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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亡事故报告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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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伤亡事故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条:伤亡事故的报告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报告公司工程部安全科。  第五条:安全科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总经理,并请示上报市、区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第六条: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时,安全科会同总经理应立即赶赴现场,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七条:公司安全科及主管安全的付总经理必须协同事故调查小组调查并及时作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公司安全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统计、报告伤亡事故。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罚款金额最低1000.00元最高10000.00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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