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合同费用控制
9.1 工程合同费用控制的主要任务
9.1.1 工程招标阶段
(1)协助业主进行招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条款和商务文件的审查;
(2)协助业主对投标文件中关于商务文件的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3)协助业主参加工程承建合同谈判。
9.1.2 工程施工阶段
(1)根据批准的工程施工控制性进度计划及其分解目标计划协助业主编制分年或单项工程项目合同支付资金计划;
(2)对工程变更、工期调整申报的经济合理性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3)进行已完成实物量的支付计量,并对施工过程中工程费用计划值与实际值进行比较分析;
(4)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受理合同索赔;
(5)合同支付审核与结算签证;
(6)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授权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7)协助业主进行工程完工结算。
9.2 工 程 计 量
9.2.1 工程计量的依据
合同支付工程计量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方法通过实际量测与度量进行。
(1)工程计量项目划分,依据承建合同规定的报价与支付项目(包括合同报价单、工程变更、设计修改、业主另行批准或确定的增加支付项目)进行;
(2)工程计量量测范围,依据经监理机构签发的设计图纸(包括工程变更通知、设计修改通知及其相应工程量表)所确定的建筑物设计边线,以及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应扣除或增加计量的范围,按合同文件规定或监理机构批准的计量方法与计量单位进行量测计量;
(3)工程计量方式,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单元工程四级项目划分,以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为基础,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单价支付项目或总价支付项目分别进行。
9.2.2 工程计量的原则
(1)不符合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或未经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或未按设计要求完成的工程与工作,均不予计量;
(2)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监理机构批准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因承建单位责任与风险,或因为承建单位施工所需要而另外发生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9.2.3 工程计量程序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完成原始地面地形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图的测绘并将测绘成果报送监理机构审核和批准。
单元工程或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出工程计量申报。工程计量量测由监理机构和承建单位共同进行,或由承建单位提交量测记录与计量成果报监理机构复测审核后认证。
9.2.4 工程计量的批准
在进行合同支付签证前,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完成对工程计量项目、工程计量范围、工程计量方式与方法、工程计量成果,以及申报支付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签证的审查与批准。
当工程计量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对通过审查而未发生争议部分工程计量及时予以批准。
9.2.5 工程计量批准后的修正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属于中间支付计量,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业经通过审查和批准的工程计量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工程计量的签证。
9.3 合同支付的申报与审查
9.3.1 合同支付的依据与原则
合同支付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其技术条件和经监理机构审签的有效设计文件等进行。
只有按设计图纸及技术要求完成,工程质量检验合格,按合同文件规定应给予计量支付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才予以进行工程计量和办理合同支付。
9.3.2 合同支付申报条件
合同支付一般按月进行。
施工过程中,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格式要求,向监理机构递交合同支付申请报告(或报表)。
监理机构只接受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量合同支付申报:
(1)当月完成,或当月以前完成尚未进行支付结算的;
(2)属于监理范围,工程承建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支付结算的;
(3)有相应的开工指令和单元工程(工序)质量评定表(属于某分部或单位工程最后一个单元工程者,尚必须同时具备该分部或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等完整的监理认证文件的;
(4)有监理机构确认签证的合同索赔支付。
9.3.3 合同支付申报内容
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递交的合同支付申报(或报表),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支付工程项目的单位工程名称,分部、分项或单元工程名称及其编号;
(2)施工作业时段及设计文件文图号;
(4)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支付工程计量确认签证;
(5)业主或监理机构要求报送或补充报送的其他资料。
如果因为承建单位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引起合同支付审签的延误,监理机构应认定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9.3.4 合同支付申报审查
监理机构应及时完成对支付申报的审查,其审查主要内容包括:
(1)支付申报格式和手续齐全;
(2)申报支付项目、范围、内容合适;
(3)监理开工及工程质量检验签证完备;
(4)工程计量有效并准确;
(5)支付单价及合价正确无误。
9.3.5 支付签证的事后修正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支付属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在事后对业经签
证支付的证书或报表再次进行审核、修正和调整,并为此发布修正与调整支付签证。
9.4 合 同 支 付 管 理
9.4.1 预付款支付
监理机构收到并确认承建单位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协议书及履约函后,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业主的格式要求,及时签发相关预付款(包括工程预付款及永久工程材料预付款)支付证书。
预付款的扣回,按合同文件规定执行。
9.4.2 工程价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属合同履行过程的中期支付。中期支付按月进行,监理机构应严格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支付审查与签证。
9.4.3 计日工支付
必要时,监理机构可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合同文件确定的单价与支付方式,指示承建单位以计日工方式完成一些未包括在合同工程报价项目中的特殊的、零星的、或紧急的较小量的变更工程或附加工作。并在指示下达后,检查和督促承建单位切实按指示的计日工用工、用料、机械台班清单和作业要求实施。
一般情况下,计日工的使用应是业主指示或事先取得业主的批准。
9.4.4 工程变更支付
监理机构应依照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工程变更指示所确定的工程计量与支付的程序和方法,依据工程变更项目施工进展,随工程月支付的进行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支付。
9.4.5 价格调整
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的程序和调整方式,及时协助业主办理合同价格调整。在业主与承建单位因价格调整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依据工程承建合同文件的规定与授予的监理权限,认真地履行协商与协调职责,或在合同双方长久不能协商一致时作出调解决定。
9.4.6 合同中止后的支付
当遭遇不可抗力、遭遇工程承建合同文件明示的特殊风险、或因业主违约等原因,而导致工程承建合同中止时,监理机构应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协助业主及时办理合同中止后的工程接收、中止日前完成工程和工作的估价与工程支付,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使承建单位能就合同中止前所应得到而未予支付的下列费用得到合理支付:
(1)已按合同规定完成的工程的全部费用;
(2)为合同工程施工合理采购的材料、设备及货物费用;
(3)承建单位撤离及人员遣返费用;
(4)由于合同中止给承建单位造成的损失或损害款额;
(5)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承建单位应得到的其他费用。
如果工程承建合同的终止是因为承建单位违约原因所导致,则承建单位仅有权得到上述(1)、(2)、(5)三项费用支付。
9.4.7 保留金支付
合同工程项目完工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之后,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把与所签发移交工程项目相应的合同规定的保留金的一部分付给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保留金支付证书。
当工程缺陷责任期满之后,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把与所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相应工
程项目的剩余部分保留金付给工程承建单位,并为此签发支付证书。如果还有部分剩余工程或缺陷需要处理,监理机构仍有权扣留与工程处理费用相应的保留金余款的支付签证,直到此部分处理工程或工作最终完成。
9.4.8 工程完工支付
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完成对完工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并及时为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
9.4.9 最终支付
监理机构应协助业主及时完成对最终支付报告(或报表)的审核,通过监理机构的协商与协调,及时为经合同双方达成一致部分的价款签发支付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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