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题1:请问无效投标有几种情况?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56条规定了四种情形按废标即无效投标处理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1)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2)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问题2:关于密封和废标 在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时检查密封情况,不符合密封要求不予接收。开标时也要投标人代表检查一次。另外还规定不符合密封的应废标。问题:开标时检查密封情况用意是什么?不符合密封要求就不予接收何来后面的废标?如果接收时密封没问题,开标时密封有问
2、题,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废标决定,责任是否由招标代理机构承担?如何承担?赔偿损失还是?都赔偿哪些损失? 开标时投标人代表检查密封是检查招标人对自己投标文件的保管责任。如果接收没有问题,开标时密封有问题应当追究招标人的责任。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招标人应当拒收和评标委员会无关。目前这种责任法律实践不多,赔偿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属于补偿性质。问题3:投标函上仅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的签字,没有加盖投标人印章,其投标是否无效?按国内法规其投标有效,只有当投标函上既没有盖投标人印章,又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时方判为无效。 问题4:房屋建筑等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是否可以在招标文件中
3、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按资质标准三级企业可以承揽的项目,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直接规定要一级企业!不能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问题5:是否可以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资格预审通过名单或投标人名单?不允许!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中明确规定抽签、摇号等方式为不合理方式。问题6:招标公告发出后是否允许终止项目的招标?不允许!国内法规规定,除有正当理由外,招标人在发出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投标人损失问题7:招标
4、代理机构资质的问题 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要求是否应按工程建设中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要求,如某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施工预算为9800万元,须具有政府采购代理甲级资质,具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乙级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有资格投标。 适用招标投标法,工程乙级可以承担10000万元项目。问题8:私人投资建公共设施的, 要不要招标? 公共设施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应当招标而不论投资来源。问题9:经评审不足3家的情形如何解决 经评审后,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的,分情况处理: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认为具备竞争的,可以确定中标人,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对于国
5、外贷款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可直接进入两家开标或直接采购程序;招标机构应当于开标当日在招标网上递交“两家开标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两个)或“直接采购备案申请”(投标人为一个),招标网将生成备案复函。对于利用国内资金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应当立即停止开标或评标。招标机构应当发布开标时间交更公告,第一次投标截止日与变更公告注明的第二次投标截止日间隔不得少于七日。如需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应按照13号令第二十六条执行。第二次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参照本规定第十条(上述关于国外贷款项目的操作方法)执行。政
6、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决定变更采购方式或重新招标。问题10:请问商品住宅项目适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请问商品住宅项目适用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有没有具体法律法规方面的依据?看项目的资金属性和项目属性是否属于法律规定必须公开招标的范围,如不是由招标人自己决定招标方式。 问题1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密封的要求 工程、货物、政府采购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的要求是不是:未按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没有这个要求,只是对误投和提前启封概不负责,招标人应该给与受理?在判断时会有区别? 如果招标文件没规定,可以受理
7、,但是对出现的问题不负责任。 问题12:货物采购废标的情形 政府采购货物招标时,如投标文件的投标函没有加盖公章,又没有授权委托人签字的算不算废标?如果没有授权委托书算不算废标? 书中第88页只说了4条,在考试时如何与工程、国际机电的规定区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 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政府采购中“无效投标”与工程、机电产品招标中的“废标”很相似
8、,说法、措词不一样。问题13:勘察费的定金到底是多少? 不超过20%。担保法里也有规定,定金不能超过20%。问题14:评标委员会招标人代表人数 请教老师,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那如果是5人,招标人代表不超过1/3,请问是1人还是2人,小数怎么取呢?谢谢!1人,2人就超过三分之一了问题15:招标单位违规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 招标单位违规的评标结果是否有效?某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天17:00,邀请的10家投标企业中9家按时递交了投标文件,余1家于开标当天开标前递交,招标单位由于疏忽(或其他原因)接受了其投标文件,开标会正常进行(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未向评标委员会说明以上情况),结果是最后递交
9、投标文件的企业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纸里包不住火,于是乎其他投标企业不干了。请问此次评标结果有效吗? 无效。30号令。第七十三条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招标无效:(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27号令 第五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八)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3号令 第六十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
10、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问题16:关于澄清和修改。书上52页讲对政府采购项目有关内容的修改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3日前进行,而老师讲的是15日;请问老师到底是几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这里所指的修改只是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问题17:请老师明示无效标和废标的区别?请老师明示无效标和废标的区别?我个人认为无效
11、标是不是资格预审初审时就过不了关,而废标是过了初审,详细审核时过不了关呢? 您这样理解是不对的。以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为例,第十九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第三十七条 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第三十八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
12、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 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问题18:招标时没有
13、发现投标人资质造假,工程已实施完毕,后来发现其资质是假的,可采取措施,来惩罚这种行为?第一,该行为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三,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
14、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请考生参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问题19:效率层级的问题 请教效率层级的问题:课本第三页倒数第五行:谭老师讲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在同一个效率层级上,那部门规章的效率就应当高于地方政府规章的效率,为何书中讲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立法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施行,地方政府规章在其所辖区域内有效,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调整的社会关系有时是重合的,因此,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难免会发生冲突,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不好明确规定发生冲突时谁该优先适用。因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