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前介入工程招投标面临的问题及相应对策 一、什么是提前介入“提前介入”,顾名思义,是在事情(可能发生的职务犯罪)发生之前介入(重要环节或程序),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杜绝犯罪发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提前介入”,不同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提前介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到公安机关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中,是在犯罪发生之后,检察机关为了及早掌握案情,便于缩短批捕时间,派员亲临现场,而无权参与具体侦查活动。由此可见,前者是工作的主体,后者不是工作主体。这是目前检察机关两个“提前介入”提法的本质区别。例如,“凡由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都要开展专项预防活动,专项预防
2、活动要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贯穿工程全过程,做到预防工作与工程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验收。开展专项预防活动,要与建设主管部门和中标施工单位共同签订实施意见,成立预防工作指导小组,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要以开展“资金安全、工程优质、干部优秀”活动为载体,抓好教育、制度、监督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提前介入工程招投标面临的问题工程招投标是建筑领域的重要环节。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以改善住房为主要标志的“砖瓦”经济的迅猛发展,竞争越发激烈。有些人受利益驱动,不惜违法违纪,在损毁了建筑工程的同时,也损毁了一批干部、甚至是自己。提前介入建筑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是非常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其中,工程招投标环
3、节是重要的核心环节,被称为工程建筑“咽喉”或“瓶颈”,介入其中开展预防工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务求实效。当前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操纵招投标的关系工程”。有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介绍工程施工单位,背后指挥招投标机构操作,让某某单位“必须中标”,工作人员只得暗箱操作,使本不该中标的单位如愿以偿。既使资质、技术能够中标的单位担心不把握,通过工作让某领导帮忙、说话,也是程序的不公正不公平、有违招投标法的。二是提前贿赂,把招投标当作欺世骗人的“挡箭牌”。有的建筑企业重金开路,大肆行贿,行下春风望秋雨,使招投标过程成为自己中标的保护伞,“通过正常程序”达到个人目的。本应中标的单位,心
4、知肚明、苦不堪言。三是明招暗定“走程序”。问题发生在业主自身。即业主方明招标,暗定标。从程序上看,从送达标书到开标都是按照规定进行,按照投标单位得分高低排名,没什么不当之处,岂不知早已“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四是丢卒保车搞陪标。有的资质和技术力量薄弱的建筑企业,为了“合法中标”,除了挂靠资质和技术较高的企业参标外,还穿通竞标无望的单位作陪,这些陪标单位故意拉大预算造价,衬托“主角”,或故意使技术指标不得分甚至倒扣分。有的故意违反招标程序被淘汰或干脆自动弃权。可谓“忠心耿耿”。而这些陪标单位不过是为谋私利充当小丑而已。三、发生问题的原因及提前介入的对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工程招投标,应客观分析问题病
5、灶,以对症下药。上述问题原因复杂,但不外乎以下几点:一是有形建筑市场管理不到位、配套措施不规范;二是主办单位缺少权威性,业主缺乏公正性,守法意识不强;三是处罚、打击不力,立法有缺陷。解决问题的办法长远讲必须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开、竞争、有序的市场机制加以解决,从源头上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还要有相应的经济调控政策和惩治腐败措施加以配套。 目前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有形市场,催化阳光工程。强化刚性透明政策,打击违法犯罪。从解决法制观念入手,结合个案预防、法制教育,加大宣传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知识。(二)建立提前审查制度。即对投标材料实行提前报送备案审查制度。招标单位在向社会公开发布招标
6、信息接受投标单位报名时,就应当把投标单位资质资格等相关材料提前移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审查备案。当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培训,备有相关人才和知识,能够通晓建筑市场理论,而不是坐在决标会上作样子。(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涉及建筑管理的部门很多,城建、监察、纪委、计委、工商、金融、消防、供电等,应当在党委统一领导下,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立项、报批、招投标、资质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把关, 决不手软。(四)推行废标制度,提高监督、预防部门的权威性。对发现有问题的单位,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对存在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依法查办,已决标的仍然可以宣布废标,重新启动招投标程序,对有严重问题的单位,像体育竞技场上一样,几年内不得参与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招投标,直至宣布破产。只有动真的,来实的,才能纯洁建筑市场,确保居民生生命安全、国家集体和群众的财产安全,为“平安新昌”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