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1:云南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服务办法(试行)总 则第一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是我省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调动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鼓励各类人才到非公经济组织工作,进一步促进我省非公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工作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第二条 我省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评审通过或考试合格者,颁发统一的资格证书,由单位自主聘任.范 围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和其他政
2、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的独资、合资、民营、私营、个体等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条 凡在我省非公经济组织工作1年以上,并按规定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的专业技术人员,若具备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或职称申报条件的,可不受户口和人事档案是否托管的限制,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已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的,不再列入参加考试或申报评审范围。条 件第五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须符合国家和我省相关报名条件的要求;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须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学历和年限的要求,有职(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取
3、得相应职(执)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暂不要求参加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程 序第七条 凡符合报考条件并经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审核合格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可按考试考务管理部门的要求直接报名参加各类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和职(执)业资格考试。第八条 非公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按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的程序进行。具体要求是:(一)人事档案已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相应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审核,并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送相应评委会评审;(二)未实施
4、人事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推荐评审,即:申报初级职称资格,由县(市、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本县(市、区)或本州(市)相应初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中级职称资格,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本州(市)或相关行业相应中评委会进行评审;申报高级职称资格,由州(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送省相应高评委会或已获得评审权的州(市)相应高评委会进行评审。第九条 在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符合考核认定职称规定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人事档案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理的,由相应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办理考核定职相关事宜;未实施人事委托代理的,按属地原则,初级
5、资格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中级资格由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其 他第十条 从省外引进到我省非公经济组织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已取得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其资格按我省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后,履职年限可累计计算.第十一条 非公经济组织须对本单位申报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受理在本单位兼职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非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推荐工作。第十二条 非公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由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试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
6、法执行。附件2:云南省2013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封面单 位单位性质姓 名专 业现技术职务申报资格是否破格袋 内 装 有 以 下 材 料序号材 料 名 称材料份数备 注各职级要求内装高中初1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2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1要求:1无需装订,2-9顺序装订为一册.职称证书复印件单位聘书或聘用证明复印件职称外语、计算机考试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复印件培训(进修)证书复印件1获奖证书复印件1代表性论文复印件1说明(1)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时,各级人事(职改)部门签署明确的推荐意见、推荐日期、经办人姓名,并加盖公章;(2) 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中的业务自传时, 必须如实反映本人履职以来专业学识水平、技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内容,所在单位对其要有明确的审核意见,(3) 填写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推荐评审表中的历年考核登记时,必须按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的结果,逐年如实填写.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