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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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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14 2020年4月19日 文档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联系改正。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1986年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经过, 第二十八次学生代表大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 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 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第二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凡取得北京大学学籍的本科和专科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会员根据本章程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二)有权经过各种正当途径和方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和干部及其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提出建议; (三)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本会内受到不正当待遇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和保护;会员在学习、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本会各级组织必须认真对待。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察期间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会员在行使本章程赋予的权利时,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纪和校规,遵守本会章程; (二)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她人行使权利; (三)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第十条 各级学生会干部除履行会员义务外,必须做到作风正派,努力学习,热心为同学服务。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一条 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二条 学代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学代会代表以院、系为单位民主选举产生。各院、系代表名额根据各院、系本专科学生总数按比例分配。在学代会召开期间,学代会代表享有如下权利: (一)就学代会职权范围提出议案的权利; (二)就上一届执委会、常代会所有工作报告进行质询的权利。学代会代表亦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倾听会员呼声,反映会员意见; (二)按时出席学代会; (三)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上届执委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决定本届学生会的工作方针; (二)审议学生会章程; (三)选举新的执委会领导机构; (四)确认各院、系推选的校常务代表委员会委员; (五)行使应由本会最高权力机构行使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正需经学代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在表决其它问题时,以全体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经过。 第二节 常务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 常务代表委员会(简称常代会)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构,执行由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十六条 常代会委员从学代会代表中民主选举产生,对所在院、系的会员负责。常代会委员民主选举产生常代会会长一名,副会长一至二名。常代会会长和副会长组成会长团,会长团中应有一人为医学部会员。 第十七条 常代会实行合议制,会长主持常代会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常代会决议需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经过。 第十八条 常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本章程、监督其执行实施; (二)召集常代会扩大会议(人员由常代会委员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选举和补选执委会正、副主席,当选者需有全体人员的半数以上经过;根据执委会主席团提议,决定执委会各部(室)负责人的任免,接受执委会成员的辞职; (三)审议和批准执委会每学期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查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执委会主席团工作,有权对主席团成员提出质询,被质询者必须予以答复;每学期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投信任票,作为对其工作评价的依据; (四)常代表十人以上提案,可形成对执委会主席团成员,常代会正、副会长的罢免案,常代会补选需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经过; (五)听取、收集对学生会工作和学校有关部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两周内予以答复; (六)在换届选举前,提交需由大会审议的各种文件、各项办法和有关委员会的组成名单; (七)领导各院、系常代会; (八)遇有特殊问题,主持调查工作; (九)必要时召集临时学生代表大会; (十)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行使学代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 常代会委员,不得兼任校学生会执委会干部和院、系学生会执委会的主要干部。 第二十条 各院、系常代会有权罢免及补选本院、系的校常代会委员,但需在校常代会实有人数不足应有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进行补选。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一节 执行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包括主席团成员及各院、系学生会主席为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对外代表北京大学学生会。 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 第二节 主席团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主席团是执委会的领导机构,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三至六人。主席团成员中应包括本部会员三至五人,医学部会员一至二人。 第二十四条 主席团由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不召开学代会的年份,依照“中期调整办法”对主席团进行中期调整。主席团成员的正式候选人以院、系为单位推选,原则上每院、系一名。 第二十五条 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代会决议,执行本会章程,制定学生会执委会总体工作计划,领导各部工作; (二)决定执委会机构设置,向常代会提名任命各部(室)负责人; (三)领导各院、系学生会工作; (四)筹备下届学代会的召开,向学代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它执委会的重大问题,行使其它学代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十六条 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主席团向常代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对常代会的提案,及时解决(或与学校有关部门商榷),并给以答复。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常代会交给的事务性工作。 第三节 职能部(室) 第二十七条 各职能部(室)为执委会处理日常工作,开展活动的常设职能机构。 第二十八条 各部由部长主持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 院、系学生会是本会的院、系级组织,受所在院、系党组织和校学生会的双重领导,接受所在院、系团组织的指导和帮助。 第三十条 院、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院、系学代会)是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院、系会员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学代会选举产生院、系学生会常代会、执委会领导机构,分别为院、系学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执行机构,分别受校学生会常代会、校学生会执委会的领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十一条 院、系学生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程程序原则上与校学生会对应,应参照本章程的原则由各院、系学生会制定。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二条 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本单位,由全班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受院、系党政和院、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三条 班委会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由所在院、系的学生会和院、系行政规定。 附件一 关于学代会代表权利义务案实施细则 1、学代会主席团判断议案是否列入议程的原则: (1)学代会主席团认为重要之议案; (2)多个系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优先; (3)联名提出议案优先。 2、在一次学代会中,主席团至少应将二个议案付诸表决;若仅收到一个议案,则须将此议案付诸表决;没有收到议案,则取消该次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的议程,但须将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 3、在进行对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的议程前,代表有权就事先提出的议案提出动议,要求将某个议案付诸表决:经过与会代表半数经过后大会主席团应将其列入议程,同时主席团亦有权将一个原列入议程之议案不付诸表决。动议表决前,主席团应将此种情况向学代会代表说明。 一次学代会中动议提出不能超过两次。 4、凡列入表决议程之议案应于学代会前两天交代表审议。 5、议案表决前应由发起人做说明,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 附件二 学生会执委会主席团候选人产生办法 一、候选人应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以(院)系为单位产生,原则上每系一名,候选人产生前应经(院)系学生会、分团委、分党委审查同意。 二、候选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校规; 2、品行端正,团结同学,工作能力强,能代表广大同学利益; 3、文明参选,公平竞争; 4、有如下情况者,不具备候选人资格: (1)有一门以上(含一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含限选课)不及格者; (2)受过学校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候选人,组委会有权取消其参选资格。 注:常代会正副会长候选人产生办法参照本办法。 附件三 学生会中期调整办法 一、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办法 (一)在调整年的5、6月间组成“中期调整组委会”(由不参加调整的现任主席团成员和常代会正、副会长组成),并向全校发布“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公告”。 (二)愿意参加主席团工作的同学在班级民主评议、推选的基础上,经系(院)学生会、分团委、分党委审查同意,到组委会报名候选,候选人须同时向组委会提交个人简历、工作业绩及工作计划,供组委会审查。 (三)组委会对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条件同选举年对候选人的要求); (四)召开执委会全体委员(由校学生会主席团和各院系学生会主席组成)会议,在对候选人进行信任表决,得到半数以上(含半数)有效信任票的候选人获得被组委会提名的资格;现任主席团成员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则能够获得被提名资格。 (五)组委会召开答辩会,对获得被提名资格的候选人进行进一步的考察; (六)组委会在充分考察、酝酿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如当年获得被提名资格同学的人数、工作能力等)以适当的差额比例(如取五名主席团成员则建议提名八人)向常代会全会提出调整办法; (七)常代会全会差额选举产生新任主席团;新任主席团内部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产生主席、确定分工。 二、常代会中期调整办法(在执委会主席团中期调整结束之后进行): (一)在现任常代会正、副会长主持下,对各(院)系常代表进行重新登记,各(院)系学生会有权更换本单位派出的常代表; (二)常代会全会民主选举产生新任正、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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