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主要条款1、关于湖南工业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 凡学校基建维修、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物业管理、物资设备采购、招商引资、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准入经营、土地使用权转让、合作办学、无形资产的有偿使用等涉及学校与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经济事项,都应当订立合同。”2、关于法定代表人授权制度:第七条 所有合同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或书面授权签订。未经学校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或所属院(系)、部门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或提供担保。第八条 委托代理人须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特殊情况需转委托的,应出具书面
2、转委托授权书。3、关于合同专用章:第九条 湖南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下称合同章),是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指定用章。由法律室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和使用,也不得以其他图章代替。使用合同章须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审批意见,否则,法律室不予用印。第十条 学校对外合同,须经有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合同章。否则,由签订人和签章部门承担全部责任并由学校对其予以追究。4、关于合同的立项和订立:第十一条(一)合同的签订必须以项目的立项为依据。项目立项由学校领导机构决定。项目须按程序立项后方能签订合同。第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为合同的承办部门。合同的承办部门应在签约前做好如下可行性调查,承办部门
3、负责人应对下列事项负责,并向合同管理专业组报告:1、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包括名称、住所、资质、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2、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3、审查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如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第十三条 合同应当及时订立,不得事后补签合同第十四条 订立合同的原则和要求(二)签订合同一般应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或监制的示范文本。没有示范文本的,可采用其它文本,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三)合同的起草由各合同的承办部门负责,各
4、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就合同主体、性质、主要条款、可行性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对条款及有关情况说明的真实性负责。(四)按学校文件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其合同实行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纪委监察处、法律室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为合同承办部门)参与的会签制度。计划财务处、审计处主要负责审查合同的商务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立项、预算、结算及合同标的额等商务性内容;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合同履行的可行性论证,审查合同的业务性条款,包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面性、表述的准确性、切实可行性;法律室主要负责审查合同条款的规范性及内容的合法性;纪委监察处负责审查合同内容、签约主体及签订过程。对仪器设备耗材采购、设备维修合同的审核流
5、程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单项合同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法定代表人(校长)授权分管副校长签字;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由校长签字或委托分管副校长签字。5、关于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 承办部门必须按合同约定条款组织实施合同,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事项,并协调解决合同履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主管校领导汇报。在合同履行期间,由合同管理领导小组所设专业组对合同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中,如对方出现法定或约定情形可能产生合同履行风险以及对方违约时,合同承办部门及经办人,应及时评估履约风险,依法采取相关措施,并书面报告学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材料统一递交给合同管理
6、领导小组办公室(法律室)。第二十条 合同承办部门组织验收或提供相关数据后,计划财务处根据合同文本及相关部门签章方可办理资金结算,根据合同约定审核付款,严格把关,没有合同的一律不付款。对具有下列情形的业务,财务部门不得付款:(1)单价、数量与合同有出入的,发票或合同签批手续不完备的;(2)收款账户的户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收款帐号与合同中指定帐号不一致的;(3)合同未在财务部门归档备案的;(4)学校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审计处、纪检监察部门和法律室就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要求暂停付款没有作出处理结论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6、关于合同的归档: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后,合同承办部门应及时将
7、合同原件(含纸质文本及电子文档)送计划财务处、法律室各存一份。第二十五条 合同承办部门在合同立项后,应逐一建档,妥善保管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谈判记录、交往信函、签收记录、合同履行情况记录、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等一切书面材料,每年4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合同档案移交至档案馆,比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保管。7、关于违反合同管理的处罚:第二十六条 在项目招投标、合同谈判、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损害学校利益行为的,由纪委监察处负责查处。在学校合同管理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根据情节给予责任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1、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订立的合同无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2、无权代理
8、、越权代理,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3、违反程序变更合同内容,或不按合同约定执行,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4、违反合同签定程序,或未按合同管理办法将合同备案,以至合同遗失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5、发生合同纠纷未及时处理、上报,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6、其它违反合同管理程序,未尽到职责,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7、上述情形中,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按以下标准分段累计对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学校经济损失 处罚标准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 5%;10万至50万元(含50万元) 4%;50万至100万元(含100万元) 3%;100万元以上 2%;8、对无权、越权签订合同的,一律予以行政处分,视情节给予记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对触犯法律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并按本条第7款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