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建 设 工 程 施 工 合 同
(**)
合同编号: 字 号
工程名称:**小区桩基础工程
发包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建设工程总公司
制 定
中华**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建设工程总公司
依照《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小区桩基础工程
工程地点: **县**镇东南端
工程内容: PC-A400(95)-25、PC-A500(100)-30型管桩试桩及工程桩施工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号
资金来源: 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放线定位、设备进出场、管桩采购、运输、压桩、电焊接桩、送桩、竣工资料的提交。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以甲方现场代表签发的开工报告为准。
竣工日期:工程桩开始之后三十五日内。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试桩5天、工程桩3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竣工验收现行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
施工执行如下技术标准:《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测量规范》(GBJ50026-93)。
五、合同价款
1、PC-A400(95)-25型管桩施工综合单价:120元/米。
2、PC-A500(100)-30型管桩施工综合单价:166元/米。
3、当需要使用长螺旋钻机引孔或施工应力释放孔时,施工综合单价(含弃土外运)如下:
(1)工程量介于5000—10000米,按28元/米计费;
(2)工程量超过10000米,按26元/米计费。
4、当需要使用袋装砂井作为辅助措施时,施工费按18元/米收取。
5、送桩优惠不计。发生截桩时,地表以上部分按桩材料费(φ
400桩95元/米,φ500桩138元/米)计取,地面以下按前述施工综合单价计取。
6、合同价款暂定**币290万元(大写:贰佰玖拾万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投标书
3、中标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补充协议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8 年 6 月 10 日
合同订立地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办公室。
本合同双方约定 盖章、授权委托人签字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 所:**县**镇**大街 住 所:**市**东路93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农村信用社益洲分社 开户银行:建行**市**路支行
帐 号: 帐 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按通用条款第2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 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无 语言文字。
3.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华**共和国合同法》、《中华**共和国建筑法》。
3. 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94)、
《中华**共和国国家标准》(GB13476-199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图集》(03SG40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承包人自行准备。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3.3条,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
4、图纸
4.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开工前3天提供地勘报告一套,施工图2套。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只限本工程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 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工程质量、进度、造价、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工程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项目签证
5. 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 职务: 现场代表
职权: 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技术进度、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5. 6 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无
7、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8、发包人工作
8. 1 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三通一平,开工前。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开工前。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工程施工期间,运送管桩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口出入。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桩开工之前。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前。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甲方应与规划等相关部门取得施工场地内控制点坐标及高程书面正式交给乙方,数量不少于2个。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以甲方通知为准。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8.1(8)执行。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协助承包方协调场地周边相邻单位的关系,工程不受人为因素干扰。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遇到具体情况双方协商。
9、承包人工作
9. 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对周围道路和其他构筑物的保护措施的施工图,设计应在开工前3天提交。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1、开工前提交施工进度计划及调整方案;2、每周一提供本周的进度计划。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期间由承包方自行负责。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手续: 如需办理在甲方协助下由承包人办理。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开挖之前由承包方保护,对于已施工完的工程桩,开挖之前由乙方负责提出书面的开挖准则和注意事项,由甲方传达并督促上部施工单位执行。因开挖不当造成的桩身损坏由责任方负责。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施工方应根据合理施工组织设计,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影响程度,并在施工过程中,加强对场地周围建筑物及构筑物的变形观测,发现问题及时汇报监理及发包方,及时采取措施,措施费用由承包方全部负责。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执行省政府《1999》82号文件,当地文件由甲方提供。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 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提供经监理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周一提供本周进度计划。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三天内 。
13、工期延误
13.1每延期一天愿按1000元/天罚款(不可抗力原因除外)。
13.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情况:由人为不可抗拒或甲方原因导致停工10天以上时,除工期顺延外并支付乙方设备停滞费1000元/天(按实际停滞天数累计计算),因乙方工程质量、安全及其他属于乙方原因拖延工期,每拖延一天赔偿甲1000元/天。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静压管桩基础施工完毕。
17.2承包方保证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若达不到一次性验收合格愿意承担贰万元罚款。并愿意按甲方和设计的要求对有缺陷的部分进行返工、修补等,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五、安全施工: 按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在施工期间,因承包方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措施不到位导致的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方式确定。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原材料价格市场波动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无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3.3 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工程量的变化以现场签证为准,固定单价不进行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
扣回预付款的时间、比例: 无。
25、工程量确认
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一式肆份,甲方接到乙方报送的已完工程量报告后五天内批复退还给乙方。
25.2 工程师审定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收到报告后3天内。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1、工程桩施工至8000米时甲方支付工程款120万元;
2、工程桩现场施工完成后再支付30万元;
3、桩基工程完工60天后(需检测合格)支付到工程总款的95%;
4、余款5%为质保金,待主体工程施工完毕验收后一次付清乙方。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无。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 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承包方签订合同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快组织桩机并有计划的按桩基础施工规范实施施工。本工程所需材料,必须向发包人代表提
交有关质保资料,没有质保资料的材料不得使用。管桩的制作、吊装、运输及验收应符合产品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规定。管桩验收时应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提供制作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单位必须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认可。并同时提供生产厂家的相关产品检验、试验、检测资料及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施工单位采购管桩时,应合理选择桩的单节长度,避免发生截桩。
八、工程变更: 1、以设计单位书面变更通知为准。
2、超出设计图纸以外的工程量增加,必须经设计、监理、建设单位认可,以设计单位出具并经发包人确认的设计变更通知为准,口头通知一律无效。
3、设计变更结算方式:按本合同协议部份第五条执行。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按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进行决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一个月后提供竣工图四份。完整的竣工资料肆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 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4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26.4条。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第33.3条,违约金1000元/天。
35.2 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执行“通用条款”14.2条,违约金1000元/天。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违约金: 无。
37、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
(1)双方协商调解;
(2)采取第(1)种方式解决,并约定向**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县**法院提起诉讼。
39、不可抗力
39.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39.1条及相关规定执行。
40、保险
40.6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承包人自行办理参与施工的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
46、合同份数
46.1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陆份,甲乙方各执叁份。
47、补充条款
1、乙方对每天完成的工程量报监理检查验收签证,未经监理检查验收不得继续施工,在施工中由于乙方操作原因出现的质量事故,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2、乙方设备进场时,应提供机械设备相关证明和备案证书,编制有针对本工程特点的施工专项方案,经监理、建设单位审查,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保证施工作业周边建筑物、构筑安全,承包方应根据各类建筑距施工作业区的距离有针对性地编制施工专项方案或预防周边房屋因施工而发生的其它遇外损害。因施工方措施不当,瞒目施工造成周边房屋开裂、下沉、倾斜等,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承担全
部赔偿责任。
4、开工前,发包方委托相关资质的部门对周边房屋建筑物现状进行评估、签订记录、拍照。施工期间的观测、回访,由建设方、监理、施工方三方定期或不定期复检。若发现问题应立即停工,汇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后,在进行下步施工作业。
5、在施工期间若地基发生变化,静压管桩不能按设计深度施工时,乙方应及时报告甲方,由甲乙双方与设计单位协商修改,调整设计方案后再进行施工。未下去的管桩材料直接费由甲方承担,机械费、人工费、措施费由乙方承担。
6、桩顶标高与设计标高控制按乙方投标书施工组织设计第5项施工技术要求条款执行。
7、至基础开挖时,若承包方所打桩顶标高超出规范,发生截桩、接桩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8、乙方承包范围的试桩、单桩承载值试验,检验荷载若达不到设计要求而改变设计方案给乙方造成停工的经济损失按合同条款第13.2执行。
9、本合同严禁承包方转包分包。施工内容,作业内容资料,自检资料,整理,归档要求及其它质量、技术控制措施等涉及的其它事宜,除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外,乙方投标书相应条款标准,措施可作为本合同的组部份。
10、承包方应根据基础施工作业特点,对周边距离较近的房屋及其它设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确保周边房屋及其
它设施不因压桩而出现事故。
1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共同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方式详细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附件3:
工 程 质 量 保 修 书
发包人(全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建设工程总公司
为保证 **小区桩基础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桩身质量、桩位、桩顶标高必须达到验收规范要求,属于施工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补桩内容都在质量保修范围。保修办法执行建设部第80号令。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地基基础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
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赔偿责任。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金额为
桩基工程总款的 5% 。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在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保修金返还承包人。
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2008年 月 日 2008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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