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3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第二二七条为了加强对厂区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第二二八条车辆管理:1、厂区机动车辆(包括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在厂区内行驶须经设备处检查完好后,报劳动局检测验收,领取牌照,登记后方可使用。2、各种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每季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安技处每年崐审查一次,凡年审及平时检查不合格的车辆,由安技处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好的必须停驶。3、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4、厂区交通限速为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
2、规定坐人。5、车辆停放不影响厂内交通安全,厂内交通标准图放置明显。第二二九条驾驶人员:1、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驾驶工种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2、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由所在部门向劳资处提出申请,由劳资处会同安技处、设备处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凭市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驾驶。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后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4、脱离驾驶半年以上的,由安技处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驾驶。5、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6、遵守交通管理规则,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7、驾驶员要服从安技、保卫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分别按厂”安全奖惩制度”处理。8、退休、退职的驾驶员,由所在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安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