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集团
135MW综合利用环保示范电站工程
建设监理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200204JZ01 )
项目法人:河南***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湖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集团135MW综合利用环保示范电站工程
建 设 监 理 服 务 合 同
本合同由河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法人”)为一方与湖北***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在永城市签订。
根据项目法人要求,监理单位愿意依照本合同所规定的条款,承担河南***集团综合利用环保示范电站工程(1×440T/H CFB+1×135MW)建设设计和施工监理服务。兹就以下事项签订本合同。
1.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应与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应被认为是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并应被作为其一部分进行阅读和理解,即:
(1)火力发电工程建设监理中标函或委托书;
(2)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附件,即:
附件A--服务范围;
附件B--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
附件C--报酬和支付;
(5)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3.考虑到下文提及的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的支付,监理单位在此答应项目法人遵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服务。
4.项目法人在此同意按本合同中约定承担责任,按注明的期限和方式,
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的款项,以此作为履行服务的报酬。
5.未尽事宜,双方根据需要,经协商可另外签订补充合同。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6份,双方各执3份。
项目法人:(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永城市新城光明路 地 址:武汉武昌民主路458号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武汉市建行武昌支行
帐 号: 帐 号:***************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
定义及解释
1.定义
下列措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应具有如下所赋予的含义:
1.1“项目”是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建造工程的项目。
1.2“服务”是指监理单位根据合同所履行的服务,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1.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工程。
1.4“项目法人”是指本合同所指的委托监理单位的一方以及项目法人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5“监理单位”是指本合同中所指的,受项目法人委托履行服务的一方以及监理单位的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1.6“一方”和“另一方”是指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当事人或实体。
1.7“合同”是指包括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以及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以及附件A(监理服务范围)、附件B(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他人员的服务)、附件C(报酬和支付)、中标函、已正式签订的合同。
1.8“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的时间段。
1.10“当地货币”是指项目所在国的货币,“外币”是指任何其它的货币。
1.11“商定的补偿”是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根据合同应支付的额外款项。
2.解释
2.1本合同中的标题不作为其内容的部分;
2.2单数包含复数含义,阳性包含阴性含义。视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2.3 如果合同中的规定之间产生矛盾,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的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3.服务范围
监理单位应履行与项目有关的服务。服务的范围在附件A中规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额外的服务
4.1正常的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
4.2附加的服务是指通过双方的书面协议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务的那类服务;
4.3额外的服务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据第27条监理单位必须履行的服务。
5.认真地尽职和行使职权
5.1监理单位在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时,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谨慎而勤奋地工作,做到控制工程造价,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达标投产。
5.2 当服务包括行使权力或履行授权的职责,或当项目法人和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需要时,监理单位应:
5.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对该权力和职责的详细规定加以说明,则这些详细规定必须是监理单位可以接受的。
5.2.2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在项目法人和第三方之间公正地证明、决定或行使自己的处理权;但不作为仲裁人而是根据自己的职能和判断,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进行工作。
5.2.3如果项目法人授权,可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但对于可能对费用或
质量或工期有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从项目法人处得到事先批准(除非发生任何紧急情况,此时监理单位应尽可能快地通知项目法人)。
5.2.4 监理单位的任何成员不得与第三方有任何直接的经济合作关系。
6.项目法人的财产
任何由项目法人提供或支付的供监理单位使用的物品都属于项目法人的财产,并在实际可行时应如此标明,当服务完成或终止时,监理单位应将履行服务中使用的设备、设施及未使用的物品的库存清单提交给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的指示移交此类物品。
项目法人的义务
7.资料
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它能够获得的并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
8.决定
为了不耽搁服务,项目法人应在7日内就监理单位书面形式提交给他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9.协助
项目法人应尽一切力量对监理单位和它的职员以及它的下属,按照具体情况提供如下协助:
9.1 提供居留、工作所需的文件:
9.2 提供服务所需要的工作条件;
9.3 提供服务所需物品的购置和运输;
9.4 发生意外事件时人员的遣返;
9.5 提供与其它单位相联系的渠道,以便监理单位收集要获取的信息。
10.设备和设施
项目法人应为服务之目的,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附件B中所规定的设备、设施。
11.项目法人的职员
在与监理单位协商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附件B的规定,自费从其职员中为监理单位提供职员。凡涉及到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监理单位处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员的服务
无
职 员
13.职员的提供
由监理单位派往项目所在地工作的职员健康条件应能适应他们的工作,同时所有职员要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应得到项目法人的认可。
项目法人按照第11条提供的职员应得到监理单位的认可。
如果项目法人未能提供他应负责提供的职员,而双方均认为此类提供对于圆满地履行监理服务是必须时,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监理单位可安排此类提供,作为附加的服务。
14.代表
为了执行本合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高级职员作为本方代表。如果项目法人要求的话,监理单位应指定一人与项目所在地的项目法人代表建立联络关系,上述人员名单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规定。
15.职员的更换
如果有必要更换任何人员,则负责任命的一方应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此类更换的费用应由负责任命的一方承担,除非此类更换是由另一方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更换。
15.1此要求应以书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换理由。每一方更换职员应经另一方确认。
15.2如果渎职或不能圆满地执行任务不能作为理由成立的话,则提出要求的一方应承担更换费用。
责任和保险
16.双方之间的责任
16.1监理单位的责任
如果确认监理单位违反了第5.1款,则他应对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向项目法人赔偿,根据损失的大小,赔偿数额限于专用条款中规定的最高限额。
如果由于监理指令错误或失职造成施工方向项目法人的索赔,按国家规定执行。
16.2项目法人的责任
如果确认项目法人违反了他对监理单位的义务的责任,则项目法人应负责向监理单位赔偿。
16.3 赔偿
如果认为任何一方对另一方负有违约责任时,则应仅在下列条件下支付赔偿:
16.3.1此类赔偿应限于由此违约所造成的可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或损害的数额,而不是其它;
16.3.2在任何情况下,此类赔偿的数额应限第18.1款规定的数额;
16.3.3监理单位不为不包括在其服务范围内的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意见内的由于项目法人、承包商的任何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16.3.4如果认为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共同对另一方负有责任时,负有责任的任
何一方所支付的赔偿比例应限于由于其违约所应负责的那部分比例。
17.责任的期限
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的相应时间段终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规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提出索赔,否则无论是项目法人还是监理单位均不应对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
18.赔偿的限额
18.1赔偿的限额
根据第16条有关责任方面的规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赔偿的最大数额应限于专用条件中规定的数额。此限额不影响根据第30.1款规定的或本合同另外规定的任何商定的补偿。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赔偿总计超过应支付的最大数额,则每一方均应同意放弃对另一方的一切索赔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要求,而这要求不能确立的话,则提出索赔应完全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的对方的各种费用。
18.2例外第18.1款不适用于由下列情况引起的索赔:
18.2.1故意违约或粗心引起的渎职;
18.2.2与履行合同义务无关的事宜。
19.保险
除非项目法人有另外书面要求,监理单位应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按项目法人可接受的条件对下列各项进行保险:
19.1根据第6条提供和支付的项目法人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19.2由于使用该财产而引起的责任。
此类保险的费用应由项目法人负担。
合同的开始、完成、变更及终止
20.合同生效
从完成正式合同所需的最后签字之日,合同生效时间以日期较晚者为准。
21.开始和完成
在本合同专用条件所规定的时间或期限必须开始和完成,但另有双方书面协议的延期例外。
22.更改
当任何一方提出申请并经双方书面同意后,可对本合同进行更改。
23.进一步的建议
如果项目法人书面要求的话,则监理单位应提交变更服务的建议。此类建议的准备和提交应作为一项附加的服务。
24.延误
如果项目法人或其承包商使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服务的工作量或延长时间,则:
24.1监理单位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通知项目法人;
24.2此增加部分应被视为附加的服务;
24.3完成服务的时间应相应地予以延长.
25.情况的改变
如果出现按照本合同监理单位不应负责的情况,以及该情况使监理单位不能负责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时,应立即通知项目法人。
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得不暂停某些服务时,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应予以延长,直至此种情况不再持续。还应加上不超过42日的一个合理期限用于恢复服务,
如果履行某些服务的速度不得不减慢,则该类服务的完成期限由于此种情况必须给予延长。
26.撤消、暂停或终止
26.项目法人的通知
26.1.1项目法人至少应在56日前通知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服务或终止本合同,监理单位即安排停止服务,并把开支减少至最小。
26.1.2如项目法人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未履行其义务时.可通知监理单位,说明发出该通知的原委。若项目法人在21日内没有收到满意的答复,可发出进一步的通知,终止本合同。但该通知应在项目法人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日内发出。
26.2监理单位的通知
在下述两种情况下,监理单位向项目法人发出通知至少14日后才可以发出进一步通知。在进一步通知发出42日后。才能终止本合同。或在其不损害其终止权利的情况下,可以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
26.2.1当在应支付的规定日期后28日,仍未收到那一部分款项时;
26.2.2据25条或26.1款已暂停服务并且期限已超过28日时。
27.额外的服务
当第26条所述情况发生时,或撤消或暂停或恢复服务时,或并不是根据第26.1.2款终止本合同时,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务之外,监理单位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费用应被视为额外的服务。
监理单位有权得到为履行额外的服务所需额外的时间和费用。
28.各方的权利和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应损害或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或索赔以及责任。
支 付
29.对监理单位的支付
29.1项目法人应按合同条件和附件C中的规定向监理单位支付正常的服务报
酬;并且按附件C规定的价格支付附加服务的报酬。
29.2除非另有书面协议.项目法人应就有关额外的服务,向监理单位支付报酬;
29.2.1监理单位职员在履行服务当中所花费额外的时间用于附加的服务的报酬;
29.2.2由于监理单位所花费的一切其它额外开支的净费用。
30.支付的时间
30.1给监理单位的到期款项应迅速支付。
30.2按附件C中规定执行。
31.支付的货币
适用于本合同的货币为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的货币。
32.第三方对监理单位的收费
除在合同专用条件规定外,第三方对监理单位收费由项目法人协调。
33.独立的审计
监理单位应保存能清楚证明有关时间和费用的最新记录。
除了合同规定固定总价支付外,在完成或终止服务后12个月内,项目法人在提前七日以上发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出一家有声誉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监理单位申报的任何金额进行审计,该审计应在正常工作时间于保存记录的办公室内进行。
一般规定
34.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规定了合同的一种或几种语言,主导语言以及合同所遵循的法律。
35.法规的变更
如果在订立本合同之后,在履行服务期限内由于政策、法规发生变动而引起服务费或服务期限的改变,则应相应地调整商定的报酬和完成时间。
36.转让和分包合同
36.1除支付款的转让外,没有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将本合同涉及到的利益转让出去。
36.2没有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均不得将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转让出去。
36.3没有项目法人的书面同意,监理单位不得开始实行、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37.版权
监理单位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项目法人仅有权为工程和预定的目的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在为此目的使用而复制此类文件时不需取得监理单位的许可。
38.利益的冲突
除非项目法人另外书面同意,监理单位及其职员不应有也不应接受合同规定以外的与项目有关的利益和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中规定的项目法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39.通知
本合同的有关通知应为书面的,并从在合同专用条件写明的地点收到时生效。通知可由人员递送,或传真通讯,但要有书面回执确认。或通过挂号信,或电传,但随后要用信函确认。
40.出版
除非在合同专用条件中另有规定,监理单位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与
工程和服务有关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三年内出版有关材料时,则须得到项目法人的批准。
争端的解决
41.对损失或损害的索赔
根据第17条的规定,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或损害的任何赔索,应在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达成一致意见,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第42条的规定,提交仲裁。
42.仲裁
由合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或索赔,或者违约、终止合同或使之无效,协商不能解决应根据合同专用条件所订的合同生效日期生效的规则,通过仲裁解决。
双方同意遵守裁决的结果,并放弃他们的任何形式的上诉权。
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专用条件
A.参阅项目法人/监理单位电力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标准条件
1. 定义
1.1“项目”是河南***集团综合利用环保示范电站工程(1×440T/H CFB+1×135MW)
14. 项目法人决定派 1名 为本工程项目法人代表,监理单位决定派 2人 为本工程监理代表。
17. 责任的期限额初设审查开始计算起24个月.
18.1赔偿的限额 为监理酬金
21. 开始 初设审查
完成 移交
30. 支付的时间
按附件C
31. 合同规定的货币 人民币
32. 税费
34. 语言和法律
主导语言 汉语
合同遵循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规定
35. 监理机构所在地 湖北省武汉市
39. 通知
项目法人的地址 河南永城市新城光明路 邮政编码 476600
电话号码: 0370-5110375
传真号码 0370-5110375
监理单位的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458号 邮政编码430071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40. 出版 中文
42. 仲裁规则 争议
仲裁机构 商丘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
B.附加条款
1. 协调
鉴于项目管理体制的特点,项目法人应负责项目所在地与项目有关的所有外部条件的协调工作。
2. 差旅费
属于正常服务的需要,监理单位根据项目法人要求或征得项目法人同意对提供关键的和重要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生产厂家进行考察或主要设
备的验收,所发生的车船费按项目法人规定报销,所花费的时间作为附加服务。
3. 检测费用
对于工程所用的重要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规格、型号、性能、质量等发生疑问时,监理单位有权 送指定的检测单位复试。若复试合格,费用由项目法人负责,否则由承包商负责,但这种复试应通知项目法人和承包人。
附件A
服务范围
工程建设中设计、施工、调试的质量、进度、投资的保证及工程建设的多项工作由多方承包商按各自与项目法人鉴定的的相应合同履行并承担责任。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达标投产的要求,实行监理。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委托服务范围如下:
1.设计监理2×135MW
1.1 工程初步设计监理。审查是否符合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设计批准文件。重点是技术、经济的合理性和投产后生产安全的可靠性,以及对设计院优化设计提出监理意见。
1.2 核查国内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文件及一、二级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已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审批文件及有关规程、规范、标准。
1.3 主持施工图会审,并提出监理意见。
1.4 核查设计变更,提出监理意见。
1.5 督促总体设计单位对国外图纸接口配合确认工作。
1.6 对施工图交付进度进行核查、督促、协调。
1.7 对工程的概(预)算,提出监理意见。
2.施工监理1×135MW
2.1 主持施工图会审和交底。
2.2 参与分项、分部工程、关键工序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2.3 参与主要设备的招标与评标、合同谈判工作并提出监理意见。
2.4 参与对承包商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提出监理意见。
2.5 审查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单位、试验单位的资质并认可。
2.6 审查承包商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质量保证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2.7 编制一级网络计划。核查二级网络计划,并组织协调实施。
2.8 审查承包商开工申请报告。
2.9 审查承包商质保体系和质保手册并监督实施。
2.10 检查现场施工人员中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
2.11 负责审查承包商编制的“施工质量检验项目划分”并督促实施。
2.12 检查施工现场原材料、构件的采购、入库、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13 参加主机及主要辅机设备的现场开箱检查。对设备保管提出监理意见。
2.14 遇到威胁安全的重大问题时,有权提出“暂停施工”的通知,并通报项目法人,协助项目法人制定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并监督实施。
2.15 审查承包商工程结算书。工程付款必须有监理工程师签字。
2.16 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商的正当权益。
3.调试监理:
3.1 参加对调试单位的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工作,提出监理意见,并督促其合同的履行,维护项目法人及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3.2 参加审查调试计划、调试方案、调试措施及调试报告。
3.3 协调工程的分部试运行工作。
3.4 参与工程整套试运行。
4.试生产期监理
对在试生产期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备质量问题、施工问题提出监理意见。
5.监理资料的整理
按规定编制整理监理工作的各种文件、通知、记录、检测资料、图纸等。合同完成或终止时完整、整洁交给项目法人。
附件B
项目法人提供的职员、设备、设施和其它人员的服务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通用条件第10条~第13条,项目法人向监理单位提供下列设备、设施和人员
1.住房
项目法人免费提供现场住宿房间若干以满足使用。如增加监理人员用房,监理单位提前十天通知项目法人,项目法人负责提供。
2.用餐
监理单位监理期间,在施工管理区或生产区食堂用餐时,食堂免收管理费。
3.通讯
项目法人为现场监理人员办公室提供电话,为总监、常务副总监居室安装电话。办公室电话费由项目法人承担200元/月,超支自理;居室电话费由监理单位承担。
4.交通
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免费乘坐项目法人通勤车辆。
5.办公用房
项目法人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现场办公用房及必备的办公用品。
6.人员配置
项目法人应指派1—2名联络员为监理机构与项目法人互相沟通信息。
7.检测设备
监理单位应具备常规检测设备,其他特殊检测设备应由项目法人免费提供。
附件C
报酬和支付
1. 正常服务酬金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1992)收费字479号文、国家电力公司国电火[1999]677号文,业主应向监理单位提供正常服务酬金为:监理服务酬金人民币 贰佰万元整 。
2.额外服务酬金
正常服务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类服务,不包括额外的服务。按实际发生的人、日数增计,监理工程师额外服务酬金每人、日300元(以8小时计)计算报酬。差旅费按***集团规定报销。
3.支付条件支付时间
支付给监理单位的报酬按7次分期拨付,具体为:(1)合同签订后付监理费的10%;(2) 初设审查开始付10%; (3) 工程开工付10%; (4) 主厂房交付安装付20%; (5) 锅炉安装完毕付20%; (6) 完成成套启动付20%;(7)移交生产付5%;一年质保期满一次性付清余款.
4. 价格调整
本合同服务报酬一次包死,不作调整。
5.奖励
5.1 工程获得省、部级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3%奖励。主体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按总监理费的5%奖励。
5.2 工程因监理建议被采纳而节约投资,方案性建议按节约投资的1-2%奖励;施工图阶段监理按节约投资额的2-10%奖励。奖励费用由受益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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