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年休假制度规定一、年休假天数:1、参加工作满二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四天。2、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十天。3、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的职工,每年可休假七天。4、参加工作满一年不足五年的职工,每年可休假三天。5、获部、省(直辖市、自治区)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职工(“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在规定享受的休假天数上增加五天。二、假期计算办法:1、职工年休假应一次休完。休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公休日。2、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职工当年仍可享受休假待遇。3、外系统调入的职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以上者,当年可享受休假待遇。三、假期待遇:1、在休假期间,职工的工资和各项福利
2、待遇不变。2、当年休假的职工,其休假天数超过规定天数,超过天数按缺勤的有关规定执行。3、各单位要保障职工休假,不允许跨年度使用。确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休假的,经严格考核后,按相应的休假天数,以每天20元计给予补助,此项费用在工资基金中列支。四、年休假的一些原则:1、各单位职工休假时间由本人提出,本人所在单位领导在不影响工作原则下统一安排,不集中安排休假。2、享受寒暑假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3、参加各类学校学习,脱产半年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学习期满返回单位工作超过半年的职工,当年可享受年休假。4、一年内连续病假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职工,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在本年内休假后又请病、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职工,下一年度则不享受年休假。5、一年内待岗达三个月以上的职工,不享受年休假。6、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职工,一年内不享受年休假。五、附则:1、在国家未颁布带薪年休假制度具体规定之前,照此规定执行。国家新政策颁布后,本规定凡有悖于国家政策的,按国家规定执行。2、本规定由兴隆供电分公司办公室劳资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