委托方支付受托方已完成的工程费或服务费,但委托方将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赔偿的权利。 (八) 受托方未按照合同和工作计划承诺的架构建立相应的组织、派驻人员,受托方必须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九) 违约责任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1、限期改正。受托方未履行或未按时履行或未按质履行义务时,委托方有权提出书面警告,受托方必须在委托方限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 2、一般违约责任。受托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一般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10000 元/次。 3、严重违约责任。受托方按本合同约定应当承担严重违约责任时,必须向委托方交纳违约金人民币 50000元/次。 三次限期改正责任相当于一次一般违约责任,三次一般违约责任相当于一次严重违约责任,累计三次严重违约责任,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 违约具体约定为: 1、在委托方书面通知受托方驻场机构进场后3日内,受托方承诺的现场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委托方一旦发现,可要求受托方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限期到位,受托方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 次;如果受托方仍拒不配合,未在委托方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受托方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2、在委托方书面通知驻地机构进场后3日内,受托方承诺的主要人员不到位,或到位后又离开,造成该岗位空缺,以及未按承诺依时、足额投入有关设备,委托方可要求受托方做出书面解释并保证人员、设备限期到位;上述情况每发生一宗,受托方应承担限期改正责任1 次;如果受托方拒不配合,未在委托方提出限期改正的期限内进行整改的,受托方应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3、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在监测期间总到场时间不应少于20天/月,并且保证在接到委托方书面到场通知后2天内到场,未按此要求到场的,每出现此种情况一次,受托方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4、受托方如需要调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必须事先经过委托方书面同意。如受托方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调换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除必须及时改正外,每出现此种情况一次,受托方必须承担严重违约责任1次。 5、受托方驻地人员离开现场2 日以内需经受托方批准并通知委托方,若需离开现场2 日以上需经委托方批准。在其请假离开的时间段内应书面委托其他驻地相应人员全权代表其行使职责,并保证服务质量。否则,每违约一次,受托方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6、受托方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更换监测人员的,每出现此种情况一次,受托方应承担一般违约责任1次。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一)委托人、受托人应对各自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负责,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经委托方、受托方代表共同验收认可,如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的产品,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经委托方、受托方代表重新验收认定,各自承担发生的费用。若造成停、窝工的,原因是受托方的,则责任自负;原因是委托方的,则应向受托方支付停、窝工费。 (二)受托方需使用代用材料和设备时,须经委托方代表批准方可使用,费用不作调整。 十二、报告、成果、文件检查验收 (一) 由委托方负责组织对受托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进行检查验收。 (二) 委托方收到受托方交付的报告、成果、文件后15天内检查验收完毕,若遇特殊情况需延迟,委托方应提前通知受托方。 (三) 隐蔽工程工序质量检查,由受托方自检后,书面通知委托方检查;委托方接通知后,3天内组织质检,经检验合格,委托方、受托方签字后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检验不合格,受托方在限定时间内自行承担费用修补后并重新检验,直至合格。 (四) 完工工程经验收符合合同要求和质量标准,自验收之日起14天内,受托方向委托方移交完毕,如委托方不能按时接管,致使已验收工程发生损失,应由委托方承担,如受托方不能按时交付,应按逾期完工处理,受托方承担相关责任。 十三、其他约定事项 (一) 如因受托方原因需要更换个别人员的,则所更换的人员必须具有同等或更高的资历,应向委托方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同意后方可更换人员。个别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委托方有权向受托方提出更换不称职的人员;受托方接到通知后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更换,所更换的人员的资历应不低于原人员的资历。 (二) 受托方派驻现场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及自备设备等财产的有关保险由受托方自行办理,保险费由受托方承担并支付,并包含在投标总价中。如有监测人员在工程实施监测期间造成意外伤亡的,一切责任由受托方负责。 (三) 受托方在本项目的监测过程中,必须密切配合委托方、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开展工作,接受委托方对进场施工(作业)单位的管理制度,服从委托方派驻工地代表发出的指令。 (四) 深基坑监测的起止时间应按设计要求确定,一般从基坑开挖前开始,至土方回填完成后(或停止降水之后)结束。因基坑施工造成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地下管线等变形的,相应的监测工作应适当延长。 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纠纷后,经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委托方、受托方双方可向监测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 本合同文本; 2. 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 附件1、廉 政 合 同 附件2 工程量清单 附件3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六、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起合同生效。工程提交成果报告、结清监测费用且双方均履行完毕全部义务后自行失效。 本合同一式十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捌份;受托方执肆份。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盖章): 受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办人: 经办人: 委托方地址: 受托方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户: 银行帐户: 合同附件1: 廉 政 合 同 委托方:(全称)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受托方:(全称) 根据国家、省工程建设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为做好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提高建设资金的有效使用和投资效益,委托方和监测单位就加强合同工程的廉政建设,订立本合同。 1 双方权利和义务 1.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严格执行一切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 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诚信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1.4 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1.5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给予提醒和纠正。 1.6 发现对方严重违反合同的行为,有向其上级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 委托方义务 2.1 委托方不得索要或接受监测单位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测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委托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2 委托方不得参加监测单位安排的宴请(工作餐除外)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测单位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3 委托方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测单位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2.4 委托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方有关的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2.5 委托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测单位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测单位购买合同约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2.6 委托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 监测单位义务 3.1 监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方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3.2 监测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方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方或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3 监测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工作餐除外)及娱乐活动。 3.4 监测单位不得为委托方购置或提供高档通讯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 违约责任 4.1 委托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2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测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4.2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条和第3条规定,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廉政建设规定的处分;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情节严重的,由建设主管部门给予监测单位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 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并由双方或其上级部门相互约请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6 合同生效 本合同的有效期,自双方签署之日起至合同失效之日止。 7 合同法律效力 本合同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技术服务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生效。 委 托 人: 受 托 人: (公章) (公章) 地 址: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附件二:工程量清单 附件三: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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