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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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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补充预算定额编制管理办法    京造定[200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以下简称2001年预算定额)项目,满足建设工程计价需要,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现就编制补充预算定额规定如下: 一、 承包方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的范围及依据 1.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缺项的项目。 ⑵ 工程建设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项目。 2.不允许补充的范围 ⑴ 2001年预算定额中的脚手架、大型垂直运输机械使用费、高层建筑超高费、工程水电费项目中的内容。 ⑵ 现场管理费项目中的内容。 ⑶ 凡有明确规定允许换算或规定为不完全价格的项目。 ⒊ 编制补充定额的依据 ⑴ 补充定额的编制,坚持按施工工序编制的原则,工程量计算方法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致。 ⑵ 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应以该工程的施工图纸、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施工方法、现行的施工及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施工现场文明安全施工及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规定为依据进行测定。 ⑶ 补充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均按该工程施工期间的市场价格,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⑷ 补充定额中以“元”形式出现的费用参照2001年预算定额中相似或相近定额项目的标准,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二、 承包方编制的补充定额经发包方审核,报北京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处对实体性消耗量进行核准后方可执行。 三、 对2001年预算定额缺项的,在工程计价时,可先按暂估 价执行,工程实施后应及时做补充,对于应做补充而未做者,发包方不予结算。 四、 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限于在该工程上使用,不得在别的工程上使用。 五、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将对上报的已形成成熟作法 并普遍推行的补充定额进行测算审定后,编制颁发北京市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与2001年预算定额一并执行,已列入北京市统一补充预算定额的,各单位原补充定额立即停止使用;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按统一的补充预算定额作调整,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作调整。 六、本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七、本办法由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解释。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02年 6月26日 抄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市发展计 划委员会、市建委、市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附表: 补 充 预 算 定 额 项 目 表 工作内容:   定 额 编 号 项    目 预 算 单 价 (元) 其 中 人 工 费 (元) 材   料 费 (元) 机 械 费 (元) 名 称 单位 单价(元) 人 工 材 料 机 械 发 包 方(盖章): 审 核 人: 资格证号: 审核日期: 承 包 方(盖章): 编 制 人: 资格证号: 编制日期: 注: 1.附补充定额的编制说明。 2.发包方将补充定额相关测算资料一并报送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3.本表的资格证号指造价工程师的注册证书号或预算员的岗位证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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