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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内部控制制度.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4681202 上传时间:2024-10-0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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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基础工作管理内部控制制度102020年5月29日文档仅供参考第二章 会计基础工作内部控制制度第一节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规范的会计工作秩序,提高会计工作水平,根据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会计基础工作是财务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是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服务的基础工作的统称。第三条 会计基础工作控制制度是为保证会计基础工作满足会计核算与管理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系列相互制约与协调的方法、措施与程序的总称。第二节 会计机构与岗位设置第四条 公司的会计机构为公司财务部,财务部长为会计机构负责人。第五条 根据会计工作和公司实际需要设置以下会计岗位:财务部长、出纳、核算、总帐报表

2、等。第六条 会计工作岗位,能够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登记工作。第七条 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实行定期轮换制度。第三节 会计人员第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遵守职业道德。第十条 会计人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每年有一定时间的后续教育。第四节 会计核算第十一条 会计核算的主要内容包括: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报告。(一) 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第十二条 按照和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

3、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其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第十四条 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核算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前后各期相一致。第十五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十六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权责发生制为记帐基础,以历史成本

4、为计价原则(除非有特别的说明)。第十七条 根据的要求,在不影响会计核算、会计报表指标汇总和对外会计报表的前提下,根据公司实际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第十八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及使用的软件,应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电算化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帐簿,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十九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应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第二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使用中文。(二) 填制会计凭证第二十一条 办理本制度第十三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者填制原始凭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并及时送交财务部相关人员。第二十二条 原始凭证不

5、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要求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分为现金凭证、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第二十四条 对于机制记账凭证,要认真审核,做到会计科目使用正确,数字准确无误。打印出的机制记账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过帐人员、审核人员、核准人员印章。对于现金凭证、银行凭证要加盖出纳人员印章。第二十五条 会计凭证应当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编号顺序装订保管,不得散乱丢失。第二十六条 记账凭证应当连同所附的原始凭证或者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编号顺序,折叠整齐,按期装订成册,并加具封

6、面,注明单位名称、年度、月份和起讫日期、凭证种类、起讫号码,由装订人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七条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财务部长、总会计师批准,能够复制。(三) 登记会计账簿第二十八条 按照的规定和公司预算管理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采用”金蝶”财务软件,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它辅助性账簿。第二十九条 用计算机自动登记帐簿,打印的会计账簿必须连续编号,经审核无误后装订成册,并由记账人员、审核人员、财务部长签字或者盖章。第三十条 应当定期对会计账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

7、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第三十一条 应当按照规定和要求定期结账。结账前,必须将本期内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结账时,应当结出每个账户的期末余额。(四) 编制财务报告第三十二条 必须按照的规定和披露要求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主表、会计报表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及其说明。第三十三条 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它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任何人不得篡改或者授意、指使、强令她人篡改会计报表的有关数字。第三十四条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第三十五条 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

8、应当依次编定页码,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财务报告所属年度、季度、月度、送出日期;月报应经财务部长审核、总会计师批准后方可报出;半年报、年报需经董事长、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签字并盖章后方可报出。如果发现对外报送的财务报告有错误,应当及时办理更正手续。(五) 会计工作交接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离职。第三十七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部长负责监交;财

9、务部长、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三十九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第四十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第四十一条 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它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六) 会计档

10、案管理第四十二条 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由财务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保管一年,期满之后,由财务部编制移交清册,移交办公室(档案室)统一保管。第四十三条 公司保存的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会计档案查阅、复制登记制度,将查阅日期、查阅单位和人员、查阅情况和结果、批准人和经办人等,作出详细记录,以备查考。第四十五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由公司档案室和财务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11、,列明销毁会计档案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等内容。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报公司审批。(七) 财务印鉴的管理第四十六条 保管:在财务管理部范围内两个印章要分别保管,具体保管人员由财务部长指定,但保管人员要保证自己离开办公室时印鉴要入柜落锁,未经登记、审批财务印鉴不允许带出办公区域。第四十七条 使用:相关保管人员不得在空白的相关银行单据或者其它单据上加盖财务印鉴。第四十八条 印鉴的刻制、启用、变更、收缴、保存或销毁,由财务管理部统一负责办理。启用新印章的通知,需作为文书档案永久保存。第五节 监督与检查第四十九条 上级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公司制度执行情况具有监督与检查权力。第五十条 监督检查,要以和为依据。第五十一条 在监督与检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要及时纠正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要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第六节 附 则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执行董事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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